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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日发布消息称,在组织的对红牛饮料产品有关信息核查抽验中,尚未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检查中发现,红牛饮料生产企业在标签标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的问题,监管部门已责令其限期改正。近日,有关保健食品红牛饮料标签标识与批准证书内容不符,涉嫌非法添加等情况引起社会关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对红牛饮料产品有关信息进行核查,组织专家组对产品安全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并对红牛饮料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及产品检验。北京、山东、湖北、哈尔滨四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组织检验机构对红牛饮料11个批次的产品进行了抽检,符合规定,尚未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关于红牛饮料中所含的苯甲酸钠和咖啡因两种原料同时使用是否会危害健康,专家组研究论证认为,这两种原料按照批准的使用量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消费者按照标签标识的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及食用量等要求使用是安全的。关于红牛饮料原料标注的合法性问题,核查结果为,红牛饮料是1997年申报批准的保健食品,保健功能为抗疲劳;批准证书只载明主要原料,未载明苯甲酸钠、柠檬酸钠、胭脂红、柠檬黄等,符合当时的有关规定。检查中发现,红牛饮料生产企业在标签标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的问题,监管部门已责令其限期改正。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加快推动有关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法规政策建设,开展保健食品市场专项整顿,规范保健食品标签标识,依法开展保健食品清理换证,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夸大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小贴士1、苯甲酸钠是什么苯甲酸钠是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主要作为防腐剂,在风味冰棍、果酱、蜜饯凉果、酱油、食醋、配制果酒、碳酸饮料、风味饮料等食品中广泛使用。2、咖啡因是什么咖啡因是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咖啡因可存在于天然食物中,具有一定的提神醒脑作用,人们日常食用的咖啡、茶叶等食物中含有一定量的咖啡因,通常一杯绿茶中约含30mg咖啡因。3、安钠咖是什么2007年公布的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将安钠咖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由无水咖啡因和苯甲酸钠组成,有片剂和注射剂两种剂型,临床上主要用于治疗中枢性呼吸和循环功能不全。1份咖啡因加1份苯甲酸钠并不就是安钠咖,只有当这两种物质按照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配方和相关要求制成时才能称为安钠咖。4、维生素PP是烟酰胺吗维生素PP是一类具有预防癞皮病功能的维生素,具有这一作用的常见物质有两种——烟酸(也称“尼克酸”)和烟酰胺(也称“尼克酰胺”)。也就是说,烟酸或烟酰胺都可以起到维生素PP的作用。5、什么是保健食品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6、保健食品与其他食品的主要区别保健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特殊种类,界于其他食品和药品之间。(1)保健食品强调具有特定保健功能,而其他食品强调提供营养成分。(2)保健食品具有规定的食用量,而其他食品一般没有服用量的要求。(3)保健食品根据其保健功能的不同,具有特定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而其他食品一般不进行区分。7、保健食品与药品的主要区别(1)使用目的不同:保健食品是用于调节机体机能,提高人体抵御疾病的能力,改善亚健康状态,降低疾病发生的风险,不以预防、治疗疾病为目的。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2)保健食品按照规定的食用量食用,不能给人体带来任何急性、亚急性和慢性危害。药品可以有毒副作用。(3)使用方法不同:保健食品仅口服使用,药品可以注射、涂抹等方法。(4)可以使用的原料种类不同:有毒有害物质不得作为保健食品原料。8、如何正确选择和食用保健食品(1)检查保健食品包装上是否有保健食品标志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2)检查保健食品包装上是否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及其生产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可到企业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网站查询确认其合法性。(3)食用保健食品要依据其功能有针对性的选择,切忌盲目使用。(4)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品,不能将保健食品作为灵丹妙药。(5)食用保健食品应按标签说明书的要求食用。(6)保健食品不含全面的营养素,不能代替其他食品,要坚持正常饮食。(7)不能食用超过所标示有效期和变质的保健食品。
食品营养标签是食品标签的重要内容,它显示了食品的营养特性和相关营养学信息,是消费者了解食品营养组分和特征的主要途径。为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卫生部日前组织制定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食品营养标签能够显示食品的营养特性和相关营养学信息。食品营养标签的管理工作受到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重视,大多数国家都制订有关法规和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先后制定了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世界卫生组织(WHO)2004年调查的74个国家中,没有食品营养标签管理法规的国家只有19个(占25.7%),有法规的国家为55个(74.3%),其中10个国家强制性执行。在当前国际食品营养标签制度已经确立的大背景下,《规范》起草主要基于以下目的:一是指导消费者平衡膳食,当前我国居民存在营养不足和营养过剩的双重问题,这些与每日的膳食营养状况密切相关,在食品标签中标注营养信息将有效预防和减少营养性疾病。二是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当前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将食品营养标签作为选购食品的重要参考和比较依据,食品营养标签也有助向公众宣传和普及营养知识。三是规范企业正确标注,促进食品贸易。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其他国家对进口食品的营养标签要求促使我国部分食品企业已经认识到其重要性并开始使用营养标签,但由于缺乏相关的规定,标示的营养素名称、种类、单位和依据均不相同,甚至还出现了虚假夸大标注营养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现象,亟需相关法规予以规范。《规范》充分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统筹考虑我国居民的膳食结构、食品营养特性、不同人群的消费特点和消费者具备的营养知识,以及企业条件、管理能力和生产经营等具体情况,明确政府、消费者和食品企业在营养标签管理中的职责和作用,注重与相关规范和法规有效衔接和配套,起草过程两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和建议。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规范》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8年5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示营养标签时,应遵守《规范》的规定。2008年5月1日前已生产的食品标签如不符合《规范》,限使用至2010年5月1日,其包装食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鼓励食品企业在此期间尽早对其生产的产品按照《规范》要求标示营养标签。 二、《规范》中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特殊膳食用食品、保健食品(含营养素补充剂)、婴幼儿配方食品、专供妇女妊娠期和哺乳期的配方食品、老年人群配方食品、特定疾病人群配方食品、控制体重配方食品、运动人群配方食品等针对特定人群的产品,也不包括包装饮用水、运动饮料等食品。 三、《规范》第十六条中“每日食用量不足10克或10毫升”以及“包装的总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的食品是指食用淀粉,原糖和原糖制品,散装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茶叶,咖啡,可可,部分调味品类,发酵类剂如酵母、酶制剂,酒类等食品。 对于包装的总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的食品,如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标示,允许用非表格或文字性的形式,也允许不用营养素参考值(NRV)来阐释,但必须按照《规范》进行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 四、《规范》第十三条规定第六项“如有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营养标签,但内包装物(或容器)上必须标明每份净含量”,其中“内包装物”指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销售单元包装,非销售单元包装可以不标示净含量。 五、食品营养成分标签中营养成分标示仅限《规范》附件1列出的能量和营养成分,卫生部将根据需要对《规范》附件内容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二○○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