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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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监测报告常见问题
    一、环境监测报告是什么 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生物学、物理学及公共卫生学等方法,间断或连续地测定代表环境质量的指标数据,监视环境质量变化的过程。 环境监测的目的是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为环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环境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环境监测可按其监测对象、监测性质、监测目的等分类。按监测对象可分为水质监测、空气和废气监测、土壤监测、固体废物监测、生物污染监测、声环境监测和辐射监测等。其中,水质监测是指对水环境(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近海海水)、工农业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等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按监测性质分类,可分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按监测目的分类,可分为监视性监测、研究性监测、特定目的监测,如污染事故监测、考核验证监测、咨询服务监测等。 环境监测报告是指具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按照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运用物理、化学、生物、遥感等技术,对各环境要素的状况、污染物排放状况做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后得出的数据报告和书面结论。根据《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环办〔2011〕66号),环境监测报告是认定被检查人是否违法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必要证据,因此在行政执法中举足轻重。二、被检查人如何对待环境监测报告 环境监测报告在证据类别中属“鉴定意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据须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实践中,被检查人很少对监测报告提出质疑。原因有二,一是被检查人不敢得罪生态环境行政部门。环境监测报告是生态环境行政部门下属机构环境监测站或由其委托的第三方社会化监测单位出具,报告结论代表了生态环境行政部门的意见;二是被检查人很多并非环境专业机构和人员,无法识别监测报告中存在的问题,无法提出质疑。所以,实践中,在处罚金额不大的情况下,很多被检查人不会对监测报告提出质疑,而是选择认罚。但如果处罚金额大,被检查人可能不得不行使听证权、复议权和诉讼权。 2019年笔者代理了东莞首例按日计罚听证案。笔者代理的东莞某公司因废水多次超标被处罚多次,但此前的处罚因金额不大,该公司均认罚。2019年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发现该公司连续超标,拟对该公司按日计罚660万元。如果该公司继续认罚就意味着该公司面临破产,该公司犹豫再三最终决定申请听证并委托笔者参加听证。笔者研究案情后发现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拟按日计罚依据的《环境监测报告》存在问题,提出本案不应按日计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采纳了笔者的意见,将按日计罚660万元改为按次处罚60万元。 在海南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诉海南省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纠纷案中,2014年6月16日儋州环保局依据海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琼环监字[2013]第153号《监测报告》对桑德水务公司作出47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77719元。桑德水务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47号处罚决定。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儋州环保局未能提供采样记录或采样过程等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其采样程序合法,进而无法证明送检样品的真实性,直接影响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因此,儋州环保局在没有收集确凿证据证实样品来源真实可靠的情况下,仅以海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153号《监测报告》认定桑德水务公司超标排放废水,主要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判决撤销47号处罚决定。儋州环保局不服,上诉至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由于153号《监测报告》的取样程序违法,不能作为认定桑德水务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事实的主要证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案例均针对环境监测报告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并得到支持,但这样的案例在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非常少见。三、环境监测报告常见问题 如上所述,环境监测对象有水质、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声环境、辐射等。生态环境部针对不同的监测对象先后颁布了多个监测技术规范、如污水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等等。本文仅以最常见的污水监测为例,探析环境监测报告中的常见问题。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无相应资质 环境监测机构及监测人员具备相应资质是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准确可靠的基础,也是环境监测报告具有合法性的前提。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条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第二条、第十二条规定,环境监测报告必须是由经国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考核认证,取得上岗合格证的监测人员作出。即环境监测机构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资质),环境监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在笔者代理的东莞某公司诉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诉讼案件中,关于资质问题,笔者发现问题还不少。如,有的监测人员的《校准/检验检测能力证》没有载明发证日期;有的虽载明发证日期但已过期;而更多的是监测人员的证件并非广东计量协会颁发,而是监测机构自己颁发。这样的监测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监测点位或采样点不合法 从不同的监测点位对污染物取样,监测结果一般会不同,甚至差异很大。因此,为保证监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需对监测点位作出规范。以污水监测点位为例,根据《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应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如车间有预处理设施的,应在预处理设施的出水口设置监测点位;如对污水实行集中预处理,则在集中预处理设施的出水口设置监测点位。现场采取水样也应遵循该原则。在吴川市裕邦皮革有限公司(下称“裕邦公司”)诉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诉讼再审案中(案号:[2020]粤行申60号),广东高院查明2018年5月7日茂名环保监测站工作人员取样时因无法在车间或者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就在废水排放口之前的废水收集池取样,因此,认定茂名环保监测站的取样地点不合法。3.采样方式采样频次不合法 采样方式主要有瞬时采样和混合采样两种。《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第6.3.2条规定,当排污单位的生产工艺过程连续且稳定,有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行,其污水能稳定排放的(浓度变化不超过10%),瞬时水样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可用瞬时水样的浓度代表采样时间段内的采样浓度。混合采样又包括等时混合水样和等比例混合水样两种。当污水流量变化小于平均流量的20%,污染物浓度基本稳定时,可采集等时混合水样。当污水的流量、浓度甚至组分都有明显变化,可采集等比例混合水样。 关于采样频次,《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第6.3.2条规定,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相关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等对采样频次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如未明确采样频次的,按照生产周期确定采样频次。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采样时间间隔应不小于2h;生产周期大于8h,采样时间间隔应不小于4h;每个生产周期内采样频次应不少于3次。 在上述裕邦公司诉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诉讼再审案中,争议焦点之一就是该案瞬时采样是否合法的问题。广东高院认为,执法监测采瞬时样是有前提条件的,需要证明排污单位的污水稳定排放。在本院组织的听证调查中,湛江市生态环境局主张执法监测通常都采瞬时样而无须判断被检查人的废水是否稳定排放,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对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作出的环办水体函〔2019〕503号《关于医疗废水监督性监测采样频次和分析方法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第3点“《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规定:‘排污单位如有污水处理设施并能正常运转使污水能稳定排放,则污染物排放曲线比较平稳,监督监测可以采瞬时样’。”据此,认定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违法。4.样品采集过程不合法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第6.5条规定了样品采集程序,主要有:采样前要认真检查采样器具、样品容器及其瓶塞(盖)是否完好。注意用于微生物等组分测试的样品容器在采样前应保证包装完整,避免采样前造成容器污染。 采样前先用水样荡涤采样容器和样品容器2~3次。 对不同的监测项目选用的容器材质、加入的保存剂及其用量、保存期限和采集的水样体积等对照监测方案采集样品。 采样完成后应在每个样品容器上贴上标签,标签内容包括样品编号或名称、采样日期和时间、监测项目名称等,同步填写现场记录。 在笔者代理的东莞某公司诉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多宗行政诉讼案中,监测机构采样存在多个违法行为,主要有:没有按规定冲洗采样容器、没有按规定单独定容采样、没有按规定取足采样量、没有按规定加入保存剂、没有在每个样品瓶上按规定内容贴标签、没有按规定进行样品交接、甚至现场采样人没有持证采样,等等。5.样品交接不合法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第7.2条规定,样品交接现场监测人员与实验室接样人员进行样品交接时,须清点和检查样品,并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样品交接记录内容包括交接样品的日期和时间、样品数量和性状、测定项目、保存方式、交样人、接样人等。 样品交接不合法,也将影响监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在笔者代理的原告东莞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诉讼一案中,被告提交的证据《监测报告》中的“交样清单”载明样品交接时间是2019年5月9日8:37(电脑自动生成)且有收样人梁某某签字确认收样日期为“5月9日”,但监测结果显示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PH值、总氮、氨氮、总磷、六价铬7个监测项目中的5项在样品交接前就出结果了,明显造假。6.《监测报告》没有送达被检查人 执法实践中,如果监测结果显示被检查人达标排放,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一般不会将《监测报告》送达给被检查人,但在超标时会将《监测报告》送达被检查人,甚至超标也不送达。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环境行政处罚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形式。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可见,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先查证属实后才能采信《监测报告》,将其作为认定被检查人实施违法行为的证据,即生态环境部门对应否采信《监测报告》作为证据负有审查职责,而保障被检查人对《监测报告》的知情权、异议权不仅有利于行政机关对《监测报告》的效力作出准确判断,而且是正当程序的必然要求。《监测报告》不仅是生态环境局认定被检查人实施环保违法行为的关键证据,且《监测报告》的结论还可能导致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基于正当程序的要求,生态环境部门不仅应该依职权对《监测报告》进行严格审查,而且在决定是否采纳《监测报告》作为执法证据前应将《监测报告》送达给被检查人并听取被检查人相关意见,保障其充分行使陈述、申辩权利。 生态环境局获得《监测报告》后如果未送达被检查人并听取被检查人的意见,而直接采纳《监测报告》作为主要证据,程序违法。结语: 随着人们对环境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全球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环境监测技术特别是自动监测技术的快速发展,环境监测的对象越来越广,监测范围越来越大,监测项目越来越多。但无论技术多么发达,环境监测报告的最终目标是追求监测数据的准确、客观、真实。实践中,环境监测报告的问题其实远不止以上所列,还可能出现在水样的运输、水样的保存、水样的预处理、环境样品标准等环节。任何一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监测结果的不准确。因此,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执行并对违规行为、特别是对人为造假行为予以严惩,才能实现环境监测报告的最终目标。本文作者:廖名宗,德恒深圳办公室合伙人、律师,法学博士;主要执业领域为劳动、环保、民商事诉讼、政府机关等。
  • 环境监测报告是否适用《检验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官方答复来了
    问根据《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要求,社会上从事环境监测服务的检验检测机构受运营商委托,对5G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进行监测,出具的报告是否属于检测报告,是否适用《检验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第六点规定:“对以任一天线地面投射点为圆心、半径50米范围内有公众居住、工作或者学习的建筑物的通信基站,投入运行后尽快自行或者委托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机构按照《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试行)》环发〔2007〕114号,对周围电磁环境敏感目标进行电磁辐射环境监测。” 环境监测机构根据该条接受运营商的委托,并在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内出具加盖CMA标志的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适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环境监测机构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理。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时间:2021-11-05
  • 典型案例丨厦门凯力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
    生态环境部近日公布第十八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对6个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进行集中公开通报。其中,厦门凯力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案成为公开通报的6个典型案例之一。据悉,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3年9月对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委托厦门凯力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力信公司”)开展的自行监测报告采样时间和厂区监控视频显示时间不符,存在未实施采样、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随即调查取证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收到相关信息后,从全省范围摸排凯力信公司业务员数量、业务覆盖范围等情况,初步判断存在业务能力与业务量不匹配问题,遂将有关线索移交至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专案查办。执法人员现场开展调查询问,核对检测仪器设备及电脑储存的原始数据。(图片来自生态环境部网站)2024年3月27日,若干名执法人员、监测骨干和数据专家组建的专案组对凯力信公司突击检查,逐一核对、查验监测报告、采样记录、实验分析数据及相关设备仪器。经查,凯力信公司存在修改实验室分析数据、使用虚假谱图、缩短采样时长、篡改采样原始记录、伪造时间等多种造假痕迹,2022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共向全省5个地市75家排污单位出具虚假监测报告205份,初步查到银行回执金额53万余元,初步判断符合“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刑事责任追究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凯力信公司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024年7月15日,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公安机关当日即对该案件开展立案侦查。目前,该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据了解,环境监测数据是帮助单位及时发现环境管理问题,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少数第三方机构超出能力范围承揽业务,帮助企业实现“假达标”,严重损害污染防治攻坚治理成效。本案中,福建省、市两级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扩大调查范围,建立执法、监测、数据分析综合一体的“1+N”专班机制,从一份造假报告深挖查出数百份造假报告,打破传统、低效的取证模式,实现打击监测数据造假由单点攻坚向多元作战的有效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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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不一YOUNG】环境监测报告

    [font=FangSong_GB2312][size=18px]环境监测报告是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对环境监测活动中取得的环境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对各环境要素状况进行判断和评价,包括表、图、文字的表征和结果的表述。环境监测报告是对环境监测数据分析的综合表达,是行政决策与环境管理的依据,是信息发布的重要技术支撑。[/size][/font][font=FangSong_GB2312][size=18px] 报告编写应遵循如下原则:(1)准确性原则。各类监测报告要提供准确的环境质量信息,必须实事求是、准确可靠、数据详实和观点明确。(2)及时性原则。环境监测通过各类监测报告为环境决策和环境管理服务,应建立和实行切实的报告制度,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保证报告的时效性。(3)科学性原则。编制监测报告不是简单的数据资料汇总,而是运用科学的理论、方法和手段,阐释监测结果及环境质量变化规律、方法和手段,阐释监测结果及环境质量变化规律,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4)可比性原则。监测报告的表述应统一、规范,内容和格式应遵守统一的技术规定,评价标准、指标范围和精度应相对统一稳定,结论应具有时间的连续性,成果的表达形式应具有时间空间的可比性。(5)社会性原则。监测报告尤其是监测结果的表述,要便于读者理解,容易被社会各界接受和利用,使其在各个领域广泛地发挥作用。[/size][/font][font=FangSong_GB2312][size=18px] 环境监测报告按编制单位责任范围,分为县级、地市级、省级和全国4个等级的环境监测报告。按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大气环境、近岸海域、噪声、生态、辐射和土壤等环境质量专项环境监测报告,以及综合性的环境质量监测报告。按内容和周期,分为环境监测快报、环境监测月报、环境监测季报、环境质量年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及污染源监测报告等。[/size][/font]

  • 【资料】环境监测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管理,完善环境监测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加强环境监测报告的管理,实现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管理制度化,确保环境监测信息的高效传递,提高为环境决策与管理服务的及时性、针对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第三条 环境监测报告分为数据型和文字型两种;数据型报告是指根据监测原始数据编制的各种报表、软盘等;文字型报告是指依据各种监测数据及综合计算结果进行文字表述为主的报告。   第四条 环境监测报告按内容和周期分为环境监测快报、 简报、月报、季报、年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及污染源监测报告。   第五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各类环境监测报告的编制和审定;并按本制度规定的要求,向上一级环境保护局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出各类文字型环境监测报告。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各级环境监测站具体承担本辖区各类监测报告的编制,并按本规定的要求报告;各流域(区域)近岸海域等专业监测网(以下简称“专业网”)组长单位负责按本制度规定的要求组织编制和上报本网络各类环境监测报告。   第六条 市级以上环境保护局有权要求本辖区下一级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向其报告监测数据和其它有关资料;市级以上环境监测站有权要求本辖区下一级环境监测站向其报告监测数据和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条 各省、市环境保护局每年应至少两次组织所属环境监测站,向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汇报本辖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情况,每次汇报的重点内容分别由各级环境保护局确定。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每年至少两次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汇报全国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排放情况。   第八条 本报告制度规定的各类环境监测报告的编写内容、数据处理与评价方法等,执行《国家环境监测报告编写技术规定》的规定。 第二章 环境监测快报   第九条 环境监测快报是指采用文字型一事一报的方式,报告重大污染事故、突发性污染事故和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等事件的应急监测情况,以及在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其原因分析和对策建议。   第十条 环境监测快报由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编写并报出,报送范围是:主送上级环境保护局、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时直接以传送计算机文本方式上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有关省、市环境保护局。   污染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应报出第一期环境监测快报,并应在污染事故影响期间内连续编制各期快报,编报周期由当地环境保护局根据污染事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国家或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确定的环境敏感地区,在污染事故易发期间,地方各级环境监测站应在定期组织开展有关环境监测工作的基础上,负责编制文字型环境监测快报,并在每次监测任务完成后五日内将本次监测快报报到同级环境保护局,同时抄报上一级环境保护局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在接到地方监测快报五日内,将有关内容编制成《环境监测快报》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三章 环境监测季报、月报   第十二条 环境质量监测网基层站、“专业网”基层站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十五日前将上一季度数据型环境监测季报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以及全球环境监测系统中国网站成员单位负责编制本辖区环境监测数据型季报,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三十日前将上一季度的季报报到同级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于每季度的第二个月二十日前将上一季度全国环境质量状况和全球环境监测系统(中国站)数据型报告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十三条 参加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三十七个重点城市和国务院确定的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及重点旅游城市的环境监测站,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十五日前将上一季度的数据型环境监测季报报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应于每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底前编制完成上一季度全国重点城市环境质量文字型季报并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十四条 各流域环境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应于每年的二月底、五月底和九月底前分别将当年枯水期、平水期、丰水期的数据型监测季报报到组长或副组长单位。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应于每年五月底、十月底前将当年枯水期、丰水期的数据型监测季报报到组长或副组长单位。   其它专业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的数据型季报的报送时间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流域监测网组长单位负责编制本流域各类文字型环境监测季报或期报,并于三月底、六月底、十月底前分别将当年枯水期、平水期、丰水期监测期报报到网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组长单位负责编制近岸海域文字型环境监测期报,并于七月底、十二月底前分别将当年枯水期、丰水期监测期报报到网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其他专业环境监测网的季报时间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已开展大气自动监测的城市环境保护局应组织所属环境监测站编制数据型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月报,并于次月五日前报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汇总、编制各有关城市环境监测站上报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月报,于每月十五日前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四章 环境质量年报、报告书   第十七条 环境质量年报属数据型报告,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成员单位应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开始实行微机有线联网;同时以微机网络有线传输方式,逐级上报环境质量年报。   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成员单位应于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将上年度的环境质量年报报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专业网”成员单位应于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将本单位年报报到网络组长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专业网组长单位,应于每年二月二十日之前将本地区、本“专业网”年报报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第十八条 《环境质量报告书》属文字型报告。《环境质量报告书》按内容和管理的需要,分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和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两种。为了提高环境质量报告书的及时性和针对性,按其形式分为公众版、简本和详本三种。   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的起始年为一九九一年,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只编详本,在其编写年度不再编写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详本。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应于每年三月底和六月底前,组织所属环境监测站完成上一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简本和详本的编制,并报到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局;五月底完成环境质量报告书公众版。   各环境监测专业网组长单位应于每年五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流域(区域)、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报告书,并报到网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应分别于每年三月底、五月底、六月底之前编写完成上年度全国环境质量报告书的简本、公众版和详本,并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应于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年的八月底前,将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报到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亦应于八月底前将全国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五章 污染源监测报告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环境监测站负责核实、认可各排污单位申报的排污状况数据,并将核实后的排污申报数据报到当地环境保护局。   第二十一条 污染源监督监测季报是及时反映当地环境监测站在实施污染物总量核实、抽检、治理设施验收与运行效果检查等各类污染源监督监测基本情况的文字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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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监测站监测数据处理平台,功能在覆盖监测业务全流程的同时,可采集实验室大型仪器、现场便携仪器、自动站等设备数据的功能,保障了监测数据更加严谨、科学。此版本大大提高了监测站监测数据处理和统一管理能力,实现了监测站监测数据处理工作的自动化和信息化。参数序号 版本号:V5.0 说明1实现监测任务工作权限管理人员、仪器等基础管理2实现监测任务的网上下达、流转及历史监测任务查询监测任务自动下达、流转3实现样品信息登记及样品信息查询方便样品信息管理4实现检测结果自动计算、自动出具原始记录单及原始记录单查询降低检测工作量5(1)实现自动采集实验室大型仪器数据(平台与实验室仪器实现对接)(2)实现自动采集便携仪器数据(便携仪器)(3)实现自动采集自动站监测数据(自动站)实现监测数据的全流程自动处理、存储6实现监测任务网上一级、二级、三级审核多级审核的无纸化办公7具备质量控制功能(质控编码、质控解码),自动得出质控结论科学、有效的质控手段8具备监测报告自动生成功能、具备监测报告统计查询功能监测报告的自动出具9具备监测数据统计功能(依据上报要求统计监测数据)监测数据的充分利用10具备监测数据省、市、县三级联网功能(实现监测数据三级管理)监测数据的多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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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的高速发展,带来了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如何应对环境污染事故变得尤为重要、充分的准备是正确、有效的处理事故的保障。 为了降低环境污染事故的影响,将对人体的危害及环境的破坏降到最低,提供应对能力,监测站《应急监测数据库》的应用已作为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的必要项目,可为应急监测提供及时、可靠、科学的检测数据。参数序号 功能描述 说明1典型污染事故查询 查询应急监测用数据库2预防与控制手段查询3优先污染物查询4污染物大全查询5泄漏疏散距离及应对6毒性级别查询7应急监测任务下达用于下达应急监测任务(含短信通知)8现场应急监测数据处理安装在便携电脑上,用于应急现场数据处理(如可与特定现场设备进行对接)9出具应急监测报告用于快速出具应急监测报告10应急预案措施实现信息化将本监测站《应急监测预案》内容转化为平台功能。将应急监测预案流程融入数据库(依据监测站具体预案流程),实现应急监测信息化管理。即实现应急任务下达、通知、监测数据处理、报告出具、对外发布的信息化管理。11应急监测任务短信通知功能可在应急监测预案启动时,将应急监测信息以短信形式通知相关人员12实现“基本设置”功能可自行定义“项目(项目个数无上限)”、“点位”、“机构”、“仪器”、“标准”、“样品类型”、“样品性质”、“样品状态”、“业务类型”、“角色类型”、“检测方法”、“标准溶液”、“标准曲线”,无需修改程序。13实现“关联设置”功能 可自行定义“机构-项目”、“一审-项目”、“用户-角色”、“角色-功能”、“采样点位-项目”、“样品分类-项目”、“标准-检测方法”、“项目-(标准-方法)”功能,无需修改程序。*14实现应急监测数据采集模块数据库可通过便携电脑采集现场应急监测设备(便携设备)的监测数据和实验室对现场样品的分析数据,并实时回传至中心服务器。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数据完整、及时、准确,是应急监测数据库的基础功能。15实现应急监测数据对比模块数据库可自动将收集到的应急监测数据与污染物大全进行比对,比对内容包括:污染物类型、污染物物理特性、污染物毒性、污染物危害、污染物预防与控制手段、历史类似污染事故调取。数据库自动依据比对结果给出比对报告。16实现应对措施出具模块数据库依据应急预案及监测数据比对结果,出具现场应对措施报告:人员防护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应急监测手段,并以短信形式实时发送至相关人员。应对措施报表同时提供相关数据,含:污染源(企业)信息(详细说明、责任人、联系电话)、相关专家信息(详细说明、联系电话)。17实现监测报告出具模块数据库依据应急监测报告要求,以应急监测数据为基础,科学、快速生成阶段应急监测报告。应急监测报告会自动以邮件和短信方式发送至相关负责人。报告会调取扩散模型建议,为决策提供帮助。18实现应急监测进度发布模块数据库提供社会信息发布平台,可视时对外发布应急监测进度,同时按照需要公布相关应急监测数据。19兼容性数据库可兼容监测站原有系统,为原有系统提供数据开放接口,保证数据统一有效管理。20资质具备应急监测数据库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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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楚秀科技 实验导引系统提醒+引导+追溯保障生产过程和结果稳定性!楚秀实验导引系统,覆盖实验室”人、机、料、法、环“五大要素的管理,适用于生产型业务 / 有标准流程的业务 / 操作重复性高的业务。帮助企业解决:人为失误不可控、实验结果不稳定、时间及成本浪费、手工记录效率问题、实验过程追溯难等痛点。可降低操作复杂度,提升效率;及时纠错,避免巨大成本和时间浪费;全程无纸化,彻底告别手工记录;数据高效追溯,精准定位异常。整体提升过程可靠性、结果稳定性!主要功能01.实验流程配置02.操作人员身份验证、物料识别03.智能任务指引(精准指导每个步骤使用哪台设备、运行多长时间、环境要求等)04.实验过程全程数据记录(环境数据、设备数据、操作记录等)05.实验过程问题提醒、预警(运行短时/超时/程序错误等)06.自动生成过程监测报告07.与LIMS/ERP/ELN等系统数据对接,互通共享系统优势01.智能任务指引,新手也能按指导操作管理员根据不同项目,可自定义实验流程、提示语等。实验人员在正式操作时,可通过智能终端和软件平台,获得全程的任务指引,包括提示使用设备、扫描样品编号、设置时长参数、显示操作步骤、环境要求等,辅助操作人员按照标准操作规程执行,减少对人员专业度和经验的依赖。02.过程实时判定,避免时间和成本浪费系统能够对实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判定,通过物联网技术,将各项实验数据和监控参数等高效准确地上传到系统,并进行数据分析和异常检测,及时向实验人员推送预警/报警通知,帮助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避免巨大的时间和成本浪费。03.忠实记录,生成报告,结果有据可溯系统通过软硬件搭配,对实验过程全程进行忠实记录,并在实验结束后生成详细的过程监测报告,包括基本信息(实验状态/操作人/开始→结束时间)、监测报告(检测项/状态/报警数)、实验报警详情、相关日志报告等,为实验结果提供充分的证据和依据,方便后期的数据查询和结果复核。应用成效保障生产过程和结果稳定性!保障合规性、数据完整性!降低差错率70%,节约企业成本25%,实验室运行效率提升30%!客户评价某全球知名基因检测企业:“楚秀实验导引系统,为检测员提供实时的任务指引,每个任务运行指定时间,运行时间不足或者超时的,可以进行提醒和自动记录,大大降低了检测工作的错误率。在整个操作过程中,系统对人、设备、实验结果进行监测、记录,形成数据报告和视频档案,极大节约管理成本,帮助我们严控实验过程,全面提高检测效率和管理效率。”详细产品介绍、免费试用机会、以及更多解决方案欢迎联系获取!(因未购买网站会员,请拨打电话或扫码申请试用,谢谢!)电话:020-38799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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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报告相关的耗材

  • 奥斯恩 便携式环境监测仪 其他环境监测仪配件
    就我国目前的产业地区分布来说,由于地域辽阔,地形复杂,导致工业园区分布很广,这给相关环境监测人员的监测工作带来很多的不便,环境监测人员不可能将大型的实验室检测设备运送至各处。尤其相当数量的乡镇企业已经蓬勃兴起,但许多乡镇还没有具备检测的能力,在预防和治理的过程中有着很大的不便和隐患。便携式检测仪器的使用不仅可以减少环境试样在传输过程中的污染问题,减少样品固定和保存的繁杂手续,而且可以大大减少检测人员的工作量,实时掌握环境等动态变化趋势,从而尽可能地将潜在的风险降至最低。在现实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中,便携式检测仪器是采用综合检测的方式对突发性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监测,为应对突发性重大环境事件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奥斯恩便携式环境检测仪产品被广泛运用于各个领域,主打产品有便携式粉尘检测仪、便携式空气质量检测仪、便携式VOCs检测仪、便携式恶臭检测仪、便携式噪声检测仪等,产品功能接受个性化定制。 便携式环境监测仪具有操作方便、体积小巧等特点,可方便携带至不同的地方检测。自带大容量锂电池供电,开机就可以使用,能快速、准确地进行检测,并通过触摸屏显示实时监测的数据,方便现场操作人员及时查看,适用于各种应急监测、巡逻监测等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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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斯恩OSEN-Z噪声环境监测传感器 其他环境监测仪配件的产品介绍: 为响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条例,严格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防治噪声污染,以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奥斯恩特研发出了环境噪声在线监测系统,全天候24小时实时对环境噪声进行监测,加大力度预防噪声给人们带来更大的危害。 奥斯恩OSEN-Z环境噪声在线监测系统,符合2级声级计标准,通过物联网技术与现场端仪器仪表进行互联互通,完成对环境噪声数据实时采集,并对采集数据统计分析,计算噪声值,是一种简易型的户外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它由户外监测箱、噪声传感器、数据采集统计分析软件、GPRS无线传输模块、服务器云平台软件、微信客户端等部分组成。计测量范围大、功能强稳定性好。应用广泛适用于城市环境噪声自动监测、噪声污染源(如施工场地、厂界、道路车辆等)在线监测,噪声数据自动采集、传输它具有全天候监测、无需人值守等特点。 其采用了先进的数字检波技术,具有可靠性高、稳定性好、动态范围宽、无需量程转换等优点。可广泛应用于各种机器、 车辆、船舶、电器等工业噪声测量、也可用于环境噪声、劳动保护、工业卫生的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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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外综合环境监测系统产品概述室外综合环境监测系统集成气体、臭氧和噪声实时监控、气象监测、物联网和云计算等先进技术为一体,能够较为准确定位空气污染的来源方向,在提供PM2.5、PM10、SO2、NO2、CO、O3等6项参数数据的基础上,可扩展对VOCs、氯气、硫化氢、氨气等多种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建立大气环境数据监测与分析系统,具有高浓度声光报警联动功能,对无组织污染源空气污染实施在线监测的效果显著。在国家空气环境污染现状、智能小区、智能建筑、工业园区、节能环保、健康行业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室外空气环境治理已然成为了大趋势。在大环境空气污染中多种污染物,其存在的量、性质及时间会伤害到人类、植物及动物的生命,损害财物、或干扰舒适的生活环境。如PM2.5(可入肺颗粒物)、CO2(2000ppm以上令人头痛、嗜睡,同时伴有精力不集中、注意力下降、心跳加速的现象)、CO(停车场、车库尤其突出)、温湿度(人体感知最明显的空气环境参数)。室外综合环境监测系统可实现区域空气质量的在线自动监测,能全天候、连续、自动地监测环境空气中的PM2.5、PM10、SO2、NO2、CO、O3、VOCs、氯气、硫化氢、氨气等气体粒子的实时变化情况,迅速、准确的收集、处理监测数据,能及时、准确地反映室外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规律,可设置报警阈值,在监测气体高浓度环境下声光报警。使用范围 室外综合环境监测系统广泛应用于智能小区,户外健身场所、工业园区、企业办公园区、医院花园、学校和公园景区等室外公共场所环境,24 小时监测空气环境的数据。在建筑节能行业,该产品已被我国多家上市企业列为经过认证的智能环境监测仪,并认可我司的通讯协议,采集器的数据能及时的上传到各监控系统指定的数据集中服务器,为节能提供有力的考核数据和保障。产品特点: 1. 在提供PM2.5、PM10、SO2、NO2、CO、O3六项参数数据的基础上,可扩展对VOCs、氯气、硫化氢、氨气等多种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2. 冷轧钢板机箱外壳,简洁大方、性能好。3. 可匹配LED屏幕现场实时显示PM10、PM2.5、SO2、NO2、臭氧、温度、湿度等实时数据。4. GPRS无线数据传输模式和网口传输模式。5. 可远程设置报警阈值报警值,报警反应时间,监测超标后即时报警。6. 峰鸣报警功能,可进行各单独参数的报警的上下限及回差设置。7. 配置3路开关量(常开)信号输出,可任意设置报警值及输出。8. RS485 信号输出,最远通信距离可达1000 米,采用防雷设计,安全可靠。9. AC220V 电源供电。10. 模块化组合,可灵活增减传感器模块参数、扩展参数。11. 可联动报警灯,监测指数超标情况下声光报警。 12. 配备云平台查看实时数据,微信端、PC端网页版同账号,可随时随地查看数据。13. 采用壁挂式安装,省时省力产品参数: 检测参数项量程单位精度分辨率技术原理寿命PM2.5500ug/m315%1ug光散射2年PM101000ug/m315%1ug光散射2年CO0~1000可选PPM5%0.1PPM,0.01PPM,0.001PPM根据传感器而定电化学2年NO20-1000量程可选PPM5%0.1PPM,0.01PPM,0.001PPM根据传感器而定电化学2年SO20-1000P量程可选PPM5%0.1PPM,0.01PPM,0.001PPM根据传感器而定电化学2年O30~1或者20量程可选PPM5%0.1PPM,0.01PPM,根据传感器而定电化学2年温度0~60℃℃+-0.50.1红外5年湿度0-99%%+-20.1%电容5年噪声30-120dBdB+-1dB0.1dB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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