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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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的资讯

  • 江苏排污权交易逐渐铺开
    作为国家试点地区,今年将完成排污权初次核定“第一场化学需氧量排污指标5吨~10吨,共有10位竞买人参加,起拍价9000元每吨,每次加价幅度100元。拍卖正式开始,请出价。”拍卖师的话音刚落,竞买人便迫不及待开始举牌了。“2号9100元,1号9200元,3号9400元,6号9500元……”随着各家竞买人一次次举牌,价格不断加码,竞争很快进入白热化,场内最终只剩下1号、3号、8号3位竞买人。“1号14400元,目前场内最高定价是14400元,14400元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拍卖师啪地一声落槌,“成交” 。引导环境资源配置,改善区域总量不平衡状况8号竞买人江苏普信制药有限公司总经理熊玉友对最后的结果表示遗憾:“我们公司是生产抗艾滋病药物的,准备扩大规模,新上一条生产线,早点拿到排污指标项目就能早点获批。没能现场竞拍到,就只能向省环保厅申请协议购买指标了。”熊玉友告诉记者,盐城市本地虽然有一些存量,但不足以支持自己的新项目。通过排污权指标的公开招标、竞拍,能够在不增加排污总量的情况下,实现环境资源的调剂,把原来闲置的存量盘活,同时激励企业设法节能减排。对企业、地方政府都有好处。记者从江苏省环保厅总量处了解到,本次省级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活动参加企业数量达到80家,有7家企业获得了发展所需的排污指标,成交金额约1500万元。记者注意到,交易指标范围扩大了,由原先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扩大到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而且本次申购的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且企业所在地多在苏北地区。江苏总量区域不平衡的特征比较明显,苏南地区区域面积小,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大,排放强度是苏北地区的数倍。今后,苏南地区原则上不得转入总量指标。“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配置环境资源,减少苏南地区总量,适度增加苏北地区总量,有利于改善区域总量不平衡的状况,既能支持苏北地区实体经济发展,也利于江苏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江苏省环保厅总量处处长杨新芝认为。苏州搭建网上排污权交易平台此前,江苏省环保厅先后在苏州环境能源交易中心举行过两次排污权交易活动。今年7月,苏州环境能源交易中心排污权交易网上平台正式上线。记者点击http://cjseeex.com进入网站以后,进入“排污权交易”功能模块,首先映入眼帘的便是一目了然的交易流程图:交易双方注册→出让方发布交易信息→受让方确认交易信息→受让方缴纳保证金→交易中心确认→环保部门确认→排污权交易证书发放→排污权交易结算→企业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企业免费注册登记,成为会员以后,就可以发布排污权交易的购入、购出信息。全国各地的企业都可以在这个平台上自由地发布信息。但信息是否有效,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核,交易最终才能够成立。”苏州市环保局总量处处长周伟说。周伟认为,网上平台搭建好之后,协商议价、资金保管及支付都可以在网上完成,相对于现场交易,对企业而言更加方便快捷。未来可能会考虑开发电子竞拍、手机APP客户端。改革排污权交易制度整个江苏省排污权交易网上平台的搭建也已经列入了环保部门的计划。今年,江苏省政府将排污权制度改革列为全省十大任务百项工程的重点工作。江苏省环保厅副厅长陈志鹏表示,今年是排污权制度改革的关键年,国家将启动污染源确权工作。“确权”是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工作的关键,年底前包括江苏在内的试点地区,要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的初次核定。江苏作为国家首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省份,在政策法规、工作制度、交易平台、资金管理等方面开展了许多工作。江苏各地也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了探索,本次省级排污权交易活动首次在苏中地区的泰州举行,便是由于泰州市政府已出台相关政策,建立了较为系统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的制度体系。而南京、镇江、徐州、南通等市也已经着手相关工作。在陈志鹏看来,无论是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还是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都体现着“环境资源有限也有价”的理念。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企业和市场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的互动机制还可以再探索,公共资源提供方式和服务上也可以再下功夫。通过政策激励,引导企业主动参与排污权的配置与使用,调动其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政府与市场、企业的良性互动,使排污权交易更为常态化。来源:中国环境报
  • 排污权质押?禾信仪器获千万贷款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31日,广东环境· 资源金融服务中心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启动,广东省首批排污权质押融资项目贷款发放仪式同日举行, strong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strong strong 与某不锈钢公司分别与建设银行开发区支行、工商银行广州黄埔支行签署了排污权质押贷款合同,以排污权共取得4000万元贷款发放。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排污权质押融资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广东环境· 资源金融服务中心由广州开发区、广东省环境权益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交所”)以及金融机构联合构建。 strong 排污权质押融资是一种有效的融资手段:企业在有偿取得排污权后,将其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 /strong ;金融机构按其相关规定,为企业办理贷款审核和发放。企业利用排污权质押融资让企业自身的环境权益转变为可流动资产,用于污染物排放技术改造、生态环保相关业务开展和生产经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当天,环交所分别与建设银行广州分行、工商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各100亿元的战略授信合作协议,为合法排污、节能环保等企业提供共计200亿元的排污权质押融资支持。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某不锈钢公司分别与建设银行开发区支行、工商银行广州黄埔支行签署了排污权质押贷款合同,两家企业共取得4000万元贷款发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粘慧青表示,疫情期间,每一家企业都希望能够开拓更多的融资渠道,利用排污权质押融资对于企业而言,不仅从中获得了资金,还督促企业必须合法合规进行排放,对企业起到了监督和倒逼作用。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表示,此次该区排污权质押融资试点的探索与建立,将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在努力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基本制度体系的同时,积极开拓绿色信贷模式,不断促进产业与资本融合,促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关于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集质谱仪器研发、制造、销售及技术服务为一体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禾信仪器向环境监测、气象、工业生产、生物医药等多领域提供产品及技术服务,包括在线单颗粒监测系统、在线VOCs及恶臭气体监测系统、在线气相色谱质谱联用系统、环境污染源在线溯源系统等质谱仪器产品。禾信仪器将继续秉承“锲而不舍”的精神,加大科研投入、人才培养,以最尖端的技术,最可靠的产品,引领中国科学仪器产业革新,为我国高端质谱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p
  • 我国目前排污许可制度的弊病及国际经验启示
    p   排污许可制度在我国实施由来已久,但至今未成为针对污染点源的核心管理制度,其主要原因是制度本身的不清晰、不衔接和不到位。时至今日,在国家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启动之时,反思这项制度运行的问题,剖析国际先进经验的可取之处,对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有着重要意义。 /p p    strong 目前排污许可制度的弊病 /strong /p p   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在地方试点排污许可制度至今,已经有20多个省(区、市)向总计20余万家企业颁发了排污许可证。但是,这项制度定位不明晰、制度不衔接、监管不到位,存在制度缺陷与技术难点,难以有效管控排污单位的环境行为。 /p p   一是未成为点源 a style=" 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02.html"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环境 /strong /span /a 管理的核心制度。一方面,排污许可制度并未获得充足的法律支撑。虽然上位法律对排污许可证做出了原则规定,但程序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多数地方无法对违反证照的企业进行监管和处罚。另一方面,排污许可缺乏制度衔接。现有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排污收费、环境监测、环境统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点源环境管理制度之间缺乏协调关联,排污许可制度未能起到企业环境管理核心政策的作用。由于缺乏许可证的统领,各项制度只是在污染防治的某一个阶段发挥作用,其主要功能表现出很大局限性,难以有效实施。 /p p   二是排污许可制度未能有效覆盖大部分污染源。各地在颁发排污许可证的过程中没有统一规定发证范围、发证程序、证照样式与许可内容等关键要素,因此或多或少存在对部分污染源的管理缺失。在已经进行污染物申报登记的企业中,只有30%左右获颁排污许可证 发证范围和种类不全面 排污许可证未能与环境功能区划挂钩,对改善环境质量作用很有限。“重证轻管”现象普遍,证照内容比较空泛,各地发放的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内容较为简单,仅有排放标准、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等数据,未对企业治理工艺流程、污染物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做出详细要求,也未将处罚结果记录在案,难以作为执法依据,无法起到守法和执法“百科全书”的作用。 /p p   三是许可证的管理手段并未跟进,源头准入容易,但证照管理缺失。多数地方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形式简单,仅起到排污资格证的作用,未对企业遵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等法律法规提出明确要求,更缺少“一厂一策”的个性化措施。另外,许可停留在发证阶段即结束,制度的实质性作用并未发挥出来,没有体现在企业的日常管理之中,证后监管薄弱。基层环保力量不足,发证后难以实现全面监管,难以杜绝非重点企业的违法行为。 /p p   四是发放后的排污许可证用途不明。排污许可证用途不够明确,由于目前没有以国家文件形式出台详细的处罚条款,因此各级管理部门均无法依据法律执行无证排污的处罚,更无法要求企业执行按证排污。即使在部分地区,排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理念相对先进,也仅是把排污许可证用于银行借贷、金融准入等部门的管理需求,没有形成环保部门实质性的管理模式。 /p p    strong 国际排污许可制度带来的启示 /strong /p p   美国、瑞典、挪威、德国、日本等不少国家都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并卓有成效,但各国实施许可证的目的与出发点各有不同,实施手段各有区别,对中国的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而言,有可借鉴的内容,但也不能一味模仿。 /p p   可资借鉴的国际经验有: /p p   全生命周期的排污许可。发达国家的排污许可制度,基本实施的是全生命周期的排污许可。以美国NPDES排污许可证为例,只要有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或活动,均需要获得排污许可。这一许可是贯通项目建设、试生产、运营、监管、后期评估全过程的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则是申请许可过程中的相关证明文件。因而,对于排污设施的建设与运行而言,实行的是一证式管理,不存在多重许可的问题。 /p p   排污许可证与环境质量相衔接。在国外,为了将污染源的排放行为与环境质量挂钩,一般通过建立污染排放与环境质量之间的响应关系,确定允许污染源排放的浓度与总量限值,典型代表就是美国的TMDL计划。随着污染形势的复杂化,发达国家的排污许可从最初的仅面向固定点源开展,到逐步将其他形式的污染源加入许可范畴,如暴雨许可证、船舶临时污水排放许可证等。我国虽然在短期内难以在全国层面铺开基于环境质量的污染源管理,但可以在环境质量超标的区域(流域)或具体控制单元中,根据需要改善的指标需求,建立排污许可量与环境质量之间的响应关系,以环境质量约束排污许可量。 /p p   精细化的证后监管模式。不论美国还是欧盟各国的排污许可证管理,都建立在完备的法律框架基础下,以完善的管理框架与精细化的制度体系设计作为排污许可制度顺利实施的保障。美国通过《清洁水法》、《清洁空气法》,欧盟各国通过“欧盟工业排放指令”(IED)的框架,搭建了一套完整的排污许可体系,包括完善的听证、罚款、法律监督程序。美国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排放特征和对环境及人体健康的影响程度,采用不同的许可证类型以及相应监管模式 欧盟颁发排污许可证时也建立了完善的监督监测体系和标准规范,为环境综合决策提供支持。 /p p   凸显企业主体责任的重要性。各国实施排污许可证多年,企业自主承担治污主体责任的思路已深入人心,而政府主要是对企业排放行为开展监管。在我国,管理部门对企业“全管全控”的思路尚未完全扭转,在部分地区,企业的排放责任被加诸于地方环保部门。这一方面导致企业众多、地方环保部门难以管住 另一方面,地方环保部门承担了企业不依法排污带来的社会责难。强调企业主体责任,要求企业自主申报、自主承诺、自主监测,就是为了把相关责任还给企业,地方环保部门要承担的是监管与处罚职责。 /p p   笔者认为,对于一些国际经验,应结合我国国情,在消化基础上予以适当吸收: /p p   综合许可与分项许可。欧盟实施综合许可证,而美国实施水、气分项许可,这与政策实施背景相关。美国《清洁水法》出台较早,水质管理局也较为强势,首先推出了NPDES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实施。虽然综合性的排污许可一直是美国管理人员认为理想的管理模式,但由于历史原因与技术障碍,后来制定的《清洁气法》以及大气排污许可证已经难以并入管理。从美国与欧盟经验来看,综合许可与分项许可只是排污许可证的表征形式,其内涵表现则没有区别。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综合性的排污许可制度更符合简政放权的要求。 /p p   按设施发证与按企业发证。国外按设施颁发排污许可证主要是基于精细化管理要求,根据排污特征分设施管理。鉴于国内环境管理水平不高,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建议以“一企一证”为基本要求,先关注末端排放 在有条件的区域或者行业,可以对设施或生产线提出更高管理要求。 /p p   与环境质量、环境容量挂钩。与环境质量衔接是排污许可制度设计的未来方向。由于我国现在的管理体系尚不够完善,现阶段将许可证与质量完全衔接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要实现污染物排放量与环境容量/环境质量关系的关联,在近期的排污许可制度管理中还需要进一步探索,现阶段应首先抓好许可证的核发与证后监管。 /p p    strong 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建议 /strong /p p   要推进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笔者建议如下: /p p   将对事前审查手段的严格要求逐步转移到对事中管理手段许可证之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产生环境影响的预测。“三同时”验收则是对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要求企业完成的污染治理任务进行验收的过程。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是在项目建成之前即已完成,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建设“三同时”程序的审查则是在项目建成之初完成。这两步审查工作,从某种角度说,并不能保证项目在实际运行中产生的环境影响与审查结果完全一致,而项目在运行中实际可能发生的环境影响才是监管重点。这类监管应该贯穿于项目运行整体过程,并不是某一个环节。 /p p   因此,建议将事前审查的严格程度向后转移。一方面,在事前要求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更为贴近实际建成后的项目运行情况,只需要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等要求即可发证 另一方面,证后监管应与事前企业自承诺的、在排污许可证中为企业制定的排放要求严格一致,当企业未按照证照要求排污时则启动处罚程序。处罚程序应包括行政处罚和必要时的刑事处罚,具体处罚方式应逐步通过法律法规等予以固化。 /p p   对申请许可证的企业实行“宽进严出” 政策。所谓“宽进严出”,是指企业按现有的法律法规开展排污行为即可,并不要求企业在申领许可证时自证其的确已达到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即不在发证环节对企业设定额外的门槛。排污许可证是一种“身份证”还是“持枪证”,业内一直为此争论不休,两种声音皆有一定道理。但“持枪证”理论提出必须要求企业满足一定条件后才能持证,类似警察持枪,相关要求比较严格,这样势必将不少企业直接挡在许可证门槛之外。而在很多地方环境管理不甚严格、水平不甚高超的当下,也就意味着这些企业中的大多数会始终游离在有效监管之外。 /p p   因此,笔者认为身份证的管理模式相对比较合理。在企业诞生之初即承认其排污可能性,同时根据法律法规提出适当的管理要求,这时并不要求企业直接具有合法排污的属性,而只需要企业承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排污。这种方式只能代表企业所签署承诺书的内容是合法的,而不代表在签署承诺书、领取许可证之后企业的排污行为一直合法。这一方面可以把环保部门从难以对企业开展合法性认定的困境中解脱出来 另一方面,执法和处罚行为的加强,也使企业感受到许可证背后所代表法律的震慑作用,从而使这一制度能够成为有成效的环境管理制度。 /p p   对排污许可证的许可内容和载明事项需要予以区分,并明确两者之间的差异。根据《行政许可法》,“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针对排污的行政许可,在内涵上是赋予污染源允许其排污的特定权利,从而将环境容量这种公共资源配置给污染源。因此所有许可内容都必须围绕“排污的权利”这种属性进行规定。另外一层含义是,与排污不相关内容,应不在排污许可证的许可内容中予以规定。但与企业环境行为密切相关的内容如监测要求、执行报告、环境应急等,并不属于许可内容,却属于许可之外必须有的相关要求,应在载明事项中予以明确。 /p p   许可证管理可首先选择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开展试点,之后再在全国铺开。在试点的选择上,可以挑选条件相对成熟、对制度改革积极性较高的地区,以及污染相对严重的行业开展。在试点地区开展许可证制度管理应主要考虑与其他管理制度的衔接,如环境影响评价、排放标准要求、区域/流域环境容量分配、排污权初始核定等。在试点过程中,对拟定的制度改革可采取不断改进的模式。在试点行业开展许可制度管理的主要目的,是加强行业环境行为的管控。因此,应主要明确企业与环境管理相联系的各技术节点,如主要排污点的管控、环境监测要求、环保部门的监管模式探索、信息公开等。上述两类试点可以分别从企业与外部的关联性,以及企业内部的管理特征两个层面对许可制度进行更为深入的探索。这对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不无裨益。即使在许可制度全国推广之后,仍然可以保留一两处试点地区和行业,继续探索制度的完善之道。 /p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的方案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的论坛

  • 【讨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有奖讨论)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总量控制”前提下,政府将排污权有偿出让给排污者,并允许排污权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将使企业在利益驱动下,珍惜有限的排污权,减少污染物排放,同时使企业成本真实反映环境保护的要求,从而达到防治污染的目的。纵观我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政策,在目前形势下他能否成为污染减排的有效措施?是否能够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调节工业发达与落后地区的环境区域平衡与经济补偿?

  • 【转帖】境资源不再无偿使用 太湖开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和江苏省政府今日联合在无锡市举行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启动仪式。沿太湖的苏州、无锡、常州、南京、镇江5家排污企业当场与沿湖5市环保局签订了共计购买817吨化学需氧量排污指标的申购合同。这5家企业将以每吨化学需氧量指标4500元的价格(首批申购执行80%优惠价),向当地财政部门支付295万元的有偿使用金,标志着环境资源无偿使用时代的结束。    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实施,可使企业公平利用环境资源,用较少的治理成本达到较大的减排效果    在启动仪式上,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江苏省常务副省长赵克志共同为“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平台”剪彩。    为了配合国家排污权有偿使用试点工作,江苏省环保、财政、物价部门制定了《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试点方案》和《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办法》,确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试点范围为太湖流域苏、锡、常3市的全部行政区域和南京、镇江市部分行政区域。同时,核定了化学需氧量初始有偿使用价格为每年每吨4500元。    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指出,要积极探索运用市场手段推进节能减排。在这方面,江苏省进行了有益探索,特别是在太湖流域推进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这项试点就是要通过改革排污指标分配办法,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逐步实现排污权有偿使用,利用市场手段治污,建立起治污的长效机制。这种制度对江苏省甚至全国都具有很强的示范和引导作用,财政部将继续给予支持和指导。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指出,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一项重要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也是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的积极探索。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的条件下,建立排污企业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允许企业对其拥有产权,将其治理后所获得的排污富余指标额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企业把排入环境的污染物视同其他生产资料一样,具有经济价值,在完成治理污染的同时实现利润增值,而不再无偿占有和消耗日趋稀缺的环境容量资源。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实施,可以使企业公平地利用环境资源,实现总量控制区域内用较少的治理成本达到较大的减排效果,从而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下的环境资源优化配置作用。    在太湖流域试点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三种关系”    张力军强调,在太湖流域试点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三种关系”。正确处理太湖水质改善和试点工作成功与否的关系。牢记太湖水质改善是检验试点工作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地将总量指标分配到排污企业,并作为发放排污许可证和启动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的基础。要及时跟踪分析排污企业有偿取得的排放指标与环境质量之间的关系。做好此项政策实施效果的后评估工作,避免出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取得成功,但水体质量无改善的现象。    正确处理太湖流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有偿占用环境资源的关系。排污企业要时刻铭记产业升级、达标排放和达到总量控制指标是企业生存的生命线。环境保护部门一方面要积极依法推行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并切实监管到位,另一方面要用严格的法规标准政策等手段,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优化太湖流域的工业布局,为建立公平的污染物排放交易市场尽职尽责,避免违法排污企业或落后产能合法占用环境资源的现象出现。    正确处理好发展与减排之间的关系。要把交易市场调控好,要从工程减排和结构减排措施已经形成减排量的企业中购买交易量,支持重大项目和稳定平衡交易市场。要明确新建项目排放权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取得,且交易量必须是已经采取减排措施形成的余额,避免出现预付减排量而实际上不兑现的现象。    江苏省常务副省长赵克志对正式启动试点工作进行了安排。他说,开展环境资源有偿使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和创新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协调和配合,需要在政策、法规、体制、机制、管理等方面不断创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实施。要完善配套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有偿使用和二级市场环境价格形成机制,尽快制定《江苏省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为太湖流域开展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提供法律支撑。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按照公共财政支出原则,在环境监测网络、执法体系建设等方面,逐步加大经费投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要重视舆论宣传工作,引导企业树立珍惜环境资源的理念,形成减少排污的内在激励机制,真正体现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和“污染者负担、治理者受益”的法律原则,为开展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自治区“六权”改革推进会精神和《关于深化“六权”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3〕52号)有关要求,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宁环规发〔2021〕8号)同时废止。[align=right]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align][align=right]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align][align=right]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align][align=right]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12月25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align=center][b]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b][/align]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加快建设美丽宁夏,根据《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加快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率先区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六权”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坚持绿色发展、降污减排,市场运作、政府引导,统一市场、公平交易,源头管控、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在自治区各市、县(区)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同步开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实施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先行对氮氧化物(NO[sub]x[/sub])、二氧化硫(SO[sub]2[/sub])和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sub]3[/sub]-N)四项指标开展交易,随后将挥发性有机物(VOC[sub]s[/sub]),以及影响全区环境质量改善的其他特征污染物逐步纳入交易范围。第五条 各级政府负责辖区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组织实施,并保障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协同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第六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权限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进行管理。第七条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排污权交易系统,组织排污权交易,交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不收取服务费。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信息平台逐步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未经批准,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排污权交易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排污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第二章 排污权核定和有偿使用第八条 排污权核定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前提。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有关要求从严核定。可交易排污权应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有关要求从严核定。具体核算技术规范由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区域排污权核定总量应与本五年规划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相衔接,并不得突破区域环境质量底线要求。第九条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排污单位排污权重新核定或者完成排污权交易后,应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核发、延续)排污许可证,及时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信息(交易日期、排污权指标出让或受让情况、剩余可交易排污权指标、重新确定的初始排污权指标等)载入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登记管理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算认定表形式确认。第十条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有效期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保持一致,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自核定之日起计算,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自排污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计算。登记管理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有效期为5年,自排污权核定之日起计算。排污权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权的,应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第十一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综合考虑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行业承受能力、环境承载空间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排污权基准价格,作为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市场交易起始价不得低于基准价格,并根据市场供需关系、污染治理形势、产业政策导向等适时调整。第十二条 现有排污单位按照核定的排污权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排污权使用费,本五年规划期内暂不全面征收现有单位初始排污权使用费,下一个五年规划期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另行安排。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其可交易排污权出让收益归排污单位所有;无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其可交易排污权进行市场交易后,按照征收标准补缴交易部分排污权的使用费,溢价部分归排污单位所有。第十三条 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由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许可排污量后,通过市场购得相应的排污权,并将其作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来源和办理排污许可的前置条件。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开展跨区域交易的,应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核,上一年度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或总量减排任务未完成的地区,本年度不得跨区域购入相应污染物排放指标。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排污权交易的,按照国家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排污权交易指标倍量替代。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对在有效期内的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抵押、租赁等权利。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污染治理、达标排放等法律责任和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等其他税费的义务。第三章 排污权交易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完成排污权确权后方可开展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主体包括出让方、受让方和意向受让方,交易双方通过定额出让或市场公开出让(包括公开竞价、协议出让、小排放量项目简易出让)等方式,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第十七条 排污权交易程序包括交易申请、交易资格认定、交易委托、发布公告、组织交易、成交签约、价款结算、交易归档、排污许可登记、变更等,具体规则由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通过下列方式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经地级市(含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生态环境部门初核、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复核后,作为可交易排污权:(一)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改造、污染深度治理和提标改造、技术改造升级、清洁能源替代等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扣除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减排量后的剩余削减量;(二)排污单位因停止建设、破产、退出市场及迁出宁夏行政区域,其经核定或购买的排污权量,扣除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减排量后的剩余削减量。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可交易排污权在核定后5年内可用于本单位新(改、扩)建项目,或进行市场交易出售,到期未使用或未交易的,有效期不再延续;排污单位减排措施未申报为减排项目的,不予核定为可交易排污权。第二十条 国家和自治区实行总量控制的重点排污行业建设项目所需排污权指标,原则上需从本行业内交易获得;先立后改的火电项目所需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污权指标,优先从本行业内交易获得,。排污单位应优先在本地级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排污权交易,确实无法达成交易的,可跨地级市行政区域进行交易。第二十一条 建立排污权抵押贷款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排污权抵押融资,逐步建立排污权租赁机制。积极探索减污与降碳、排污权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用能权交易等协同推进机制。第四章 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和地级市政府、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并安排财政资金,适当储备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有针对性调节市场供需关系,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需求。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政府储备排污权自核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到期自动延续。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和地级市政府、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应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回购、出让储备排污权。第二十四条 排污权储备来源主要包括:(一)通过市场交易或者协议出让等方式回购的排污权;(二)排污单位违反相关规定,被关停、取缔,不再排放相关污染物的,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由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无偿收回,有偿取得的由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有偿收储;(三)新(改、扩)建项目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5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停止建设,其有偿获得的排污权指标确实无法实现排污权交易的,可由政府回购收储;其无偿获得的排污权指标(总量指标),由政府无偿收回;(四)新(改、扩)建项目在建设期间,因主动变更先进工艺技术或为适应污染物排放新标准进行提标改造,导致其有偿获得的排污权指标高于实际污染物排放量的部分,形成的富余污染物排放量,作为可交易排污权通过市场交易出售,确实无法实现交易的,可由政府回购收储;(五)由各级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集中式水污染治理设施、工业污染深度治理工程项目所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扣除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减排量后剩余部分,按相应的投资比例纳入政府储备;(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第二十五条 排污权出让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需要政府承担的必要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牵头修订排污权出让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污染减排,对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和地区,优先安排工业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和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一级水平的建设项目等,在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时给予优先保障和适当优惠。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设备建设、运维的监管,扩大在线监测覆盖面,建立健全排污总量核算体系;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税务、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及各监管分局等部门,认真落实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相关职责。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依法查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超许可量排污、无证排污、违规交易等行为。第二十八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排污权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 排污单位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权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的排污单位,指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的现有排污单位和新(改、扩)建项目。其中,现有排污单位是指核定初始排污权以及排污权有效期满后重新核定排污权时,已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是指在2021年12月1日起,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尚未通过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设施或工程。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等,经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本办法所称的初始排污权,是指现有排污单位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和分配的方式,取得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本办法所称的可交易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采用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所认可的减排措施,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改造、污染深度治理和提标改造、技术改造升级、清洁能源替代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所形成的可用于排污权交易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出让方是指拥有可交易排污权的排污单位,或者拥有排污权储备的相关机构。受让方是指因实施新(改、扩)建项目购买新增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以及回购排污权的相关机构。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收取的排污权使用费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宁环规发〔202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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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众所周知,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的服务平台就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也叫招标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包括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公立医院药品和医疗用品采购、司法机关罚没物品拍卖、国有的文艺品拍卖等所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开标时有招标人、代理公司、监管部门和所有投标人参加。为了开标会议的需要,会要求手机进行静音或者关机,以免影响开标会议进行,有的招标中心会进行手机信号的屏蔽,是为了防止怕评标专家通风报信,泄漏评标情况。因此在招标中心里面,广泛应用到手机探测门,用来防止开标会议过程中的信息泄密。华盾HD-III智能型手机探测门很好地应用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中心里面。华盾HD-III智能型手机探测门根据用户的需求,独立研发的一款可以针对手机、笔记本、数码相机、摄像机等电子设备进行检测的设备,该系统可以在手机待机、关机,开机、移除电池、移除SIM卡等状态下检测出人员是否携带手机等电子产品的检测系统。华盾HD-III智能型手机探测系统具有两种工作模式:模式一是手机探测模式;模式二为“手机+违禁品”探测模式,该模式除了检测手机外,对大多数违禁品(砍刀qiang支类、马口铁罐类等)须进行报警。并能够对报警物品类别进行文字图像提示,例如:手机类、砍刀qiang支类、马口铁罐类。因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员密集、人流量大,所以需要一款能防止招标信息泄露、同时又能防止招标人员携带刀qiang、铁罐、等违禁品的智能型探测门,才能更好让招标人员安全地进行投标、招标等工作。在被检人员以正常规范姿态通过华盾HD-III智能型手机探测门时,在排除手表、香烟、打火机、皮带扣和钥匙串等日常随身携带的金属物品的前提下,可探测到处于开机或者关机状态的智能手机、数码相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等电子类产品,同时也能大多数违禁品(砍刀qiang支类、马口铁罐类等)须进行实时检测实时报警。华盾HD-III智能型手机探测门设备参数:外接电源:220V; 电源频率:50/60HZ;功耗:60W; 整机重量:约110公斤;外形尺寸(mm): 2220(高)×850(宽)×650(深)通道尺寸(mm): 1985(高)×700(宽)×650(深)因此,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智能手机的使用率也在不断提升,其占有率已经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的态势。但是利用手机进行泄密的事件屡见不鲜,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中心等行业迫切需要一种管理手机、严防手机泄密而同时又能保障招标人员人身安全的智能型手机探测门来解决现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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