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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概述凡进口化妆品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NMPA)颁发的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方可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首先到NMPA认定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进行产品的行政许可检测。检测完毕后,申报单位依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国食药监许856号)准备申报材料,送交NMPA待评。部分内容不适合2018年NMPA88号文件之后的化妆品备案。二、 适用范围(一)进口化妆品:包括进口普通化妆品和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育发、健美、美乳、染发、烫发、防晒、祛斑、脱毛、除臭九大类。三、 送检要求(一)资料要求1、进口化妆品(1)《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申请表》要求:①A4纸张,电脑打印(勿手工填写),一式两份;②除“外文名称”与“申请企业地址”外,其余均需中文填写;③产品中文名称要规范(命名原则参见《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72号)),一经确认原则上不予更改;④申请表由送检者签字确认,无需盖章;⑤申请表格式参见《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82号)附表2。(2)产品配方要求:①A4纸张,一式两份;②为全成分配方,含量用百分浓度表示,各成分根据百分浓度由高到低排列;多剂型产品(如染发、烫发产品等),应将各剂的配方分别列出;具体要求参见《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856号);③配方需加盖公章,所盖公章与递交NMPA的其他申报资料保持一致。(3)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要求:①A4纸张,一式两份;②中文书写;③中文使用说明书需加盖公章,所盖公章与递交NMPA的其他申报资料保持一致。(4)电子版清单要求:录入到excel文档,以电子版形式发送至联系邮箱;电子版清单信息必须与《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申请表》信 息完全一致。2、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1)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的复印件要求:A4纸张,一式一份;生产卫生条件审核由省级化妆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展,应在送检产品之前完成。(2)《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产品抽样单》要求:一式一份;由省级化妆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应在送检产品时递交。(3)《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申请表》要求:①A4纸张,电脑打印(勿手工填写),一式两份;②所有信息均需填写,“外文名称”与涉及“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相关信息填写“无”;③产品中文名称要规范(命名原则参见《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72号)),一经确认原则上不予更改;④申请表由送检者签字确认,无需盖章;⑤申请表格式参见《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82号)附表2。⑤申请表相关信息应与生产卫生条件审核表及产品抽样单保持一致。(4)产品配方要求:①A4纸张,一式两份;②为全成分配方,含量用百分浓度表示,各成分根据百分浓度由高到低排列;多剂型产品(如染发、烫发产品等),应将各剂的配方分别列出;具体要求参见《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856号);③配方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④与递交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配方一致。(5)使用说明书要求:①A4纸张,一式两份;②中文书写;③使用说明书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④与递交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说明书一致。(6)电子版清单要求:录入到excel文档,以电子版形式发送至联系邮箱;电子版清单信息必须与《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申请表》信息完全一致。(二)样品要求1、一次性提供卫生安全性、人体安全性及其他特殊检测项目所需足量、包装完整、同一名称、同一生产日期/批号的样品;2、进口化妆品应为原装销售包装,加贴产品中文名称的标签,所有外文标识不得遮盖;3、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需提供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封样样品,允许无产品包装设计内容,但包装上上应标明“样品名称、样品类别、申请企业名称、样品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期使用日期和注意事项”等信息;4、送检数量可咨询作者,进口化妆品需增加一份送审样品以供封样。
设备进口清关,新旧设备报关,食品报关,红酒报关,化妆品报关,危险品报关,医药航材报关,汽配报关等,货物不同,操作手续及流程都是不一样的普通的设备/汽车配件,查询税号,没有特殊的监管条件,就当是普通清关,提供基本单证(箱单合同),报关报检委托书就可以;食品和化妆品的进口清关流程基本一致,需要先做标签预审,预审没问题了,再进口报关报检放行,送样做中文标签备案,出证;
2011年5月12日,澳大利亚检验检疫局(AQIS)发布检疫警告(PQA0725),通报了供人食用的乳制品进口条件。 澳大利亚规定,进口商需要拥有进口许可证才能进口乳制品,否则不予进口。 然而,对于以下情况将不需要乳制品进口许可证: a)乳制品直接进口自新西兰,其中的牛奶成分仅源自新西兰或澳大利亚,并且经过有效认证和/或按照进口条件数据库(ICON)中的案例进行标注的新西兰乳制品;或 b)乳品成分含量低于10%(干重),并且由合法的制造商宣称(Manufacturers Declaration)名单中的制造商生产,其上附有"每个独立的包装中乳品干重含量低于10%" 的独立包装商品;或 c)商业化制备与包装的巧克力;或 d)含100%乳糖及乳糖衍生产品的商品;或 e)商业化制备与包装的酥油;或 f)饼干、面包与熟蛋糕(不包括奶酪蛋糕、含未经熟化的乳制品填充物或调味粉的蛋糕) 以上各条(a至f)独立成章,合并无效。以含有8%新西兰原奶与4%中国乳糖的乳制品为例进行说明: 该产品需要进口许可,因为其中的乳品以及乳品衍生成分的含量超出10%的阈值,并且其中的乳品衍生成分来自新西兰之外的国家。然而,不能因为它含有8%的新西兰原奶,并且其中4%的乳糖低于10%的阈值,就判断它属于进口许可豁免产品。 要测定复合产品中的乳品成分的干重,需要计算出其中所有的乳品成分(包括乳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