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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始于淮河。“十一五”期间,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成效,流域内I类至Ⅲ类水质断面数量显著提升,劣V类断面数量有所下降,流域水质总体改善。但近年来,淮河流域突发性环境事故时有发生、城镇污水处理厂治污效率不高、基层环境监管能力薄弱等问题依然存在。2009年,淮河流域化工、造纸、饮料、食品、农副产品加工等主要污染行业产值约占流域工业总产值的1/3,但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占全流域工业源排放量的80%和90%,结构性污染依然突出。近年来淮河流域城镇生活污染物排放量所占比例不断提高,已成为主要污染来源,其中城镇生活氨氮排放量占工业与生活排放总量的75%以上。《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大纲》称,“十二五”期间,在“东部开放、中部崛起”战略的大背景下,淮河流域城镇化速度将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城镇污染问题将更加尖锐。与此同时,南水北调东线通水提出更高水质保障要求。为实现南水北调东线工程2013年全线通水,要求输水干线规划区各控制断面均稳定达到Ⅲ类水质。而目前,沿线水质部分处于IV类甚至劣V类,距离通水水质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来信: [font=&][size=16px][color=#4c4c4c] 目前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污染物排放未对余氯排放有要求,但是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0〕52号)对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进行了明确要求。其中要求接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临时隔离场所与研究机构等产生的污水,应强化杀菌消毒,确保出水指标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要求。那么我想问你一下针对接纳上述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余氯排放是否有要求?是否也是要求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放限值? [/color][/size][/font] 回复: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未对出水余氯排放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对粪大肠菌群数有明确要求。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通过污水传播扩散,我部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0〕52号)要求接收医疗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切实加强出水消毒工作,结合实际采取投加消毒剂或臭氧、紫外线消毒等措施,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淮河流域950万城镇人口饮水不安全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国家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昨日公布的报告显示,淮河流域约950万城镇人口饮水不安全,农村人口饮水问题可能更加突出。 淮河流域包括河南、安徽、山东、江苏4省的35个地市、222个县(县级市、区),流域面积27万平方公里,人口约1.8亿。 为指导《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环保部近日会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以及农业部联合编制了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黄河中上游、三峡库区及其上游、巢湖和滇池等8个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大纲。 我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始于淮河。据编制大纲介绍,“十一五”期间,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成效,流域内I类至Ⅲ类水质断面数量显著提升,劣V类断面数量有所下降,流域水质总体改善。 但近年来,淮河流域突发性环境事故时有发生、城镇污水处理厂治污效率不高、基层环境监管能力薄弱等问题依然存在。 2009年,淮河流域化工、造纸、饮料、食品、农副产品加工等主要污染行业产值约占流域工业总产值的1/3,但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占全流域工业源排放量的80%和90%,结构性污染依然突出。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淮河流域城镇生活污染物排放量所占比例不断提高,已成为主要污染来源,其中城镇生活氨氮排放量占工业与生活排放总量的75%以上。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大纲》称,“十二五”期间,在“东部开放、中部崛起”战略的大背景下,淮河流域城镇化速度将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城镇污染问题将更加尖锐。与此同时,南水北调东线通水提出更高水质保障要求。为实现南水北调东线工程2013年全线通水,要求输水干线规划区各控制断面均稳定达到Ⅲ类水质。而目前,沿线水质部分处于IV类甚至劣V类,距离通水水质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据了解,“十二五”期间,国家将通过推进实施淮河全流域统一的排放标准,构建沿岸生态净化带,引入生态补偿、排污交易等措施,开创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