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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测定饮用水,地下水和轻度污染水中的氟化物。检测范围0.2--2000mg/L,本标准不适用于废水和工业排放的污水中氟化物的测定。[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58076]wst106-1999 地方性氟中毒病区饮水氟化物的测定方法[/url]
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2月1日通过了《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中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正式出台。该《条例》包括总则、政府职责、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控制、污染土壤修复、信息公开与社会参与、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中明确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安排土壤污染防治经费。任期内因未尽职尽责或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使辖区内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的政府主要负责人,将被依规实行终身追责。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副主任付正中介绍说,《条例》明确了“谁污染、谁控制”、“谁污染、谁修复”的原则,吸收了新《环保法》按日连续处罚,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制度,对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个人及其他相关主体明确了相应的行为罚、财产罚等严厉法律措施。针对土壤污染防治现状,湖北省出重拳聚焦绿色发展,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中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 这是继2014年《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之后,湖北省第三个提交到该省“两会”审议讨论的关于绿色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据了解,湖北省土壤环境状况总体发展趋势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局部地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主要存在重金属镉超标、耕地滴滴涕超标和重点污染区域重金属污染、江汉油田采油区石油类污染、化工企业遗留地污染等问题
发布时间:2008年8月26日 今年10月1日起,南昌市将施行《南昌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的地方性立法。 《条例》将对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排污控制方面做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工业园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设立工业园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产业定位,划定产业园区,相同类型的项目相对集中,禁止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常年主导风上风向的工业园区新建大气污染严重或者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禁止在赣江、抚河堤岸两侧1000米范围内和城市湖泊保护范围内新建水污染严重或者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园区内逐步实施集中供热、供气,禁止新建产热量2.8兆瓦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 在已建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以内的工业园区应当建设与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相连接的排水管网,排放的工业废水应当达到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质标准。在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以外的工业园区,应当在2010年底前配套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还应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工业园区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公私财产或者人体健康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危害的紧急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或者扩大,并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同时,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在编制工业园区规划过程中,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进行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南昌市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其规划。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每隔3年应当组织一次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信息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