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排气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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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气监管相关的资讯

  • 南京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全链条”监管
    近年来,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深入推进机动车源头监管,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建立“全链条”溯源机制,助推南京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加入仪表网,马上发布/获取信息   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建立检验机构巡查督查机制。通过远程平台非现场网巡、现场检查、专项行动和“双随机”等方式,实现检验机构监管全覆盖。2022年,南京市查处的“南京联顺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入选生态环境部第十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南京富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使用OBD作弊器案”入选生态环境部执法实务典型案例。2023年4月,针对不规范检测、伪造检测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上升趋势,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检验机构专项检查“春雷行动”,排查各类问题102个,立案查处19家。同时,及时向公安和市场监管部门移交线索,坚决遏制违法行为频发趋势。   联合部门分析研判,助推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注重过程管控,严查上路超标柴油车。在路查抽检工作中,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不断总结工作经验,练就“火眼金睛”,重点抽查蓝牌柴油客、货车(“江淮”“依维柯”“江铃全顺”等品牌超标居多),超标车辆落实检测/维修(I/M制度)闭环管理,督促和倒逼维修治理、达标上路。   联合公安交管部门研究落实遥测及黑烟抓拍闭环处理,建立“信息核查+锁定”机制,对不配合车辆实施“缉查布控”,对无法联系车辆挂网公示,基本解决遥测及黑烟抓拍闭环处理问题。同时将黑烟抓拍超标车辆作为重点车辆,溯源环检记录,倒查检验机构有无违法违规检测行为。   聚焦落地“新省排条”处罚问题,攻坚克难。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交管部门提前部署,紧密合作研究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确定处罚流程、编制法律文书、开发执法程序,共同打通执法“堵点”,推进法规真正“落地”。今年5月4日,南京开出冒黑烟车辆现场处罚全省第一单。   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创新工作举措,与全市115家检验机构签订“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诚信经营自律承诺书”,引导企业自律经营,增强守法意识;召开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警示教育会议,通报违法典型案例,划定检测行为底线、红线,要求各检验机构提高思想认识,算好明白账,形成“不敢做、不想做、不能做”的守法尽责氛围,切实履行企业环保主体责任。   坚持开展培训帮扶指导,提升基层监管工作水平   今年,在保持对检验机构违法违规检测行为“零容忍”高压监管的同时,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检验机构负责人”微信群及时答疑解惑、推送宣贯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典型案例,持续加强业务指导,先后组织检验机构参加省、市培训4次,累计开展现场机构帮扶108家,重点针对省、市监察、督察中发现的集中突出问题,现场召集各板块机动车环境监管、执法人员讲解检查要点、检验标准和规范,督促检验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检测。南京市通过开展培训帮扶指导,逐步建立完善预防式监管执法服务新格局,进一步提高检验机构执法检查问题发现率,精准打击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通过严格监管检验机构,推动超标排放机动车规范治理,是当前开展在用机动车监管,提高机动车排放达标率的治本之策。下一步,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将联合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构建完善各负其责、高效联动的监管格局,多措并举,保持严查严管的高压态势,推动南京市机动车检验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助力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 江苏省全面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软件监管
    近日江苏省首次针对检测软件供应厂商召开技术交流会,到会的10家检测软件供应厂商覆盖全省机动车排放检验市场的80%以上,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中心总结分析前期检验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检测软件存在问题;检测软件供应厂商代表就各自检测软件的功能设置情况以及如何防范检测数据弄虚作假进行了讨论。通过交流讨论,进一步强调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性,要求检测软件供应厂商强化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以及江苏省有关管理要求做好软件升级完善等工作。   2023年5月1日《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其中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配套软件的监管是本条例的重要条款和创新内容。为落实《条例》相关要求,江苏省生态环境厅6月5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检验设备供应厂商或者代理商的主体责任,要求各地加强对设备软件是否按照标准规范设置软件参数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设备供应厂商或者代理商提供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软件,以及协助检验机构修改设备或检测参数,篡改或伪造检测数据的行为。 现场演示通过作弊设备遥控修改检测数据的过程   江苏省共有1100多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涉及使用全国31家检测软件供应厂商提供的软件,自《条例》实施以来,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中心)已对6家检测软件供应厂商发出监督检查问题通报函,指出检测软件造成的弄虚作假、检测软件升级与参数设置不规范、日常检查和过程数据未记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求限期完成整改。   下一阶段,江苏省将继续提升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督管理水平,持续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质量监管,多维度严厉打击排放检验弄虚作假行为,为移动源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 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揭牌
    昨天上午10时许,一辆闽D97581小汽车开到一条崭新的检测线上——发动、提速、减速,195秒之后,一份清晰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从不远处的打印机滑出。这辆车,成为福建省第一辆采用“工况法”进行尾气检测的汽车。   四条检测线投用   昨天,备受市民瞩目的厦门汽车“体检医院”——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揭牌,并正式投入使用。从这一刻起,中心的四条检测线,将在全省率先实施“工况法”,全面系统地检测机动车尾气。   从过去的“单怠速检测法”,到“双怠速检测法”,再到昨起实施的“工况法”,短短的两三年时间,我市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技术实现了一次次质的飞跃。据介绍,目前在机动车尾气检测上,“工况法”是最科学、最为有效的——这一方法是指让车辆在特定仪器上按一定速度,模拟道路行驶时进行检测。   “双怠速法”“工况法”同时服役   我市开始实施“双怠速检测法”,是在2009年1月。简单地说,这种方法就是在汽车不踩油门和踩油门的两种状态下,检测汽车排放尾气中污染物是否超标,相对于之前只在不踩油门情况下进行的“单怠速”检测,准确率大大提高。   最先进的“工况法”检测尾气,终于在昨天成为现实——以后,它将与其他检测场所的“双怠速检测法”一道,共同运用在厦门机动车尾气检测中。   误差超15秒,检测报告作废   安兜东路,检测中心这幢现代化的建筑内,昨天一派繁忙景象。记者在检测现场注意到,机动车驶上检测线之后,经过匀加速、急加速、减速、空挡滑行等程序,检测全程只需要195秒——专业人士说,这195秒其实是一个标准,当机动车检测误差超过15秒,检测报告就得作废。   一年可检测4万辆机动车   有了这种“苛刻”标准,以及检测线上现代化的“取样管”、“数据分析仪”,现在,我市机动车排气检测准确率上升了。   市环保局表示,今后,外地转入二手车、黄标车年检、各种高污染超年限车辆的尾气检测,都将转移到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进行。根据一期工程的检测容量,中心一年可完成4万辆机动车的检测任务。   将成争议案例的“裁判庭”   将来排气检测中心还将充当我市各类有争议的检测案例的“裁判庭”,同时为福建省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的制定提供数据来源。   作为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项目之一,我市机动车尾气整治的各项工作正在顺利向前推进。   【同步新闻】   我市增设3个尾气“电子眼”   位于中埔路、莲前路、虎园路   记者昨日获悉,近期我市已在市中心的3个路段新增3个“电子眼”监测尾气。   翔安隧道计划增设“电子眼”   首批“电子警察”2007年在嘉禾路、兴湖路2个路段率先“上岗”,在它们的“火眼金睛”下,每个月都有数百辆尾气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被“绳之以法”。今年,我市在此基础上,又新增了中埔路、莲前路、虎园路3个“电子警察”。   市环保局表示,今后,我市还计划在翔安隧道附近也将增设“电子眼”,狠抓机动车“黑尾巴”。   尾气超标最高罚2000元   最近在市区主干道,人们常可看到执法人员操纵先进的移动检测仪器,对过往车辆的“黑尾巴”进行定量检测。执法部门说,对于超标排放尾气的机动车,相关司机将受到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这一罚金,比过去的上限1000元,足足增加了一倍。需要提醒的是,无论是被“电子眼”还是被移动检测仪器逮着,对于私家车来说,第一次罚200元、第二次500元、第三次800元,而超过三次,则一概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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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世界环境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和监管工作的规范》

    [font=宋体, SimSun]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font]  [font=宋体, SimSun]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指导和规范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联网和监管工作,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和监管工作的规范》,现印发给你们。[/font]  [font=宋体, SimSun]请按照该规范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联网和监管工作。贯彻过程中若遇到问题,请与省生态环境厅联系。[/font][align=right]  [font=宋体, SimSun]广东省生态环境厅[/font][/align][align=right]  [font=宋体, SimSun]2024年6月10日[/font][/align][align=center]  [img=,649,6]https://cms.cloud.gd.gov.cn/static/ueditor/themes/default/images/spacer.gif[/img][/align][align=center][font=微软雅黑, &][size=24px]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和监管工作的规范[/size][/font][/align]  [font=宋体, SimSun]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指导和规范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和监管工作,特制定本规范。[/font]  [font=宋体, SimSun]一、适用范围[/font]  [font=宋体, SimSun]本规范适用于全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与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以及全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font]  [font=宋体, SimSun]二、编制依据[/font]  [font=宋体, SimSun]本规范引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font]  [font=宋体, SimSun](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font]  [font=宋体, SimSun](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font]  [font=宋体, SimSun](三)《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font]  [font=宋体, SimSun](四)《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font]  [font=宋体, SimSun](五)《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font]  [font=宋体, SimSun](六)《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font]  [font=宋体, SimSun](七)《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 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 1238-2021)[/font]  [font=宋体, SimSun](八)《广东省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联网规范(修订)》[/font]  [font=宋体, SimSun]三、检验要求[/font]  [font=宋体, SimSun]凡合法成立并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开展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时应当与当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遵守下列规定:[/font]  [font=宋体, SimSun](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font]  [font=宋体, SimSun](二)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计量检定且经检定合格。[/font]  [font=宋体, SimSun](三)出具真实、准确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结果。[/font]  [font=宋体, SimSun](四)配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测技术人员。[/font]  [font=宋体, SimSun](五)具有能够与当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传输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的设备,实时向当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传递相关检测数据,且上传的联网数据能满足国家和我省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规范的要求。[/font]  [font=宋体, SimSun](六)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font]  [font=宋体, SimSun](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font]  [font=宋体, SimSun](八)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font]  [font=宋体, SimSun]四、监管要求[/font]  [font=宋体, SimSun]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打击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font]  [font=宋体, SimSun](一)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推进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数据异常的涉嫌违法机构,要及时依法开展调查。对于检查中发现未能满足检验要求的机构,应当暂停接收检验数据并要求限期整改。检验机构开展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时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等标准规范要求,违反《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依法处理。[/font]  [font=宋体, SimSun](二)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公开已联网的排放检验机构信息,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确保能接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发送过来的数据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将联网数据及时上传到省生态环境厅,同时要加强预防作弊能力建设,推动构建行业公平竞争环境。要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的分析,重点关注检测数据异常情况并分析原因,必要时组织现场抽查,对于检查中发现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要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依法处理。每年3月底前要编制上一年度本地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工作总结报告并报省生态环境厅。[/font]  [font=宋体, SimSun](三)省生态环境厅将进一步建设完善“天地车人”信息系统,强化大数据分析应用和对地市的帮扶指导,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不定期抽查。[/font]  [font=宋体, SimSun]本规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font]

  • 【转帖】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7号  《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8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市长 蒋宏昆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本市大气环境,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或者其他可燃物质作为燃料,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及燃油系统等向大气蒸发和排放的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销售、维修、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车用燃油经营单位,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称市环保部门)是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公安、道路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公用、工商、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人民ZF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体系,改善交通环境,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防治环境污染。第二章 排气污染控制  第七条 对本市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分类标志管理。  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分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具体办法由市环保部门制定,报市ZF批准后实行。  第八条 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出借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不得使用超过期限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  第九条 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无环保分类标志或者黄色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具体办法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ZF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机动车上牌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气污染标准和省市人民ZF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以下称排放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第十一条 在本市初次登记上牌的机动车,不符合本市执行新的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本市籍机动车,经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达到该车制造时排放标准的,可以转入本市:  (一)机动车车主户口迁入本市的;  (二)本市居民和单位的机动车在外地登记的;  (三)驻本市的境外机构自用的;  (四)法院判决给本市单位或个人所有的;  (五)用于反恐、安全、急救、卫星通信转播、特种检测、防弹运钞等特殊用途,且发动机型号符合现行国家环保达标目录。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购买公务用车应当采购排气污染低的车辆。  第十四条 鼓励城市公交、出租和道路客运使用排气污染低的车辆。  第十五条 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或者明显可见大气污染物。  第十六条 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机动车进行维护、修理。在用机动车的发动机及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应当保持正常的技术状态,排气污染符合排放标准。  机动车所有者和使用者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第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维修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并自检,维修后的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符合排放标准。  (二)排气污染防治使用的测量器具,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三)二类(含二类)以上车辆维修单位,需配置符合规定的机动车排气检测设备。  (四)对机动车大修、发动机总成修理以及排气污染防治专项维修的,应当建立维修档案。  第十八条 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油及清净剂。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和推广使用低污染燃油、替代燃料等清洁车用燃料。销售车用燃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明示油品质量标准。  第二十条 鼓励城市公交、出租汽车优先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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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气监管相关的仪器

  • 系统技术特点●汽柴油车一体化监测采用红外及紫外光路一体化技术,同一设备可实现法规所有气体污染物及颗粒物的测量,可以同时监测汽油车、柴油车及CNG车,大大降低了设备体积及能耗。●自动定时校准功能采用2个内置纽扣标气池,完成定时自动校准及审核操作,确保了系统监测的高准确性,同时大量节省外置标气用量。●多种安装方式可根据监测站点现场施工条件及车辆情况,选择俯射式固定安装方式或水平式固定安装方式,以满足不同机动车尾气监管要求。●全自动车牌辨认功能:现场自动识别、记录车牌信息,包括车牌号码,车牌颜色,车辆类型等信息。车牌识别正确率达95%以上。●实时多数据库联合检索功能: 实时配对多系统数据,即场分辨黄标车、超标车、无标车、黑烟车等车辆作执法用途;减少99%后期处理;同时监察多系统操作●互联网监控系统运行支持互联网远程控制及数据传输功能:操作人员可在任何地点远程监控、操作设备,查询、提取及管理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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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尾气在线监测系统平台 一、系统功能特点本机动车尾气在线监测管理系统具有以下功能特点:1)严格对机动车环保检测场站的自动监督 结合GIS信息系统,在地图上直观显示区域内所有站点的具体地理位置、数据信息、实时视频、历史照片等,对全市检测场站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进行全过程在线自动实时监控,实现所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数据的实时采集、分析、处理,实现对车辆信息、车主信息、检测站信息、检测设备信息等的统一管理调用,实现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监控的自动化、网络化、即时化和智能化。 2)对检测过程、检测人员和设备进行动态、科学的管理实时监控机动车尾气检测全过程,通过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将尾气监测参数的数据信息、车量基本信息、途经车辆图像等内容分别以模块形式进行展示,并提供实时视频监控功能,有效防止检测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监督和保证检测机构提供科学、公正、准确的检测数据,确保数据采集的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使超标车辆得到及时有效的查处和维修治理,全面提升监管水平。 3)全方位强化机动车污染控制的管理充分利用自动化高科技手段,对新车上牌、环保分类标志管理、超标车辆查处与维修治理、车辆淘汰报废以及定期与不定期检测等污染防治的各个管理环节,优化和创新管理模式,大程度提高监管质量、执法效率和服务水平。 4)完善机动车排放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等系统依靠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将大量的检测数据集中收集管理,通过建立机动车排放数据库,准确完整地收集机动车排放数据,按照各种分类方法和统计方法对所采集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处理,客观真实地反映机动车排放状况,为制定政策法规、进行机动车污染防治措施的评估与综合治理的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进而为城市环境治理提供决策支持。5)建设与公众信息交流的对外服务网络平台及时为公众提供车辆尾气排放情况、检测与维修情况、超标处罚情况等信息的查询服务。 6)建立完善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污染报警及对策机制 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污染报警及对策机制,提高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监控能力和管理水平,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 二、具体功能举例机动车尾气在线监测系统的具体功能如下:1)站点地图:GIS地图上直观显示区域内所有不空站点、车道的具体地理位置,以及显示选定站点的视频、历史照片等,并清楚显示个站点目前数据的连接性和和环境空气质量等信息。2)监测管理:将尾气监测参数数据信息、车辆基本信息、途经车量图像、环境空气质量数据等内容分别以模块形式进行显示。同时提供实时视频监控功能,使远程监测更加直接方便。3)综合查询:向用户提供了历史数据、超标车量数据、车辆图像、环境空气质量、高排污、违规、移动式站点数据等查询功能,为数据对比、分析、导出等工作提供方便。4)统计分析:提供了多种信息统计报表,包括:车流量/合格/不合格信息统计、AQI与车流量对比、尾气排放物与污染物对比、车辆信息比重、监测有效率统计、分时段对比等。5)违章查询:该功能可查询某一时段内该地点的全部违章车辆信息,以及超标参数数值,并为用户生成特定格式的报表,以供上报使用。6)移动端APP:提供配套使用的APP,APP提供电子电子地图显示、实时数据查询、历史数据查询、设备状态查询、车辆信息比重、车流量统计、有效检测率统计、违规查询、超标车查询、高排污车查询、尾气与空气对比、AQI与车流量查询、分时段对比、移动站点、环境空气质量查询等功能,以方便使用户随时随地了解尾气排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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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B-Gas1000 便携式机动车排气分析仪(双怠速法)产品概述:LB-Gas1000 便携式机动车排气分析仪经过专业的气体预处理系统,过滤去除其中的颗粒物、油污和水气,采用进口 NDIR 不分光红外法检测 CO、CO2、HC,电化学原理检测 O2,。适用于汽油车尾气排放检测的高精度气体分析仪,仪器可用于测量汽柴油发动机排放废 气成分: CO、CO2、O2、HC、Lambda,仪器带有无线 WIFI 通信串口及蓝牙无线打印机,便于执法现场使用。 适用场合: 环保执法监测及抽路检; 整车和摩托车车载排放检测、道路实验; 适用于船舶及工程机械排放测试; 适合 Petrol、Diesel、LPG 和 CNG 为燃料发动机排放检测; 汽车尾气后处理装置符合法规: GB18285-2018 双怠速法《汽油机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系统功能: NDIR 不分光红外法测 CO、CO2、HC,电化学法测量 O2; 符合国际标准 ISO 3930 或 OIML R99 00 级精度要求; 电化学原理检测 NO(可选), 预热时间 5 分钟(取决于环境温度); 紧凑设计,特别适合野外测试和环保路检检测 采用 WIFI 通讯,方便检测现场; 完全满足国家新出标准测试要求; 配备 240WH 高容量可重复充电电池,并带电量显示功能; 配备无线蓝牙微型打印机,可用于现场打印 操作简便,直观形象 配备手持 PC,检测数据可大量存储、查询、统计、分析等; 具备车牌智能识别技术(可选); 检测数据可以直接通过 4G 网络远程传输(可选) 产品特点: 仪器平台全套进口组件而成; 具有自动调零、校准、检查,自动化程度高; 可靠的气泵、多级过滤系统设计,可以避免长期使用造成对传感器的污染; 蓝牙打印 WIFI 通信 4G 数据上传 系统软件曲线显示,数据储存,导出功能。技术参数: 参数测量范围分辨率测量精度CO0-15 %vol.0.001 %vol.±0.02%vol 或±3%relCO20-20 %vol.0.01 %vol.±0.3%vol.或±3%relHC0-20,000ppm1ppm±4ppm 或±3%relO20-25 %vol.0.01 %vol.±0.1%vol.或±5%relNOx0-5,000ppm1ppm±25ppm 或±4% rel.Lambda0-9.9990.001精度等级OIMLR99 00 Class通信方式主机与平板通过 WiFi,打印机通过蓝牙自动零点校准设定周期、当温度变化和测量前预热时间30 分钟环境条件气压: 80kpa-110kpa、温度: 5-45℃、相对湿度≤80%样气柔性探头, 7m 软管,软管上带有通路过滤器、粗过滤器、自动汽水分离器、细滤器,管路和泵的流量 4 L/分钟电压、功耗AC 220V±20V,50Hz±10Hz;Max. 150 VA标准配置主机 1 台、取样探头 1 条、平板 PDA1 个、无线蓝牙打印机 1 台、出厂合格证 1 份、产品使用手册 1 份、测控软件 1 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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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气监管相关的耗材

  • 汽车尾气监测 环保标准气体
    汽车尾气监测用标准气体 良好的空气质量,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近年来随着机动车经济的飞速发展,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量急剧增长,机动车排气对环境的污染日趋严重,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对环境和人们身体健康的产生严重危害。机动车污染已引起了社会关注,国家也开始抓紧防治和控制,精确、稳定、具有溯源性的标准气体,是该项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前提。我公司可提供满足大部分机动车尾气监测和控制标准要求的标准物质,详见下表,同时也可以按照客户要求定制所需的标准气体。标准物质名称标准物质技术指标适用标准标准物质编号组分及浓度相对扩展不确定度标准编号及名称氮中氧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5935~30(10-2mol/mol)1%(k=3)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氮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丙烷、一氧化氮混合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002一氧化氮 100~499(μmol/mol)2%(k=2) 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丙烷 100~999(μmol/mol)1.5%(k=2)一氧化碳 0.5%~0.99%二氧化碳 0.1%~0.99%一氧化氮 500~5000(μmol/mol)1%(k=2)丙烷 1000~50000(μmol/mol)一氧化碳 1%~10%二氧化碳 1%~15% 氮中一氧化氮、二氧化碳混合气体标准物质 BW(DT0128) 一氧化氮10~1×104(μmol/mol)2%(k=2)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二氧化碳10~20×104(μmol/mol) 氮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丙烷混合气体标准物质 BW(DT0159) 丙烷10~5×104(μmol/mol)2%(k=2)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一氧化碳10~20×104(μmol/mol)二氧化碳10~20×104(μmol/mol) 氮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丙烷、一氧化氮、二氧化氮混合气体标准物质 BW(DT0128) 一氧化氮10~1×104(μmol/mol)2%(k=2)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丙烷 10~5×104(μmol/mol)一氧化碳 10~20×104(μmol/mol)二氧化碳 10~20×104(μmol/mol)二氧化氮10~1000(μmol/mol)氮中氢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5950.1~80(10-2mol/mol)1%(k=2)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氦中氢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596 30~50(10-2mol/mol)1%(k=2)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空气中丙烷气体标准物质GBW (E)0622481~99.9(μmol/mol) 2%(k=2) 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100~1×104(μmol/mol) 1%(k=2)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氮中一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GBW (E)0622515~499(μmol/mol) 2%(k=2)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500~5×104(μmol/mol)1%(k=2)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氮中一氧化氮气体标准物质GBW(E)06152910~1×103(μmol/mol)2%(k=2)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氮中二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5872~499(μmol/mol)2%(k=2)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W(E)0625885~1×104(μmol/mol)1%(k=2)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氮中二氧化氮气体标准物质GBW(E)06152810~1×103(μmol/mol)2%(k=2)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空气中甲烷气体标准物质GBW(E)0606781~4999(μmol/mol) 2%(k=2)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5000~3×104(μmol/mol)1%(k=2)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空气中乙烷气体标准物质BW(DT0160)大于1.00(μmol/mol) 2%(k=2)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氮中氧化亚氮气体标准物质BW(DT0107)大于1.00(μmol/mol) 2%(k=2)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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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尾气监测用标准物质 良好的空气质量,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近年来随着机动车经济的飞速发展,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量急剧增长,机动车排气对环境的污染日趋严重,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对环境和人们身体健康的产生严重危害。机动车污染已引起了社会关注,国家也开始抓紧防治和控制,精确、稳定、具有溯源性的标准气体,是该项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前提。我公司可提供满足大部分机动车尾气监测和控制标准要求的标准物质,详见下表,同时也可以按照客户要求定制所需的标准气体。标准物质名称标准物质技术指标适用标准标准物质编号组分及浓度相对扩展不确定度标准编号及名称对应标准要求的标准物质信息氮中氧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5935~30(10-2mol/mol)1%(k=3)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氧气体积比例18%~21%, C1<1ppm,CO<1ppm,CO2<400ppm,NO<0.1ppm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氧气体积比例18%~21%, C1<1ppm,CO<1ppm,CO2<400ppm,NO<0.1ppm 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氧气的体积含量在20.5%~21.5%, C1<0.05ppm,CO<1ppm,CO2<10ppm,NO<0.02ppm氮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丙烷、一氧化氮混合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002一氧化氮 100~499(μmol/mol)2%(k=2)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五点检查用标准气体:氮中氧零点标准气体;低浓度/中低浓度/中高浓度/高浓度氮中丙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氧化氮混合标准气体,所使用的标准气体的气体成分容许偏差应不超过推荐浓度的±5%,不确定度1%(C3H8、NO体积分数为2000μmol/mol或以下可为2%)丙烷 100~999(μmol/mol)1.5%(k=2)一氧化碳 0.5%~0.99%二氧化碳 0.1%~0.99%一氧化氮 500~5000(μmol/mol)1%(k=2)丙烷 1000~50000(μmol/mol)一氧化碳 1%~10%(mol/mol)二氧化碳 1%~15%(mol/mol)GBW (E)083922一氧化氮0.200×104(μmol/mol)1%(k=2)丙烷0.100×104(μmol/mol)一氧化碳 5.00×104(μmol/mol)二氧化碳 16.0×104(μmol/mol)GBW(E)062814丙烷50.0(μmol/mol)一氧化碳0.500×104(μmol/mol)二氧化碳12.0×104(μmol/mol)一氧化氮300(μmol/mol)GBW(E)062815丙烷500(μmol/mol)一氧化碳5.00×104(μmol/mol)二氧化碳16.0×104(μmol/mol)一氧化氮0.200×104(μmol/mol)氮中一氧化氮、二氧化碳混合气体标准物质 GBW(E)083918 一氧化氮10.0~499(μmol/mol)2%(k=2)低浓度/中低浓度/中高浓度/高浓度氮中一氧化氮、二氧化碳混合标准气体,所使用的标准气体的气体成分容许偏差应不超过推荐浓度的±5%,不确定度2%二氧化碳10.0~499(μmol/mol) GBW(E)083919 一氧化氮500~1.00×104(μmol/mol)1%(k=2)二氧化碳500~20.0×104(μmol/mol) 氮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丙烷混合气体标准物质 GBW(E)083920 丙烷10.0~99.9(μmol/mol)2%(k=2)低浓度/中低浓度/中高浓度/高浓度氮中丙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混合标准气体,所使用的标准气体的气体成分容许偏差应不超过推荐浓度的±5%,不确定度2% 一氧化碳10.0~499(μmol/mol) 二氧化碳10.0~499(μmol/mol) GBW(E)083921 丙烷100~10.0×104(μmol/mol)1%(k=2)一氧化碳500~20.0×104(μmol/mol)二氧化碳500~20.0×104(μmol/mol) 氮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丙烷、一氧化氮、二氧化氮混合气体标准物质 BW(DT0128) 一氧化氮10~1×104(μmol/mol)2%(k=2)五点检查用标准气体:氮中氧零点标准气体;低浓度/中低浓度/中高浓度/高浓度氮中丙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混合标准气体,配气偏差应在规定值的±2%以内,配比容许度为±5.0%丙烷 10~5×104(μmol/mol)一氧化碳 10~20×104(μmol/mol)二氧化碳 10~20×104(μmol/mol)二氧化氮10~1000(μmol/mol)氮中氢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5950.1~80(10-2mol/mol)1%(k=2)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氢气体积比例39%~41%, C1<1ppm,CO2<400ppm氦中氢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59630~50(10-2mol/mol)1%(k=2)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氢气体积比例39%~41%, C1<1ppm,CO2<400ppm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氢气体积比例39%~41%, C1<1ppm,CO2<400ppm 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氢气40%±1%,其中杂质C1<0.05ppm,CO2<10ppm空气中丙烷气体标准物质GBW (E)0622481~99.9(μmol/mol) 2%(k=2) 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2%以内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100~1×104(μmol/mol) 1%(k=2)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1%以内氮中一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GBW (E)0622515~499(μmol/mol) 2%(k=2) 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2%以内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500~5×104(μmol/mol)1%(k=2)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1%以内氮中一氧化氮气体标准物质GBW(E)06152910~1×103(μmol/mol)2%(k=2)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2%以内,NO2含量不超过NO含量的5%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NO2含量不超过NO含量的5%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1%以内 氮中二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5872.00~499(μmol/mol)2%(k=2)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2%以内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W(E)062588500~1×104(μmol/mol)1%(k=2)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1%以内 GBW (E)084232(1.00~90.0)×104(μmol/mol)1%(k=2)GB 17691-2019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空气中二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5892.00~499(μmol/mol)2%(k=2)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W(E)062590500~1×104(μmol/mol)1%(k=2)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W (E)084233(1.00~90.0)×104(μmol/mol)1%(k=2)氮中二氧化氮气体标准物质GBW(E)06152810~1×103(μmol/mol)2%(k=2)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公差±2%(如适用) 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1%以内空气中甲烷气体标准物质GBW(E)0606781~4999(μmol/mol) 2%(k=2)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5000~3×104(μmol/mol)1%(k=2)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1%以内氮中乙烷气体标准物质GBW(E)0839051.00~499(μmol/mol) 2%(k=2)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W(E)083906500~2.00×104(μmol/mol) 1%(k=2)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空气中乙烷气体标准物质GBW(E)0839071.00~499(μmol/mol) 2%(k=2)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W(E)083908500~1.80×104(μmol/mol) 1%(k=2)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氮中氧化亚氮气体标准物质GBW(E)0839091.00~9.99(μmol/mol)4%(k=2)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W(E)08391010.0~4.99×103(μmol/mol)2.5%(k=2)GBW(E)0839115.00×103~50.0×104(μmol/mol)1.5%(k=2)空气中氧化亚氮气体标准物质GBW(E)0839121.00~9.99(μmol/mol)4%(k=2)GBW(E)08391310.0~4.99×103(μmol/mol)2.5%(k=2)GBW(E)0839145.00×103~50.0×104(μmol/mol)1.5%(k=2)氧中氧化亚氮气体标准物质GBW(E)0839151.00~9.99(μmol/mol)4%(k=2)GBW(E)08391610.0~4.99×103(μmol/mol)2.5%(k=2)GBW(E)0839175.00×103~50.0×104(μmol/mol)1.5%(k=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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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尾气监测用标准物质 良好的空气质量,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近年来随着机动车经济的飞速发展,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量急剧增长,机动车排气对环境的污染日趋严重,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对环境和人们身体健康的产生严重危害。机动车污染已引起了社会关注,国家也开始抓紧防治和控制,精确、稳定、具有溯源性的标准气体,是该项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前提。我公司可提供满足大部分机动车尾气监测和控制标准要求的标准物质,详见下表,同时也可以按照客户要求定制所需的标准气体。标准物质名称标准物质技术指标适用标准标准物质编号组分及浓度相对扩展不确定度标准编号及名称对应标准要求的标准物质信息氮中氧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5935~30(10-2mol/mol)1%(k=3)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氧气体积比例18%~21%, C1<1ppm,CO<1ppm,CO2<400ppm,NO<0.1ppm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氧气体积比例18%~21%, C1<1ppm,CO<1ppm,CO2<400ppm,NO<0.1ppm 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氧气的体积含量在20.5%~21.5%, C1<0.05ppm,CO<1ppm,CO2<10ppm,NO<0.02ppm氮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丙烷、一氧化氮混合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002一氧化氮 100~499(μmol/mol)2%(k=2)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五点检查用标准气体:氮中氧零点标准气体;低浓度/中低浓度/中高浓度/高浓度氮中丙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氧化氮混合标准气体,所使用的标准气体的气体成分容许偏差应不超过推荐浓度的±5%,不确定度1%(C3H8、NO体积分数为2000μmol/mol或以下可为2%)丙烷 100~999(μmol/mol)1.5%(k=2)一氧化碳 0.5%~0.99%二氧化碳 0.1%~0.99%一氧化氮 500~5000(μmol/mol)1%(k=2)丙烷 1000~50000(μmol/mol)一氧化碳 1%~10%(mol/mol)二氧化碳 1%~15%(mol/mol)GBW (E)083922一氧化氮0.200×104(μmol/mol)1%(k=2)丙烷0.100×104(μmol/mol)一氧化碳 5.00×104(μmol/mol)二氧化碳 16.0×104(μmol/mol)GBW(E)062814丙烷50.0(μmol/mol)一氧化碳0.500×104(μmol/mol)二氧化碳12.0×104(μmol/mol)一氧化氮300(μmol/mol)GBW(E)062815丙烷500(μmol/mol)一氧化碳5.00×104(μmol/mol)二氧化碳16.0×104(μmol/mol)一氧化氮0.200×104(μmol/mol)氮中一氧化氮、二氧化碳混合气体标准物质 GBW(E)083918 一氧化氮10.0~499(μmol/mol)2%(k=2)低浓度/中低浓度/中高浓度/高浓度氮中一氧化氮、二氧化碳混合标准气体,所使用的标准气体的气体成分容许偏差应不超过推荐浓度的±5%,不确定度2%二氧化碳10.0~499(μmol/mol) GBW(E)083919 一氧化氮500~1.00×104(μmol/mol)1%(k=2)二氧化碳500~20.0×104(μmol/mol) 氮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丙烷混合气体标准物质 GBW(E)083920 丙烷10.0~99.9(μmol/mol)2%(k=2)低浓度/中低浓度/中高浓度/高浓度氮中丙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混合标准气体,所使用的标准气体的气体成分容许偏差应不超过推荐浓度的±5%,不确定度2% 一氧化碳10.0~499(μmol/mol) 二氧化碳10.0~499(μmol/mol) GBW(E)083921 丙烷100~10.0×104(μmol/mol)1%(k=2)一氧化碳500~20.0×104(μmol/mol)二氧化碳500~20.0×104(μmol/mol) 氮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丙烷、一氧化氮、二氧化氮混合气体标准物质 BW(DT0128) 一氧化氮10~1×104(μmol/mol)2%(k=2)五点检查用标准气体:氮中氧零点标准气体;低浓度/中低浓度/中高浓度/高浓度氮中丙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混合标准气体,配气偏差应在规定值的±2%以内,配比容许度为±5.0%丙烷 10~5×104(μmol/mol)一氧化碳 10~20×104(μmol/mol)二氧化碳 10~20×104(μmol/mol)二氧化氮10~1000(μmol/mol)氮中氢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5950.1~80(10-2mol/mol)1%(k=2)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氢气体积比例39%~41%, C1<1ppm,CO2<400ppm氦中氢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59630~50(10-2mol/mol)1%(k=2)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氢气体积比例39%~41%, C1<1ppm,CO2<400ppm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氢气体积比例39%~41%, C1<1ppm,CO2<400ppm 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氢气40%±1%,其中杂质C1<0.05ppm,CO2<10ppm空气中丙烷气体标准物质GBW (E)0622481~99.9(μmol/mol) 2%(k=2) 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2%以内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100~1×104(μmol/mol) 1%(k=2)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1%以内氮中一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GBW (E)0622515~499(μmol/mol) 2%(k=2) 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2%以内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500~5×104(μmol/mol)1%(k=2)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1%以内氮中一氧化氮气体标准物质GBW(E)06152910~1×103(μmol/mol)2%(k=2)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2%以内,NO2含量不超过NO含量的5%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NO2含量不超过NO含量的5%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1%以内 氮中二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5872.00~499(μmol/mol)2%(k=2)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2%以内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W(E)062588500~1×104(μmol/mol)1%(k=2)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1%以内 GBW (E)084232(1.00~90.0)×104(μmol/mol)1%(k=2)GB 17691-2019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空气中二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5892.00~499(μmol/mol)2%(k=2)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W(E)062590500~1×104(μmol/mol)1%(k=2)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W (E)084233(1.00~90.0)×104(μmol/mol)1%(k=2)氮中二氧化氮气体标准物质GBW(E)06152810~1×103(μmol/mol)2%(k=2)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公差±2%(如适用) 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1%以内空气中甲烷气体标准物质GBW(E)0606781~4999(μmol/mol) 2%(k=2)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5000~3×104(μmol/mol)1%(k=2)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1%以内氮中乙烷气体标准物质GBW(E)0839051.00~499(μmol/mol) 2%(k=2)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W(E)083906500~2.00×104(μmol/mol) 1%(k=2)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空气中乙烷气体标准物质GBW(E)0839071.00~499(μmol/mol) 2%(k=2)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W(E)083908500~1.80×104(μmol/mol) 1%(k=2)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氮中氧化亚氮气体标准物质GBW(E)0839091.00~9.99(μmol/mol)4%(k=2)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W(E)08391010.0~4.99×103(μmol/mol)2.5%(k=2)GBW(E)0839115.00×103~50.0×104(μmol/mol)1.5%(k=2)空气中氧化亚氮气体标准物质GBW(E)0839121.00~9.99(μmol/mol)4%(k=2)GBW(E)08391310.0~4.99×103(μmol/mol)2.5%(k=2)GBW(E)0839145.00×103~50.0×104(μmol/mol)1.5%(k=2)氧中氧化亚氮气体标准物质GBW(E)0839151.00~9.99(μmol/mol)4%(k=2)GBW(E)08391610.0~4.99×103(μmol/mol)2.5%(k=2)GBW(E)0839175.00×103~50.0×104(μmol/mol)1.5%(k=2)click me!,在信息网展位页面触发xss。 click me!,在信息网展位页面触发x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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