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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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审批程序相关的资讯

  • 近红外荧光成像等7个创新医械进入特别审批程序
    p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食药监械管〔2014〕13号)要求,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进行了审查,拟同意以下申请项目进入特别审批程序,现予以公示。 /p p    strong 1. 产品名称:低温等离子手术系统 /strong /p p   申 请 人:北京诺特斯科技有限公司 /p p    strong 2. 产品名称:定量血流分数测量系统 /strong /p p   申 请 人:波动医学影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p p    strong 3. 产品名称:吸附式血液透析系统 /strong /p p   申 请 人:美敦力医疗器械(成都)有限公司 /p p    strong 4. 产品名称: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及磁共振成像系统 /strong /p p   申 请 人: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p p    strong 5. 产品名称:生物可吸收冠状动脉雷帕霉素洗脱支架系统 /strong /p p   申 请 人:北京阿迈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p p    strong 6. 产品名称:生物可吸收冠状动脉雷帕霉素洗脱支架系统 /strong /p p   申 请 人:深圳市信立泰生物医疗工程有限公司 /p p    strong 7. 产品名称:近红外荧光成像系统 /strong /p p   申 请 人:北京数字精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p p   公示时间:2017年5月17日至2016年6月1日 /p p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电话、邮件等方式向我中心综合业务处反映。 /p p   联 系 人:徐亮 /p p   电 话:010-86452911 /p p   电子邮箱:xuliang@cmde.org.cn /p p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外太平庄55号202室 /p p   邮 编:100044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5月17日 /p
  • 《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发布
    p   为进一步做好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食药监械管〔2014〕13号)进行修订,形成了《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修订稿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p p   请于2018年6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ylqxzc@sina.cn。发送邮件时,请务必在邮件主题处注明“创新程序反馈意见”。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5月4日 /p p   附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strong /span /p p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程序。 /p p   第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按本程序实施审评审批: /p p   (一)申请人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中国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专利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按优先权日)在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申请5年内 或者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检索报告,检索报告中产品核心技术方案为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p p   (二)产品主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为国内首创,产品性能或者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根本性改进,技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并且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 /p p   (三)申请人已完成产品的前期研究并具有基本定型产品,研究过程真实和受控,研究数据完整和可溯源。 /p p   第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技术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和本程序规定,按照早期介入、专人负责、科学审批的原则,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前提下,对创新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办理,并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 /p p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应当在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申请前,填写《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支持拟申请产品符合本程序第二条要求的资料。资料应当包括: /p p   (一)申请人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p p   (二)产品知识产权情况及证明文件。 /p p   (三)产品研发过程及结果的综述。 /p p   (四)产品技术文件,至少应当包括: /p p   1.产品的适用范围/预期用途 /p p   2.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p p   3.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及确定依据,主要原材料、关键元器件的指标要求,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流程图,主要技术指标的检验方法。 /p p   (五)产品创新的证明性文件,至少应当包括: /p p   1.核心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充分说明产品临床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专著及文件综述 /p p   2.国内外已上市同类产品应用情况的分析及对比(如有) /p p   3.产品的创新内容及在临床应用的显著价值。 /p p   (六)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p p   (七)产品说明书(样稿)。 /p p   (八)其他证明产品符合本程序第二条的资料。 /p p   (九)境外申请人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或者由其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p p   1.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或者其在中国境内办事机构办理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的委托书 /p p   2.代理人或者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承诺书 /p p   3.代理人营业执照或者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机构登记证明。 /p p   (十)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p p   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原文为外文的,应当有中文译本。 /p p   第五条 境内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程序第二条要求进行初审,并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经初审不符合第二条要求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 符合第二条要求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申报资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p p   境外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药监局提出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国家药监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本程序第四条规定的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 /p p   对于已受理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审查决定作出前,申请撤回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及相关资料,并说明理由。 /p p   第六条 国家药监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对受理的特别审批申请,给予产品特别审批申请受理编号,受理编号编排方式为:CQTS× × × × 1× × × 2,其中× × × × 1为申请的年份 × × × 2为产品流水号。 /p p   第七条 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器审中心)设立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对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进行审查。 /p p   第八条 国家药监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后,由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收到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后,于4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专家审查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p p   第九条 经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审查,对拟进行特别审批的申请项目,应当在器审中心网站将申请人、产品名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于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对相关意见研究后作出最终审查决定。 /p p   第十条 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作出审查决定后,将审查结果通过器审中心网站告知申请人。 /p p   审查结果告知后3年内,相应医疗器械未申报注册的,不再按照本程序实施审评审批。3年后,申请人还可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 /p p   第十一条 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在审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时一并对医疗器械管理类别进行界定。对于境内企业申请,如产品被界定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相应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本程序进行审评审批。 /p p   第十二条 对于经审查同意按本程序审批的创新医疗器械,申请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应申请人的要求及时沟通、提供指导。在对申请人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工作中,应当予以优先办理。 /p p   第十三条 对于创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在进行检验时,应当及时对生产企业提交的产品技术要求进行预评价,并及时向申请人反馈。 /p p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在接受样品后优先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经过预评价的产品技术要求和预评价意见应当加盖与检验报告相同印章,随检验报告一同出具。 /p p   第十五条 创新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临床试验的进程进行监督检查。 /p p   第十六条 创新医疗器械临床研究工作需重大变更的,如临床试验方案修订,使用方法、规格型号、预期用途、适用范围或人群的调整等,申请人应当评估变更对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作用机理发生变化的创新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审批程序重新申请。 /p p   第十七条 对于创新医疗器械,在产品注册申请受理前以及技术审评过程中,器审中心应当指定专人,应申请人的要求及时沟通、提供指导,共同讨论相关技术问题。 /p p   第十八条 在创新医疗器械审评过程中,申请人可填写创新医疗器械沟通交流申请表(见附件2),就下列问题向器审中心沟通交流: /p p   (一)重大技术问题 /p p   (二)重大安全性问题 /p p   (三)临床试验方案 /p p   (四)阶段性临床试验结果的总结与评价 /p p   (五)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重要问题。 /p p   第十九条 器审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沟通交流申请及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见附件3)。器审中心同意进行沟通交流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拟讨论的问题,与申请人商定沟通交流的形式、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并安排与申请人沟通交流。沟通交流应形成记录,记录需经双方签字确认,供该产品的后续研究及审评工作参考。 /p p   第二十条 国家药监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后,应当将该注册申请项目标记为“创新医疗器械”,并及时进行注册申报资料流转。 /p p   第二十一条 器审中心对已受理注册申报的创新医疗器械,应当优先进行技术审评 技术审评结束后,国家药监局优先进行行政审批。 /p p   第二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药监局可终止本程序并告知申请人: /p p   (一)申请人主动要求终止的 /p p   (二)申请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的 /p p   (三)申请人提供伪造和虚假资料的 /p p   (四)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视为撤回的。 /p p   (五)失去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专利权或者使用权的。 /p p   (六)申请产品不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 /p p   (七)经专家审查会议讨论确定不宜再按照本程序管理的。 /p p   第二十三条 国家药监局在实施本程序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创新医疗器械的研发进展。 /p p   第二十四条 按本程序审批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国家药监局予以优先办理。 /p p   第二十五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医疗器械,按照《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办理。 /p p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要求和规定,本程序未涉及的,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p p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本程序开展行政区域内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工作。 /p p   第二十八条 本程序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2月7日印发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食药监械管〔2014〕13号)同时废止。 /p
  • 国家食药监局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意见,保障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需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经深入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于近日发布了《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程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下列医疗器械实施优先审批:一是诊断或治疗罕见病、恶性肿瘤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医疗器械、诊断或治疗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且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治疗手段的医疗器械、专用于儿童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医疗器械、临床急需且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二是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医疗器械。此外,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根据各方面情况和意见,组织专家审查后,确定对“其他应当优先审批的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审批。  对确定予以优先审批的项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全环节加快审评审批效率,优先进行技术审评,优先安排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优先进行行政审批,缩短产品上市时间,保证相应成果和产品能够尽快应用于临床使用。  本程序的发布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放管服”工作要求的具体体现,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医疗器械产业发展,促进临床急需等产品尽快进入市场,提升人民群众实现更好的卫生健康水平。

特别审批程序相关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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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程序文件之 新项目立项审批表

    大家好,我们公司刚成立,先想申请CMA资质,出去内审培训的同事带回来的程序文件表格中,有个新项目立项审批表我们不会填,另外对新项目的定义不是很清晰。烦请大家帮忙。谢谢!!!

  • 【资料】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程序

    卫生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卫科教发〔2007〕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为确保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0号令),我部组织制定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二○○七年五月十五日附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程序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以下简称资格审批)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制定本程序。第二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指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是指卫生部颁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第三条 资格审批工作包括申报、评估论证、批准。第四条 实验室资格审批的申请资料,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卫生部申报。第二章 申  报第五条 申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的单位应具备《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第六条 申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应按照《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完整的资料。《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申请表》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网址:www.moh.gov.cn)。第七条 所有申请资料应一式1份。申请资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当完整、清楚。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足够清楚并与原件一致。所有申请资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第八条 申请单位将符合要求的申请资料报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及规范性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资料报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直接向卫生部报送资料,不得委托申请单位向卫生部报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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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审批程序相关的仪器

  • 技术参数:对流方式: 强制对流方式 温度调节范围: -10~60℃ 温度调节精度: CONT.模式时± 0.2℃(-10.0~40.0℃)、± 0.1℃(40.1~60℃) 温度分布精度(CONT模式时): ± 1.5℃(温度为-10.0~0℃时)、± 1.0℃(温度为0~60℃时) 温度控制· 设置· 显示: P.I.D控制· 手动输入设置· 数字显示 除霜功能: 自动控制(INT.模式下)、强制手动控制(手动开始、自动停止) 程序控制: 包含5种程序控制运行方式 安全机能: 漏电· 电流过高保护器、过热防止保护器、报警功能(设置错误、门开、温度超过上下限、停电、电流超荷、加热器故障、传感器、冷冻超荷等多种报警) 加热器: 不锈钢加热器· 700W 冷冻机· 冷媒: 空冷式 输出功率200W· R134a 箱内尺寸(mm)· 容量 600W× 500D× 500H· 150L 隔板: 耐载荷15kg/块 标配3块 使用周围温度: 5~35℃ 外部尺寸· 重量: 700(732)× 735(845)D× 985H· 约107kg主要特点:产品特点:1、安全机能十分完善和出色,保证您的使用方便和安全; 2、5种程序控制模式让您的使用更加得心应手; 3、更为精确的温度调节精度与分布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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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技术参数:对流方式: 自然对流温度调节范围: 40~250℃温度调节精度: ± 1℃~5℃温度分布精度: ± 11/± 19℃(at100/200℃)温度到达时间: 60~70分钟温度控制: P.I.D控制程序控制: 自动开始· 结束、循环、最高8阶段程序控制安全机能: 自我诊断功能、报警功能、漏电、电流过高保护器独立式过升防止器加热器: 镍铬电热丝 1.2KW温度传感器: K热电对(CA)内尺寸&bull 容量: 450W× 450D× 400H &bull 81L隔板: 耐载荷 Max.15kg/块 标配2块观察窗: 180× 300mm(双层玻璃)内部材料: SUS 304外尺寸· 重量: 550(577)W× 560(625)D× 820H· 约58kg 产品特点:1、温度、时间的设定与控制较普通干燥箱更准确;2、具有自动启动、自动停机功能,可进行最高8段程序设定;3、停电或电源断路时,可记忆设定的程序;4、过升防止器与控温电路相对立,防止过热现象,保证使用安全;5、箱内有标准温度计,实测箱内温度,进行温度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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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仪器简介:采用绝热结构的新式设计,所有产品本着节省空间的原则,不同型号其长度、宽度均统一尺寸(526× 550mm)。实现了产品的轻型化。 箱门易于拆装,可根据您摆放的位置来设置箱门的左开或是右开。把手无突起部分,不论放置于何处都不会给您带来不便。 隔板托架呈U字形,抽出隔板时不易摇晃,不必担心取放容器时会发生倾斜。技术参数:对流方式: 自然对流 温度调节范围: 40~250℃ 温度调节精度: ± 1℃ 温度分布幅: 13/27℃(at100/200℃) 温度到达时间: 80~90分钟 温度控制: P.I.D控制 程序控制: 自动开始· 结束、循环、最高8阶段程序控制 安全机能: 自我诊断功能、报警功能、漏电、电流过高保护器独立式过升防止器 加热器: 镍铬电热丝 1.35KW 温度传感器: K热电对(CA) 内尺寸&bull 容量: 600W× 500D× 500Hmm&bull 150L 隔板: 耐载荷 Max.15kg/块 标配3块 观察窗: 180× 300mm(双层玻璃) 内部材料: SUS 304 外尺寸· 重量: 700(727)W× 610(675)D× 920Hmm· 约82kg主要特点:1、温度、时间的设定与控制较普通干燥箱更准确; 2、具有自动启动、自动停机功能,可进行最高8段程序设定; 3、停电或电源断路时,可记忆设定的程序; 4、过升防止器与控温电路相对立,防止过热现象,保证使用安全; 5、箱内有标准温度计,实测箱内温度,进行温度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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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审批程序相关的耗材

  • VICI的多通道程序升温系统
    消除高速GC中冷热不均的问题。 多达四个独立的八阶快速程序升温区域。 与镍丝包裹的电阻加热色谱柱配套使用。 单根镍丝用作加热元件和温度传感器。 终端模式控制或用户友好的界面和控制/监控在Windows上运行的程序。 可以用于任何现有的GC或分析仪。 FTP-200是一种可以编程的温度控制器,具有多达四个温控区域,可以通过编程控制,实现单独或同时升温。这些区域使用温度预测算法和热电偶或RTD输入来精确控制多根色谱柱或相关传输线、进样器等。控制器运行时刷新率极高,可精确控制高达2000°C/分钟的
  • 二甲苯馏程计算程序
    二甲苯馏程计算程序 二甲苯馏程计算程序XyleneXGC是一个和岛津公司GCsolution配合使用,进行馏程分析的计算程序。 编号英文缩写说明1B苯2TB甲苯3FF非芳或未知成分4EB乙苯5PXYL对二甲苯6OXYL邻二甲苯7IBP异丙苯8NBP正丙苯93-ET3乙基甲苯ASCIIData_rpt.TXT &ndash XyleneXGC程序计算的结果 [Header]Data File NameC:\GCsolution\Sample\CALIB01-test.gcdOutputDate2011/5/14Output Time12:31:52[Compound Results (Ch1)]# of IDs9ID#NameR.TimeAreaHeightConc.1TB2.072830978050.025002B2.732849271280.00003FF3.659846263450.88704EB4.8039087616056.48055OXYL6.0658560526111.25276IBP0.000000.60197NBP0.000000.000083-ET0.000000.00009PXYL0.0000030.7525[Xylene distillation range]t1=137.1034t2=139.0911C8A=98.4857
  • 燃料油检测程序
    油料光谱仪Q100和MC的选配程序,用于防冻液/冷去液的元素分析(添加剂元素、污染元素、腐蚀元素、成灰成分、催化剂中毒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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