出口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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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预警相关的资讯

  • 警惕出口化妆品甲醛含量超标
    日前,欧盟非食品消费类产品快速预警系统(REPAX)通报了输欧化妆品中的游离甲醛含量超标的问题。   此次被通报的输欧化妆品为日常所用的护发素,在本次通报中分别有3个批次的护发素中的游离甲醛含量超过了上限,根据欧盟的化妆品指令76/768/EEC规定,化妆品中的甲醛含量限量为0.2%,而此次3批护发素的游离甲醛含量分别检出1.7%,1.8%和1.6%,大大超出了欧盟的规定上限。   对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必须加大对化妆品护发素中的游离甲醛含量超标问题的关注程度,例如加大出口化妆品的抽样检测比例、严查化妆品登记备案企业的产品原材料的使用记录等,确保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安全。
  • 食品出口须警惕因“化学性污染”遇堵
    &ldquo 化学性污染&rdquo 成食品出口头号杀手之一,食品中汞、铅、镉等有害金属,农兽鱼药残留,滥用苏丹红、孔雀石绿等化学物质,食品加工不当产生多环芳烃类、N&mdash 亚硝基化合物,滥用食品添加剂、生长促进剂等&ldquo 化学性污染&rdquo 接连引发轩然大波,成为各国监管高度关注的话题。   欧盟于近日接连发布两则监管动向。一则是就食品中溴化阻燃剂的痕量监控,发布了委员会建议2014/118/EU,欲将溴化阻燃剂纳入食品监控计划,并对抽样程序、不同食品中溴化阻燃剂的监控种类和分析方法、报告方式作了规定。另一则为减少食品中镉含量的委员会建议2014/193/EU,拟逐步采取措施减少食品中的镉含量,特别是谷物、蔬菜和土豆中的最大限量,规定采样和分析应依据EC No 333/2007号法规,该法规指定了食品中铅、镉、汞、无机锡、3-MCPD和多环芳烃含量的取样和分析方法。   &ldquo 化学性污染&rdquo 涉及名目繁多,已成出口&ldquo 硬&rdquo 伤。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出境食品被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加拿大食品检验署、欧盟食品和饲料类快速预警系统和日本厚生劳动省等境外政府机构通报1850例,其中仅因化学性污染就有856起通报,占总通报数的46.27%。3月份仅宁波地区就有4例食品出口因化学性污染遭到FDA通报。   宁波地区每年食品出口超过10亿美元,水产品、茶叶、蔬菜及制品、罐头、酒类等多类传统优势产品受到国外市场追捧,今年第一一季度,宁波口岸900多家企业经检验检疫出口的各类食品货值已达3.15亿美元,同比增长8.3%。   在此,检验检疫部门给广大企业提个醒,我国新修订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已于去年6月1日施行,欧盟等国对食品中化学污染的管控愈加严谨,加强食品中此类安全风险的评估迫在眉睫:一方面应对照相关法规标准,加强重点安全卫生项目的自我把关能力,加快痕量分析技术等相关检测技术的研发,并与相关实验室、检测机构加强化学性污染检测方面的沟通交流 另一方面,严把原料验收关,在原料采购中重视核查材料成分、质量等级和合格证明等相关信息,完善产品原料、工艺等质量控制体系。
  •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公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   第144号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第二章 食品进口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八条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   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企业备案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注册和备案名单应当在总局网站公布。   第十条 进口食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第十一条 对进口可能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高风险食品实行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口岸条件及名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二)相关批准文件   (三)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四)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五)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明文件   (六)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第十四条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包括格式版面检验和标签标注内容的符合性检测。   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强调获奖、获证、产区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十八条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应当逐一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的,应当标明“无”。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进口商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六)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   第二十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进口商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安全实行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进口食品进行风险监测,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调整对相关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进口食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目的国(地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贸易合同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国内进口商、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 食品出口   第二十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应当保证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十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容器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对其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报检。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备案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以下称目录)和备案条件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备案的原料种植、养殖场名单。   第二十九条 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种植、养殖场实施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备案要求的,及时向所在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   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种植、养殖场提供原料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情况。   第三十条 种植、养殖场应当建立原料的生产记录制度,生产记录应当真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依照进口国家(地区)食品安全标准和中国有关规定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并建立疫情疫病监测制度。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原料出具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本辖区内出口食品实施监测,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基础上调整对相关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 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将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逐一申报。   第三十三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出口食品分类管理要求、本地出口食品品种、以往出口情况、安全记录和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等相关信息,通过风险分析制定本辖区出口食品抽检方案。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抽检方案和相应的工作规范、规程以及有关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有双边协定的,按照其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第三十四条 出口食品符合出口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通关证明,并根据需要出具证书。出口食品进口国家(地区)对证书形式和内容有新要求的,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检验检疫机构方可对证书进行变更。   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依法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 依法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三十五条 出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经检验检疫合格。   第三十六条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食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装运。   第三十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进口国家(地区)或者合同有特殊要求的,在保证产品可追溯的前提下,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同意,标注内容可以适当调整。   需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加施。   第三十八条 出口食品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符合出口要求运往口岸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采取监视装载、加施封识或者其他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出口食品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符合出口要求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实施抽查,口岸抽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并按照规定上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不合格原因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四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口食品时,可以将其生产经营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四章 风险预警及相关措施   第四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风险预警制度。   进出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或者疫情的,以及境内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疫情可能影响到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网络,收集和整理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一)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核准、整理的食品安全信息,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相关规定对收集到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风险分析研判,确定风险信息级别。   第四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级别发布风险预警通报。国家质检总局视情况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并决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三)启动进出口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不确定的风险直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控制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分析。   第四十七条 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应当及时解除风险预警通报和风险预警通告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 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食品进口商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进口食品进口商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食品情况记录。   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核查,根据产品影响范围按照规定上报。   进口食品进口商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责令其召回。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措施以及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发现出口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五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履行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五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采取的控制措施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指定场所监管相关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销售、使用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食品,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进口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   (二)建立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没有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的   (三)建立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   第五十五条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的   (二)相关记录不真实或者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出口食品使用的原料未按照规定来自备案基地的,按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报检或者未经监督、抽检合格擅自出口的   (二)擅自调换经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抽检并已出具检验检疫证明的出口食品的。   第五十七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疫机构及检验检疫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进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进出口商和代理商。   第五十九条 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食品以及边境小额和互市贸易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以快件、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食品的,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进出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的、使领馆自用的食品,出口用作使领馆、中国企业驻外人员等自用的食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食品,国家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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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享】警惕出口花生及其制品黄曲霉毒素超标

    近期美国、欧盟、日本等国的预警通报显示,我国出口花生及其制品中的黄曲霉毒素存在超标现象,不同国家对黄曲霉毒素残留量的要求不尽相同,我国相关出口企业有必要对此进行关注。 近期各国对我国花生及其制品的通报如下: 2011年4月27日,德国通报来自中国的带壳花生中发现含有黄曲霉毒素(B1 = 16.4; Tot. = 18.7 / B1 = 18.3; Tot. = 21.1 μg/kg - ppb); 2011年4月27日,西班牙通报来自中国的带壳花生中发现含有黄曲霉毒素(B1 = 30.1; Tot. = 31.90 / B1 = 59.39; Tot. = 68.58μg/kg - ppb); 2011年4月5日,日本通报我国的花生产品黄曲霉毒素超标(37ppb); 2011年3月7日,美国FDA通报我国安徽一厂家的花生产品疑似含黄曲霉毒素,并采取拒绝进口措施;

  • 【分享】原料药出口仍然强劲 前景不容乐观

    [center]原料药出口仍然强劲 前景不容乐观[/center]随着全球金融危机影响的不断扩大,发达国家居民消费信心指数大幅下滑,进口需求回落,导致我国企业出口受阻。而素有防御性行业之称的医药行业在出口方面是否有同样的顾虑?在当今全球经济下滑的大背景下,医药出口是否能够“独善其身”?情况似乎并不如想像的乐观。今年医药出口“状元”浙江新和成的出口订单近两月已经出现下降的情况。 出口仍然强劲 前景不容乐观 据海关进出口月度统计显示,今年前8个月医药出口贸易的增长依然强劲,即使面临全球经济疲软、国家货币从紧政策、企业生产成本增加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前8个月药品类商品进出口额分别为51.6亿美元和95.79亿美元,同比增长28.9%和38.68%。 数据显示,1~8月药品类商品出口额同比增长38.68%,增幅为6.82%。其中生化药出口总额为2.74亿美元,同比下降23.90%;提取物出口额为1.14亿美元,同比下降59.10%;西成药出口额为6.16亿美元,同比增长63.44%;中成药出口额为1.11亿美元,同比增长32.27%,而占出口额比重最大的西药原料出口额达到了84.63亿美元,同比增长45.75%。 但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逐步蔓延,对实体经济的影响逐步显现,医药行业也难幸免。4月30日,医保商会曾完成了一份对未来出口形势预测的调查问卷。调查结果显示,预计今年出口会出现下滑的企业要比预测增长的企业高6.8个百分点。医药外贸企业认为受冲击较大的子行业主要集中在化学原料药、植物提取物和中成药保健品领域。 “前期调查结果显示医药企业对未来出口的形势并不乐观。”医保商会的相关人士表示,“原因是今年医药企业生产成本增长都比较明显,虽然出口额没有太大变化,但是利润出现了一定幅度的下降。过去进口商会进行一些储备,而在目前资金紧张的情况下,进口商可能会减少储备,所以出口数量会有所下滑。” 普通原料药企 影响已经显现 健康网对2008年前7个月出口额排名前50家企业做了一个排名,新和成以2.07亿美元的出口额位居榜首;“榜眼”则是浙江医药,出口额达到1.96亿美元;东北制药以1.19亿美元的出口额位列第四。同时上榜的还有广济药业、升华拜克、新华制药、华海药业等多家上市公司。 但业内人士指出,前三季度医药出口虽然下滑不明显,但全球经济下滑对医药行业多多少少也会产生影响,因此对未来出口形势须持谨慎态度,那些出口占比较高的上市公司需要“居安思危”。而近日召开的第61届全国原料药交易会也显示,从事原料药出口的上市公司情况并不乐观。 据悉,新和成的出口订单量已在减少,作为“VE双雄”之一的浙江医药似乎也有这方面的困扰。VE主要用于饲料添加剂和保健品,想像起来算刚性比较大的,但是对比亚洲金融风暴时期,饲料业也受到很大的影响,产量明显降低。值得一提的是,广济药业在三季度报告中也对业绩做出了预警。公司称,由于核黄素产品销售均价大幅度下降,同时受世界金融危机影响,市场疲软、出口下滑,加上主要原材料价格居高不下,预计2008年度公司净利润将同比下降40%~65%。 当然,金融危机带给医药企业的并非全都是“危机”,有些企业所受影响并不大,比如出口特色原料药的海正药业、华海药业等。 海正药业方面表示,公司目前出口情况还可以,国外的需求并没有减少。当然完全不受经济下滑影响是不可能,只是影响相对较小。而华海药业也表示,目前影响不大,前三季度销售是增长的,预计明年销售也是增长的。 有行业分析师分析认为,海正药业的上游客户是做仿制药的,现在美国的医疗费用占总税收的百分之三十,随着美国经济形势的恶化,对医疗费用会有所控制,将鼓励使用一些仿制药。这使其对海正药业生产的原料药的需求会比较平稳。但长期来看价格是呈下降态势的,因为海正药业、华海药业的盈利模式是生产刚过专利期药品,那时药品价格肯定会很高,但随着新竞争者的加入,价格会随之下跌。 受益刚性需求 整体波动不大 上市公司对未来的出口形势并不乐观,但很多专业人士则认为医药行业属于一个刚性需求市场,不会出现像钢铁行业一样崩溃性的下滑,就算下滑幅度也不会太大。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赵博文表示,我国医药出口的主要目的地是欧美市场,随着欧美经济危机扩散,经济水平的下降,对医药企业的影响已经逐渐显露出来了,主要将会体现在出口订单萎缩、出口价格下降、收汇风险加大等三方面。但是药品需求和其他商品不同,目前世界医药市场还保持了5%~8%的增长。就算出口出现下滑,应该也是暂时的。 医保商会的相关人士表示,我国医药出口占比最大的还是大宗原料药,企业有这方面的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年的出口情况就会不理想。毕竟药品消费是刚性需求,倒是保健品出口可能会受到一些影响。 有行业分析师指出,由于我国医药出口量不是非常大,且医药消费比较固定,不会因为经济下滑而快速下滑,因此医药出口的波动不会太大,但价格可能会有波动,这与市场的供求关系有较大关系,原料药的价格从长期来看肯定是向下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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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仪器简介:面对美国CPSIA/HR4040法案、ASTM F963-08标准;欧盟RoHS/WEEE、EN-71法令,各出口型企业纷纷使出浑身解数积极应对,产品品质管控重点在于如何把握&ldquo 供应商来料&rdquo 、&ldquo 生产过程&rdquo 、&ldquo 最终出货&rdquo 三个环节,然而高昂的送检费用与漫长的检测周期让许多企业苦不堪言,原料成本的上涨和生产效率的低下更让众多企业雪上加霜,Thermo Scientific Niton XRF提供一系列的解决方案,为您的企业保驾护航。Thermo Scientific Niton XRF Analyzers问世于1987年,拥有二十多年生产及应用经验,经过无数客户的验证,公认的行业领导者,并且已经成为现场材料分析的检测标准。在航天航空、石油化工、矿产勘测、合金分析、废金属回收、环境分析、消费品制造等领域以及对应CPSIA/HR4040、RoHS/WEEE、EN-71等法令的检测均有广泛应用。*全球第一台便携式XRF*美国海关及欧盟多国海关均在使用*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及欧洲产品安全实施委员会(PROSAFE)均在使用*全球销量已经突破20000台赛默飞世尔科技(Thermo Fisher Scientific纽约证交所代码:TMO),是全球科学服务领域的领导者。我们致力于帮助客户使世界更健康,更清洁,更安全。公司年销售额超过105亿美元,拥有员工约34,000人,在全球范围内服务超过350,000家客户。主要客户类型包括:医药和生物公司,医院和临床诊断实验室,大学、科研院所和政府机构,以及环境与工业过程控制装备制造商等。公司借助于Thermo Scientific和Fisher Scientific这两个主要的品牌,帮助客户解决在分析化学领域从常规的测试到复杂的研发项目中所遇到的各种挑战。技术参数:重量 <1.3kg尺寸 9.60× 9.05× 3.75英寸 (244× 230× 95.5mm)激发源 高性能微型X射线管 金靶,50kV/40uA(最大值) 、银靶,用于选配充氦装置,可分析轻元素探测器 高性能Si PIN 探测器电池 可充电锂离子电池 (可续航使用10个小时)显示器 角度可0~90度调节的高亮度VGA彩色触摸屏标准分析范围 从Ti到U中,28个标准元素:Cl,Br,As,Hg,Cd,Ti, V, Cr, Mn, Fe, Co, Ni, Cu, Zn, Zr, Nb, Mo, Pd, Ag, Sn, Hf, Ta, W, Re, Pb, Bi, Se, Sb (非标准元素亦可分析,需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充氦装置 选购充氦装置可增加对轻元素的分析:Mg、Al、Si、P、Ru数据存储 可存储超过10,000个数据和谱图模式 金属分析模式、塑胶分析模式、全自动分析模式、产品油漆涂层模式数据输入 触摸屏及键盘主要特点:●精度高,接近实验室水平的分析精度●角度可调的VGA彩色触摸屏,用户界面先进、直观,操作方便●简体中文显示●高强度、高密封性设计,防水及抗冲击性好●可实现对现场材料进行完全无损的快速检测●仪器无需外接PDA,抗电脑病毒能力强●仪器一体化程度高,具有防尘防水功能,操作便捷●通过内置USB接口或蓝牙通讯设备,可直接向电脑或网络存储设备传输数据●随机配置NDT软件,可进行数据上传或下载,可编辑、输出PMI分析报告,可实现PC机远程控制●自动存储10,000点以上的分析数据及图谱●XL3t系列不含放射性同位素激励源●具有自动校准、诊断和故障报告功能●可通过Internet实现软件升级●操作简便,即使是非技术人员也可轻松掌握●体积小,重量轻,仅1.3kg●NITON NDT软件可对仪器进行定制,设置用户权限,生成定制报告和打印分析证书,还可以实现对仪器的远程操控●选配充氦装置,仪器可增加S、Mg、Al、Si、P等轻元素的分析●选配3mm小点瞄准模式,满足小面积不同材料之检测需要●选配集成CCD摄像头,可实时对检测区域进行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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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单种物料的高速度称重,多种物料的配方混合:物料最长60mm,单种物料小于60g,如即冲麦片、混合果仁。二、功能特点: 1、单种物料时可采用高速模式运行;2、混料重量可以由末端一种物料进行自动补偿;3、采用高精度、高标准的特制传感器;4、智能化的故障报警提示,维护更方便;5、高速异步放料功能,有效防止物料阻塞;6、全新高集成模块化设计,采用了CAN总线技术;7、Modbus工业标准通信协议,实现组合秤和包装机界面合二为一;8、其他功能特点同一代机型。三、机械特点及产品特性: 1、采用分隔上料斗,用于多种混合配方物料; 2、采用独立主振机,分别控制不同物料的加料厚度; 3、整体式机箱和中座增强了机器的刚性和强度,使得称量更准确;4、机箱、斜槽采用兼容设计,称量单一物料时更换为双出口下料盘,就可配双联包装机;5、统一的设计标准,采用模具制作工艺,使各个零部件的互换性更强。6、稳定式的铝壳结构使得料斗运行更稳定,读数更准确,整体式机箱和中座增强了机器的强度,使得料斗的稳定时间更短;四、技术参数: 型号 JW-A20 JW-A20 识别代号 A20-2-2(口字型) A20-2-2(8字型)单次称重范围10-1000g 10-1000g称重精度范围 X(0.5) X(0.5)称重速度 65P/M(混料)/120P/M(单种物料) 料斗容量 1.6L/2.5L 操作界面 10.4' ' 触摸屏 选购装置 花纹秤斗/集料斗/数据打印装置/超重选别装置 驱动方式 步进电机 电源要求 220V/2000W/50/60HZ/16A 220V/2000W/50/60HZ/16A 包装尺寸 1920(L)X1650(W)X1620(H)1880(L)X1600(W)X1240(H) 包装重量 850kg 85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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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单种物料的高速度称重,多种物料的配方混合:物料最长60mm,单种物料小于60g,如即冲麦片、混合果仁。二、功能特点: 1、 单种物料时可采用高速模式运行;2、混料重量可以由末端一种物料进行自动补偿;3、采用高精度、高标准的特制传感器;4、智能化的故障报警提示,维护更方便;5、高速异步放料功能,有效防止物料阻塞;6、全新高集成模块化设计,采用了CAN总线技术;7、Modbus工业标准通信协议,实现组合秤和包装机界面合二为一;8、其他功能特点同一代机型。三、机械特点及产品特性: 1、采用分隔上料斗,用于多种混合配方物料; 2、采用独立主振机,分别控制不同物料的加料厚度; 3、整体式机箱和中座增强了机器的刚性和强度,使得称量更准确;4、机箱、斜槽采用兼容设计,称量单一物料时更换为双出口下料盘,就可配双联包装机;5、统一的设计标准,采用模具制作工艺,使各个零部件的互换性更强。6、稳定式的铝壳结构使得料斗运行更稳定,读数更准确,整体式机箱和中座增强了机器的强度,使得料斗的稳定时间更短;四、技术参数: 型号 JW-A20 JW-A20 识别代号 A20-2-2(口字型) A20-2-2(8字型)单次称重范围10-1000g 10-1000g称重精度范围 X(0.5) X(0.5)称重速度 65P/M(混料)/120P/M(单种物料) 料斗容量 1.6L/2.5L 操作界面 10.4' ' 触摸屏 选购装置 花纹秤斗/集料斗/数据打印装置/超重选别装置 驱动方式 步进电机 电源要求 220V/2000W/50/60HZ/16A 220V/2000W/50/60HZ/16A 包装尺寸 1920(L)X1650(W)X1620(H)1880(L)X1600(W)X1240(H) 包装重量 850kg 85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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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预警相关的耗材

  • ECD出口捕集阱
    ECD出口捕集阱◇减少ECD释放的有害物质进入实验室◇ 包括连接线和安装工具包.ECD出口捕集阱描述规格数量货号ECD 出口捕集器1/8"单件22017
  • ECD 出口捕集阱 | 22017
    产品特点:ECD 出口捕集阱ECD Vent Trap订货号:22017● 减少有害物质从ECD通风口释放到实验室中。● 包括连接线和安装组件。产品名称:ECD Vent Trap (ECD Vent Trap )配件:1/8"尺寸:6“x 1”(15.2 x 2.5 cm)
  • 出口球阀
    产品特点: 出口球阀 &bull 更换出口球阀之前,请尝试将阀垂直放置在盛有酒精的小烧杯中(置于塑料盖上),在超声波清洗器中对其进行清洗。超声波清洗5 到10 分钟 &bull 1100/1200 系列二元泵具有一个不同的出口球阀,该球阀包括一个筛网 订货信息: 出口球阀 说明     部件号 出口球阀,(四元泵,单元泵)     G1311-60012 二元泵的出口球阀,400 bar     G1312-60012 出口阀,用于SL 型二元泵,600 bar   G1312-60022 出口密封垫     5001-3707 出口盖,4/包     5062-2485 二元泵出口阀不锈钢筛网,10/包   5063-6505

出口预警相关的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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