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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治霾的钱去哪了?财政部点名批评了这些地方
    北京启动空气重污染蓝色预警、天津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河北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应急响应̷̷近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又遭遇了“霾伏”。  12日,财政部对外发布一份关于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通报,列举五大典型案例,点名批评部分地方政府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违规扩大开支范围。  专项资金 多向使用  国务院2013年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副司长汪健此前介绍,2013年、2014年和2015年中央分别安排50亿元、98亿元和106亿元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财政部监督检查局今年5月对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等9省区市进行检查,调查2013-2015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省区市,共获得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39.4亿元,占资金总额的94.25%。检查组实地检查项目涉及中央专项资金80.72亿元,检查覆盖面为34% 检查共涉及121个资金分配管理部门和单位、719个专项资金使用单位。  检查发现,地方政府扩大开支范围现象突出:  ——安徽省谯城区、利辛县、灵璧县、泗县、五河县、怀远县、阜南县、太和县、寿县、霍邱县等10个县(区)扩大开支范围,2014-2015年在用于秸秆禁烧的专项资金中列支人员经费及单位奖励、工作经费等保障类经费2.19亿元,其中2014年7700万元,2015年1.42亿元。部分县区还将257.11万元专项资金挪用于与秸秆禁烧无关的办公楼维修、招待、新打机井、购买变压器等其他事项,其中2014年90.58万元,2015年166.53万元。  ——天津市环保局2015年在中央专项资金中安排425万元用于黄标车淘汰工作中产生的交通、邮电、办公等费用。  以拨代支 浪费闲置  检查还发现,部分地方存在专项资金闲置、乃至浪费等现象:  ——河南省郑州市城市管理局2015年集中采购186辆小型垃圾压缩车,其中分配给中原区的25台小型垃圾压缩车因车辆型号无法与垃圾站对接等原因造成车辆闲置,涉及762.5万元专项资金。  ——山西太原焦炭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太原市城中村(棚户区)和农村推广使用洁净煤焦替代工程指定配送企业,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从山西亚鑫煤焦化有限公司采购洁净焦炭14.61万吨,对其中抽验不合格的洁净焦炭3.88万吨,该公司未按规定拒付价款,涉及财政资金1941.35万元。  此外,有些地方为完成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进度,采取“以拨代支”方式向相关项目单位拨付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山西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及下属分局属于此类,涉及金额24679.03万元。  依法追责健全监管  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学家张连起认为,中央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也是民众高度关切的话题。安排专项资金的本意,是专款专用,专项落实。  “但从检查的情况看,有的地方是移花接木,有的是挪用,有的是骗取,这些行为都是违反预算法的。”他说。  张连起认为,应该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他还建议今后增加督查频率,对重点地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跟踪绩效评估。  针对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方面表示将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回被骗取、挤占、挪用、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的补助资金,责令相关地区进行整改。  同时,财政部门将研究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和违规惩戒力度,保障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防止财政存量资金在基层财政和项目单位沉淀。
  • 财政部发文:事关高校、科研事业单位 加强成本核算
    为建立健全政府成本核算指引体系,规范高等学校和科学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高校院所)成本核算工作,近日,财政部制定印发了《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高等学校》(财会〔2022〕26号,以下简称《高校指引》)和《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科学事业单位》(财会〔2022〕27号,以下简称《科研单位指引》)。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两个具体指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两个具体指引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和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国家对高等教育、科研经费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强,有关各方对推进高校院所成本核算工作的要求越来越迫切,高校院所出于事业发展需要开展成本核算工作的需求也与日俱增。在相关制度基础方面,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施后,权责发生制下的财务会计信息为开展成本核算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2019年我部制定出台的《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以下简称《基本指引》)为高校院所开展成本核算工作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方法,2021年出台的《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指引》)也为高校院所成本核算提供了经验和借鉴。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制定出台两个具体指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是深入推进政府会计改革的需要。《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提出,“条件成熟时,推行政府成本会计,规定政府运行成本归集和分摊方法等,反映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支出等财务信息。”2022年1月,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明确提出,“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随后财政部陆续修订发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教〔2022〕166号)再次对高校院所提出成本核算方面的要求。因此,制定出台两个具体指引,是深入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成本核算指引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相关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范高校院所成本核算的迫切需求。  二是服务高校院所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需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要求从运行成本等方面衡量部门和单位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效果,从成本等方面衡量政策和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效果。特别是我部2021年印发的《中央部门项目支出核心绩效目标和指标设置及取值指引(试行)》(财预〔2021〕101号),将成本指标提升为一级指标,并设置了经济成本指标等二级指标。经了解,目前财政、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均对高校院所单位整体、科研项目经费等方面的绩效管理提出要求。因此,出台两个具体指引,有利于规范高校院所成本核算,反映各项经济成本,为完善高校院所绩效管理体系提供成本信息支撑。  三是提升高校院所内部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的需要。高校院所作为事业单位需要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高校院所及其内部机构在收入基本稳定的情况下,需要以成本信息为抓手,量入为出,将成本总量和结构控制在合理水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规定,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激励高校院所加强成本控制。开展成本核算有助于高校院所找到资源耗费的主要环节,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成本管理活动,更科学地服务流程优化、项目取舍、资产购置等决策事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四是合理配置高校院所教育资源和确定相关成本补偿标准的需要。在科技成果管理和转化应用方面,高校院所加强成本核算将有助于确定科技成果的投入成本,为科技成果的转化、走向市场提供价值参考,为定价和成本补偿提供更科学的依据。在高等教育资源配置方面,以学费收取为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强调,要加强高校教育培养成本调查,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成本核算,完整准确记录并核算教育培养成本。在科学事业单位对外承接服务定价方面,《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要求科学事业单位积极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面向社会承接技术服务工作。开展成本核算有利于科学事业单位合理确定服务定价,在弥补本单位运行成本的同时促进科研设施共用共享,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同时,也为科学事业单位对外承接横向项目的成本补偿提供参考。  问:成本核算指引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是什么关系?具体指引在成本核算指引体系中的作用是什么?  答:第一,成本核算指引(包括基本指引和具体指引)是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成本核算是政府财务会计的延伸,是对财务会计信息的综合应用。单位应当以权责发生制财务会计数据为基础进行成本核算,财务会计有关明细科目设置和辅助核算应当满足成本核算的需要。如高等学校“业务活动费用”的明细科目设置应当与教学等活动的成本项目相衔接。  第二,基本指引为具体指引的制定提供了基本遵循。《基本指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业事业单位(如医院、高等学校、科学事业单位)的成本核算具体指引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指引制定。”具体指引在遵循《基本指引》基础上,分别就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开展成本核算通用的内容作出规定。  第三,具体指引为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开展成本核算提供了制度依据。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成本核算指引,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结合行业特点对具体指引进行细化,进一步提高具体指引的可操作性。如国家卫生健康委已在行业原有成本核算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医院指引》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相关规范文件。单位应当在遵循基本指引、具体指引和主管部门规范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具体核算办法或细则,进一步明确成本核算流程和相关工作要求,强化业财融合,有效推进成本核算工作落地。  因此,基本指引、具体指引、主管部门规范文件、单位核算办法等构成了成本核算指引体系。基本指引是成本核算技术层面的顶层设计,具体指引处于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主管部门规范文件和单位核算办法是基本指引和具体指引配套的贯彻实施文件。其中,基本指引和具体指引属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组成内容,由财政部制定发布。  问:两个具体指引起草发布经历了哪些过程?对各方反馈意见是如何采纳吸收的?  答:为做好两个具体指引的制定工作,我们在2020年初分别设立研究课题,在课题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组建专家组,围绕高校院所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范围和成本项目、成本归集和分配程序等问题开展深入研究,形成了具体指引讨论稿。自2021年11月以来,我们先后就两个讨论稿向有关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2022年上半年,我们先后印发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高等学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2〕15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科学事业单位(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2〕16号),面向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地方财政厅(局)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的同时,我们分别委托三家高等学校和三家科学事业单位开展模拟测试工作,进一步论证两个具体指引的可行性,并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各有关方面积极反馈,截至2022年8月底,我们收到64份关于《高校指引》的反馈意见,其中,11份表示无不同意见,其余53份共提出了343条具体意见;收到74份关于《科研单位指引》的反馈意见,其中,26份表示无不同意见,其余48份共提出了238条具体意见。反馈意见总体上认可两个具体指引的框架和内容,认为两个具体指引的印发非常有必要,有利于规范高校院所成本核算工作,为提升高校院所内部管理水平、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合理配置资源和确定相关成本补偿标准提供有效支撑。绝大部分反馈意见认为两个具体指引在内容上充分考虑了高校院所的实际情况,基本能够满足其成本核算需要,特别是六家模拟测试单位对两个具体指引的可操作性给予了肯定。我们对反馈意见一一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根据反馈意见对《高校指引》中的适用范围、成本核算与相关管理工作的衔接、成本核算与财务会计的衔接、成本核算周期、科研活动成本核算、对外成本报告内容及公开要求、学科成本对象设置、学生教学成本交互分配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对《科研单位指引》中成本核算与财务会计的衔接、“科研团队”的名称、不同业务活动的部门划分、成本核算周期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其中,对于部分未完全采纳的意见,我们与有关各方进行了沟通,形成了共识;对于涉及两个具体指引实施方面的意见建议,我们拟在下一步相关工作中予以考虑。  问:制定两个具体指引主要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制定两个具体指引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制定。两个具体指引的制定应当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政府会计改革方案的部署,遵循《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在体例结构、基本概念、核算原则、方法等方面与《基本指引》保持一致。  二是立足成本核算现状。高校院所成本核算尚处于起步阶段,基础较为薄弱。两个具体指引立足高校院所成本核算现状,重点解决大量高校院所尚未开展成本核算的问题,通过简单易行、可操作的步骤及方法迈出“从零到一”的一步。  三是紧密结合会计核算。两个具体指引作为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的组成内容,在数据基础、成本项目的设置等方面与财务会计核算相衔接,确保数据的同源性和一致性,提高相关内容的可操作性。  问:两个具体指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两个具体指引根据《基本指引》制定,在体例结构上基本保持一致,共包括6章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成本核算相关概念的定义、成本信息需求、会计数据基础、组织管理、成本核算步骤、成本核算周期和其他要求。  第二章为成本核算对象,主要规定高校院所确定成本核算对象的原则、有关具体成本核算对象等。  第三章为成本范围和成本项目,主要规定高校院所成本范围和成本项目的设置要求、成本项目与财务会计信息的关系、业务活动的成本项目等。  第四章为业务活动成本归集和分配,主要规定业务活动成本核算的基本方法、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的分类和成本归集与分配流程等一般要求。《高校指引》规范了院系教学成本、学生教学成本、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流程和方法;《科研单位指引》规范了部门科研成本、科研项目成本、非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流程和方法。  第五章为成本报告,主要规定成本报告的定义、分类、内容、编制要求等。  第六章为附则,主要规定与具体指引相关的部门和单位的权限及具体指引的解释权和生效日期等。  问:两个具体指引适用于哪些单位?  答:《高校指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且开展成本核算工作的高等学校,与《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保持一致。对于其他相关单位是否适用《高校指引》,有关考虑如下:一是对于高等学校下设的独立法人单位,开展高等学校教学活动的(如独立学院、研究院等),可以参照《高校指引》单独开展成本核算,其相关成本不并入高等学校;不涉及高等学校教学职能的(如高等学校下设的中小学、幼儿园等),不适用《高校指引》。二是对于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高等学校、科学事业单位等其他相关单位开展高等学校教学活动的,考虑到其存在高等学校教学成本信息需求,可参照执行《高校指引》。三是对于高等学校下设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不涉及高等学校业务活动的,相关财务会计问题已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中进行规范。按照《高校指引》与财务会计保持衔接的原则,应当将此类单位的相关成本纳入高等学校整体成本范围,不再纳入教学等业务活动成本范围。四是对于中等职业学校,可参照执行《高校指引》。  《科研单位指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且开展成本核算工作的各级各类科学事业单位。高等学校、公立医院等其他事业单位开展科研活动成本核算的,可以结合本单位特点和管理需要参照《科研单位指引》执行。  问:两个具体指引规范了哪些成本核算对象?  答:《高校指引》聚焦于高等学校教学活动,对其成本核算进行详细规范,具体包括院系和学生两类教学活动成本核算对象。此外,对于高等学校科研活动的成本核算,应当参照《科研单位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  科研活动是科学事业单位的主要业务活动,在单位内部管理和外部评价等方面均有较强的成本核算需求,《科研单位指引》重点对部门科研成本、科研项目成本等科研活动成本核算作出详细规定。技术、学术、科普和试制产品等非科研活动在科学事业单位中占比相对较低,且其核算流程和方法与科研活动基本一致,因此,科学事业单位技术、学术、科普和试制产品等非科研活动成本核算,可参照科研活动成本核算相关要求执行。此外,对于科学事业单位教学活动成本核算,应当参照《高校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  问:两个具体指引对于业务活动成本归集和分配的流程是如何规范的?  答:《高校指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将教学活动成本归集分配到院系,形成院系教学成本,再进一步分配计算学生教学成本。其中,学生教学成本的核算流程规范如下:一是以专业成本为基础,进一步核算其他维度的学生教学成本。按照教育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高等学校按学科门类、专业类(一级学科)、专业划分学科和专业。因此,各学历层次的专业成本可作为学生教学成本的基础,学科、学历成本等可通过将相关专业成本叠加计算取得。二是高等学校应当在分别核算直接教学成本和支持成本的基础上计算学生教学成本。当各院系互相为其他院系的学生提供教学服务时,需要考虑进行成本交互分配。支持成本因其不受教学活动影响无需进行交互分配,直接教学成本通过核算课程或学分成本解决跨院系开展教学活动的成本交互分配问题,按此分别核算的思路更加清晰,更具操作性。三是在核算直接教学成本时,高等学校可以选择将院系教学成本分配至课程或学分,进一步按照不同类型学生修习课程或学分情况形成直接教学成本,实现了跨院系开展教学活动的成本交互分配,也为高等学校成本对象的扩展保持了灵活性,如便于进一步获取学分、年级等更多维度成本信息。  《科研单位指引》对科研项目提供了两种成本核算路径:一是对于项目管理较好、基础信息完备的科学事业单位,以及多个科研业务部门共同研究的科研项目,一般应当将科研项目作为成本核算对象,直接计算科研项目成本。二是对于不具备直接计算科研项目成本条件的,应当将科研活动成本归集分配到科研业务部门,形成部门科研成本,再进一步分配计算科研项目成本。科学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管理情况选择合适的核算路径。  问:关于两个具体指引,下一步还有哪些工作要做?  答:为确保两个具体指引的高质量实施,下一步,我们将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宣传培训,促进高校院所增强成本核算意识,掌握成本核算要求,积极开展成本核算工作。二是组织编写高等学校、科学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应用案例,通过示例指导高校院所开展成本核算。三是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规范文件,明确成本报表格式,指导高校院所制定成本核算办法,扎实推进成本核算工作落地。
  • 财政部关于科技经费管理有关政策的问答
    2006年全国科技大会召开以来,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央财政在不断加大科技投入的同时,着力改进和加强财政科技经费管理,会同科技部等相关部门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相关方面还存在一些疑问。为进一步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确保政策顺利执行,我们针对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整理形成了科技经费管理有关政策问答,供参考。   1.为体现对科研人员的激励,科研项目经费中能否列支人员性费用?   对于参与国家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根据其身份,可划分为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项目实施中聘用的无工资性收入的(如在读研究生)人员以及咨询专家三类。现行相关国家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对这三类人员的人员性费用开支分别采取不同的规定。其中,对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读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以及咨询专家等的劳务性费用和咨询费,允许在项目经费中按照科研工作实际需求,在“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列支。对于课题组成员中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的科研人员,由于目前国家财政按照相关工资制度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对正式在编的科研人员已经通过部门预算安排了相应的人员经费,因此一般不允许直接在项目中列支此类人员的人员性费用。   在2006年修订完善国家科技计划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时,财政部、科技部根据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工资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针对当时在科研项目经费中以种种名义擅自提取并高额发放人员费,进而造成科研项目立项中的不正当竞争、立项的异化等不良现象,明确规定了国家科技计划等项目经费中不得直接开支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的科研人员的人员性费用。   此后,针对科技界反映强烈的在科研项目中列支人员费,以及国外允许相关做法等问题,我们对美、英、法、德、日等发达国家科研人员的人员费开支问题进行了研究,发现由于所在单位性质和人员身份等的不同,其开支渠道和水平也不尽相同。例如,美、英一般不允许从项目经费中直接提取人员费,但可以根据项目经费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资助方与承担单位协商确定)单独核定一定额度的“一般管理费(overhead)”,由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由单位用于支付人员性费用。美国的大学可以自主确定其科研人员的薪酬水平,大学的教授通常只拿9或10个月的全时工资,其余3或2个月的全时工资可以在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国立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薪酬则参照公务员制。法、德、日对大学的教授以及国立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均实行公务员制,工资福利待遇稳定,灵活度小。   在对国外相关经验等研究基础上,2009年,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将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其中间接费用可以开支用于人员激励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科技界普遍关心的问题。   同时我们认为,对于各界比较关注的科研人员的收入没有体现对其工作业绩的激励,收入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完全适应的问题,主要是因为目前收入分配制度尚不尽完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关键是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其岗位职责、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相联系。   2.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比例限制是多少?能否提高“劳务费”比例?   现行国家科技计划和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读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允许在项目经费中按照科研工作实际需求,在“劳务费”科目中列支。在课题预算编制过程中,要求各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相关人员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投入的工作量,实事求是地按照实际需求编制课题经费预算,从制度规定上并无劳务费比例限制,也不存在提高比例的问题。劳务费预算随项目预算上报后,最终由相关部门根据其组织的预算评审结果核定。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项目实际评审过程中,可能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比例限制,给科研人员造成了很多政策上的误解。我部近期已与科技部联合发文再一次明确在项目评审中不允许有比例限制。希望相关部门、科研人员和评审专家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政策规定,不做不符合规定的事情。   3.如何解决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管理成本问题?   目前国家对相关科研院所和高校均安排了基本运行经费,其中包括房费、水费、电费、固定资产使用费、科研人员工资薪金等,可以统筹用于开展科研工作所需的有关运转经费,弥补相关管理成本。同时按照现行相关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关项目(课题)经费中均允许列支管理费,用于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使用承担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此外,针对近年来科技界反映科技项目经费对承担单位的间接成本补偿不足等问题,2009年,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将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间接费用主要用于补偿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建立了间接费用补偿机制和人员激励机制。   另外,部分专家学者等建议完全比照国外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核算和补偿的有关做法。目前,确有不少国家采用在科研项目中列支间接费用的做法,如美国各高校就是以政府许可的方式和比例列支间接费用,英国近年来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进行了全成本核算的改革,将科研成本划分为直接发生成本、直接分配成本、间接成本和其他成本等。同时,我们应该看到,这些国家对科研成本的核算方式与国家整体的科研管理以及预算管理体系是紧密相关的,比如美国耶鲁大学、哈佛大学等知名大学多为私立大学,其经费除来自政府(包括固定拨款及竞争经费)外,很大部分来自于社会捐助、产业界、非营利性组织等,因此在承担国家或产业界科研项目(课题)时,计列部分间接费用以补偿学校管理运营等发生的支出。而如前所述,我国对相关科研院所和高校均安排了基本运行经费,其中包括房费、水费、电费、固定资产使用费等。因此,国家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核算不宜抛开这些因素,单纯在核算方式以及比例等方面与美国、英国等国家进行比较。   4.科研项目特别是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资金到位为何较慢?   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拨付较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涉及项目立项、任务审批、牵头组织单位拨付资金等环节。目前重大专项管理层次和环节较多,是影响重大专项组织实施效率和资金到位率的一个重要原因。加之,一些重大专项预算编报迟缓,往往超过了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直接影响了预算的下达,并形成了大量结余。同时,在预算下达后,由于有些牵头组织单位特设账户开立等工作进展较慢,相应造成了资金拨付较慢。   针对这一问题,财政部专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民口重大专项2010年和2011年预算编报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预算编报时间节点,要求2010年立项项目(课题)预算于2010年4月30日前报送,2011年立项项目(课题)预算于2010年7月30日前报送,并多次强调请各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报送预算,以保证经费及时到位。但从实际情况看,截至2010年9月底,仍有个别专项未报送2010年预算,没有一个专项报送2011年预算。为此,财政部专门召开了2011年预算编报推进会,督促牵头组织单位尽快报送预算。力争从2011年起,将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与部门预算时间和程序做好衔接,将预算全部纳入牵头组织单位年初部门预算,确保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年初即可使用经费。   对于国家科技计划等科研项目,财政部督促相关部门提前组织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和细化率,基本实现了90%左右的年初预算细化到了具体课题和承担单位,年初即可下达相关经费,保证科研活动的经费需求。   5.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为何进行了必要的预算核减?   科技重大专项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凝聚了人民的期盼,财政部高度重视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初步建立了符合科技重大专项特点的经费管理模式。2007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重大专项概(预)算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财教[2007]94号),以规范重大专项概(预)算编制,切实提高其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2009年,按照既要体现和适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特点和科技活动规律,又要符合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的原则,会同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订了《财政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对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管理既做了规范性的规定,又在多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创新。同时为使资金安排科学、规范,还建立了重大专项资金预算评审制度,由专门的机构组织财务管理专家和同行技术专家,对上报的重大专项预算进行评审。为使评审结果更加科学、合理、公正,还建立了与牵头组织单位进行沟通协调的制度,评审结果经过牵头组织单位确认后,财政部方核批预算并下达资金。   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编制还存在较多问题,存在钩稽关系错误、预算开支标准偏高等现象,必须进行必要的预算核减。随着各方面对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视和熟悉,目前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编制质量稳步提高,2009年立项项目(课题)预算调减率较2008年立项项目(课题)有较大幅度下降(由24.87%下降到15.44%)。   需要说明的是,重大专项预算编制和管理一方面要体现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另一方面也应遵循财政预算管理的通行规则,应按照预算法和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编制、管理和执行预算,不宜过度放宽。   6.科学研究具有不确定性,如何解决实际支出与批复预算存在差异的问题?   现行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了经费支出科目,规范了经费支出范围,提高了科研经费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考虑到科研活动的创新性和研究过程的不可预见性,相关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考虑了不同科研工作的特殊需求。同时,允许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预算进行调整,达到一定金额和比例或者特殊科目经费的调整才需要报财政部批准,有些要报项目组织部门批准,其他可由课题承担单位自行调整。应当说上述制度规定,为经费支出的编列、核定和安排使用中的不可预见因素留出相对灵活的空间。在具体操作中,我们也办理了由于价格上涨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预算调整事项。特别是2009年,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预算调整做出了更加灵活的规定,只有项目(课题)总预算、年度预算、项目(课题)间接费用及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基本建设费发生调整,须按规定报财政部核批 并明确规定重大专项资金包括不可预见费,由财政部统一管理,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追加预算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核批复。   7.科研项目经费当年是否必须花完?花不完是否就要收回?   部分科研人员反映被要求突击花钱,科研项目经费当年必须花完,花不完就收回。对此,现行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未完项目(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课题终止等形成的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预【2010】7号)规定,财政拨款可能形成结转和结余,结转资金是指相关工作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结余资金是指相关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对于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管理。结余资金的动用,需报财政部审批,但确有需要可继续用于原用途。因此从制度规定看,并没有科研项目经费当年必须花完,不花完就会收回的规定。同时目前在科研经费拨付上,均按照相关科技经费管理要求,根据项目研发任务和进度需要拨付经费,不允许突击花钱。以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为例,《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重大专项资金根据项目(课题)实施进度和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拨款,相应也应按照实施进度支出经费。我们将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重申这一制度,避免部门要求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突击花钱的问题。但也希望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能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合理安排,申请经费拨款,避免资金闲置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8.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为何不能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自主使用?   2006年,财政部会同科技部修订完善国家科技计划等资金管理办法时,针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长期挂账、归项目成员所有、私自发放等问题,规定项目经费结余及时足额上缴项目组织实施部门,此规定也有利于防止宽打窄用、套取项目资金,避免财政资金低效、损失和浪费。同时如果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比较科学合理,项目经费结余将很少。对于新的研究项目,可以通过现有渠道继续申请经费支持。   此外,中央财政不断优化投入结构,加大稳定支持力度。安排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相关院所和高校开展符合职能定位、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为科研人员潜心稳定研究提供了保障,也提高了单位对科技经费使用的自主权。   9.如何加强对科技经费的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科技经费绩效考评工作,避免重立项、轻管理的问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2007年,根据科技经费管理特点,研究制定了《国家科技计划(基金)经费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特别是会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开展科学基金资助和管理绩效国际评估工作,从历史发展的观点和基础研究的特点两个纬度,以国际的视角,对科学基金25年的战略定位、资助与管理绩效以及影响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总结自然科学基金的经验、成效与不足,分析其运行状况,进一步明确发展和完善科学基金制的着力点,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助效益。此外,在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中开展绩效考评工作,中央财政对开展工作积极、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县(市)以支持原项目扩大规模、进行技术升级改造等后续工作的方式给予适当奖励。通过上述措施,推动了科技经费绩效考评工作的开展,提高了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   科技经费直接服务于科研活动和科技工作。下一步,我们将结合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和“十二五”有关工作部署,建立和完善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科技工作特点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的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推动科技事业发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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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分配相关的论坛

  • 【380】问:财政资金、财政性资金有什么区别?

    [b][color=#cc0000]问:财政资金、财政性资金有什么区别?答:财政资金是指国家运用价值形式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形成归国家集中或非集中支配,并用于指定用途的资金。财政资金一般采取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形式存在。财政性资金是以国家财政为中心的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既包括中央、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也包括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货币收支。简单说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参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由此可见,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资金,也包括以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的资金(自筹资金等)。[/color][/b]

  • 【1059】问:财政资金、财政性资金有什么区别?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财政资金、财政性资金有什么区别?[/font][font=微软雅黑]答:财政资金是指国家运用价值形式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形成归国家集中或非集中支配,并用于指定用途的资金。财政资金一般采取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形式存在。财政性资金是以国家财政为中心的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既包括中央、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也包括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货币收支。简单说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参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由此可见,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资金,也包括以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的资金(自筹资金等)。[/font][/color][/b]

财政分配相关的资料

财政分配相关的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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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恒奥德仪器注意分配实验仪 注意力分配仪 分配实验仪 BD-II-314 注意分配指人在同一时间内把注意指向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活动或对象的能力。它是人根据当前活动需要主动调整注意指向的一种能力,与注意分散有本质区别。其实现主要取决于是否具有熟练的技能技巧,即同时进行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活动中,只能有一种是生疏的、需要加以集中注意的,而其余的动作则必须是相当熟练的处于注意的边缘即可完成的。此外同时进行的几种活动必须是在人的不同加工器内进行信息加工的,否则不可能实现一心二用或多用。注意分配的水平,依赖于同时进行的几种活动的性质复杂的程度和个体熟练程度。通常同时进行的几种活动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处于邻近空间内,复杂程度低,个体熟练程度高时的利于注意分配,否则注意难于分配。本仪器可测量被试者注意分配值的大小,即检验被试者同时进行两项工作的能力。本仪器也可用来研究动作,学习的进程和疲劳现象。可广泛用于医学、体育、交通和军事等领域,适用于各类院校的心理教学实验。主要技术指标:1. 仪器主试面板设有功能选择开关,数码显示器、音量调节旋钮等;被试面板设有低音、中音、高音三个反应键、八个发光管和与其对应的八个光反应键。2. 声音刺激分高音、中音、低音三种,要求被试对不同音频声音刺激作出判断和反应,用左手按下不同音频相应的按键,记录下设定时间内的正确及错误的反应次数。3. 光刺激由八个发光管形成环状分布,要求被试对不同位置的光刺激作出判断和反应,用右手按下与发光管相对应位置的按键,记录下设定时间内的正确及错误的反应次数。4. 以上两种刺激可分别呈现,也可同时呈现。5. 时间设定:1——9 分钟共九档。6. 分别记录设定时间内对光或声反应的正确次数及错误次数,最大次数 999 次。7. 自动计算注意分配量Q值。8. 测试结果数据输出接口:串口,波特率 1200。可选购微型打印机或数据采集软件或专用 U 盘数据采集器。9. 仪器尺寸:330×250×100 mm。10. 使用说明(一)实验原理1. 被试者对仪器发出的连续、随机,不同音调的声刺激做出判断和反应。用左手按下相应按键,在规定时间内尽快地操作。仪器记录下正确的反应次数 S1。2. 被试者对仪器发出的连续、随机,不同位置的光刺激作出判断和反应。用右手食指按下相应按键,在规定时间内尽快地操作。仪器记录下正确的反应次数 F1。3. 仪器随机的、自动的、连续的按规定时间,同时呈现声刺激和灯光刺激,要求被试者左、右手,分别按下声、光按键,在规定时间内尽快地操作,仪器分别记录下正确的反应次数:S2 和 F2 。 则注意 分配量Q的计算公式如下:________Q = √ S2/S1 × F2/F1其中:S1 为被试对单独声刺激的反应次数;S2 为声、光两种刺激同时出现时被试对声刺激的反应次数;F1 为被试对单独光刺激的反应次数;F2 为声、光两种刺激同时出现时被试对光刺激的反应次数;Q值的判定:当 Q < 0.5 没有注意分配值0.5 ≤ Q < 1.0 有注意分配值Q =1.0 注意分配值最大Q > 1.0 注意分配值无效(1) “工作”指示灯; (2) 启动键 — 主试开始测试键; (3)复位键 — 中间强行中断或者每完成一组实验后重新开始; (4) 数码显示器; (5) 音量控制旋钮 — 实验前由主试调整合适音量; (6) “定时”键:主试按此键设置每组实验时间,1—9 分钟九档,数码显示于此键上方; (7) “方式”键:选择工作方式,数码显示于此键上方;(8) “次数”键:实验结束后,选择显示的次数为正确次数或错误次数,其键上方的相应指示灯亮;2. 被试者操作面板说明:(1) 3 个声信号操作键:听到低音按“低音”键;听到中音按“中音”键;听到高音按“高音”键;(2) 8 个光信号操作键:依据红灯亮位置按下对应操作键; (3) 光信号灯:红灯亮为光刺激; (4) 工作指示灯:灯亮表示工作态;灯闪烁表示规定时间内完成了一项操作,中间休息;灯灭表示一组实验完成;(5) 启动键:与主试面板一致,为开始测试键;(三)操作步骤1. 接通电源,打开“电源”开关。2. 按“定时”键设定工作时间。3. 按“方式”键设定工作方式。4. 自检(试音,试光):主试设定方式“0”,按“启动”键,开始“自检”,被试者分别按压三个声音按键,细心辨别三种不同音调;分别按压 8 个光按键, 对应发光二级管亮。每按下一键,数码管相应显示一组数值。检测仪器是否正常。5. 注意分配实验:主试设定方式“1——7”。 (1)被试者按启动键,工作指示灯亮,测试开始; (2)二声反应(方式 1):出声后,被试依声调用左手食指和中指分别对高、中二音尽快正确反应;(3) 三声反应(方式 2):出声后,被试依声调用左手食指、中指、无明指分别对高、中、低三音尽快正确反应;(4) 光反应(方式 3):出光后,被试者用右手食指尽快按下与所亮发光管相对应的按键;(5) 二/三声与光同时反应(方式 4/5):左右手依上述方法同时反应;(6) 测定 Q 值(方式 6/7):二/三声反应、光反应、二/三声与光同时反应三项实验连续进行,最后自动计算出注意分配量Q值;每项实验完成后,中间将休息,启动灯闪烁,按“启动”键,实验继续;(7) 当工作指示灯灭,表示规定测试时间到; (8)测试过程中,将实时显示正确或错误次数,显示正确次数,相应“正确”指示灯亮;显示错误次数,相应“错误”指示灯亮。“方式 4 或 5”声光组合实验,显示正确或错误次数时,声为显示方式“4 或 5”,光为显示方式 “4.或5.”,即光有小数点以示区别;2.热源仪 型号ZRX-18115 技术指标: 测温范围 0℃~50℃ 测温精度 ≤±0.1℃(32℃~44℃) 探头数量≤96个,每3个一组(标配33个)。 探头有互换性,可以在检测中更换(例如:检测时家兔将探头咬断,可以用另一个探头替换继续检测,并可以保证精度)。 探头具有长期稳定性,一般出厂标定后可以数年不需再次标定,只要定期验证即可。 提供家兔档案管理功能 可选择性打印功能,可以打出本单位规定格式的报告,甚至可以打印在本单位报告纸上。所以报告都可以直接转换为PDF格式。 软件内部设置了《药典》、生物制品规程等规定的检测方法,并可以自行设定检测方法。 多任务的软件操作环境,可以同时检测多个检品,随时灵活的分组功能保证分组和注射的时间,2个操作人员即可从容分组和打针。 仪器配备智能电源,具备平时自动充电保养蓄电池。 整机低功耗设计,在停电时可以至少继续工作5-10个小时以上,保证试验可以做完。(电池工作时间取决于探头使用数量而定)。 整机体积大大缩小,只相当于上一代产品1/2的体积。节省实验室占地面积。 仪器采用12.1寸彩色触摸屏操作,便捷直观,同时也可以插入键盘鼠标等装置,方便输入更多的内容。 3.CCD杨氏模量测定仪 杨氏模量测量仪 型号ZRX-18114产品简介利用显微镜对金属丝长度的微小形变进行直接测量,通过CCD显示,对材料的杨氏模量进行测定产品配置1.金 属 丝:长约95cm,直径Φ0.13mm(钼丝),不锈钢丝直径Φ0.3mm2.立 柱:高约1.30m3.显微镜 放大率30X,分划板量程0-3mm,分度值0.05mm4.砝码:100g 10个 ,200 g 5个5.CCD及显示器: 720线CCD,17寸彩色监视器6.重量: 12kg (不含显微镜装置及CCD系统)7.杨氏模量测量相对不确定度:<5% 4.混合仪 型号ZRX-30676 速 度:摇摆:10-80次/分 滚 动:10-80转/分 摆 幅: 22MM士1MM 功率:12W 电压: 220V士10%(50HZ) 净重:3.6 KG 体 积:394X266X98MM 5.智能程控匀胶机 匀胶机 旋转匀胶机 ZRX-30268 1.带防飞片保护与报警 2.带防进胶保护与报警 3.电机可正反转 4.配方带掉电保护功能 5.加速度可调精度 指标基片尺寸 5-150mm速度范围 1-10000RPM转速精度 1RPM转速稳定度 ±0.1%加速度范围 1-10000RPM/S胶均匀性 ±1%控制信号 指标人机界面 4.3寸触摸屏通信接口 可接无线鼠标键盘:机器可放于手套箱内,同时客户可在手套箱外远程操作机器旋转方向 支持正反转触控笔 BAMBOO电阻笔(标配)真空泵 AP-550V无油泵/FY油泵编程模式 参数设置数据 无限组数据,每组10段转速(标配)每段时间 0-10000秒存储数据 无限组数据电气参数 指标匀胶机交流供电口 AC100-250V真空泵交流供电口 AC220V(标配) AC110V(选配)匀胶机功率 200W真空泵功率 350W真空泵抽速 ≥60L/MIN机械尺寸 参数匀胶机体积 210mm(W)X220mm(D)X160mm(H)匀胶机重量 10KG泵重量 9KG使用环境 参数环境温度 0-40℃相对湿度 85%放置于桌面 可通过自带水平仪调节机器水平技术支持 指标质保期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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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微量液体分配模块(Micro Dispense Module) μDispense是一个紧凑型系统,用于精确计量微升至毫升范围内的液体。μDispense保证了液体处理过程的安全性,具有高精度和高准确度。除了在液体计量过程中移取微量的液体,也适用于连续运行、高流速冲洗及反方向运行。使用寿命长,维护费用低。微型分配模块的尺寸相当于注射泵的一半,易于兼容集成至分析设备中。微分配模块的特点是模块化设计,带有可选模块,如可移动的输入和输出、微泵型号、过滤器和流量传感器。关键部件是微型环形齿轮泵,这是一种坚固、高精度的微泵,具有超长的使用寿命和低脉动。微型环形齿轮泵一方面允许分配微量体积的液体,另一方面允许连续、不间断和可逆液体流动。该系统也可进行高流速冲洗。带有集成驱动控制器的强大电子设备监控系统和流量传感器,可以实现闭环控制流量。微量液体分配模块(Micro Dispense Module) μDispense 的技术参数:泵: mzr-2521, mzr-2921, mzr-4622无控制器的流量范围: 可达72 ml/min 带控制的流量范围:1 - 1,000 μl/min 剂量起始体积: 从 1 μl 开始精度: CV 1 % 压差: 0 - 1.5 bar (22 psi)存储温度范围: -20 … +65 °C (+104 ... +149 °F)液体温度范围: -5 ... +60 °C (+23 ... +140 °F) @ 20 ... 95 % humidity粘度范围: 0- 5 mPas液体: 水溶液,溶剂泵材质:不锈钢316L,陶瓷,镍基碳化钨,环氧树脂;轴密封:石墨加强的PTFE,不锈钢316L;静密封:FPM,可选:EPDM,FFPM其他材料:manifold: PMMA, optional: PEEK&trade 阀门: PEEK&trade , FFPM,可选:PPS,FPM, EPDM 流量传感器;硼硅玻璃密封材料: 静密封: FPM, 可选: EPDM, FFPM电子: ARM Cortex M3 microprocessor附件:附加的流体入口和出口、过滤器、齿轮箱、体积流量传感器 尺寸:(L x W x H) 106.7 x 44.4 x 127.0 mm (4.2" x 1.75" x 5.0")重量: 800 g微量液体分配模块(Micro Dispense Module) μDispense 的应用领域:w 分析仪器w 生物技术w 实验室自动化w 离子通道筛选w 流式细胞术w 细胞分类w DNA分离w 色谱w 体外诊断注射泵格式的分配模块的特点:w 尺寸为注射泵的高度的一半w 通过注射泵编程命令和扩展命令集进行通信w 与分析设备兼容集成w 模块化设计(流体进出口、传感器、过滤器、材料)w 低噪音水平微型环形齿轮泵 (mzr微泵)的特点:w 高精度的分配体积和体积流量w 微量液体体积的离散加料w 低脉动下的连续、不间断的流量w 广泛的泵动态范围,低加料剂量和高流量,无需更换部件即可进行冲洗w 使用寿命长,寿命周期成本低w 低循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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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分配相关的耗材

  • 德国赫施曼 瓶口分液器 分配器
    主要特点:1、容量调节应用机械化数字调节原理,采用容量分度调节环,确保数据的高精确度,避免人为误差! 2、且有较高的精度,可达0.6%,且无须校准。 3、与液体接触部分采用耐腐蚀复合材料,适用于酸,碱,盐和多种有机溶剂, 如浓盐酸,甲醇等(参见化学适应表),可用于多种色谱试剂的分取等。 (按照国际实验室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EHS)要求,甲醇,乙睛的等有机溶 剂的吸取应该通过瓶口移液器等吸取,避免其蒸汽散发到空间对环境中的操作人员造 成的毒害和致癌作用,保护操作者人身健康和实验环境的安全)。4、整机包括排液装置,可在121℃高温下消毒,可用于各种无菌分装操作。5、机体由所附塑料机壳保护防止破损,带有透明视窗。6、瓶底接口为A32 螺纹接头,同时带A28,S40 和A45 转换接口,兼容进口,国产多种试剂瓶。7、德国制造,质量可靠,同时针对高校,科研机构,小型科研企业等中端用户,价格便宜,具有较高性价比。 技术参数 容量 ml 最小分度ml 精度≤ 误差≤ 订货号 2-10 0.25 0.6% 60 ul 0.1% 10 ul 9340200 10-60 1 0.6% 360 ul 0.1% 60 ul 9360200 万能排液管,可用于架装样品试剂的分装,适配10ml瓶口分配器 9313006 万能排液管,可用于架装样品试剂的分装,适配60ml瓶口分配器 9313007
  • Q-sep 瓶顶溶剂分配器 | 23990
    产品特点:Q-sep瓶顶溶剂分配器Q-sep Bottle Top Solvent Dispenser订货号:23990● 调节旋钮提供56个输出量设置,每个行程2.5 mL至30 mL(0.5 mL增量)- QuEChERS方法的理想选择!● 底座具有30毫米螺纹,包括四个适配器(25毫米,28毫米,38毫米和45毫米)。● 根据ISO 8655标准(包括证书)单独校准,也可由用户重新校准。● PTFE,玻璃和聚丙烯结构,具有出色的化学兼容性和100%的高压灭菌性。● 整体安全放电降低了意外分配的风险,喷嘴盖可防止滴水。● 易于拆卸,便于清洁和维修。Q-sep瓶顶溶剂分配器的化学兼容性图表产品名称:Q-sep瓶顶溶剂分配器,2.5 mL- 30毫升使用这种多功能泵,准确,精确地为QuEChERS萃取液分配液体。通过快速,简单的调整,您可以将输出量设置为每次冲程2.5 mL至30 mL,随附的适配器可容纳大多数试剂瓶。
  • 过滤型样品分配器
    专为POWERMATIC重负载型筛分机设计,适合小量生产连续样品分配。 为填充测试筛和滤网之间的缝隙,Endecotts设计了非常灵活的过滤型样品分配器,可进行连续的小规模过滤操作。 该系统包括一些直径450mm的不锈钢过滤筛、锁环和带出口的接收器。筛盘带有漏斗形进料口,将材料导向下面筛子的中央和出料口。 过滤筛网直径有400mm和450mm。滤网的孔径有多种规格可供选择。滤网放置在分配器的底部,由夹环固定。筛盘和下面嵌入的滤网可以旋转到最方便的出口位置。本系统共有5个不同的过滤筛可供选用。 SCREENING SIEVES配合POWERMATIC重负载型筛分机使用最为理想。POWERMATIC向外旋转的振动模式,使样本均匀向四周分散,粒径小于筛孔的材料通过漏斗形进料口落入下面滤网的中央。通过筛分作业,不同粒径的样本由旁边的出料口排出各层筛网外。出料口的金属折边方便安装收集袋、输送管和滑槽。

财政分配相关的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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