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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1日起我国将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新规
    记者今天从国家认监委获悉,为严格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确保有机产品认证的有效性,自3月1日起,我国将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新规——新修订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将确保所有认证产品都经过检测 即将实施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对蔬菜、牛奶等37大类产品展开有机认证 开通“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备案管理系统”,保证有机产品可溯源。   所有认证产品都要经过认证机构检测   据介绍,截至2011年底,我国已颁发有机产品认证9337张,获得认证的有机生产面积达到200万公顷。然而,随着我国有机产业的发展,由于商业竞争激烈、少数企业缺乏诚信等原因,一些问题也开始凸现,主要表现为存在夸大与虚假宣传行为、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使用不规范、有机消费理念存在误区等。   国家认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这些问题,新规对有机产品的生产、认证要求都更加严格。比如,要求认证机构对所有认证产品都要进行产品检测 认证证书由国家认监委信息系统统一赋号 认证现场检查需覆盖所有生产活动范围 销售场所不能进行二次分装、加贴标识等。   同时,新规还建立了不良企业退出机制。对因不诚信、违规使用有机生产禁用物质、超范围使有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等问题而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企业,任何认证机构在1—5年内不得再次受理其有机产品认证申请。   对蔬菜、牛奶、肉类等37类产品开展有机认证   国家认监委在各认证机构已认证产品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专家制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并予以公布。《目录》包括了蔬菜、牛奶、肉类等37大类127种产品。   该负责人表示,按照风险评估的原则,将不适宜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排除在目录之外。之前已获得认证,但不在《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的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满将自动失效。同时,国家认监委将基于风险分析原则,对《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以信息技术手段确保有机产品可溯源   针对消费者普遍反映“有机产品认证标志难以辨别和查询”问题,“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备案管理系统”将同步开通使用。据介绍,这一管理系统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确保认证机构发放的每枚有机产品认证标志都能够从市场溯源到所对应的每张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获证产品和生产企业。   这位负责人表示,今后市场上销售的有机产品,将加施带有唯一编号(有机码)、认证机构名称或其标识的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便于消费者辨识。在3月1日前,已从认证机构领取旧版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或印制相关产品包装的,仍然可以使用,但应在今年7月1日前使用完毕。届时,公众可登录“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进行查询验证。
  • 认监委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专项整治
    为严厉打击假冒有机产品行为,增强有机产品消费信心,国家认监委近日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专项整治活动。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主要针对认证机构、获证企业、销售场所(包括有机产品销售、配送的相关网络平台)的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书的发放、使用情况。   专项整治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宣传教育整改阶段(7月-9月)。国家认监委要求各级质检部门应本着“寓监管于服务”的原则,深入生产、销售场所,加强对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和消费者有机产品认证法规、标准和有机产品及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追溯系统的宣传 组织辖区内获证企业、销售单位和认证机构对照有机产品法规、标准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帮助相关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建立和完善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严格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采购、储运和销售有机产品,增强消费者辨假识假能力。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继续做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信息报送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获证企业有机产品认证法规、标准的全覆盖宣贯,督促获证企业严格按照法规、标准要求规范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有机码等标识,对不规范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等标识获证企业的认证证书应当及时依规予以处置。第二阶段为集中整治阶段(10月-11月),国家认监委要求各级质检部门应当主动争取工商等部门的支持,积极组织开展对辖区内生产企业、销售场所和认证机构专项整治活动,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重点查处伪造、冒用、超期、超范围、超量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三阶段为总结汇总阶段(12月),国家认监委要求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及时对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总结,及时分析、解决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专项整治活动中好的做法与经验,及时宣传报道专项整治活动取得的成效和典型案例。   认监委有关负责人同时表示,社会各界发现相关方面在有机产品生产、认证、销售过程中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65、12315进行投拆、举报。
  • 质检总局公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7.3 第117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七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第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 (一)设计鉴定; (二)型式试验; (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产品认证模式应当依据产品的性能,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生产、进口产品的风险状况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 第九条 认证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产品范围; (二)适用的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三)认证模式; (四)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或者规定; (五)抽样和送样要求; (六)关键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确认要求(需要时); (七)检测标准的要求(需要时); (八)工厂检查的要求; (九)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 (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要求; (十一)获证产品标注认证标志的要求; (十二)其他规定。 第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 第十一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材料。 销售者、进口商作为认证委托人时,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 第十三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根据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第十四条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应当确保检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 实验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测报告内容以及检测结论负责,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需要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依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进行检查。 认证机构及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当对检查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现场产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等方式,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跟踪检查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予以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根据获证产品的安全等级、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 第三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 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的格式、内容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式样、种类。 第二十一条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需要时);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需要时);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发证机构; (九)证书编号; (十)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其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的情况,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电话。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第二十三条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核实后,变更认证证书; (二)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变更认证证书; (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四)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点或者其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工厂检查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可以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针对差异性补充进行产品型式试验或者工厂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型号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四)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规定的期限暂停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规定期限内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二)跟踪检查中发现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规则等规定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跟踪检查或者跟踪检查发现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 (四)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暂停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获证产品存在缺陷,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跟踪检查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三)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认证委托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证书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 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十条 认证标志的式样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基本图案如下图: 基本图案中“CCC”为“中国强制性认证”的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 第三十一条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侧标注认证种类,由代表该产品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 国家认监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需要,制定有关认证种类标注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二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认证、检查和检测活动实施年度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将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以及认证证书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的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和省级地方质检两局进行通报。 第三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计划,国家认监委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对获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获证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和经营活动使用者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国家认监委建立获证产品及其生产者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七条 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三十八条 地方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第三十九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动采取召回产品等救济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启动产品召回程序,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产品。 第四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入境验证管理,查验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证明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验证不合格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后续监管。 第四十一条 列入目录的进境物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境时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三)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四)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 (五)其他依法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产品检测,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 (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不得从事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 (一)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二)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的; (三)未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情节严重的; (四)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情节严重的; (五)未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有效审查的; (六)阻挠、干扰监管部门认证执法检查的; (七)对不属于目录内产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指定: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指定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指定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指定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指定资格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准予指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指定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或者实验室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指定的,由国家认监委撤销指定,并予以公布。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或者实验室自被撤销指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指定。 第四十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结论,编造虚假或者不实文件、记录的,予以撤销执业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认证人员注册机构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四十七条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举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其改正,撤销《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 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第五十六条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结论或者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对其指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撤销相应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其指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 (一)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测、检查活动的;(二)转让指定认证业务的; (三)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 (四)停业整顿期满后,经检查仍不符合整改要求的。 第五十八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两局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12月3日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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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低碳产品认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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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碳足迹认证机构|低碳产品认证服务

    [font=&][size=16px][color=#333333]点击链接查看更多:[url]https://www.woyaoce.cn/service/info-39534.html[/url]服务背景[/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环境保护部领导高度重视发展低碳经济以及开展低碳产品认证工作,环境认证中心分析国外低碳产品认证的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了《环境认证中心开展低碳产品认证》的发展规划。规划的具体内容是将低碳产品认证工作分为三个阶段:“中国环境标志--低碳产品”阶段、产品碳足迹标志阶段和产品碳等级标志阶段。碳标签(消费者意义)是将产品生产过程中排 放的温室气体清楚明确地展示给消费者,消费者可 以通过选择低排放的商品,满足绿色消费需求,进 行低碳生活,为全球气候变化的缓解尽一份力量。碳标签(企业意义)碳标签可以将产品或服务生命周期中各个步 骤温室气体的排放透明化,以达到节约成本的目 的,促使组织或企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展示企业的环保责任 意识,做到从根本上节约成本,减少排放,并且提高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font=&][size=16px][color=#333333]检测内容[/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低碳产品认证,是指全社会为了应对气候变暖,以低碳产品为主体,认证耗能产品是否符合碳排放相关标准,其中包括产品的开发过程、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如果符合标准,最终向用能产品发放低碳标志。中科检测可为企业提供低碳产品认证服务。低碳与节能服务包括[table][tr][td] 低碳与节能服务[/td][td] 碳排放核查[/td][td]碳盘查/碳核查/核算[/td][/tr][tr][td]温室气体清单编制[/td][/tr][tr][td=1,3] 生命周期评价业务[/td][td]产品生命周期评价(LCA)服务[/td][/tr][tr][td]产品碳足迹评估服务[/td][/tr][tr][td]低碳产品认证[/td][/tr][tr][td=1,2] 碳管理咨询[/td][td]CCER自愿性减排温室气体项目审定/核证[/td][/tr][tr][td]清洁发展机制(CDM)第三方审定和核查[/td][/tr][tr][td=1,5] 节能咨询[/td][td]能源审计/节能诊断[/td][/tr][tr][td]节能评估[/td][/tr][tr][td]能源管理体系建设[/td][/tr][tr][td]清洁生产审核[/td][/tr][tr][td]清绿色工厂[/td][/tr][/table][font=&][size=16px][color=#333333]检测标准[/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table][tr][td]产品名称[/td][td]检测项目[/td][td]检测标准[/td][/tr][tr][td]低碳产品认证服务[/td][td]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td][td][url=https://www.woyaoce.cn/download/paperinfo_121389.html]CNAS-SC24-2017 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url][/td][/tr][/table]

  • 【分享】节能产品认证知识问答

    问:什么是节能产品认证?  答:节能产品认证是指依据国家相关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产品质量认证规定与程序,经中国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节能要求的活动。节能产品认证工作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督和指导,认证的具体工作由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问:中国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的组成?  答:中国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由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简称:“CECP”)两部分组成。管理委员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和专家组成。CECP是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节能产品认证认证机构。  问:目前开展节能认证的产品有哪些?  答:这类产品的节能认证工作,必须要有认证用的标准或技术要求,并具备相应检验能力和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要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等等。  问:申请节能认证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节能产品认证的企业及其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受审核方的质量体系符合ISO9002—1994《质量体系 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标准或等同采用ISO9002—1994的国家标准的要求及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的补充要求。 产品属国家颁布的可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范围。   产品规定具有生产许可证,质量稳定可靠,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  具备售前、售后的优质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保证供应。 产品依据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确认的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产品节能性能符合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确认的能效标准或制定的技术要求的规定。  问:节能产品认证对消费者有哪些益处?  答:消费者使用节能型产品,能够用尽量少的能源来维持或提高现有的生活水平。这一方面节约家庭支出,同时也为改善我们的居住环境、降低大气污染做出贡献,进而提高生活质量。另外,获证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的实物质量,在节能产品认证过程中也都经过了严格的审核和检验,其产品质量有一定的保证。从另一方面来看,节能产品的应用和普及,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一个国家的环保意识和消费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资格的企业,将获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并允许在获准认证的产品上粘贴节能标志。因此,消费者可以依据产品或其包装上的节能标志识别和选择高效节能型产品。  问:哪些产品必须取得认证资格?  答:凡列入强制性监督管理的认证产品(主要是安全性的产品),必须取得认证资格。例如电器、玩具、建筑材料、压力容器、防护用品、汽车玻璃等。

产品认证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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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认证相关的耗材

  • Verex 认证样品瓶产品
    适合 UHPLC/HPLC/GC/SFC 和 MS 分析的样品瓶在质量、配送和支持方面具备优势样品放入样品瓶的时机是分析最为关键的一点。Verex 认证样品瓶、内插管、瓶盖和密封垫有质量保证,能够确保无故障且可重现的性能,并能获取可信赖的一致结果。所有样品瓶、瓶盖和套件? 先进制造技术? 多级 QA/QC? 洁净室包装? 已获得认证为了满足在玻璃、隔垫和瓶盖方面更好的产品重现性和性能需求,我们开发了 Verex HPLC/GC 样品瓶产品,它们使用了超出行业规范和公差的优质材料。Verex 创新的精密产品提供气密的无渗漏密封,可以安全地转移和储存您最重要的样品。通过广泛的测试,我们生产出了保证合适的样品瓶产品,几乎适用于所有自动进样器,而不会产生问题。我们严格控制 100% 可追溯的生产过程,重新定义了每个 Verex 产品批次的可追溯性和认证的标准,确保均一的产品质量,及适用于各类应用的优化性能。对那些最灵敏的应用,选择 Verex-Certified PLUS或 Certified MSQ 产品,获得出色的超洁净级别。总之,Verex 是您样品转移和贮存的解决方案。样品瓶和内插管均采用惰性、高纯度和化学稳定的硼硅酸盐玻璃制造,遵循严格的规范,经单独加热处理以去除杂质,然后在洁净室里包装。为您的应用选择合适的样品瓶和瓶盖:钳口、卡口、螺口或混合型。大多数样品瓶都可选择带或不带书写处标记点或 “书写处”。为了简化选择,请购买方便的装配式样品瓶套件!Verex 瓶盖/密封垫/密封件均按严格的规范制造,每件都能严密的密封。铝压密封垫、塑料螺纹和卡口瓶盖均使用高纯度隔垫材料,并有预切缝和无切缝格式。也提供经济的压接款式和特别制定的粘接隔垫款式。同时,我们全新的质谱认证 (MSQ) 的螺纹瓶盖能为您具有挑战、高度灵敏的应用提供先进的解决方案。品种齐全的样品瓶套件可满足色谱工作者苛刻的要求,从日常分析到高灵敏度要求工作:? 33 膨胀透明玻璃(USP 1 型硼硅酸盐,A 类),51A 琥珀色玻璃? 微量(高样品回收率)样品瓶? 硅烷化(去活)玻璃? 聚丙烯可以实现生物兼容性? 认证和特别的 MS-认证(瓶盖和样品瓶)所有 Verex 产品均经过全面的批次测试和认证。“CertifiedPLUS”等级表明这是 Phenomenex 提供的最高质量。包含合格证。例如,根据产品的不同,Certified PLUS 可能表明产品经过特殊处置、处理和/或测试,可以实现残留有机物的低流失率。认证产品具备出色性能,特别适合高灵敏度质谱应用。样品瓶,分析中关键的部分!尽管看起来可能很像,但并非所有样品瓶都提供同等性能。产品质量上的差异会对您的色谱分析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导致鬼峰、分析物损失和不可重现的结果。利用优质的 Verex 产品开始每次分析,最大程度地减少故障处理延迟以及成本高昂的不必要返工。12 x 32 mm 微量专用样品瓶和套件12 x 32 mm,11 mm 钳口样品瓶产品钳口样品瓶,2.0 mL? 更干净的样品瓶能避免鬼峰和污染物? 可与大多数自动进样器配套使用,包括 Agilent® 、Thermo Scientific® 、Waters® ? 更大开口的“广口”设计可避免断针和系统停机时间? 精密瓶口可改善密封性微量专用钳口样品瓶适合钳口样品瓶的密封垫/封口? 非常适用于挥发性样品? 超洁净,可消除污染? 彩铝
  • 新!经认证的沃特世溶剂瓶
    新!经认证的沃特世溶剂瓶- 性能可靠、兼容溶剂和流动相的试剂瓶经认证的沃特世溶剂瓶采用与备受推崇的低TOC样品瓶完全相同的独特方式进行加工、处理和认证。??适用于多种仪器超洁净溶剂瓶可用于任何LC系统,包括UPLC?、LC/UV和LC/MS等。??稳定性更高在TOC低于10 ppb的情况下,经认证的沃特世溶剂瓶可以大大减少由于高TOC造成的假峰和基线噪音。在所有对玻璃器皿的洁净度具有严格要求的处理中,认证溶剂瓶是您唯一的理想选择。为了防止污染以及更方便地使用和维护,每个溶剂瓶均附带经沃特世认证的标志,以便在操作过程中进行区分。产品包装内随附分析证书,以说明这批产品的TOC含量。采用便捷式包装采用便捷式包装经认证的沃特世溶剂瓶可以单独销售,或者以便捷套件的形式销售。每个套件包括4个一升的试剂瓶和3个半升的试剂瓶,均带有LC瓶盖。每个试剂瓶单独密封于聚酯薄膜袋中,以免储存过程中发生颗粒物污染。每个单独的袋装容器均放在单独的包装盒内以确保其完整性。套件包装在更大的二次包装内,以增加安全性并且便于搬运。每个包装盒内带有分析证书以及维护和使用说明书。订货信息:说明部件编号经认证溶剂瓶套件 套件中包括:4个一升试剂瓶,3个半升试剂瓶,1个溶剂瓶盖套件186007088经认证溶剂瓶1 L186007089经认证溶剂瓶500 mL186007090洁净容器瓶盖套件205000642经认证溶剂瓶套件 包括:5个250 ml溶剂瓶,1个500 ml溶剂瓶,1个溶剂瓶盖套件186007278
  • 赛默飞 MS 认证和认证样品瓶套件 | MSCERT5000-33TR
    产品特点:MS 认证样品瓶预清洁、低颗粒、低背景样品瓶,适合各种高灵敏度应用● 测试过程中确保15 个关键物理特性满足要求● 独特的预清洁样品瓶包装,不透气,封闭容器可重新密封● 经过LC/MS 、GC/MS 背景扫描和颗粒计数● 无与伦比的稳定样品保护性能、测试效率和可靠结果● 每个包装均含合格证书● 粘合盖垫防止隔垫被扎落● 高品质33 硼硅酸盐透明( 1 型A 类) 或51A 棕色( 1 型B 类) 玻璃● 固定内插管或圆锥形底瓶,用于少量样品取样订货信息:MS 认证和认证样品瓶套件套件类型玻璃书写标签隔垫部件号数量MS 认证样品瓶套件,9 mm 广口 2 mL 完全回收螺口样品瓶,带 10 μL 储液槽透明无粘合式透明 PTFE/ 透明硅胶MSCERT5000-33TR100/ 包MS 认证样品瓶套件,9 mm 广口螺口样品瓶,2 mL透明有粘合式透明 PTFE/ 透明硅胶MSCERT5000-341W 100/ 包棕色MSCERT5000-351W100/ 包MS 认证样品瓶套件,9 mm 广口螺口样品瓶,2 mL透明有蓝色硅胶 /PTFE, 预开口MSCERT5000-40W100/ 包棕色MSCERT5000-41WMS 认证样品瓶套件,9 mm 广口 2 mL 完全回收螺口样品瓶,带 30 μL 储液槽透明无粘合式透明 PTFE/ 透明硅胶,预开口MSCERT5000-38100/ 包MS 认证样品瓶套件,9 mm 广口 2 mL 完全回收螺口样品瓶,带 10 μL 储液槽透明无粘合式透明 PTFE/ 透明硅胶,预开口MSCERT5000-39TR100/ 包MS 认证样品瓶套件,9 mm 广口螺口样品瓶,2 mL透明有粘合式透明 PTFE/ 透明硅胶,预开口MSCERT5000-401W100/ 包棕色MSCERT5000-411W100/ 包MS 认证样品瓶套件,9mm 广口螺口样品瓶,2ml,硅烷化透明有粘合式透明 PTFE/ 透明硅胶MSCERT5000-S34W100/ 包棕色MSCERT5000-S35W100/ 包MS 认证样品瓶套件,9 mm 广口螺口样品瓶,2 mL,硅烷化透明有粘合式透明 PTFE/ 透明硅胶,预开口MSCERT5000-S40W100/ 包棕色MSCERT5000-S41W100/ 包MS 认证样品瓶套件,9 mm 带 200 μL 融合内插管广口螺口样品瓶,2 mL透明有粘合式透明 PTFE/ 透明硅胶,预开口MSCERT5000-36LVW100/ 包MS 认证样品瓶套件,9 mm 带 350 μL 融合内插管广口螺口样品瓶,2 mL透明有粘合式透明 PTFE/ 透明硅胶,预开口MSCERT5000-37LVW100/ 包MS 认证样品瓶套件,11 mm 卡口样品瓶,2 mL透明有PTFE/ 硅胶,预开口MSCERT4011-74W100/ 包LC/GC 认证样品瓶套件,9 mm 广口 2 mL 螺口样品瓶透明无乳白色 PTFE/ 红色橡胶CERT5000-80100/ 包LC/GC 认证样品瓶套件,9 mm 广口 2 mL 完全回收螺口样品瓶透明无粘合红色 PTFE/ 白色硅胶CERT5000-992100/ 包LC/GC 认证样品瓶套件,9 mm 广口螺口样品瓶透明有粘合红色 PTFE/ 白色硅胶CERT5000-78W100/ 包棕色CERT5000-75W100/ 包LC/GC 认证样品瓶套件,9 mm 广口 2 mL 完全回收螺口样品瓶透明无粘合红色 PTFE/ 白色硅胶,预开口CERT5000-79100/ 包LC/GC 认证样品瓶套件,9 mm 广口螺口样品瓶透明有粘合红色 PTFE/ 白色硅胶CERT5000-93W100/ 包棕色CERT5000-76W100/ 包

产品认证相关的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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