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厂家
暂无
暂无
我是企业一名普通员工,从事环保管理工作。在工作中,对于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涉及到的变动,存在以下疑问:根据环发[2015]52号文件规定,如果一个建设项目的规模发生变动,而且变动在此文件附件《水电等九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中有所规定,例如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建设项目中储罐总数量或总容积增大了30%及以上,那么,是否还要由环评单位对此变动可能导致的环境影响进行详细分析,以确认此变动是否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是否加重?建议部长及时给予明确答复,以便企业对于建设项目变动及时进行判定,及时委托开展变动环境影响分析工作。谢谢!回复:你的来信“关于建设项目变动的疑问”。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你所列举的“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建设项目 中储罐总数量或总容积增大30%及以上”,已在《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附件中列明,该情形的不利环境影响加重,属于重大变动,应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重新编制和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需单独通过确认其环境影响是否显著变化来判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要求,结合不同行业的环境影响特点,环境保护部近期制定了制浆造纸等14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并于近日印发。 据了解,14个行业包括制浆造纸建设项目、制药建设项目、农药建设项目、化肥(氮肥)建设项目、纺织印染建设项目、制革建设项目、制糖建设项目、电镀建设项目、钢铁建设项目、炼焦化学建设项目、平板玻璃建设项目、水泥建设项目、铜铅锌冶炼建设项目、铝冶炼建设项目。 根据清单,重大变动包括项目规模扩大、建设地点重新选址、生产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环保措施变动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等情况。 环境保护部要求,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审批其新增产能的项目。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可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将适时对清单进行补充、调整和完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保护环境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我省范围内建设11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无线通讯,豁免水平以上的工业、科学、医疗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应遵守本细则。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条 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对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以下新、改、扩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1、50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220kV至500kV跨地市的输变电工程。 2、中波50kW及以上、短波100kW及以上或者在敏感区建设的广播电台,差转台。 3、100kW及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4、一站多台卫星地球上行站。 5、多台雷达探测系统。 6、一址多台或者多址发射的无线通信系统。 7、两个及两个以上合并审批的项目。 (二)以下新、改、扩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1、500kV以下的输变电工程。 2、中波50kW以下、短波100kW以下,且位于非敏感区建设的广播电台,差转台。 3、100kW以下的电视发射塔。 4、一站单台卫星地球上行站。 5、单台雷达探测系统。 6、一址单台的无线通信讯系统。 7、豁免水平以上的工业、科学、医疗等电磁辐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