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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事业单位相关的资讯

  • 财政部科技部:科学事业单位不得从事股票期货等投资
    新华社北京1月14日专电(记者韩洁、徐蕊)记者14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会同科技部联合修订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制度进一步强化了科学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并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了严格限制,严禁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我国原《财务制度》是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于1997年3月25日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近年来,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部分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据了解,新制度在现有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框架内,增设了“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和“财务监督”两章,增加了三十二条,共分十三章八十五条。   财政部教科文司和科技部条件财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基本维持了原有的制度框架和结构,但根据财政改革和科技事业发展的要求,大大充实和完善了有关内容,同时废止了一些不合时宜的规定。   此外,进一步强化了科学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更加突出了其社会功能定位,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了严格限制。突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大幅增加了管理方面的内容。
  • 重磅: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申请购置200万元以上单台(套)仪器有新规!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0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切实改善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的科研条件,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对《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 政 部2021年6月29日  附件《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改善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的科研条件,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  (一)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强化规划约束,立足专项定位及科研工作实际,区分轻重缓急,量力而行,切实解决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面临的紧迫、重大需求。  (二)统筹资源,共享共用。强化顶层设计,盘活存量资源,有效调控增量资源,做好与其他资金的统筹衔接,实现开放共享,切实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三)专款专用,规范管理。强化法人责任,专项资金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防范风险,切实确保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  (四)突出绩效,激励约束。强化绩效意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严格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连续使用15年以上、且已不能适应科研工作需要的科研用房及科研辅助设施的维修改造。高盐、高湿、高寒、高海拔等特殊条件下的科研用房及科研辅助设施,可适当放宽使用年限。  (二)水、暖、电、气等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  (三)直接为科研工作服务的科学仪器设备、文献资料(含电子图书等)购置。  (四)利用成熟技术,自主研制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或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研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厉行节约,用于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中所发生的材料费、设备或文献购置费、劳务费、水电动力费、设计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以及其他在项目执行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纳入预算项目库,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项目单位应当做实做细项目储备,对申请拟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按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论证、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等工作。对于需要分年支出的项目,应当根据年度资金支付需要,合理编制分年支出计划。  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按照“先评审后入库”的原则,组织开展预算评审和事前绩效评估。将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并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  财政部对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统一纳入预算项目库。根据管理需要,财政部可以对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组织开展再评审。  第六条 申请购置单台(套)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仪器设备,应当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财政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确定并下达项目预算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时间及时将项目预算批复所属项目单位。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剂的,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报批。  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及时跟踪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指导督促项目单位采取合理措施加快执行进度。  第十条 项目结束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确认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制度对专项资金收入、支出、费用、形成的资产等进行会计核算,纳入单位决算和政府财务报告,统一编报。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资产配置管理,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应当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开放职责,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最大限度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共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对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共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开放共享情况作为项目预算评审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设定项目绩效指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按要求开展年度绩效自评。主管部门每5年对专项资金整体实施效果开展一次部门评价。财政部根据需要开展财政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按照规定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审核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财政部关于的补充通知》(财科教〔2016〕21号)同时废止。
  • 财政部发文:事关高校、科研事业单位 加强成本核算
    为建立健全政府成本核算指引体系,规范高等学校和科学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高校院所)成本核算工作,近日,财政部制定印发了《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高等学校》(财会〔2022〕26号,以下简称《高校指引》)和《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科学事业单位》(财会〔2022〕27号,以下简称《科研单位指引》)。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两个具体指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两个具体指引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和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国家对高等教育、科研经费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强,有关各方对推进高校院所成本核算工作的要求越来越迫切,高校院所出于事业发展需要开展成本核算工作的需求也与日俱增。在相关制度基础方面,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施后,权责发生制下的财务会计信息为开展成本核算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2019年我部制定出台的《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以下简称《基本指引》)为高校院所开展成本核算工作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方法,2021年出台的《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指引》)也为高校院所成本核算提供了经验和借鉴。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制定出台两个具体指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是深入推进政府会计改革的需要。《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提出,“条件成熟时,推行政府成本会计,规定政府运行成本归集和分摊方法等,反映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支出等财务信息。”2022年1月,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明确提出,“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随后财政部陆续修订发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教〔2022〕166号)再次对高校院所提出成本核算方面的要求。因此,制定出台两个具体指引,是深入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成本核算指引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相关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范高校院所成本核算的迫切需求。  二是服务高校院所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需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要求从运行成本等方面衡量部门和单位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效果,从成本等方面衡量政策和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效果。特别是我部2021年印发的《中央部门项目支出核心绩效目标和指标设置及取值指引(试行)》(财预〔2021〕101号),将成本指标提升为一级指标,并设置了经济成本指标等二级指标。经了解,目前财政、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均对高校院所单位整体、科研项目经费等方面的绩效管理提出要求。因此,出台两个具体指引,有利于规范高校院所成本核算,反映各项经济成本,为完善高校院所绩效管理体系提供成本信息支撑。  三是提升高校院所内部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的需要。高校院所作为事业单位需要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高校院所及其内部机构在收入基本稳定的情况下,需要以成本信息为抓手,量入为出,将成本总量和结构控制在合理水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规定,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激励高校院所加强成本控制。开展成本核算有助于高校院所找到资源耗费的主要环节,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成本管理活动,更科学地服务流程优化、项目取舍、资产购置等决策事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四是合理配置高校院所教育资源和确定相关成本补偿标准的需要。在科技成果管理和转化应用方面,高校院所加强成本核算将有助于确定科技成果的投入成本,为科技成果的转化、走向市场提供价值参考,为定价和成本补偿提供更科学的依据。在高等教育资源配置方面,以学费收取为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强调,要加强高校教育培养成本调查,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成本核算,完整准确记录并核算教育培养成本。在科学事业单位对外承接服务定价方面,《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要求科学事业单位积极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面向社会承接技术服务工作。开展成本核算有利于科学事业单位合理确定服务定价,在弥补本单位运行成本的同时促进科研设施共用共享,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同时,也为科学事业单位对外承接横向项目的成本补偿提供参考。  问:成本核算指引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是什么关系?具体指引在成本核算指引体系中的作用是什么?  答:第一,成本核算指引(包括基本指引和具体指引)是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成本核算是政府财务会计的延伸,是对财务会计信息的综合应用。单位应当以权责发生制财务会计数据为基础进行成本核算,财务会计有关明细科目设置和辅助核算应当满足成本核算的需要。如高等学校“业务活动费用”的明细科目设置应当与教学等活动的成本项目相衔接。  第二,基本指引为具体指引的制定提供了基本遵循。《基本指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业事业单位(如医院、高等学校、科学事业单位)的成本核算具体指引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指引制定。”具体指引在遵循《基本指引》基础上,分别就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开展成本核算通用的内容作出规定。  第三,具体指引为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开展成本核算提供了制度依据。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成本核算指引,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结合行业特点对具体指引进行细化,进一步提高具体指引的可操作性。如国家卫生健康委已在行业原有成本核算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医院指引》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相关规范文件。单位应当在遵循基本指引、具体指引和主管部门规范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具体核算办法或细则,进一步明确成本核算流程和相关工作要求,强化业财融合,有效推进成本核算工作落地。  因此,基本指引、具体指引、主管部门规范文件、单位核算办法等构成了成本核算指引体系。基本指引是成本核算技术层面的顶层设计,具体指引处于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主管部门规范文件和单位核算办法是基本指引和具体指引配套的贯彻实施文件。其中,基本指引和具体指引属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组成内容,由财政部制定发布。  问:两个具体指引起草发布经历了哪些过程?对各方反馈意见是如何采纳吸收的?  答:为做好两个具体指引的制定工作,我们在2020年初分别设立研究课题,在课题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组建专家组,围绕高校院所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范围和成本项目、成本归集和分配程序等问题开展深入研究,形成了具体指引讨论稿。自2021年11月以来,我们先后就两个讨论稿向有关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2022年上半年,我们先后印发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高等学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2〕15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科学事业单位(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2〕16号),面向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地方财政厅(局)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的同时,我们分别委托三家高等学校和三家科学事业单位开展模拟测试工作,进一步论证两个具体指引的可行性,并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各有关方面积极反馈,截至2022年8月底,我们收到64份关于《高校指引》的反馈意见,其中,11份表示无不同意见,其余53份共提出了343条具体意见;收到74份关于《科研单位指引》的反馈意见,其中,26份表示无不同意见,其余48份共提出了238条具体意见。反馈意见总体上认可两个具体指引的框架和内容,认为两个具体指引的印发非常有必要,有利于规范高校院所成本核算工作,为提升高校院所内部管理水平、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合理配置资源和确定相关成本补偿标准提供有效支撑。绝大部分反馈意见认为两个具体指引在内容上充分考虑了高校院所的实际情况,基本能够满足其成本核算需要,特别是六家模拟测试单位对两个具体指引的可操作性给予了肯定。我们对反馈意见一一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根据反馈意见对《高校指引》中的适用范围、成本核算与相关管理工作的衔接、成本核算与财务会计的衔接、成本核算周期、科研活动成本核算、对外成本报告内容及公开要求、学科成本对象设置、学生教学成本交互分配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对《科研单位指引》中成本核算与财务会计的衔接、“科研团队”的名称、不同业务活动的部门划分、成本核算周期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其中,对于部分未完全采纳的意见,我们与有关各方进行了沟通,形成了共识;对于涉及两个具体指引实施方面的意见建议,我们拟在下一步相关工作中予以考虑。  问:制定两个具体指引主要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制定两个具体指引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制定。两个具体指引的制定应当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政府会计改革方案的部署,遵循《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在体例结构、基本概念、核算原则、方法等方面与《基本指引》保持一致。  二是立足成本核算现状。高校院所成本核算尚处于起步阶段,基础较为薄弱。两个具体指引立足高校院所成本核算现状,重点解决大量高校院所尚未开展成本核算的问题,通过简单易行、可操作的步骤及方法迈出“从零到一”的一步。  三是紧密结合会计核算。两个具体指引作为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的组成内容,在数据基础、成本项目的设置等方面与财务会计核算相衔接,确保数据的同源性和一致性,提高相关内容的可操作性。  问:两个具体指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两个具体指引根据《基本指引》制定,在体例结构上基本保持一致,共包括6章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成本核算相关概念的定义、成本信息需求、会计数据基础、组织管理、成本核算步骤、成本核算周期和其他要求。  第二章为成本核算对象,主要规定高校院所确定成本核算对象的原则、有关具体成本核算对象等。  第三章为成本范围和成本项目,主要规定高校院所成本范围和成本项目的设置要求、成本项目与财务会计信息的关系、业务活动的成本项目等。  第四章为业务活动成本归集和分配,主要规定业务活动成本核算的基本方法、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的分类和成本归集与分配流程等一般要求。《高校指引》规范了院系教学成本、学生教学成本、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流程和方法;《科研单位指引》规范了部门科研成本、科研项目成本、非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流程和方法。  第五章为成本报告,主要规定成本报告的定义、分类、内容、编制要求等。  第六章为附则,主要规定与具体指引相关的部门和单位的权限及具体指引的解释权和生效日期等。  问:两个具体指引适用于哪些单位?  答:《高校指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且开展成本核算工作的高等学校,与《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保持一致。对于其他相关单位是否适用《高校指引》,有关考虑如下:一是对于高等学校下设的独立法人单位,开展高等学校教学活动的(如独立学院、研究院等),可以参照《高校指引》单独开展成本核算,其相关成本不并入高等学校;不涉及高等学校教学职能的(如高等学校下设的中小学、幼儿园等),不适用《高校指引》。二是对于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高等学校、科学事业单位等其他相关单位开展高等学校教学活动的,考虑到其存在高等学校教学成本信息需求,可参照执行《高校指引》。三是对于高等学校下设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不涉及高等学校业务活动的,相关财务会计问题已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中进行规范。按照《高校指引》与财务会计保持衔接的原则,应当将此类单位的相关成本纳入高等学校整体成本范围,不再纳入教学等业务活动成本范围。四是对于中等职业学校,可参照执行《高校指引》。  《科研单位指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且开展成本核算工作的各级各类科学事业单位。高等学校、公立医院等其他事业单位开展科研活动成本核算的,可以结合本单位特点和管理需要参照《科研单位指引》执行。  问:两个具体指引规范了哪些成本核算对象?  答:《高校指引》聚焦于高等学校教学活动,对其成本核算进行详细规范,具体包括院系和学生两类教学活动成本核算对象。此外,对于高等学校科研活动的成本核算,应当参照《科研单位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  科研活动是科学事业单位的主要业务活动,在单位内部管理和外部评价等方面均有较强的成本核算需求,《科研单位指引》重点对部门科研成本、科研项目成本等科研活动成本核算作出详细规定。技术、学术、科普和试制产品等非科研活动在科学事业单位中占比相对较低,且其核算流程和方法与科研活动基本一致,因此,科学事业单位技术、学术、科普和试制产品等非科研活动成本核算,可参照科研活动成本核算相关要求执行。此外,对于科学事业单位教学活动成本核算,应当参照《高校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  问:两个具体指引对于业务活动成本归集和分配的流程是如何规范的?  答:《高校指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将教学活动成本归集分配到院系,形成院系教学成本,再进一步分配计算学生教学成本。其中,学生教学成本的核算流程规范如下:一是以专业成本为基础,进一步核算其他维度的学生教学成本。按照教育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高等学校按学科门类、专业类(一级学科)、专业划分学科和专业。因此,各学历层次的专业成本可作为学生教学成本的基础,学科、学历成本等可通过将相关专业成本叠加计算取得。二是高等学校应当在分别核算直接教学成本和支持成本的基础上计算学生教学成本。当各院系互相为其他院系的学生提供教学服务时,需要考虑进行成本交互分配。支持成本因其不受教学活动影响无需进行交互分配,直接教学成本通过核算课程或学分成本解决跨院系开展教学活动的成本交互分配问题,按此分别核算的思路更加清晰,更具操作性。三是在核算直接教学成本时,高等学校可以选择将院系教学成本分配至课程或学分,进一步按照不同类型学生修习课程或学分情况形成直接教学成本,实现了跨院系开展教学活动的成本交互分配,也为高等学校成本对象的扩展保持了灵活性,如便于进一步获取学分、年级等更多维度成本信息。  《科研单位指引》对科研项目提供了两种成本核算路径:一是对于项目管理较好、基础信息完备的科学事业单位,以及多个科研业务部门共同研究的科研项目,一般应当将科研项目作为成本核算对象,直接计算科研项目成本。二是对于不具备直接计算科研项目成本条件的,应当将科研活动成本归集分配到科研业务部门,形成部门科研成本,再进一步分配计算科研项目成本。科学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管理情况选择合适的核算路径。  问:关于两个具体指引,下一步还有哪些工作要做?  答:为确保两个具体指引的高质量实施,下一步,我们将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宣传培训,促进高校院所增强成本核算意识,掌握成本核算要求,积极开展成本核算工作。二是组织编写高等学校、科学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应用案例,通过示例指导高校院所开展成本核算。三是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规范文件,明确成本报表格式,指导高校院所制定成本核算办法,扎实推进成本核算工作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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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帖】事业单位将全面实行聘用制

    事业单位将全面实行聘用制 实行绩效工资制,改革财政投入体制 2009年06月12日12:17 来源:《中国青年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11日下午在中国政府网与网民在线交流时表示,事业单位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将有4项配套改革:  一是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过去都是“铁饭碗”,以后要全面实行聘用制,许多事业单位还有编外人员,在一个单位到底使用什么样的人事制度,这个制度要规范。  二是工资制度改革。现在大家都知道基本工资制度已经改革了,但是按照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规划,还要实行绩效工资制。绩效工资已经在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中陆续开展,其他单位也要陆续开展。  三是财政投入体制改革。根据大的3类、小的3类分别情况,通过不同的投入机制,既保证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又使人员福利得到保障。  四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在科学分类基础上和这些改革配套进行的。“如果没有人事制度改革,什么关系都搞不清楚就谈不上养老保险怎么改革。如果没有工资制度改革,配发养老金的基数是什么,也谈不上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没有财政投入体制的改革,也不知道资金来源到底是什么配置,这几项改革是相互联系的。”胡晓义说。针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胡晓义表示,这一改革绝不是为财政甩包袱,大幅度降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也是没有根据的。  “今年春天有一些误传和误解,一是认为事业单位改革是为了财政甩包袱,二是认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大幅度降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水平。”胡晓义说,“我可以非常负责任地说,这都是误解。无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从来没有削减事业单位投入的安排,只是说根据事业单位科学分类的要求,科学调整投入机制。所以说,为了财政甩包袱,要大幅度降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都是没有根据的。”  胡晓义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个综合配套的改革。事业单位的分类是整个改革的前提,现在分类正在进行。  胡晓义分析说:“事业单位是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一直延续下来的,但随着发展,它的门类越来越庞杂。按照新的分类方法,有一部分事业单位实际在从事行政执行功能,它应该算作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基本上是行政机关的执行单位。还有一批事业单位已经在市场经济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际上是企业性质,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则,它应该纳入到企业一类。真正的事业单位是从事公益性服务的单位,当然根据执行公益性功能程度的不同,还可以分成几小类。”(记者刘声)

  • 事业单位改革,各级环境监测站何去何从?

    中共中央、国务院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近日全文发布。意见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种。其中,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划归或转为行政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转为企业;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保留事业单位的身份,强化公益属性,逐步取消行政级别。整个改革将于2020年前完成。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环保等公益服务是民生的基本内容,虽然叫法各异,但各国都需要一定组织来承担提供公益服务的重要职能。在中国,由于特殊的历史和体制根源,事业单位这个概念显得异常庞杂,特别是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化管理框架还没有从根儿上打破,导致大量事业单位活力不足,普遍存在人浮于事、机构臃肿、效能低下、公益服务供给不足且质量不高等问题,既满足不了大众需求,也无法迎接市场挑战,亟须改革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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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GE医疗集团生命科学事业部内部消息,牟一萍女士于2012年6月5日正式担任GE医疗集团生命科学事业部(GE Healthcare Life Science)的中国区总经理(China Country Manager)。想起之前牟总离开Agilent时的致用户信,曾感动于牟总“十年任职期间,对客户,我做到尽心尽力;对公司和员工,我做到尽职尽责;对工作,我追求尽善尽美和“一年是一次吸收,十年是一份信任;一年是一次掌声,十年是一片喝彩;一年是一颗大树,十年是一片森林;一年是一段助跑,十年是一次飞跃;一年是一次挑战,十年是一次登顶。新事业,新高度,新起点,新挑战,新舞台,空间无限,美好无限,都从现在开始!祝福牟总!您有什么想法想表达,欢迎您前来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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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启点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建设一个无现金、去卡化管理系统为目的。随着机器视觉技术的不断进步,人脸识别技术已日趋成熟,深圳市启点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的“人脸识别食堂消费管理系统”,它具有识别速度快、识别准确度高、免接触、防盗刷、无损耗、技术先进、系统扩展性好是非常适合机关企事业内部食堂和学校食堂。 人脸识别消费机 面部一照消费成功。人脸消费机采用先进人脸取代传统的现金、票证、纸卡等,用计算机智能管理手段提高使用单位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适用于学校、单位、工厂、宾馆、酒店、俱乐部、会所、商场等餐厅、食堂、停车场及各类人脸系统管理。即用人脸实现就餐管理功能。可靠的质量保证及完善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保障体系让您更加放心。 人脸消费机功能特点 独特的脱机联网方式 结合人脸识别的优越性能,每台人脸识别就餐机工作时与电脑可脱机消费,使数据自带双存储备份功能,保证了数据的完整性安全性,避免了因为硬件等原因而出现的掉数据现象,从而给客户造成较大的经济影响。 启点食堂人脸识别消费机产品介绍: 1、专业性:企业型启点F系列人脸识别消费系统,专门针对企业级用户的消费应用而设计,将新 Face Image+ V4.0 人脸识别算法配合强大的DSP处理器,实现脱机使用,系统长期工作稳定。同时,通过专利设计的“多光源人脸识别”技术与高性能DSP处理器的完美结合,分析人脸特征作为身份识别的依据,提供准确的人员通行权限/消费记录。 2、技术先进:采取独特的 Face Image+ V4.0 新人脸识别算法,结合“多光源人脸识别”先进技术和高性能DSP处理器,识别精度更高,识别速度更快 ,真正适应室外环境全球真正意义上能在室外工作的人脸识别产品,具备光线适应能力;同时,不受种族肤色及性别的影响,不受面部表情,胡须和发型等变化的影响24小时不间断工作采用完全对人体无伤害的不可见辅助光源技术,白天黑夜都能良好识别,24小时不间断工作稳定性高,低耗节能采用高性能、低功耗 DSP处理器,完全脱机操作,系统经过长期运行检测,工作稳定。同时,设备支持自动休眠模式,环保节能操作简单,界面人性化 二、人脸消费机功能介绍1、 技术先进:采用了人脸识别、语音合成等先进技术,使产品更人性化 应用便捷: 2、无须刷卡,只要站在相机前即可自动识别,识别速度小于1秒 安全卫生:免接触,不用担心传染病菌 准确性高: 3、准确度超过99.95%,不受表情、胡须、帽子、眼镜等影响 计价: 4、支持多级帐户,关联帐户,阶梯定价,按月、按餐限次消费等 扩展性好: 5、支持网络布局,多设备,多食堂数据同步 安全性强:双缓存保障数据准确,每餐自动备份数据,每日数据自动云端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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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华擎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为乳业、药业、煤炭、冶金、电力、石化、水泥、科研院校、煤燃烧、微纳米科学领域提供综合性解决方案,为全国各大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提供先进的科学仪器,为祖国科学事业的腾飞贡献一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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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事业单位相关的耗材

  • 61418250 6.1418.250瑞士万通 夹套滴定杯50-150ml
    产品型号:61418250 6.1418.250上海百哲仪器主打产品有自动电位滴定仪、KF 微量水分滴定仪、离子色谱仪、伏安极谱仪。我公司以‘专注仪器,用心服务’为核心价值理念,一切以客户需求为中心,广泛地服务于华东地区科研院所、制药、表面处理(电镀、半导体、光伏)、石化、环保、食品等各企事业单位;而且与Thermofisher 尼高力红外光谱、英国Elga超纯水系统、奥地利 密度计、微波消解仪等品牌国内团队建立了广泛的业务联系及合作。是瑞士万通Metrohm华东地区特约经销商,特约售后服务商。上海百哲仪器有限公司秉承瑞士万通的一贯精神:实事求是,一丝不苟,以用户的需求为依归,为用户提供全面的、有效的离子分析方法。
  • 61415310 6.1415.310瑞士万通 滴定杯70-200ML
    产品型号:61415310 6.1415.310外直径(mm)78容量(mL)70 ... 200材料Clear glass高度(mm)80上海百哲仪器主打产品有自动电位滴定仪、KF 微量水分滴定仪、离子色谱仪、伏安极谱仪。我公司以‘专注仪器,用心服务’为核心价值理念,一切以客户需求为中心,广泛地服务于华东地区科研院所、制药、表面处理(电镀、半导体、光伏)、石化、环保、食品等各企事业单位;而且与Thermofisher 尼高力红外光谱、英国Elga超纯水系统、奥地利 密度计、微波消解仪等品牌国内团队建立了广泛的业务联系及合作。是瑞士万通Metrohm华东地区特约经销商,特约售后服务商。上海百哲仪器有限公司秉承瑞士万通的一贯精神:实事求是,一丝不苟,以用户的需求为依归,为用户提供全面的、有效的离子分析方法。
  • 61562120 6.1562.120 瑞士万通 10ml进样环
    产品型号:61562120 6.1562.120上海百哲仪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成立,具备强有力的技术服务团队,快速响应客户需求,并针对客户现有问题给出经济实惠的解决方案。经典的自动电位滴定仪包括了吸液、加液、配液、排液、清洗等样品制备、处理和分析滴定、结果计算、数据管理等分析的全过程,不仅仅解除了繁重的体力劳动,节省了时间,而且将电位滴定分析的重复性、准确性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我公司以‘专注仪器,用心服务’为核心价值理念,一切以客户需求为中心,广泛地服务于华东地区科研院所、制药、表面处理(电镀、半导体、光伏)、石化、环保、食品等各企事业单位;而且与Thermofisher 尼高力红外光谱、英国Elga超纯水系统、奥地利 密度计、微波消解仪等品牌国内团队建立了广泛的业务联系及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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