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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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实施以来,我国财政科技投入快速增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不断改进,为科技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也存在项目安排分散重复、管理不够科学透明、资金使用效益亟待提高等突出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的要求,现就改进加强中央财政民口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基础前沿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显著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升,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增强,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mdash &mdash 坚持遵循规律。把握全球科技和产业变革趋势,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实际,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机制。   &mdash &mdash 坚持改革创新。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加强管理创新和统筹协调,对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各环节进行系统化改革,以改革释放创新活力。   &mdash &mdash 坚持公正公开。强化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着力营造以人为本、公平竞争、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的良好环境。   &mdash &mdash 坚持规范高效。明确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和执行各方的职责,优化管理流程,建立健全决策、执行、评价相对分开、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二、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   (三)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设立,应当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中央与地方合理划分事权的要求,明确各自功能定位、目标和时限。建立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优化整合中央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定位不清、重复交叉、实施效果不好的,要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必要调整和优化。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围绕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功能定位,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合理控制项目数量。   (四)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机制的作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部署,加强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等的统筹协调,形成年度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重点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经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分工落实、协同推进。财政部门要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的统筹,做好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决策。   (五)建设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在现有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数据库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数据结构、接口标准和信息安全规范,在2014年底前基本建成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 2015年底前基本实现与地方科研项目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建成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开放服务。   三、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   (六)基础前沿科研项目突出创新导向。基础、前沿类科研项目要立足原始创新,充分尊重专家意见,通过同行评议、公开择优的方式确定研究任务和承担者,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支持企业增加基础研究投入,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开展基础研究,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紧密结合。对优秀人才和团队给予持续支持,加大对青年科研人员的支持力度。项目主管部门要减少项目执行中的检查评价,发挥好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的咨询作用,营造&ldquo 鼓励探索、宽容失败&rdquo 的实施环境。   (七)公益性科研项目聚焦重大需求。公益性科研项目要重点解决制约公益性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提高项目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保证项目成果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加强对基础数据、基础标准、种质资源等工作的稳定支持,为科研提供基础性支撑。   (八)市场导向类项目突出企业主体。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政府主要通过制定政策、营造环境,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对于政府支持企业开展的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在立项时要加强对企业资质、研发能力的审核,鼓励产学研协同攻关。对于政府引导企业开展的科研项目,主要由企业提出需求、先行投入和组织研发,政府采用&ldquo 后补助&rdquo 及间接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资金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以及企业主导项目组织实施的机制。   (九)重大项目突出国家目标导向。对于事关国家战略需求和长远发展的重大科研项目,应当集中力量办大事,聚焦攻关重点,设定明确的项目目标和关键节点目标,并在任务书中明确考核指标。项目主管部门主要采取定向择优方式遴选优势单位承担项目,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节点目标考核,探索实行项目专员制和监理制 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在项目推荐、组织实施和验收等环节的相应职责 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组织有关单位协同创新,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   四、改进科研项目管理流程   (十)改革项目指南制定和发布机制。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特点,针对不同项目类别和要求编制项目指南,市场导向类项目指南要充分体现产业需求。扩大项目指南编制工作的参与范围,项目指南发布前要充分征求科研单位、企业、相关部门、地方、协会、学会等有关方面意见,并建立由各方参与的项目指南论证机制。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固定时间发布项目指南,并通过多种方式扩大项目指南知晓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申报项目。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以保证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申报项目。   (十一)规范项目立项。项目申请单位应当认真组织项目申报,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选择项目合作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要规范立项审查行为,健全立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项目申请者及其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能力等进行重点审核,加强项目查重,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杜绝项目打包和&ldquo 拉郎配&rdquo 要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项目评审质量,推行网络评审和视频答辩评审,合理安排会议答辩评审,视频与会议答辩评审应当录音录像,评审意见应当及时反馈项目申请者。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要明示项目审批流程,使项目申请者能够及时查询立项工作进展,实现立项过程&ldquo 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rdquo 。   (十二)明确项目过程管理职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要健全服务机制,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不同科研项目管理特点组织开展巡视检查或抽查,对项目实施不力的要加强督导,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暂停项目实施。   (十三)加强项目验收和结题审查。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验收或结题审查,并严把验收和审查质量。根据不同类型项目,可以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方式,依据项目任务书组织验收,将项目验收结果纳入国家科技报告。探索开展重大项目决策、实施、成果转化的后评价。   五、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十四)规范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相关部门要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完善预算编制指南和评估评审工作细则,健全预算评估评审的沟通反馈机制。评估评审工作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在评估评审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除以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外,应当依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核定项目预算,不得在预算申请前先行设定预算控制额度。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   (十五)及时拨付项目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合理控制项目和预算评估评审时间,加强项目立项和预算下达的衔接,及时批复项目和预算。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及时合规办理资金支付。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任务顺利实施。对于有明确目标的重大项目,按照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拨款。   (十六)规范直接费用支出管理。科学界定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支出范围,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支出科目和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进一步下放预算调整审批权限,同时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十七)完善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用管理。对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间接费用的核定与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等级挂钩,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十八)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 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十九)完善单位预算管理办法。财政部门按照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原则,合理安排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预算。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合理安排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保障单位正常运转。   六、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   (二十)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对于从中央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   (二十一)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ldquo 公务卡&rdquo 结算 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二十二)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共享信用评价信息。建立&ldquo 黑名单&rdquo 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ldquo 黑名单&rdquo ,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中央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二十三)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二十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二十五)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报告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国家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对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者必须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对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十六)改进专家遴选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项目评估评审应当以同行专家为主,吸收海外高水平专家参与,评估评审专家中一线科研人员的比例应当达到75%左右。扩大企业专家参与市场导向类项目评估评审的比重。推动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等更多参与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建立专家数据库,实行评估评审专家轮换、调整机制和回避制度。对采用视频或会议方式评审的,公布专家名单,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 对采用通讯方式评审的,评审前专家名单严格保密,保证评审公正性。   (二十七)完善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健全科技人才流动机制,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企业创新人才双向交流,完善兼职兼薪管理政策。加快推进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完善和落实促进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政策。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落实激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推进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制定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评价标准,充分调动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八、明确和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二十八)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科研人员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二十九)有关部门要落实管理和服务责任。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的工作规则 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制定或修订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控制和监管体系,加强对所属单位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内部制度的审查 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做好经常性的政策宣传、培训和科研项目实施中的服务工作。   各地区要参照本意见,制定加强本地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   国务院   2014年3月3日
  • 科技部: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将简化流程接受监督
    1月9日电,科技部部长万钢9日表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是科技管理改革的重要突破口,今年将简化项目管理流程,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记者从当日在京召开的全国科技工作会议上获悉,2013年国家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迈出了新步伐。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研究起草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制定了《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科技部还会同中组部等9家单位开展了改进&ldquo 科研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rdquo 工作,经初步梳理整合,&ldquo 三评&rdquo 项目压缩28%,评审机制进一步完善。   万钢指出,目前科技管理方式与快速增长的科研资金和日益复杂的科技创新活动还不相适应,面向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活动的分类管理机制尚未真正建立,科技管理的效率和质量需要进一步提升。他透露,今年科技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就是要落实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意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重大项目要突出国家目标、基础前沿项目要突出创新导向、公益性项目要聚焦重大需求、市场导向类项目要突出企业主体。   此外,还将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倒查机制。将查实的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并进行相应处理 健全经费巡视检查机制和过程监管,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根据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查实后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 专家解读“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意见”
    &ldquo 这是一份实事求是而且操作性较强的文件。&rdquo 中国科学院党组副书记方新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开门见山。在她看来,《意见》从统筹协调、分类管理、项目流程、经费管理、加强监管和制度建设等多个方面,对科技人员及社会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回应。   各类计划林立缘于&ldquo 政出多门&rdquo   2013年,我国全社会研发投入达到11906亿元,其中企业研发支出占76%以上。全社会研发支出占GDP的比重也在不断上升,2013年达到2.09%。与此同时,中央财政科学技术支出从2006年的774亿元,增至2013年的2460亿元,年均增长率约18%。   科技投入总量和强度的大幅提高,为我国科技事业发展提供了强劲动力。但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为社会各界诟病的问题:各类科技计划、专项林立,重复交叉严重,科技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管理不够科学透明,资金使用存在违规违纪现象&hellip &hellip   &ldquo 导致资源分散、重复、低效和条块分割的症结在于&lsquo 政出多门&rsquo ,科技工作缺乏有效的统筹协调。国家层面设立的科技计划太多,而且这些计划都是&lsquo 横切&rsquo ,并非按照产业和行业的发展进行立项攻关。&rdquo 方新以基础研究领域为例说,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专门管理和支持基础研究,973计划也在关注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难免会造成重大项目的交叉重复。   我国863计划、973计划和以自然科学基金等为主的科技计划体系,在过去30年改革中逐步形成。方新认为&ldquo 它有重要的历史作用&rdquo ,上世纪80年代中期经费投入太少,863计划在当时稳定了从事高技术研究开发的工作和人才队伍。&ldquo 但是走到今天,这样的计划体系是不是需要做相应调整?这需要思考。&rdquo   统筹协调打破机制束缚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对当前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多头申报、重复支持,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不够公开透明等方面,都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ldquo 《意见》的亮点之一就是科技资源配置的统筹协调,其中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是解决科技资源重复分散、碎片化问题的关键之一。&rdquo 方新告诉记者,各部门对每年度的方案要做综合平衡,这就从计划源头上减少项目的重复交叉,同时新设的计划要有动态评估和终止,并且要上报国务院批准。这意味着,要按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功能定位,对&ldquo 定位不清、重复交叉、实施效果不好的项目,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调整和优化&rdquo 。   作为实现科技资源统筹协调、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意见》要求,到2014年底要基本建成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 2015年底基本实现与地方科研项目数据资源互联互通。中央各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信息共享,将为宏观统筹和项目查重提供技术支撑。   &ldquo 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成后,每个计划支持什么项目,这些项目出了什么成果,这都是公开可查的。&rdquo 方新说,公开是公平的前提,&ldquo 这是机制上挺大的一个突破&rdquo 。   围绕产业链配置科技资源   采访中,方新一再表示《意见》&ldquo 实事求是&rdquo &mdash &mdash 不管是针对性较强的改革措施,还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都实事求是。   &ldquo 现有的改革是动增量没动存量,国家层面的各个计划、项目还都保留,希望在新增的计划上有所调整、改变。&rdquo 方新称,《意见》中提及的计划体系、统筹协调、分类管理等原则都很好,但落实起来难度较大,需要更加细化以真正落实。   相比我国各类科技计划的&ldquo 横切&rdquo ,其他国家的科学计划多是&ldquo 纵切&rdquo ,即围绕提升某个关键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制定科技计划,例如美国的先进制造计划,韩国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围绕14个产业制定的国家科技计划等。   &ldquo 横向进行的科研计划,最大的问题是科技和经济不容易紧密结合在一起,国家科技计划在立项时就应注意科技与经济的结合。&rdquo 方新直言,863计划等多是由专家提出项目建议进而形成项目指南,对市场和企业的真实需求把握不够,虽然做出来一批成果,但可能不是企业和产业最需要的。而纵向的计划,是围绕产业链打造创新链,再按照创新链配置科技资源。&ldquo 这应该是我们努力的方向&rdquo 。   &ldquo 我们不能指望一份文件就解决科技界存在的深层次的问题。各个部门都有自己的相关计划,这方面的调整太难了。&rdquo 方新说:&ldquo 在体制上动不了的时候就在机制上做了突破,终归是往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rdquo (原标题:打破科研资源条块分割的枷锁&mdash &mdash &mdash &mdash 专家解读《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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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法规一】农作物良种推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4]16号)

    农作物良种推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16号)【发布单位】财政部、农业部【发布文号】财农16号【发布日期】 2004-03-29【生效日期】 2004-04-01【效力】【备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农业(农垦)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  农作物良种推广资金是中央财政为加快我国良种推广,促进农作物良种区域化种植,提高农产品品质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为加强对良种推广项目和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农作物良种推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高油大豆、优质专用小麦和专用玉米等(农作物)良种推广补贴,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下发。现将《农作物良种推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农作物良种推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附件:农作物良种推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不含水稻)良种推广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农作物良种是指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有市场需求的农作物种子。  第三条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政策公开、农民受益、合同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补贴标准,粮食品种一般按每亩10元补助。经济作物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按照核定的推广面积,通过供种单位对种植农作物良种的农户(含农场种粮职工,下同)进行补贴。  第五条通过建立农作物良种推广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实施良种推广补贴。选择示范区必须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农民意愿,不得采取强制手段。具体要求如下:  1、发挥优势产区优势。示范区要符合农业部发布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发展规划》的范围和要求。  2、符合市场需求。补贴的品种必须是具有市场需求、产品质量有优势的优良品种。  3、具有转化能力。示范区有一定农产品加工转化能力。贯彻优质优价政策,确保优质农产品收购订单的落实。  4、突出规模效益。良种推广要集中连片,能够形成较大的生产区域。  5、促进标准化生产。推广良种良法及配套技术,提高标准化生产水平。  第六条良种推广项目由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实施。  财政部主要职责:落实项目资金预算;会同农业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等。  农业部主要职责:提出良种推广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生产管理、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指导示范区进行产销衔接;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垦)部门联合申报本省(垦区)良种补贴面积和资金,制定良种推广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实施、产销衔接等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管。  第八条省级农业部门与其市、县级农业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良种推广项目主推品种和配套技术;组织供种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签订统一供种合同;组织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签订收购合同。  第九条供种单位的选择,由省级农业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标。具体招标办法由各省制定,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良种供应和订单收购合同要明确品种名称、种子数量、播种面积、供种价格、供种单位、收购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明确供种单位、收购单位和农民之间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示范区所在省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统一制定标明种子名称、供种单价、推广面积和供种数量等内容的良种统一供种清册(样式附后),由供种单位印制,并在良种供应时,由购种农民签名并按指印。  第十二条供种单位根据竞标要求,提出良种繁育、加工和统一供种计划,保证种子货源充足、质量合格、供应及时。  第十三条示范区所在地财政部门在开标后对供种单位按照招标确定的供种量预拨70%的项目资金,其余30%的资金凭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审核后的供种清册,于播种(种植)后与供种单位结算。  第十四条示范区所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支持和参与良种推广工作,保证良法推广和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第十五条各级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作物种子市场、种子质量、种子价格的监管,做好良种供应和种子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防止出现假冒伪劣种子坑农害农和趁机哄抬种子价格的行为。  第十六条中央有关部门要在中央级新闻媒体上公布受补贴的省和县名单,省级有关部门要在省级媒体上公布受补贴的县、乡名单,县级有关部门要在县级媒体上公布受补贴的乡、村名单。乡政府负责将承担良种推广补贴任务的农户名单在所在村内公布、公示。公布、公示的内容包括良种推广面积、补贴标准和金额,村内公示必须做到分户张榜公布,接

  • 最高奖补20亿!《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

    为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财政部修订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近日,财政部公布了《办法》全文。  《办法》所称治理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的资金。  办法规定,治理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坚持公益方向、合理划分事权、统筹集中使用、资金安排公开透明等原则。治理资金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管理。  办法介绍,治理资金[b]支持范围主要包括[/b]: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治理资金应优先用于解决生态系统突出问题,[b]不得用于[/b]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盆景”工程等。  治理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b]总投资10亿元—20亿元(不含20亿元)的项目奖补5亿元[/b];工程总[b]投资20亿元—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项目奖补10亿元[/b];工程[b]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奖补20亿元。[/b]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b]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奖补3亿元。[/b]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治理资金。[align=center]  [b]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b][/align][align=center]  财资环〔2024〕6号[/alig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我们修订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24年2月1日  [b]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b] 为规范和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以下简称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b]第二条[/b] 本办法所称治理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的资金。  [b]第三条[/b] 治理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b](一)坚持公益方向。治理资金使用要区分政府和市场边界,支持公益性工作。  (二)合理划分事权。[/b]治理资金使用要着眼全局,立足中央层面,主要用于共同财政事权事项,支持开展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  [b](三)统筹集中使用。[/b]中央层面注重集中分配,聚焦于生态系统受损、开展修复最迫切的重点区域和工程;地方层面注重统筹使用,加强生态环保领域资金的整合,发挥资金协同效应,同时避免相关专项资金重复安排。  [b](四)资金安排公开透明。[/b]治理资金安排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治理资金支持的项目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并确保评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b]第四条[/b] 本办法实施期限至2028年底。实施期限届满前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形势需要,按规定程序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及延续期限。  [b]第五条[/b] 治理资金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管理。  财政部负责审核治理资金预算需求,安排并下达预算;组织指导主管部门和地方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开展预算监管,将审核确定后的绩效目标同步下达;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  自然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提出治理资金预算需求;制定项目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对地方申报项目的负面清单审核;审核地方报送的绩效目标,按要求设定并向财政部提交绩效目标,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等工作。  地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核和项目储备等工作,对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审核下级部门提交的绩效目标并报送上级部门;负责项目立项、组织实施、日常监管、竣工验收等,落实后期管护责任。  [b]第六条 治理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b]着眼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重大战略重点支撑区、生态问题突出区,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地区进行系统性、整体性修复,完善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整体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b](二)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b]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地区开展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的废弃工业土地和矿山废弃地整治,实施区域性土地整治示范,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修复人居环境。  治理资金应优先用于解决生态系统突出问题,[b]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b]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已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盆景”工程等景观工程建设。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下的支持事项,应当及时退出。  [b]第七条 治理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  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b]总投资10亿元-20亿元(不含20亿元)的项目奖补5亿元;工程总投资20亿元一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项目奖补10亿元;工程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奖补20亿元。  [b]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b]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奖补3亿元。  [b]第八条[/b] 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支持项目。  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范围、重点、要求等具体事项。  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实施任务、保障机制以及分年度资金预算等,对申报信息进行全面审核,并按照项目申报要求申报项目。  纳入支持范围项目所在省应当按规定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后,按程序报送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  [b]第九条 [/b]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实施方案的,应当坚持总投资和绩效目标不降低原则。实施方案调整不涉及项目实施区域变化的,应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备案;涉及项目实施区域发生变化的,应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审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调整应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b]第十条[/b] 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组织对治理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建立治理资金考核奖惩机制,并将绩效评价结果、资金使用和执行情况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及资金预算的重要参考。绩效评价包括对决策、管理、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的考核。具体内容包括:决策情况、相关制度建设情况、资金到位使用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以及实现的产出、取得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b]第十一条[/b]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等部门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对本地区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汇总,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等部门审核,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执行中按要求组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等绩效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b]应当科学组织项目,合理筹措资金,避免形成隐性债务[/b],要对治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如发现资金使用、项目调整等方面重大问题,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  [b]第十二条[/b]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宜,如资金下达、拨付、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处理等,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有关规定执行。  [b]第十三条[/b]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的要求,对治理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b]第十四条 [/b]治理资金支持项目形成的各类资产,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管护责任,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b]第十五条[/b]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治理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b]第十六条[/b]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治理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第十七条[/b]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资金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第十八条[/b]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负责解释,  [b]第十九条[/b]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同时废止。

  • 发改委发文,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垃圾分类、收转运、焚烧、厨余等项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url=https://www.solidwaste.com.cn/news/349826.html]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url]》,专项[b]重点支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重点领域环境治理、水污染治理和节水等方向[/b]。[align=center][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4/1712717961599700.png[/img][/align]其中,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支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转运体系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等项目。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方面,支持电镀、皮革、有色金属、印染、制药等涉重金属行业及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先进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重点领域环境治理方面,支持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治理、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新污染物治理等项目。支持国家批复的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水污染治理和节水方面,支持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和污泥处理设施及城镇污水管网新建和改造,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海水(咸水)淡化工程及关键材料装备示范工程,重点行业节水改造,矿井水等非常规水利用设施,中央和国家机关节水改造等项目。就支持比例来看, 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和重点行业节水改 造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5%控制 ,危险废物集中 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20%控制, 其他建设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60% 、70% 、70%控制, 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 1 亿元(全额补助的地区除外)附:[align=center][b]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b][/align][b]第一章 总则[/b]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污染治理项目管理 , 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 根据《中共 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 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 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 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 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党中央 、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 ,按照科学、民主、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紧紧围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统筹安排污染 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坚持“ 一钱多用 ”,积极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过程中符合条件的项目。第三条 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第四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用于前期手续齐全 、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试运行)项目。[b]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b]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特点 、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 、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统筹支持各地城镇污染治理项目建设, 向长江经济带发展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涉及地区 、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 、绿色产业示范基地等倾斜 。已有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明确支持的项目不在本专项支持范围。第六条 本专项重点支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重点行业 清洁生产改造 、重点领域环境治理 、水污染治理和节水等方向,重点支持内容包括:(一)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 、收转运体系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等项目。(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等。支持电镀 、皮革、有色金属、印染、制药等涉重金属行业及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先进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三)重点领域环境治理。支持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治理、 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新污染物治理等项目。支持国家批复的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四)水污染治理和节水 。支持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和污泥处 理设施及城镇污水管网新建和改造,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海水(咸水)淡化工程及关键材料装备示范工程,重点行业节水改造,矿井水等非常规水利用设施,中央和国家机关节水改造等项目。(五)其他。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包括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项目建设等。以上支持范围中, 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和重点行业节水改 造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5%控制 ,危险废物集中 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20%控制, 其他建设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60% 、70% 、70%控制, 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 1 亿元(全额补助的地区除外) 。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项目原则上全额安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政策地区的建设项目,安排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申请享受特殊政策的地区在申报时应明确提出,并附政策依据及证明材料 。其中, 西藏及四省涉藏州县、南疆四地州、甘肃临夏州、 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等地区项目原则上全额补助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支持比例按西部地区标准执行,兵团向南发展项目按南疆四地州标准执行。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工作任务需要,确定当年具体支持项目范围和要求。[b]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b]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中央部门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是本专项的项目 汇总申报单位,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安排原则、支持范围和申报要求等 ,及时组织开展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中央和国家机关项目按照权限由中直管理局 、国管局汇总申报 ,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全国政协机关及有关人民团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 “ 各部门 ” )所属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单位)、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项目由各部门征求国管局意见后汇总申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第九条 申请投资资金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二)项目的基本情况 。包括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生成的项目代码 、建设内容 、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三)项目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四)申请投资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五)项目建设方案 。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 、选址 、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艺方案、产品方案、设备方案、工程方案等。(六)项目投资估算。包括主要工程量表 、主要设备表 、投资估算表等。(七)项目建设资金保障情况。包括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和方式等。(八)项目实施进度。包括项目总体进度安排, 以及项目已完成的建设内容和投资。(九)项目绩效效果。包括生活垃圾收转运和处理项目测算 新增生活垃圾收转运能力和处理能力, 污水处理设施项目测算新 增污水处理能力 。城镇污水管网项目测算新增污水管网长度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项目测算新增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等。(十)相关附件 。包括项目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节能审查、环评等前期手续(如需办理)复印件, 以及资金到位情况。(十一)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特别是不存在重复申请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的情况,并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作出书面承诺。第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包括开展现场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审核重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本专项规定的资金投向,主要建设条件是否落实,建设内容是否经济可行,申报投资是否符合安排标准,是否存在重复安排投资,是否已纳入其他中央预算 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范围,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完成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中央单位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同时组织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申 报工作 ,填报专项投资计划绩效目标, 随资金申请报告和投资计划请示一并上报。[b]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b]第十二条 本专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采取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的下达方式。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经济技术性等评估,主要评估项目污染治理效果经济可行性 、 总投资合理性、配套资金和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单位信用情况、对地方政府债务负担的影响等。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申报通知明确的支持方向。( 二 )项目建成后的污染治理效果。(三)项目的工艺技术先进性和适用性。(四)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五)提交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有效。(六)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各领域 工作建设任务、各地资金需求评估情况、上年度专项执行情况、绩效评价和评估情况、监督检查和评估督导情况等,择优选取项目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 。下达当年可建成的项目,投资计划 一 次性下达 。其他项目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后,投资 计划分两次下达,第 1 次原则上安排 50%投资补助资金,第 2 次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下达后续投资补助资金。第十五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中央单位应在收到投资计划后 10 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 。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将投资计划落实到具体项目 。每个项目均需明确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第十六条 获得本专项支持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严格按照项目批复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绩 效目标表确定的总体目标 、绩效目标实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主 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如确需改变,须按程序报批。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本专项资金。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要求。第十七条 实行信用承诺制度。项目单位在上报资金申请报告时,要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承诺意见,承诺所报材料真实有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十八条 分两次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申报汇总单位应在下达第 1 次投资计划当年底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进度考核评价。对建设进度良好、绩效目标合格的项目,项目申报汇总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申请下达第 2 次投资计划的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请示后,按程序下达后续投资补助资金。第十九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全面加强项目实施监管, 组织项目单位于每月 10 日前将项目的 审批 、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竣工 等信息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准确、完整填报 ,并随项目建设实施进度及时上传项目相关资料。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中央单位要强化项目日常监管。项目直接管理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要 落实好监管责任,采取组织自查、复核检查和实地查看等方式,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 、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招投标制、 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要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第二十一条 实行项目调整制度。项目有以下情形的,应予以及时调整:(一)地方项目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 一年未开工的, 中央单位项目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 一年未招投标的。(二)实施期延期超过 6 个月的。(三)总投资额、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且项目既定建设目标不能按期完成的。(四)补助资金未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且沉淀时间超过 6 个月以上的。(五)承担单位主体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六)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确需调整的项目, 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回资金,并选取符 合条件的项目提出调整申请, 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予以 整。调出项目不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中央单位项目调整 根据相关规定执行。调整结果应当及时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更新报备。第二十二条 实行项目完工报告制度。项目已建成 、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要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完工报告,及时更新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信息。项目申报汇总单位负责组织有关方面进行验收, 并将验收 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后 6 个月内完成验收。下达到有关中央单位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完工报告由相关单 位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建设方案落实情况、预期效果达成情况等。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未能按批复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和 绩效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在 6 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再次验收。对于限期整改后验收仍不通过的,收回全部中央预算内投资。[b]第五章 监督管理措施[/b]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对投资计划有关专项 的绩效目标审核和绩效跟踪监控, 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对项目进行监管 ,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支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或评估督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作 出处理 ,将绩效评价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安排投资的重要依据,并按程序办理项目调整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收回等工作。对监督检查或评估督导中存在问题较多、整改不到位的地方和中央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视情况压缩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第二十四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明确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 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 的问题,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投资,确保专项投资安全合理使用, 并按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绩效完成情况、进度考核评价报告和重大事项。第二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做好审计、监察、财政和评估督导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 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 、隐匿、转移、伪造或者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发 展改革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等措施,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中国” 网站公开, 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 )提供虚假情况 、未按要求全面完整提供真实情况 、骗取投资资金的。( 二 )滞留、挤占、截留或者挪用投资资金的。(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或降低建设标准的。(四)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评估督导的。(五) 未按要求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六)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七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采取通报、约谈的方式对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予以提醒 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 ,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一 )监管失职失责,对其负责监管的投资项目出现第二十六条情形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 二 )对项目单位(法人)录入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等未尽到监管责任,影响对投资项目有关调度监测等监督管理工作的。(三)对监管机构已经指出项目存在问题, 督促整改不到位,导致问题长期未整改的。(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责令整改,明确整改期限,督促整改落实 情节严重的,视情况暂停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环资领域中央预算内资金申请资格1年,暂停项目所在地市环资领域中央预算内资金申请资格2年,暂停项目所在区县环资领域中央预算内资金申请资格3年,并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视情况予以通报 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 一 )1 年内被监督检查或审计查出第二十六条所指投资项目问题较多的。( 二 )不按照规定时限要求转发或分解下达投资计划,严重 影响项目建设实施,或者造成资金大量沉淀、闲置等严重不利影响的。(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对于项目单位(法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 、认真整改纠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第三十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咨询服务机构编制完成的,需附现场查看材料,在资金申请报告中如实说明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对未如实说明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责令整改,进行内部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不再受理其编制的资金申请报告。对把关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评审机构,暂停其承担评审任务资格。[b]第六章 附则[/b]第三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 2021 〕65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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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管理相关的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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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升工作效率:效率提升是使用软件解决的核心问题,无论是在物料领用、报告查询,还是在文档归类、人员统计等方面,都能够简化、规范流程,让各个环节更好的衔接,大幅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沟通协作:信息的共享和沟通平台,能够让科研人员更加自由通畅的进行沟通,同时通过任务分配、自动流转等方式加强协作。过程监控管理:科研过程进展都被完整记录,实时查看进展情况,让管理层更好的监控过程,通过对过程的控制确保良好的结果。数据积累追溯:无论是实验记录还是实验成果都被集中分类保存,所有数据均可被追溯,确保知识积累。科学分析决策:从人员产出、项目进度、物资使用、资金使用等多个维度进行统计分析,通过表格、图形等方式呈现,确保科学决策。一、经费管理1、经费预算、使用、余额集中管理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编制项目预算,在预算下使用经费,系统自动计算经费数据,使用记录、剩余情况一目了然,清晰可控。2、经费使用申请在线填写经费使用人在线提交经费使用申请,根据使用原因,填写隶属项目、预算科目、供应商、采购物品、金额等信息,并可以上传合同、发票等附件。3、审批层级个性化配置根据实验室的个性化管理要求,可以设置多重审批,并有邮件提醒功能,确保能够及时处理审批任务;审批时可以对经费归属项目、预算科目进行调整,使项目各预算科目的使用经费准确分配。二、文档管理1、多类型文档在线提交学生可以在线提交论文专利、实验数据、项目报告、周报月报、参考文献等各类型文档,支持多种文件格式。2、文档自动分类归档根据隶属项目、类型、编制人、时间段等维度,系统自动将文档分类归档,方便分类查看、统计分析;并可以通过标题、关键词、摘要等多种搜索条件灵活搜索,轻松查到文档。3、在线阅览、下载权限灵活配置学生可以在线阅览文档,也可根据权限进行下载查阅;根据学生参与的项目,支持灵活设置文档的查看、下载权限。三、物料管理1、采购入库登记在线填写采购申请,输入物料名称、采购数量、供应商、单价等信息;根据实验室的管理要求,设置免审批或审批流程,管理人员直接在线审批。2、库存信息管理实验室库存物料统一管理, 学生可以通过类型、名称、存放位置等多种方式查到库存、登记领用,通过信息共享,能够提升物料利用率、降低成本。3、领用记录跟踪物料领用完整记录、永久跟踪,在物料管理方面实现“保安全”、“不浪费”四、设备管理1、设备信息维护及展示实验室设备统一管理、集中展示,可轻松查阅:购置日期、预计使用年限、功能、应用范围、主要技术指标等内容。2、预约使用设备预约后再使用,是避免撞车的唯一手段;系统通过可视化的日历操作界面,使预约登记简单便捷,设备使用频率一目了然。3、维修保养系统可以针对每台仪器设置维修保养提醒,自动给操作人发送邮件提醒执行,维修保养后登记信息;通过按计划定期维护保养,能够大大延长仪器的使用寿命。
  • 陕西SKYC/K智能空气流向管理系统与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系统概述:许经理 一八〇 六六 八七 二二 三九空气流向管理系统是针对医疗建筑公共安全研制的压差/风量机电一体化系统,具有平疫结合等多种运行工况,实时监视并控制各区域压力梯度和送排风系统风量,通过对压差/风量的精确控制,实现空气流向自动化控制和精细化管理,防止高危空气扩散,解决各个房间空气互相交叉感染的问题,阻止病菌随气流在科室之间、病房之间甚至病区之间传播。助力医院防止院感事故发生,帮助医院塑造并保障健康环境。系统由管理主机驱动运行,可实现从护士站集中总控到送排风机分控、再到各个房间的独立智能化控制,是由全局到单点的全方位智能化控制系统。SKQL 智能型空气流向管理系统由SKYC/T微压差探测器、SKFL风量/风压探测器、SKGD手动控制器、SKYC/K联动控制器、SKFQ电动执行器、电动压差动态调节阀、电动多工况定风量阀、SKJC压差检测器、SKLX空气流向控制器、SKGL空气流向管理主机及系统管理专用软件等部分或全部设备组成。产品型号:SKYC/T微压差探测器SKFL风量/风压探测器SKGD手动控制器SKYC/K联动控制器SKFQ电动执行器SKFQ电动执行器电动多工况定风量阀SKJC压差检测器SKLX空气流向控制器SKGL空气流向管理主机系统优势:全参数采集和变频控制自动化微压差与风量监视控制智能化空气流向管理系统图形化系统通信供电一体化系统设计安装模块化全生命周期自动巡检管理化电动压差动态调节阀(装置)电动压差动态调节阀,专为医疗建筑负压控制、平疫结合、消毒密闭等多种运行工况而研制,可随压差变化自动连续调节,可远程一键切换平疫结合、可自动设置任意角度(量化排风量/关断消杀),属压力无关型。结构简单,可靠性高,安装调试方便,适用于排风系统。产品特点集压差检测、风量调节、消毒密闭、联锁控制与一体 风量调节满足 JG/T436-2014《建筑通风风量调节阀》等标准要求 密闭性满足 JG/T436-2014《建筑通风风量调节阀》等标准要求 阀体材质采用优质镀锌钢板 阀片采用优质铝合金板材 定制规格尺寸,不受位置限制。电动多工况定风量阀电动多工况定风量阀是在机械式定风量调节装置基础上针对医疗建筑通风系统平疫结合等多种运行工况而研制,各种工况远程一键切换,无需现场调节。空气流通过阀片时,内置气囊产生关闭风阀的扭矩和凸轮调节机构的打开扭矩相平衡,从而实现相对恒定的风量送风。有方型和圆型两种结构形式,结构简单,可靠性高,安装调试方便,适用于送风系统。产品特点七档风量调节,自动平衡机械结构 阀片结构无需维护 压差范围50-1000Pa 工作温度范围10-50℃ 定制规格尺寸,不受位置限制。满足JG/T436-2014《建筑通风风量调节阀》等亚川业绩阎良龙记观园蒲城龙记观园北京大华山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分局咸阳市渭城区广德路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合作街办静宁县高城寨项目西咸新区第二小学项目南京高淳宝龙D地块喻嘉园(KCGD2018-24号地块)住宅项目云南昆明市保利城二期喻梦园项目主营产品建筑设备节能管理系统风机节能控制器智慧建筑运维系统楼宇自控BA通用节能控制器强弱电一体化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水泵节能控制器空气质量监控系统空调节能控制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新风节能控制器余压监控系统冷却泵节能控制器冷却塔节能控制器中央空调计费节能管理系统
  • 西安DDC现场控制模块楼宇自控BA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楼宇自控DDC控制器DDC现场控制器建筑设备管理系统DDC控制器DDC楼宇控制器风机控制DDC控制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西安DDC现场控制模块楼宇自控BA建筑设备管理系统西安DDC楼宇成套控制箱西安DDC楼宇自控汤工:一五〇 〇九二 八九 六七五系统介绍:软件采用B/S架构,支持PC及移动多客户端访问;支持冷热源、新风空调、送排风、给排水、变配电等系统的集中管理和控制;支持实时数据展示、历史数据存储,报警管理,报表管理,用户管理等功能;开放式数据接口,兼容多种标准通信协议,并可根据项目定制协议。DDC控制器介绍:1、1路Pyxos、2路RS485、1路10/100以太网通信接口、可对外通信链路供电2、8路通用输入、4路数字量输入、4路模拟量输出、8路数字量输出3、以太网口支持BACnet IP、Modbus TCP、UDP、TCP、FTP等4、串口支持协议转发、BACnet MSTP、Modbus-RTU协议等5、Modbus网关支持,内置WEB服务,固件升级6、可实现逻辑组态,能完成时钟、逻辑、排程、网关等功能于一体。7、35mm标准导轨式安装联系人:汤经理 一五〇 〇九二 八九 六七五电话:15009289675(同V)QQ:1720188565邮箱:1720188565@qq.com欢迎来电洽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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