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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暂时规定奶粉等产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标准为1、2.5ppm,是否合适?对于各种毒物指标,都可以规定限量值,该值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安全:在该值以下,一定是安全的;2、监管:该值在现有的检测设备条件下是可以检出的;3、生产:在现有条件下,产品生产者是能够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的。从这三个方面来看,讨论确定这个限量的合适情况:一、毒性:美国和欧盟对三聚氰胺的毒性研究结论:三聚氰胺无毒或微毒。但是(!),为什么去年的美国宠物死了那么多?这次的奶粉事件也死了好几个人,数万人有典型的临床病理表现?凭美国FDA和欧盟的影响力,我充分相信三聚氰胺无毒或微毒这一结论。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呢?我个人认为,使人中毒的根本就不是三聚氰胺,而是其他物质!理由有两条:a)三聚氰胺含氮量66.7%,按蛋白质的折算系数6.25计算,相当于蛋白质为66.7%×6.25=417%,过去将三聚氰胺叫为蛋白精,但大家网上搜索一下“蛋白精”,发现许多均说,蛋白精中蛋白质含量为300%,折算为三聚氰胺约为70%,那么其他30%是什么?该蛋白精是否是化工产品中的下脚料?其杂质含量为30%?这些杂质是什么?毒性怎么样?极有可能这30%就含有很毒的物质!在这些都不了解的情况下,定这个限量值就缺乏理由了。按理说,化工行业的人应该知道,但为什么没有声音?b)三聚氰胺难溶于水,为了使其在牛奶中溶解,应该会加入一些助溶剂,这些助溶剂是什么呢?毒性怎样?按理说,制作人是知道的,他们已被警方控制,应该审讯的出,但遗憾的是到现在我们都不知道。二、检测:奶粉中三聚氰胺的检测方法GB/T 22388-2008,包含液相色谱、液-质、气-质,其能检测的最低含量分别为2、0.01、0.05ppm,由于液相色谱法的检测限为2ppm,已不能满足暂时规定的1ppm的要求,因此应该淘汰,我看了一下这次质检总局公布的能检测三聚氰胺的单位,有许多仅有液相色谱仪,这些单位应该取消,要不然会愚弄消费者。有事实为证:企业要“未检出”的检测报告才能上超市,不管你的检测限是多少,就是要“未检出”三个字,他们会找检测限很高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我看到过几份检测报告,报告为未检出,但其标注的检测限竟为10ppm!还有些未标注检测限的就不知道了。所以,液相色谱法一定要淘汰!最好只保留检测限为0.01ppm的液-质法。目前的检测能力已达到了。0.01ppm,所以对于监管来说,将限量值定为0.01ppm是可行的。另外,气-质方法太繁琐,且检测限比液-质差,也可淘汰!三、生产:首批公布的奶粉检测结果,有很多产品未检出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出了以后,现在几乎所有的产品都未检出三聚氰胺,这充分说明,生产出不含三聚氰胺的奶粉是很容易做到的,根本不要改变工艺,改变包装材料(有专家说包装材料中也会有三聚氰胺溶入,这至少对奶粉的包装来说,好像很不正确),只要稍微有点良心就可以了。四、国际惯例:食品中三聚氰胺过去没有标准,在没有标准的情况下怎么判断合格情况,日本算是做得好的一个国家。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要求:对于未制订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其在食品中的含量不得超过“一律标准”,即0.01ppm。因此,“三聚氰胺奶粉”毒性不明,检测能力也可达到0.01ppm,企业也能生产甚至很容易生产<0.01ppm的产品,其限量值应定为0.01ppm,那为什么要将标准定为1~2.5ppm呢?这样定的后果,一是对人的健康影响未知,更厉害的是,很多企业有可能将过去高于2.5ppm的产品回收后稀释再卖!或者做成液体奶,因为奶粉做成液体奶,至少会稀释10倍,那这样算来,含量高达25ppm的奶粉也可生产合格的液体奶了!所以,我认为该限量值不合理,想听听大家的意见。
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中三聚氰胺限量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218号)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广泛应用于塑料、涂料、粘合剂、食品包装材料生产。我部已明令禁止在饲料中人为添加三聚氰胺,对非法在饲料中添加三聚氰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聚氰胺污染源调查显示,三聚氰胺可能通过环境、饲料包装材料等途径进入到饲料中,但含量极低。大量动物验证试验及风险评估表明,饲料中三聚氰胺含量低于2.5mg/kg时,不会通过动物产品残留对食用者健康产生危害。为确保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保证养殖动物及其产品安全,现将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中三聚氰胺限量值定为2.5mg/kg,高于2.5mg/kg的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一律不得销售。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公告二○○九年六月八日
国家质检总局等六部门发出紧急通知9月14日以前生产的乳制品全部下架对上述下架的乳制品经检验符合限量值规定的加贴新标后方可销售 10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紧急通知,要求立即全面按照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标准,清理检查市场乳制品。9月14日以前生产的乳制品经检验符合限量值规定的,由生产企业在产品包装上加贴“经检验符合三聚氰胺限量值规定”的标识,可以销售。此前的10月11日,六部门下发下架紧急通知,要求各超市、商店、城镇和农村零售摊点等销售者,必须将所有9月14日前生产的奶粉和液态奶,无论什么品牌、批次,立即全部下架,停止销售,就地封存,由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批批检验。 13日的通知中说,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在2008年9月14日以前生产的、或未经批批检验三聚氰胺的乳制品,包括婴幼儿配方奶粉、普通奶粉和其他配方奶粉、液态奶,必须全部按照卫生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公告中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进行清理检查和批批检验。上述产品已进入市场销售的,乳制品生产企业要全部进行清理检查和批批检验。 乳制品销售者销售9月14日以前生产的产品,应索要该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并验明“经检验符合三聚氰胺限量值规定”的标识。2008年9月14日以后生产的已经过批批检验三聚氰胺含量符合限量值的乳制品,不加贴新标识。对检出不符合限量值的产品,要立即召回、封存,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出厂、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