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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华东(华测检测团队)为切实改善鲜活农产品的消费环境,进一步加强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GB/T 32950-2016)应运而生。该标准于2016年8月29日发布,2017年3月1日开始实施,适用于鲜活农产品的标签标识,包括预包装、散装、裸装、储运包装以及现制现售的可食用鲜活农产品和非食用鲜活农产品的标签标识。这是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之后统一和规范农产品标识的又一重磅标准。本文将对其作相关解读。[b](一) 基本框架[/b]《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GB/T 32950-2016)基本框架如下图所示。[img=,676,343]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7/201707031331_01_3051334_3.jpg[/img][b](二)术语和定义[/b]《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GB/T 32950-2016)规定了5项术语和定义,本文重点介绍鲜活农产品的定义。鲜活农产品:通过种植、养殖、捕捞、野生采集等方式获得,且未经深加工、未改变其物理化学形态和形状、保留其自然特性的农产品。由此看来,鲜活农产品是指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新鲜蔬菜、水果、水产品、禽畜及其肉类产品等。[b](三)基本要求[/b]基本要求具体分为4.1~4.8条款,内容围绕如何保障消费者健康和安全与合法权益、满足消费者识别鲜活农产品的需要展开,明确标签标识的内容应真实、规范、准确、科学、通俗易懂,不应标识“比较好的”、“最好的”、“卫生的”、“健康的”、“有益健康的”等容易引起消费者误导的表述,同时,当标签标识内容中使用“天然的”、“纯的”、“新鲜的”、“自制的”、“有机生长的”、“生态的”等描述词汇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或标准的规定,并应有相关的质量保证文件,不应含有不真实的信息或无法证实的内容。[b](四)标签标识的内容[/b]标签标识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手段,又满足了实现农产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GB/T 32950-2016)规定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质量状况、产地、日期、贮存条件与保质期、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净含量和规格、安全标识、营养标识、其他要求等,其中鲜活农产品的营养标识可参照GB 28050的规定执行,安全标识部分规定了鲜活农产品应标示的食品安全警示信息,并对标示方式进行了统一,是该标准的一大亮点。如下表所示。 [table=568][tr][td][b]条款[/b][/td][td][b]标示要点[/b][/td][/tr][tr][td=1,7] [b]5.8 安全标识[/b][/td][td][color=#333333]5.8.1 [/color][color=#333333]植物性鲜活农产品、食用菌产品经检验合格可标示[/color][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本产品农药残留[/color][color=#333333]、重金属含量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color][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动物性鲜活农产品经检验合格可标示[/color][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本产品兽药残留及其他安全指标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color][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color][/td][/tr][tr][td][color=#333333]5.8.2 [/color][color=#333333]鲜活畜禽产品应有检疫合格标识。[/color][/td][/tr][tr][td][color=#333333]5.8.3 [/color][color=#333333]养殖动物防疫标识应遵照[/color][color=#333333]NY/T938[/color][color=#333333]的规定。[/color][/td][/tr][tr][td][color=#333333]5.8.4 [/color][color=#333333]若在鲜活农产品生产、加工、贮藏、配送、销售过程中使用了防腐剂、保鲜剂及违禁物质时,应注明所使用物质的名称。[/color][/td][/tr][tr][td][color=#333333]5.8.5 [/color][color=#333333]若鲜活农产品中含有致敏成分、毒性物质或其他由于使用或食用不当可能危及健康和安全的物质,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color][/td][/tr][tr][td][color=#333333]5.8.6 [/color][color=#333333]一些含天然毒物的水产品,如[/color][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河豚[/color][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应在醒目位置标明[/color][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有毒[/color][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并在销售时附带书面的正确处理和烹饪方式。[/color][/td][/tr][tr][td][color=#333333]5.8.7 [/color][color=#333333]经过辐照的鲜活食用农产品[/color][color=#333333],其包装上应贴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辐照食品标签标识,并标注中文说明。[/color] [/td][/tr][/table]另外,《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GB/T 32950-2016)其他要求部分对农作物种子、活体畜禽耳标、脚环、特殊用途的鲜活农产品、产品条码、储运注意事项等信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补充了鲜活农产品特殊条件下的标示信息和标示方式。[b](五)标签标识的方式[/b]《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GB/T 32950-2016)对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的方式作了具体规定,即标签标识应印刷或标示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鲜活农产品包装上,也可以标签的形式粘贴在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其中“标签标识的内容表述应准确、清晰、真实、简要”、“标签标识应牢固,易于识别”、“标签标识的字迹应清晰、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等要求和基本要求部分的内容前后呼应,“直接接触食用鲜活农产品的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包装所用的印刷油墨、标签粘合剂应无毒无害,且不可直接接触产品”等要求也充分体现了该标准的以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知情权出发点,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b] [/b]《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GB/T 32950-2016)实施在即,CTI建议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包装销售的鲜活农产品都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标示,同时,还应结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等法规标准的要求重新完善自己的产品标签、说明书等信息。
近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稳定和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通知。《通知》明确,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农村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五有”“五不”。“五有”即有机构、有牌子、有设备、有队伍、有保障;“五不”即定位不变、职能不弱、任务不减、效率不降、能力不退。[align=center][img]https://r.sinaimg.cn/large/article/8204947868b6d31bd3312b9976f92cc4[/img][/align][align=center][img]https://r.sinaimg.cn/large/article/b9f199476652ad210e66bfbf230db333[/img][/align] 与食品、工业品相比较,农产品种类繁多,生产储运链条长,鲜活易腐保存时间短,影响质量安全的风险因子众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覆盖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农业投入品、种子种苗以及产地环境,检测参数3900多项,且在样品抽样、处理和检测等方面特点鲜明。其作用,不仅服务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实监管要求,守住“管出来”安全;而且服务于农业生产,指导农业生产主体控肥、控药,按标生产,保障“产出来”安全。 农产品中可食用农产品关系到千家万户的“菜篮子”,更是重中之重。早在2016年3月1日,国家便正式施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即前国家食药总局第20号令,就是专门负责规范“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的法令法规,其主要内容包含:[list][*]目的: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象: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具体工作: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进行建档、日常监督检查、违规处罚、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信息。[*]信息化:汇总分析质量安全信息,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建立安全追溯体系,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list]
[font=SimSun, STSong, &]对于食品的定义我非常熟悉,但是对于食用农产品和初级农产品我还有点模糊。[/font][font=SimSun, STSong,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对农产品的定义是: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在此我认为在该法的农产品就是初级农产品,而农产品大类包括食用农产品和初级农产品。)[/font][font=SimSun, STSong, &]因此我认为,在加工程度上,食品>食用农产品>本法的农产品(初级农产品),好比旺旺雪饼>大米>稻谷。[/font][font=SimSun, STSong, &]在包含范围内,我认为食用农产品属于食品大类,也属于农产品大类。[/font][font=SimSun, STSong, &]不知道有没有老师同行给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