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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11/201111251023_332863_1622715_3.jpg速冻食品新国标终于和国际标准接轨了,由之前的“不得检出”到现在修正后的“可限量检出”这次,国人终于笑了,是苦笑!此次接轨到底是标准的进步还是标准的倒退???此次修订到底是“更科学”还是“更令人心寒”?这难道中国特色又一次与国际接轨的“佳绩”?!制定或修订国标的人们,你们到底为谁服务???为企业放行,就等于残害我们这些老百姓啊!!!食品安全事件一次又一次的爆发难道还不反思??欢迎大家点评此次卫生部发布速冻食品新国标,你又有什么话想说???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pic/Banner124.jpg
环保部近日下发了《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环办〔2015〕10号),《通知》在涉及有关监测问题的新规中要求: 排污者应当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国控重点企业依据自行监测结果申报其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依据的顺序是,经数据有效性审核有效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环保部门委托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方法、排污系数。企业的自监测数据可以作为核定企业排放情况的参考。 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的,一个自然月内有一个排放浓度日均值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认定该污染物该月排放浓度超标。 同一个月内既有经数据有效性审核合格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也有监督性监测数据的,按经数据有效性审核合格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 同一个月内有2个以上监督性监测数据的,按排放浓度高的核定;监督性监测数据可以跨月使用,但不应超过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监测时限,跨月沿用监督性监测数据,以最近一次数据为准。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 按月、按污染物减半征收排污费。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以月均值为准、且不得有日均值超标。
近日发布预警,台湾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公布了最新的《婴儿食品卫生标准》,明确了婴儿类食品的卫生标准细则。并对食品中若干不得检出的物质及其他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限量范围做出了规定。只有符合新规要求的婴儿食品才能在台湾市场上销售,否则将受到退货甚至销毁处理。 笔者进一步了解了新规的细节:此次台湾地区颁布的新卫生标准法规所称的“婴儿食品”具体所涉及的产品为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及以谷类、豆类等可食成分为主的辅助婴儿食品,具体包括以下几项重要规定:第一,在食品微生物方面,婴儿食品中不得检出大肠杆菌,且每克婴儿食品中的菌落总数应在5万个以下,此外,粉状婴儿配方食品不得检出阪崎肠杆菌;第二,在禁用添加剂方面,婴儿食品中不得含有荷尔蒙、抗生素、放射性物质、残留农药、黄曲霉毒素等物质;第三,婴儿食品如果使用了其他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及限量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两岸经贸往来日益频繁,大陆与台湾方面的贸易量也不断增加,台湾对大陆的经济依赖性也越来越强。为确保继续占领台湾这块巨大的潜力市场,专家还提醒相关婴儿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增强“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强化企业产品质量意识,提升管理水平,提高产品档次。为此企业应从原料、生产环境、操作人员、设备等方面对婴儿食品的制造进行全程监控,同时通过先进检测设备的帮助,把好产品质量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