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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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固体废物相关的资讯

  • 生态环境部印发《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指南》
    近日,生态环境部相继印发《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目录》的印发,标志着我国首次对固体废物的种类进行细化,并对代码进行统一。《目录》按照“五大种类、三级分类”的框架,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等五大类固体废物细分为35类200余种,基本实现了固体废物种类全覆盖,为后续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奠定了基础。《指南》旨在用于指导地方依法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开发布工作,提高公众和社会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认识,增强公众参与能力。《指南》明确了信息发布的周期、时间、形式等要求和主要种类固体废物信息发布的具体内容,将有利于地方更好地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工作。《目录》《指南》的发布实施,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制度规定的具体举措,有助于推动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数字化,有助于提升固体废物综合管理水平。附件: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pdf《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指南》.pdf
  • 金华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220.00万元采购固体废弃物
    html, body { -webkit-user-select: text } * { padding: 0 margin: 0 } .web-box { 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 .wenshang { margin: 0 auto width: 8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 20px 10px 0 10px } .wenshang h2 { display: block color: #90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border-bottom: 1px dashed #ccc font-size: 16px } .site a { text-decoration: none } .content-box { text-align: left margin: 0 auto width: 80% margin-top: 25px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5px } .biaoge { margin: 0 auto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25px } .table_content { border-top: 1px solid #e0e0e0 border-left: 1px solid #e0e0e0 font-family: Arial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10px margin-left: 15px } .table_content tr td { line-height: 29px } .table_content .bg { background-color: #f6f6f6 } .table_content tr td { border-right: 1px solid #e0e0e0 border-bottom: 1px solid #e0e0e0 } .table-left { text-align: left padding-left: 20px } 详细信息 关于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平台运行及维护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金华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2-11-17 招标文件: 附件1 金华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关于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平台运行及维护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金华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关于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平台运行及维护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浙江省“政采云”平台获取招标文件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12月08日 09:30(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TY2022-FW342-ZFCG342 项目名称:金华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关于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平台运行及维护项目 预算金额(元):2200000 最高限价(元):22000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金华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关于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平台运行及维护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22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关于做好工业固体废物精密智控闭环监管数字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市需开展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小微收集点、重点产废企业智能监控措施,建立一个有序的固体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平台,实时有效的监控固体废弃物从产生到处置的整个生命周期,联网企业实现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处置等环节全过程监管。具体要求详见“第二章招标需求”。 备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具体内容详见文件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详见文件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至2022年12月08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浙江省“政采云”平台获取招标文件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12月08日 09:3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实行在线投标响应。 开标时间:2022年12月08日 09:30 开标地点(网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华市双龙南街858号财富大厦4楼开标3室政府采购开标3室 五、采购意向公开链接 https://zfcg.czt.zj.gov.cn/innerUsed_noticeDetails/index.html?noticeId=8885270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本项目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开标,投标人无须到开标现场,但须准时在线参加,直至评审结束。开标截止时间后30分钟以内投标人登录“政采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进行解密投标文件。若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投标文件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含未提交),则投标无效。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金华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地 址:金华市环保大楼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王先生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9-82181572 质疑联系人:王先生 质疑联系方式:0579-8218157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金华市天盈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金华市创新街18号南楼四楼,金华市农科教大楼西侧对面 传 真:0579-82460882 项目联系人(询问):卢丽云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9-81338925、82162067 质疑联系人:夏翰宇。 质疑联系方式:0579-82474058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地 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财政局510办公室 传 真:/ 联系人 :徐老师 监督投诉电话:0579-82468735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400-881-7190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400-888-4636;天谷CA 400-087-8198。 附件信息: 342定稿(公开-电子12月8日9点半开标)金华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关于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平台运行及维护项目2.docx194.7K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click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show() }) $('.close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hide()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固体废弃物 开标时间:2022-12-08 09:30 预算金额:220.00万元 采购单位:金华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金华市天盈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关于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平台运行及维护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金华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2-11-17 招标文件: 附件1 金华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关于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平台运行及维护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金华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关于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平台运行及维护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浙江省“政采云”平台获取招标文件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12月08日 09:30(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TY2022-FW342-ZFCG342 项目名称:金华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关于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平台运行及维护项目 预算金额(元):2200000 最高限价(元):22000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金华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关于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平台运行及维护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22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关于做好工业固体废物精密智控闭环监管数字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市需开展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小微收集点、重点产废企业智能监控措施,建立一个有序的固体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平台,实时有效的监控固体废弃物从产生到处置的整个生命周期,联网企业实现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处置等环节全过程监管。具体要求详见“第二章招标需求”。 备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具体内容详见文件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详见文件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至2022年12月08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浙江省“政采云”平台获取招标文件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12月08日 09:3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实行在线投标响应。 开标时间:2022年12月08日 09:30 开标地点(网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华市双龙南街858号财富大厦4楼开标3室政府采购开标3室 五、采购意向公开链接 https://zfcg.czt.zj.gov.cn/innerUsed_noticeDetails/index.html?noticeId=8885270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本项目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开标,投标人无须到开标现场,但须准时在线参加,直至评审结束。开标截止时间后30分钟以内投标人登录“政采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进行解密投标文件。若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投标文件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含未提交),则投标无效。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金华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地 址:金华市环保大楼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王先生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9-82181572 质疑联系人:王先生 质疑联系方式:0579-8218157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金华市天盈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金华市创新街18号南楼四楼,金华市农科教大楼西侧对面 传 真:0579-82460882 项目联系人(询问):卢丽云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9-81338925、82162067 质疑联系人:夏翰宇。 质疑联系方式:0579-82474058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地 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财政局510办公室 传 真:/ 联系人 :徐老师 监督投诉电话:0579-82468735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400-881-7190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400-888-4636;天谷CA 400-087-8198。 附件信息: 342定稿(公开-电子12月8日9点半开标)金华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关于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平台运行及维护项目2.docx194.7K
  • 岛津推出《固体废物检测解决方案》
    固体废物简称固体废物或固废,俗称“垃圾”,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随着公民健康意识和生态意识的快速提升,“垃圾围城”已成为世界关注的环境问题之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将固体废物分为城市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按其化学性质可分为无机污染物和有机污染物。固废对环境造成的严重污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污染大气:如固体废物中有害成分由于挥发会导致大气污染;2)污染水体:如有害固体废物直接或间接排入江河湖海,会导致鱼类死亡等;3)污染土壤:固体废物的堆存,不但占用大量土地,而且其有毒有害成分会渗入土壤;4)传播疾病,威胁人类健康:人体以大气、水、土壤为媒介,将环境中的有害废物直接由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肤摄入。这些日益尖锐的问题已经引起民众的广泛关注。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民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1996年4月1日开始施行,共修订4次,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了第4次修订版。2017年4月,环保部网站公开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规划》指出,“十三五”期间,我国将启动约300项环保标准制修订项目,以及20项解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修订工作中有关达标判定、排放量核算等关键和共性问题项目,发布约800项环保标准。201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 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完善进口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加强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管理。2018年7月,生态环境部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引起广泛关注。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本次《固废法》修订草案增加了排污许可制度、环境保护税、环责险等多个方面内容,并重申“洋垃圾”禁止令。政策的频出体现了国家治理环境污染的决心与顺应民众对治理环境污染的强烈愿望。 目前,岛津公司在色谱、质谱、光谱等领域都有其完整、优质的产品线,为固体废物的分析提供了全方位的解决方案。针对固废的化学性质,常用的分析手段可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检测:HS-GC、HS-GCMS、P&T-GC、P&T-GCMS等。2.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检测:GC、GCMS、GC-MS/MS及LC、LC-MS/MS等。3.元素检测:AAS、ICP-OES、ICP-MS、EDX、XRF等 按照以上三类方法,整理了31篇应用数据,汇编了岛津《固体废物检测解决方案》。其中挥发性残留物检测5篇,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检测10篇,元素检测16篇。关于岛津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株)岛津制作所于1999年100%出资,在中国设立的现地法人公司,在中国全境拥有13个分公司,事业规模不断扩大。其下设有北京、上海、广州、沈阳、成都分析中心,并拥有覆盖全国30个省的销售代理商网络以及60多个技术服务站,已构筑起为广大用户提供良好服务的完整体系。本公司以“为了人类和地球的健康”为经营理念,始终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加先进的产品和更加满意的服务,为中国社会的进步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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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b]一、政策制定背景[/b]根据2022年修订的《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应当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运行办法,由省生态环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为贯彻省固废条例要求,我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编制印发《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试行)》,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要求进行明确,同时强化服务保障,对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小微产废企业提出个性化精准要求。[b]二、《管理办法(试行)》的总体考虑一是突出风险防范,明确管理要求。在联单形式上,[/b]明确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应当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并且统一了电子联单的样式以及联单编码规则。[b]在工作责任上,[/b]明确移出人、承运人、接收人在联单发起、运输、接收过程中的工作要求。[b]在时间要求上,[/b]原则上要求移出人转移工业固体废物时就应发起电子转移联单,承运人核实联单信息后方可开始转移,接收人在接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接收。[b]二是强化服务保障,优化流程管理。丰富转移形式,[/b]根据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实际情况,在车、船等传统转移方式基础上,充分考虑并明确以管道、输送带等非交通工具转移方式的管理要求,同时明确了跨省转移的电子联单管理要求,针对应急等特殊情况,可以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在10个工作日内补录转移信息。[b]优化联单种类,[/b]为服务大宗工业固体废物每日转移量大的情况,个性化推出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联单,单类工业固体废物平均每日通过道路运输车辆转移5批次及以上的移出人,可按日填写、运行大宗联单。[b]提升小微企业服务,[/b]小微园区产废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可由小微园区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统一收运点的,可豁免运行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b]三、《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b]该办法包括4个章节和两个附件。[b]一是适用范围。[/b]明确办法适用一般工业固废电子转移联单管理。[b]二是联单运行。[/b]明确转移工业固体废物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托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从联单发起、承运管理、接收管理等三个方面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全过程管理要求,从非交通工具转移、跨省转移管理、小微企业联单运行、大宗联单、联单补录明确五种不同情形的联单管理要求。[b]三是职责分工与协作。[/b]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在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以及协作机制。[b]四是附则。[/b]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编码规则、相关术语解释、施行时间、解释主体等 。两个附件分别是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普通联单和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样式及填写说明。[b]四、《管理办法(试行)》解读单位及解读人[/b]解读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解读人:冯诚伟联系电话:0571-28885051

  • 《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发布!

    4月8日,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的《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9日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3年12月29日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合理利用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工业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工业危险废物。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第三条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应当坚持源头减量、分类管理、综合利用、合理处置、全程监管、降低危害和污染担责。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应当与相关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协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区域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机制。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设施设备的区域布局,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投资、建设和运营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政府投资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加强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工业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系统,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完善工业固体废物交易、公众查询等服务,提高数据共享、数据决策、数据监管、数据服务能力。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积极推动物联网等新型信息化技术,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管服务工作中的应用。第八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进行登记,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属于工业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申报。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根据经营范围和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需要,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购买服务、专项培训、提供示范文本等方式,为前款责任人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提供指导和帮助;并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佛山市市场主体服务条例》的规定,为有关责任人提供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服务保障。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参与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工作,为所在行业提供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相关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加强本行业自律、规范会员经营行为,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有关政策解读、人才培训等工作。第九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运输证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等主体资格信息,以及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要求的工艺技术方案、污染防治措施、处理方式等技术能力信息,通过合理方式集中统一公开,方便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查询。第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他人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以及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第十一条工业集聚区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人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工业集聚区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做好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鼓励工业集聚区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在工业集聚区的出入口、内部道路等地段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为视频监控设备与监管平台联网提供技术对接标准。工业集聚区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对工业聚集区范围内发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第十二条土地或者场地的出租人应当定期检查出租场地,对可能存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及时报告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行业集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支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采用先进、成熟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措施。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和综合利用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计划,采用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的利用率,降低或者消除对环境的危害;鼓励其依法自行利用、处置或交由综合利用企业处理工业固体废物。第十四条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污染控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没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污染控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影响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在相关产物中标注有害成分。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际,鼓励行业协会、企业依法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支持行业协会、企业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环境风险,依法探索建立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将特定的工业固体废物交由另一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单位进行综合利用的制度,规范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指南,完善工业固体废物去向及综合利用全过程环境监管。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十六条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利用工业固体废物作为产品或者生产替代原料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一)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符合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对综合利用产品进行采样监测,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第十七条生活垃圾焚烧厂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优先保障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二)不得影响生活垃圾焚烧炉污染物排放达标;(三)不得影响焚烧炉正常运行;(四)只能焚烧处置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第十八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规定主动开展工业危险废物鉴别。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之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标准,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排污许可管理等要求开展危险废物鉴别。鉴别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排污许可管理等日常环境监管依据。在鉴别完成前,前款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不得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第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工业危险废物收集管理机制,统筹规划布局合理、规范安全、交售方便的工业危险废物收集网络,加强对工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的监督管理;可以根据产生工业危险废物单位的生产工艺、物耗、能耗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的方法对产生工业危险废物单位申报的工业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进行核定。工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应当符合前款工业危险废物收集网络的布设要求,依法对收集贮存设施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配备气体报警装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静电接地装置等安全设施。工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在收集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工业危险废物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范环境风险。第二十条工业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除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还应当开展危险特性监测,未消除危险特性的仍按工业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物的危险特性开展抽样检测,抽样检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列入工业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一)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中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二)从事工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工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四)工业危险废物年产量在十吨及以上的单位,核定的工业危险废物种类、数量与产生工业危险废物单位申报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明显不符的;(五)其他依法需要列入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每年更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工业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在名录确定之日起十日内,为列入名录的企业提供与监管平台联网所需的建设标准和技术对接标准。工业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应当采用智能监控设备对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进行全过程监控,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等特点,编制本市工业危险废物重点关注清单并制定治理方案,加强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群众监督举报制度,完善举报奖励等级划分、办理流程和举报人信息保护等工作要求。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受理情况、处理结果等及时告知举报人;对举报属实的,根据举报线索价值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奖励;匿名举报的,经查实也应给予奖励。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公安、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形成执法合力。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应当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联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申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前款规定涉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工业危险废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委托他人收集、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委托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二十八条工业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安装智能监控设备并进行全过程监控的;(二)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平台联网的;(三)未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I类和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什么区别?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第[/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I类工业固体废物是指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997)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第II类工业固体废物是指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997)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pH值在6~9的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也就是说,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风险高于第I类工业固体废物。注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代码不等同于第I类、第II类的分类概念,分类代码的确定按照《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 39198-2020)执行。[/color][/siz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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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algene 6710 工作台Beta 废物容器(带瓶),丙烯酸;聚乙烯瓶由3/8 英寸(9 mm) 厚的丙烯酸材料制成。为您提供两种大小的容器,可容纳1 或2 升的废物瓶。包括一个Nalgene 聚乙烯瓶,用于盛放废弃液体;目录编号为2104-0032(1,000 ml、2120-0005(2,000ml),为2125-1000、2125-2000、2115-1000 和2115-2000 的瓶子可以用作替换瓶。目录编号为6710-1000(大小为11, 不含瓶)的产品可以容纳标准8in. ×12in. 废物袋(用于乘放固体废物)。透明的防护罩可将废物瓶遮住,但不会影响工作人员取放废物瓶中的物品,或对瓶盖进行操作。盖上的加工边缘可以防止滑动,并提供额外的撞击保护。辐射/ 透明订货信息:Nalgene 6710 工作台Beta 废物容器(带瓶),丙烯酸;聚乙烯瓶目录编号 6710-2000容量,L2容量,oz.64直径 × 高,mm286×140高 × 直径,mm11-1/4×5-1/2每箱数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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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氟实验筛子四氟试验筛是对物质颗粒的粒度分级、粒度检测的工具。这是它区别于一般筛具的重要标志。四氟试验筛有严格的网孔定,用网孔尺寸表示每个筛子的规格,四氟塞子可以定制孔径直径大小,多数可以做四氟底座,盖子等。用于固体颗粒物的筛选,国内实验室常用品牌。符合HJ/T299-2007,HJ/T300-2007 HJ/T557-2007涂特氟龙筛网孔径9.5mm, 固体废物浸出du性浸出方法硫酸硝酸法1.外观纯白色。2.耐高低温性:可使用温度-200℃~+250℃。3.耐腐蚀:耐强酸、强碱、王水和各种有机溶剂,且无溶出、吸附和析出现象。4.防污染:金属元素空白值低。5.绝缘性:不受环境及频率的影响,介质损耗小,击穿电压高。6.耐大气老化,耐辐照和较低的渗透性。7.自润滑性:具有塑料中的摩擦系数。8.表面不粘性:是一种表面能小的固体材料。 9.机械性质较软,具有非常低的表面能。10、筛子的孔径孔深可定制我公司专业生产、加工、研发聚四氟乙烯系列产品:如四氟消解瓶,四氟离心管、消解管、烧瓶、布氏漏斗、药勺、铲子、反应装置、微波消解管,接头、阀门、球磨罐等等。或按照客户尺寸、图纸要求加工,每加工的任何一个产品,都选用高纯实验级聚四氟乙烯材质加工,绝不掺杂任何回料。每一个产品都经过车床精加工,绝对保证产品光洁度和做工精细,表面光滑,不留划横。四氟筛子直径20cm孔径:0.15mm四氟筛子孔径:1mm四氟筛子孔径:3mm四氟筛子孔径:5mm 四氟筛子孔径:9.5mm四氟筛子孔径:10mm四氟筛子孔径:22.4mm四氟盖子孔径:5mm四氟托盘孔径:5mm固体废物浸出du性浸出方法 硫酸硝酸法(HJ/T299-2007)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的浸出du性浸出程序及其质量保证措施。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04月13日批准。本标准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浸出du性的浸出程序及其质量保证措施。本标准适用于固体废物及其再利用产物、以及土壤样品中有机物和无机物的浸出du性鉴别。含有非水溶性液体的样品,不适用于本标准。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浸出leaching可溶性的组分溶解后,从固相进入液相的过程。2.2浸出du性leaching toxicity固体废物遇水浸沥,浸出的有害物质迁移转化,污染环境,这种危害特性称为浸出du性。2.3初始液相initial liquid phase明显存在液固两相的样品,在浸出步骤之前进行过滤所得到的液体。3原理本方法以硝酸/硫酸混合溶液为浸提剂,模拟废物在不规范填埋处置、堆存、或经无害化处理后废物的土地利用时,其中的有害组分在酸性降水的影响下,从废物中浸出而进入环境的过程。4试剂4.1试剂水:使用符合待测物分析方法标准中所要求的纯水。4.2浓硫酸:优级纯。4.3浓硝酸:优级纯。4.41%硝酸溶液。4.5浸提剂4.5.1浸提剂1#:将质量比为2:1的浓硫酸和浓硝酸混合液加入到试剂水(1L水约2滴混合液)中,使pH为3.20±0.05。该浸提剂用于测定样品中重金属和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浸出d性。4.5.2浸提剂2#:试剂水,用于测定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浸出du性。5仪器设备5.1振荡设备:转速为30±2r/min的翻转式振荡装置。5.2提取容器5.2.1零顶空提取器(Zero-Head space Extraction Vessel,以下简称ZHE):500-600ml,用于样品中挥发性物质浸出的专用装置。5.2.2提取瓶:2L具旋盖和内盖的广口瓶,用于浸出样品中非挥发性和半挥发性物质。提取瓶应由不能浸出或吸收样品所含成分的惰性材料制成。分析无机物时,可使用玻璃瓶或聚乙烯(PE)瓶;分析有机物时,可使用玻璃瓶或聚四氟乙烯(PTFE)瓶。5.3过滤装置5.3.1零顶空提取器(ZHE):分析样品中的挥发性物质,采用ZHE进行过滤。5.3.2真空过滤器或正压过滤器:容积≥1L。5.3.3滤膜:玻纤滤膜或微孔滤膜,孔径0.6-0.8μm。5.4pH计:在25℃时,精度为±0.05pH。5.5ZHE浸出液采集装置:使用ZHE装置时,采用玻璃、不锈钢或PTFE制作的500ml注射器采集初始液相或终的浸出液。5.6ZHE浸提剂转移装置:可以使用任何不改变浸提剂性质的导入设备,包括蠕动泵、注射器、正压过滤器或其它ZHE装置。5.7实验天平:精度为±0.01g。5.8烧杯或锥形瓶:玻璃,500ml。5.9表面皿:直径可盖住烧杯或锥形瓶。5.10筛:涂Teflon的筛网,孔径9.5mm。6样品的保存和处理6.1除非冷藏会使样品性质发生不可逆改变,样品应于4°C冷藏保存。6.2测定样品的挥发性成分时,在样品的采集和贮存过程中应以适当的方式防止挥发性物质的损失。用于金属分析的浸出液在贮存之前应用硝酸酸化至pH2;用于有机成分分析的浸出液在贮存过程中不能接触空气,即零顶空保存。7浸出步骤7.1含水率测定称取50-100g样品置于具盖容器中,于105℃下烘干,恒重至两次称量值的误差小于±1%,计算样品含水率。样品中含有初始液相时,应将样品进行压力过滤,再测定滤渣的含水率,并根据总样品量(初始液相与滤渣重量之和)计算样品中的干固体百分率。进行含水率测定后的样品,不得用于浸出du性试验。7.2样品破碎样品颗粒应可以通过9.5mm孔径的筛,对于粒径大的颗粒可通过破碎、切割或碾磨降低粒径。测定样品中挥发性有机物时,为避免过筛时待测成分有损失,应使用刻度尺测量粒径;样品和降低粒径所用工具应进行冷却,并尽量避免将样品暴露在空气中。7.3挥发性有机物的浸出步骤7.3.1将样品冷却至4℃,称取干基质量为40-50g的样品,快速转入ZHE(5.3.1)。安装好ZHE,缓慢加压以排除顶空。7.3.2样品含有初始液相时,将浸出液采集装置(5.5)与ZHE连接,缓慢升压至不再有滤液流出,收集初始液相,冷藏保存。7.3.3如果样品中干固体百分率小于或等于9%,所得到的初始液相即为浸出液,直接进行分析;干固体百分率大于总样品量9%的,继续进行以下浸出步骤,并将所得到的浸出液与初始液相混合后进行分析。7.3.4根据样品的含水率,按液固比为10?1(L/kg)计算出所需浸提剂的体积,用浸提剂转移装置(5.6)加入浸提剂2#,安装好ZHE,缓慢加压以排除顶空。关闭所有阀门。7.3.5将ZHE固定在翻转式振荡装置(5.1)上,调节转速为30±2r/min,于23±2℃下振荡18±2h。振荡停止后取下ZHE,检查装置是否漏气(如果ZHE装置漏气,应重新取样进行浸出),用收集有初始液相的同一个浸出液采集装置(5.5)收集浸出液,冷藏保存待分析。7.4除挥发性有机物外的其他物质的浸出步骤7.4.1如果样品中含有初始液相,应用压力过滤器(5.3.2)和滤膜(5.3.3)对样品过滤。干固体百分率小于或等于9%的,所得到的初始液相即为浸出液,直接进行分析;干固体百分率大于95的,将滤渣按7.4.2浸出,初始液相与浸出液混合后进行分析。7.4.2称取150-200g样品,置于2L提取瓶(5.2.2)中,根据样品的含水率,按液固比为10?1(L/kg)计算出所需浸提剂的体积,加入浸提剂1#,盖紧瓶盖后固定在翻转式振荡装置(5.1)上,调节转速为30±2r/min,于23±2°C下振荡18±2h。在振荡过程中有气体产生时,应定时在通风橱中打开提取瓶,释放过度的压力。7.4.3在压力过滤器(5.3.2)上装好滤膜(5.3.3),用稀硝酸淋洗过滤器和滤膜,弃掉淋洗液,过滤并收集浸出液,于4℃下保存。7.4.4除非消解会造成待测金属的损失,用于金属分析的浸出液应按分析方法的要求进行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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