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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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工程质量相关的资讯

  • 高州水库灌区信息自动化建设专项工程通过分部工程验收
    2015年12月30-31日,聚光科技子公司东深电子承建的高州水库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首期工程灌区信息自动化建设专项工程顺利通过了四个分部工程验收。 高州水库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首期工程灌区信息自动化建设以灌区管理局为中心,覆盖灌区各管理所信息点,集遥测、遥信、遥调及遥控为一体的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管理网络,借助灌区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灌溉水资源的优化,实现节水增效、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大大提升现代化管理能力。 该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由高州水库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处、茂名市水务局、茂名市水利水电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站、广东省茂名市鉴江流域水利工程管理局、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广东粤源水利水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组成,验收工作组成员现场检查了工程质量及工程完成情况。在随后的验收会议上,验收工作组成员在听取了东深电子的工程汇报后,对我司实施的高州水库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首期工程灌区信息自动化建设专项工程给予了高度评价及充分肯定。
  • 柏叶等15座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第三方检测竞争性谈判公告
    湖南中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 新宁县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的委托,就其柏叶等15座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第三方检测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前来参加。   1 、项目名称: 柏叶等15座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第三方检测   2 、项目内容: 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3 、项目编号: HNZK-13564   4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5 、采购预算: 45 万元   6 、供应商资质:   (一)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特定资格条件:   ①、具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乙级(含乙级)及以上资质   ②、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   ③、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的高级工程师职称   ④、 本项目拟任检测人员(拟任检测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至少需配备5人)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职工,其中3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所有检测人员需具有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或通过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考试   7 、谈判文件发售时间、地点   7.1欢迎对本项目感兴趣的投标人从2013年12月3 日起至2013 年12 月9日(节假日除外),每日8:30~12:00,15:00~17:30(北京时间)在湖南中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驻新宁县地址:新宁县春风路建设局二楼)购买谈判文件。   7.2购买谈判文件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以上资料中法人授权委托书留原件,其他资料留盖供应商原始红色印章的复印件一套。   7.3谈判文件售价:400元/套。谈判文件售后不退。   8 、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8.1 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013 年12 月 1 0 日09:00(北京时间)。   8.2 响应文件送至湖南中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大厅(驻新宁县地址:新宁县春风路建设局二楼)   8.3 逾期送达或者不按 谈判 文件要求密封或者不 按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保证金的 的 响应 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 收。 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仪式。   9 、 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新宁县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地 址:新宁县金石镇箭楼街108号   电 话: 13607397332   联系人:陈贻志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湖南中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驻新宁地址:新宁县春风路建设局二楼   联系电话:0739-4829598   联系人:罗琼   政府监督部门: 新宁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地址:新宁县崀山大道   联系电话:0739-4837278   联系人:唐永清   10 、质疑和投诉   10.1 投标人如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0.2投标人如对质疑答复有异议,可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 安恒公司为青草沙水库供水工程提供水质监控数据
    随着12月1日上海青草沙水库正式向金海水厂切换供水,标志着上海“从长江江心获取优质原水”的愿景已成为现实,上海市民将喝上优质的长江水。安恒公司作为美国哈希公司的中国代理商,以水质分析专家的身份在此次切换过程中为确保水质波动的监控做出了非常重要的工作。   水库库区   输水闸井水质系统系统全部产品由安恒公司提供   安恒公司以水质监测系统整体分包的形式在青草沙水库E5标亮相,项目中全部使用哈希的水质仪表,并且首次在水库项目上监测氯离子指标,更好的为避免咸潮的影响提供数据依据。安恒在此次项目中投入了最高技术级别的力量,在青草沙水库通水前夕克服现场条件恶劣等重重困难,加紧调试,终于迎来了长江江心的优质原水。   安恒提供的水质自动监测系统   首次使用8810氯离子分析仪   安恒在水库加紧调试,哈希在金海水厂加紧做比对试验,有默契的、有条理的配合,为此次顺利切换通水提供了有效的水质监控数据,目前水质波动情况基本解除。安恒能为对上海市人民的饮水大计添砖加瓦真正体现了安恒对社会的一种责任,安恒人为此而自豪!   安恒公司将在青草沙水库水质自动监测系统项目、五号沟泵站、金海支线泵站、金海水厂等青草沙供水工程相关项目中一如既往的做好的工作,继续为社会贡献一份安恒的力量! 青草沙水库下游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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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size=18px][color=#ab1942][b]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b][/color][/size][size=15px](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size][align=center][b]第一章 总则[/b][/align][b][size=15px]  第一条[/size][/b][size=15px]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size][b][size=15px]  第二条[/size][/b][size=15px]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size][size=15px]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size][b][size=15px]  第三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size][size=15px]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size][b][size=15px]  第四条[/size][/b][size=15px]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size][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size][b]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size=15px]  第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size][b][size=15px]  第六条[/size][/b][size=15px]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size][b][size=15px]  第七条[/size][/b][size=15px]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size][b][size=15px]  第八条[/size][/b][size=15px]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size][size=15px]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size][size=15px]  (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size][size=15px]  (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size][size=15px]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size][size=15px]  (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size][b][size=15px]  第九条[/size][/b][size=15px] 资质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size][b][size=15px]  第十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size][b][size=15px]  第十一条[/size][/b][size=15px] 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size][size=15px]  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应当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对其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size][b][size=15px]  第十二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size][size=15px]  对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检测机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size][b][size=15px]  第十三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size][align=center][b]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b][/align][b][size=15px]  第十四条[/size][/b][size=15px]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size][b][size=15px]  第十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size][b][size=15px]  第十六条[/size][/b][size=15px] 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size][b][size=15px]  第十七条[/size][/b][size=15px]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size][b][size=15px]  第十八条[/size][/b][size=15px]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size][b][size=15px]  第十九条[/size][/b][size=15px]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size][size=15px]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size][b][size=15px]  第二十条[/size][/b][size=15px] 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size][b][size=15px]  第二十一条[/size][/b][size=15px]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size][size=15px]  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size][size=15px]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size][b][size=15px]  第二十二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size][b][size=15px]  第二十三条[/size][/b][size=15px]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size][b][size=15px]  第二十四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size][b][size=15px]  第二十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size][b][size=15px]  第二十六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size][b][size=15px]  第二十七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size][b][size=15px]  第二十八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size][b][size=15px]  第二十九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在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当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size][b][size=15px]  第三十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size][size=15px]  (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size][size=15px]  (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size][size=15px]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size][size=15px]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size][size=15px]  (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size][size=15px]  (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size][b][size=15px]  第三十一条[/size][/b][size=15px] 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size][size=15px]  (一)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size][size=15px]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size][size=15px]  (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size][size=15px]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size][align=center][b]第四章 监督管理[/b][/align][b][size=15px]  第三十二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size][b][size=15px]  第三十三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size][size=15px]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size][size=15px]  (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size][size=15px]  (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size][size=15px]  (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size][size=15px]  (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size][size=15px]  (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size][size=15px]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size][b][size=15px]  第三十四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size][b][size=15px]  第三十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标准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size][b][size=15px]  第三十六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机关和违法行为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size][b][size=15px]  第三十七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予以公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size][b][size=15px]  第三十八条[/size][/b][size=15px]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size][align=center][b]第五章 法律责任[/b][/align][b][size=15px]  第三十九条[/size][/b][size=15px]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b][size=15px]  第四十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size][b][size=15px]  第四十一条[/size][/b][size=15px]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b][size=15px]  第四十二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size][b][size=15px]  第四十三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size][b][size=15px]  第四十四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5px]  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size][b][size=15px]  第四十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size][size=15px]  (一)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size][size=15px]  (二)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size][size=15px]  (三)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size][size=15px]  (四)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size][size=15px]  (五)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size][size=15px]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size][size=15px]  (七)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size][size=15px]  (八)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size][size=15px]  (九)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size][b][size=15px]  第四十六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size][b][size=15px]  第四十七条[/size][/b][size=15px]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5px]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size][size=15px]  (二)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size][size=15px]  (三)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size][size=15px]  (四)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size][size=15px]  (五)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size][size=15px]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size][size=15px]  (七)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size][b][size=15px]  第四十八条[/size][/b][size=15px]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size][b][size=15px]  第四十九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5px]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size][size=15px]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size][size=15px]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size][size=15px]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size][size=15px]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size][color=#000000][b]第六章 附则[/b][/color][b][size=15px]  第五十条[/size][/b][size=15px]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size]来源自:实验室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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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IT-RVU-90SW(以下简称RVU90)水库动态监管遥测终端(RTU),用于水情测报、水库水雨情监测,水库大坝安全综合监测等应用场合,不仅可以监测水文数据(水位、雨量等),而且可监测大坝渗流、表面变形,坝体白蚁活动实时监控,以及大坝图像信息;采用GPRS网络传输,将站点实时数据传输至信息中心。 典型工程  重庆市中小水库动态监管系统  云南临沧水库动态监管系统  重庆荣昌水务局  重庆潼南水务局功能特点  数据采集:支持一路雨量计信号输入、一路水位计信号输入(浮子式/串行接口/模拟接口可选)、两路串口摄像头图像信息采集输入、一路量水堰计信号输入(串行/模拟接口可选)以及一路串行接口的白蚁检测仪输入;  工作模式:可设置自报模式、应答模式和混合模式  自报模式,RVU90只在需要进行远程数据编报时才开启通信模块进行通信,通信完成后设备进入低功耗模式;  应答模式,RVU90一直开启无线通信模块,随时应答远程信息中心查询操作。定时存储数据;  混合模式,既有自报模式的定时数据编报功能,又具有应答模式的随时应答中心的查询功能;  远程通讯功能:通过GPRS传输实时采集数据和图像采集数据  支持电源切断控制,在应答模式下具有长时间无通信重启功能,在自报模式和混合模式下,具有通信失败重启功能;  具有数据补招功能,当某些时候进行的数据通信后没有正常将数据编报到中心,则RVU90将再下次通信成功时刻将原先未编报的数据记录进行重新上报;  支持远程参数修改,在RVU90进行数据通信完成后,中心可回复请求额外通信命令,此时RVU将根据命令设定的时间延时关闭通信模块,以便顺利完成参数设置;  支持远程数据记录读取,操作方式同远程参数配置;  支持定时自报,水位加报,雨量加报功能,渗流加报以及白蚁检测加报;  支持人工录入功能:人工观测大坝表面变形数据,可人工置数录入,设备将立刻将人工置数录入数据传输至信息中心  支持自动对时功能;  存储功能:具有定时存储数据记录功能,可存储两年的综合数据,数据记录采用循环存储方式;太阳能充放电控制功能:内部集成20W控制器,满足绝大部分应用要求,如果需要使用更高的功率要求,则可外置控制;  人机界面:显示:128*64点阵液晶;按键:6个;功能:支持本地参数设置,本地采集数据显示,以及人工观测数据录入等;  防盗报警功能:RVU90具有密封箱开门报警、太阳能电池板拆除报警和雨量计拆除报警等功能,一旦这些集中放置设备被恶意侵入或拆除,RVU90立即将报警信息发送至信息中心,在第一时间通知相应的运行维护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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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IT-MCU系列大坝安全监测装置主要用于水库自动化监测,水库安全监测,大坝监测及其它水工建筑物、边坡、道路、矿山等工程的安全监测,可以实现变形监测、位移监测、压力监测、渗流监测等功能。  DIT-MCU系列大坝安全监测装置由密封机箱、DAU系列智能数据采集模块、电源模块、防雷模块、通信模块等组成,用于安全监测工程中各种类型监测仪器(传感器)的数据测量、存储和传输,适合于水工建筑物、高边坡、隧道、桥梁、道路等恶劣环境下长期使用。应用于大坝安全监测系统、中小水库自动化监测系统、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系统等。 产品应用  广西凤亭河水库  东方红水库  九坑河水库  西坑水库  黄岗水库  红花水库  当阳三星寺水库  高州水库  锦江水库  四川新店水库  唐山曹妃甸蓄水工程  山西赵家窑水库  深圳三洲田水库主要功能  多模式数据采集功能:根据上位机(组态软件或专用安全监测软件)的命令或外部条件实现不同模式的数据采集控制功能  按中央控制方式进行巡测或点测;  按自动控制方式进行巡测,起始测量时间和测量时间间隔可自由设定;  按特殊自控方式进行巡测,这是在上位机出现故障/通信线路中断或外部供电中断等情况下利用自备电源继续实现定时巡测,并自动存储数据。大容量存储功能:自带256kbytes的存储容量,可配容量高达512MSD存储卡,测量数据将根据存储策略自动存储,存储数据有掉电保护功能,通过通讯接口可以读出存储的历史数据记录;  多种通讯方式  支持RS485、RS232、以太网通信,采用标准MODBUS、MODBUSTCP通信协议,可接入无线通讯模块或电台,可实现基于GPRS/CDMA、超短波方式的数据传输;可实现与一些智能检测仪器的通讯,如静力水准仪等。  对时功能具有实时时钟模块,上位机可通过通讯网络对本装置进行对时,以保证整个安全监测系统时间的统一性。  后备电源功能  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此功能。装置内部可配高性能大容量的锂电池作为后备电源,在平常电池处于浮充状态,而在外部供电电源中断的情况下自动投入工作,以保证监测数据不因外部电源中断而出现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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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IT-RTU-80SW水雨情遥测终端用于水文遥测,水情监测,水库水雨情监测,气象监测等应用,可实时监测水位、雨量、风速风向、气温气压等水文气象信息。遥测终端可通过GPRS/CDMA、GSM、数传电台、近距离无线通信及有线连接等多种可选通信方式实现数据传输;提供键盘和LCD显示器,方便用户现场安装调试和设置参数;设备采用低功耗设计,可用于独立的直流供电系统(典型的为太阳能电池板和蓄电池组成),适用于交通、供电不便的遥测站。典型用户或工程  南海电排总站  佛山水利局  顺德水利局  北江流域管理局  松木山水库  四会水迳  景丰联围  勒流群控  中顺大围  竹溪水库  广西凤亭河水库  揭阳龙颈水库  紫金散滩水库  山西赵家窑水库  湖南黄石水库  深圳三洲田水库功能特点  监测量类型   雨量:翻斗式雨量计;  水位:可选浮子式水位计、投入式水位计、超声波水位计、气泡式水位计及电子水尺等类型;   风速风向仪;   气温气压计;  对需供电传感器提供12/24VDC可控制供电电源;  数据报送机制  定时自报:按设定的时段定时主动发送报文;   水位加报:水位超过设定阈值时立即加报;  雨量加报:在设定时间内检测到降雨则进行雨量加报;  召测: 查询应答模式;  综合模式:综合自报及召测模式;  数据存储   数据保存功能,运行参数和一定时段的实时数据保存于非易失性存储器中;满足水文资料完整性要求,至少可存储2年的原始水情数据;  通信接口   RS232/RS485接口对外提供可控12VDC电源,为相应的通信设备(如DTU、数传电台)提供电源;  人机接口   友好的人机界面,提供LCD面板和操作按键,LCD电源可控,以保证尽量降低功耗。实时显示当前实测数据,实时时间、电源信息等;现场参数包括站点编号(站址)、传感器参数、存储参数、通信接口参数、报送机制等参数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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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工程质量相关的耗材

  • 实验室气路工程 实验室色谱气路 原子荧光气路工程 ICP管道设计施工
    实验室气路工程 实验室色谱气路 原子荧光气路工程 ICP管道设计施工实验室气路工程 色谱气路工程 原子吸收气路工程 实验室气路设计施工集中供气系统的设计(1) 通过气瓶和输送管道将载气输送给仪器,在气瓶出口装有单向阀,可避免更换气瓶时有空气和水分混入,另外在一端安装泄压开关球阀,将多余的空气和水分排放后再接入仪器管道,保证仪器用气的纯度。(2) 集中供气系统采用二级减压保证压力的稳定,采用二级减压的方式,一是,经过第一级减压后,干路压力比气瓶压力大大降低,起到了缓冲管道压力的作用,提高了用气的安全,降低了应用的风险,二是保证仪器供气入口压力的稳定,降低了因为气体压力波动而引起的测量误差,保证了仪器使用的稳定性。 (3) 由于实验室有些仪器需要使用易燃气体,如甲烷,乙炔,氢气,做这易燃气体的管路时,应注意管路尽量短,减少中间接头的连接,同时,气瓶一定装入防爆气瓶柜内,气瓶输出端接回火器,可阻止火焰回流气瓶引起的爆炸,防爆气瓶柜顶端应有连接到室外的通风排气口,且有泄漏报警装置,一旦泄漏能及时报警并将气体排到室外。四、安装注意事项(1) 管径为1/8的管路很细且特软,安装后不直,很不美观,建议管径为1/8的全部换成1/4,在二级减压器末端加一变径就可以了。(2) 氮气,氩气,压缩空气,氦气,甲烷,氧气的已经减压器压力表量程为0—25Mpa,二级减压器为0—1.6 Mpa。乙炔一级减压器量程为0—4 Mpa,二级减压器为0—0.25 Mpa. (3) 氮气,氩气,压缩空气,氦气,氧气钢瓶接头共用氢气钢瓶接头分两种,一是正转钢瓶接头,另一是反转。大气瓶用的是反转,小气瓶用的是正转。 (4) 气体管路每隔1.5m设一管子固定件弯曲处及阀门两端都应设固定件。 (5) 气体管路应沿墙明设,以便安装维护。南京科航实验仪器有限公司,专业从事气体管路设计及安装服务,包括实验室气体管路、高纯气体管路、特种气体管路及压力管道及压力容器的安装及报检、液态储罐安装有报检、真空管道安装及报检、卫生级食品安装、医院供气系统等项目。 为客户提供从技术咨询、整体规划、系统设计、设备选型、项目安装、系统检测及调试运行的整套工程技术服务。
  • 实验室气路工程 色谱气路工程 原子吸收气路工程 实验室气路设计施工
    实验室气路工程 色谱气路工程 原子吸收气路工程 实验室气路设计施工集中供气系统的设计(1) 通过气瓶和输送管道将载气输送给仪器,在气瓶出口装有单向阀,可避免更换气瓶时有空气和水分混入,另外在一端安装泄压开关球阀,将多余的空气和水分排放后再接入仪器管道,保证仪器用气的纯度。(2) 集中供气系统采用二级减压保证压力的稳定,采用二级减压的方式,一是,经过第一级减压后,干路压力比气瓶压力大大降低,起到了缓冲管道压力的作用,提高了用气的安全,降低了应用的风险,二是保证仪器供气入口压力的稳定,降低了因为气体压力波动而引起的测量误差,保证了仪器使用的稳定性。 (3) 由于实验室有些仪器需要使用易燃气体,如甲烷,乙炔,氢气,做这易燃气体的管路时,应注意管路尽量短,减少中间接头的连接,同时,气瓶一定装入防爆气瓶柜内,气瓶输出端接回火器,可阻止火焰回流气瓶引起的爆炸,防爆气瓶柜顶端应有连接到室外的通风排气口,且有泄漏报警装置,一旦泄漏能及时报警并将气体排到室外。四、安装注意事项(1) 管径为1/8的管路很细且特软,安装后不直,很不美观,建议管径为1/8的全部换成1/4,在二级减压器末端加一变径就可以了。(2) 氮气,氩气,压缩空气,氦气,甲烷,氧气的已经减压器压力表量程为0—25Mpa,二级减压器为0—1.6 Mpa。乙炔一级减压器量程为0—4 Mpa,二级减压器为0—0.25 Mpa. (3) 氮气,氩气,压缩空气,氦气,氧气钢瓶接头共用氢气钢瓶接头分两种,一是正转钢瓶接头,另一是反转。大气瓶用的是反转,小气瓶用的是正转。(4) 气体管路每隔1.5m设一管子固定件弯曲处及阀门两端都应设固定件。 (5) 气体管路应沿墙明设,以便安装维护。南京科航实验仪器有限公司,专业从事气体管路设计及安装服务,包括实验室气体管路、高纯气体管路、特种气体管路及压力管道及压力容器的安装及报检、液态储罐安装有报检、真空管道安装及报检、卫生级食品安装、医院供气系统等项目。 为客户提供从技术咨询、整体规划、系统设计、设备选型、项目安装、系统检测及调试运行的整套工程技术服务。
  • 实验室色谱气路工程 气路管件阀门 气体管道安装 实验室气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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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工程质量相关的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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