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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济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二批试剂耗材采购 三次招标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相应公告界面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11-15 09:30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项目编号(建议书编号):SDGP370100000202202000824采购项目名称:济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二批试剂耗材采购 三次招标采购需求:济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二批试剂耗材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本项目预算金额为 673822.00 元,其中:D包 济南市疾病预防控制控制中心第二批试剂耗材采购 212585.00 元, E包 济南市疾病预防控制控制中心第二批试剂耗材采购 73378.00 元, F包 济南市疾病预防控制控制中心第二批试剂耗材采购 117266.00 元, G包 济南市疾病预防控制控制中心第二批试剂耗材采购 270593.00 元。合同履行期限:1.供货期:投标人应主动联系招标人,每批次供货名录及数量确定后,招标人提前10天通知投标人备货,投标人按照招标人要求的供货日期和供货顺序分批供货。送达招标人指定地点。应急情况时,2天之内供货。2.如接招标人供货通知后逾期20日不能供货,招标人每天按合同价款的0.3%扣除违约金;如接招标人供货通知后逾期50日不能供货,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127——2009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0 年3月1 日目 录 第一章 总则………………………………………………………4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5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5 第四章 建设用地…………………………………………………6 第五章 规划布局…………………………………………………6 第六章 建筑标准…………………………………………………7 第七章 仪器设备装备及其他相关指标…………………………9 附录一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建筑面积指标…10 附录二 实验室主要仪器装备标准………………………………13 附录三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20 附件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条文说明……………………20下载地址: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179848.shtml
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的建设,保证有效实施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实验室检测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和技术指导与应用研究等职能,制定本意见。第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必须坚持科学、合理、实用、节约的原则,根据服务人口数量、服务内容与需求量等因素,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卫生规划,在满足基本功能的同时,体现标准化、智能化、人性化的特点,适当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确定实验室建设规模。第三条 本意见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指导原则,是编制、评估、审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重要依据,各地应结合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技术水平和工作实际需要参照执行。第二章 功能与建设规模第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用房包括业务、实验、行政及保障用房,其中实验用房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为:省级不少于41%、地级不少于40%、县级不少于35%。第五条 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职能分工应建立下列功能实验室省级:P3实验室,分子生物学实验室,肠道细菌检测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分离鉴定实验室,呼吸道病毒实验室,肠道病毒实验室(含脊灰实验室),HIV确认实验室,结核病参比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消毒实验室,杀虫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霉菌分离及鉴定实验室,虫媒病毒实验室,毒理室及感染动物房,放射防护检测实验室,职业卫生检测室,化学毒物及毒素检测实验室,普通理化实验室,生化实验室。地级:分子生物学实验室,血清学实验室,肠道菌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分离鉴定实验室,HIV初筛实验室,结核病参比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消毒实验室,杀虫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霉菌分离及鉴定实验室,放射防护检测实验室,职业卫生检测室,常见化学毒物检测实验室,普通理化实验室。县级:血清学检测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及肠道菌分离鉴定实验室,HIV初筛实验室,结核病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职业卫生和放射防护检测室,理化实验室,生化实验室。除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外,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相关病原微生物工作的实验室应达到P2实验室的建设标准。可针对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实际,充分考虑需要和可能以及利用率,设置相应功能的实验室。第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省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实验,细菌、病毒、霉菌及其他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生物恐怖、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微生物检测,消毒灭菌效果检测,健康相关物品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寄生虫病中间宿主和虫媒的抗药性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食品、化妆品、涉水产品的安全性检测,消杀产品和卫生产品卫生质量分析,健康相关物品材料的安全性和卫生质量分析,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检测,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农药中毒事件毒物分析,化学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分析,核恐怖、放射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分析,急性、亚急性、亚慢性与慢性毒性试验,刺激性与过敏性试验、致癌与致畸毒性试验,营养与保健食品功能评价,化妆品功能评价,其他健康相关物品有关功能评价。地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实验,常见细菌、病毒、霉菌培养分离鉴定,生物恐怖、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初步分离鉴定,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卫生质量检测,消毒灭菌效果检测,健康相关物品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病原学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寄生虫病中间宿主和虫媒的抗药性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饮用水和水源水质分析,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农药中毒事件毒物及化学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初步分析。县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实验,细菌培养分离鉴定,常见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初步分离,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病原学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饮用水和水源水质分析,常见毒物和化学污染因素的初步分析。第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各项检验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配置参照表1配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验能力应达到表2要求。附表看一下的附件:[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96115]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ur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