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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食品商务网 食品有望强制标注“过敏提示”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食品标识标注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这份征求意见稿,食品外包装上,必须对可能导致过敏反应的食品或以其作为原料加工成的食品进行警示说明,这意味着一旦该征求意见稿获得通过,“过敏提示”即将成为食品包装的必需标注语之一。就在国家相关部门酝酿规范食品警示说明标识管理的同时,记者在各大超市的调查发现,国内生产的食品多数没有“过敏提示”。 昨日下午,记者走访了市内的几家大型超市,在对20多种食品进行调查后,发现除少数合资或者外商独资企业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有标明“过敏提示”外,绝大多数的国产食品包装上,都找不到类似的警示,而极少数在外包装上标有“过敏提示”的国内品牌都是印刷字体小,很难被发现。 市第七人民医院的陈医生告诉记者,乳类、蛋类、海鲜类、坚果类等食品都会引起一些特定体质人群的过敏。出现过敏症状,轻者容易引起腹泻、腹痛,重者呼吸困难、休克等,严重的过敏症状甚至会导致死亡。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得过敏症的人越来越多,但目前我国实施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并没有将过敏提示等相关项目作为强制要求,对食品成分的标示也没有做统一全面的详细规定。而在美国,有关法例要求生产厂家要详细标注食品中含有的添加剂和防腐剂等成分,而且还必须在食品包装上的显要位置标识“过敏提示”。
3月27日,由中国政法大学牵头举办的“推动完善工业生产反式脂肪酸国家标准研讨会”在北京召开。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及公众对人造反式脂肪酸危害存在认知缺失等问题,专家认为需要通过加强立法监管、完善食品标签制度、提升公众健康素养等综合性措施来解决上述问题,为国民健康饮食提供有力保障。 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处营养技术官崔莹在会上表示,反式脂肪酸根据来源可分为天然型和工业型两种,像牛羊等反刍动物的肉和乳制品中含约2%到5%的天然型反式脂肪酸,还有一部分就是工业生产的工业型反式脂肪酸,其来自不同程度的氢化油。而摄入反式脂肪酸会对身体产生危害,它与心脏病发作、心脏病死亡风险存在关系,两种来源的反式脂肪酸在对健康危害上没有区别。 中国政法大学相关研究团队会上分享的调查成果报告显示,消费者普遍对反式脂肪酸持关注态度,但对人造反式脂肪酸危害存在认知方面的缺失和不确定性等问题。 据了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在食品配料中含有或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教授范伟在会上发布的《反式脂肪酸标签市场调查分析报告》显示,当前预包装食品标签在反式脂肪酸标注方面存在标准不统一、信息不清晰等问题,导致消费者难以准确了解食品中反式脂肪酸的具体含量和危害。例如,调查发现有食品使用氢化油或者部分氢化油,但是营养成分表中没有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在调查的600份商品中,标签配料表中标示含有氢化油或者部分氢化油为主要原料的产品总共有117份,其中标示了反式脂肪酸含量的有74份,标示率仅有64.1%。另外,目前关于反式脂肪酸的相关术语混乱,消费者很难根据配料表鉴别食物是否存在反式脂肪酸,调查的600份商品中涉及了14种表述,特别是对于部分使用较少的配料,消费者很难识别。 与会专家认为,应从加强立法、完善监管等多个方面入手,共同推动反式脂肪酸国家标准的完善。通过制定更加严格的限量标准和检测方法,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威慑和约束机制。 会上发布的《关于赴上海、杭州调研反式脂肪酸运用情况的报告》显示,从整体上看,居民对反式脂肪酸的摄入量较少,但部分青少年的饮食方式西化较为严重,受反式脂肪酸危害的趋势升高。 对此,来自北京大学人文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等的多位专家均提到了分人群管理的问题,可对重点人群反式脂肪酸摄入量做定向评估,如青少年受反式脂肪酸危害的趋势升高,可以对他们进行精准科普,分阶段对特殊的高风险群体进行制度性科普是尤为必要的。 首都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讲师乔宁认为,不管是反式脂肪酸还是预包装食品,包括目前讨论比较集中的预制菜问题,都可以通过国家营养立法的形式进行完善优化和调整。 “工业生产的反式脂肪酸作为一种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其管理和控制已成为全球公共卫生领域的重要议题。我国作为一个人口众多、饮食文化丰富的国家,更应高度重视食物体系中工业反式脂肪酸造成的潜在健康风险。”中国政法大学食品药品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王青斌认为,推动反式脂肪酸国家标准的完善只是健康饮食事业发展的一个方面,还需要从多个角度出发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同时,积极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和生活方式,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饮食观念,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健康中国的宏伟目标。[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中国消费网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配料在终产品中添加量不到25%,并且A配料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是否需要标注泡打粉的原始配料?依据GB7718的4.1.3.1.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中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也就是说,如果A配料在食品中添加量小于25%,并且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就不需要标注A配料中的任何成分,但是如果A配料含有复配食品添加剂就要注意了,依据GB7718问答第三十二条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因此,如果A配料中含有的泡打粉中的食品添加剂在终产品中发挥了功能作用,就需要标注泡打粉的原始配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