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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t][*]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有关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月31日[b]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b]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科学规范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b]一、工作目标[/b]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落实“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以让人民吃得放心为目标,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为手段,以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方式为动力,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有效防控系统性、区域性和行业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进食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b]二、工作原则[/b] (一)坚持问题导向。监督抽检以发现问题、防控风险为基本原则。提高对高风险食品、低合格率食品的抽检频次,加大对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残留、生物毒素污染等指标的抽检力度,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校园周边等重点区域的抽检,提高问题发现率。 (二)坚持广泛覆盖。点面结合、统筹兼顾。努力实现监督抽检覆盖城市、农村、城乡结合部等不同区域,覆盖所有食品大类、品种和细类,覆盖在产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覆盖生产、流通、餐饮、网络销售等不同业态。 (三)坚持检管结合。配合日常监管、专项整治,聚焦舆情热点,及时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抽检;结合飞行检查、体系检查等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以及法规制度发布、食品质量提升工程实施、食品企业HACCP认证等情况,适时调整抽检任务;加强监督抽检与日常监管信息的互联共享,开展会商,联管联动。 (四)坚持四级联动。国家、省、市、县四级紧密协作、合理分工、各有侧重。总局主要承担规模以上或产品占市场份额较大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抽检任务。省(区、市)局主要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在产获得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抽检任务。市、县局主要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抽检任务,以及小企业、小作坊和餐饮单位的抽检任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统一执行抽检计划、统一调度抽检任务、统一规范程序标准、统一数据分析利用。鼓励地方在保障抽检计划的基础上,根据地区、产业和消费特点安排本地专项抽检任务。 [b]三、工作任[/b]务 2019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涵盖34个食品大类、150个食品品种、259个食品细类,共抽检133.96万批次。监督抽检具体安排如下: (一) 总局本级任务。 总局本级计划抽检2.06万批次。 [*] 1.抽检对象。主要对全国性大型批发市场、部分重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双随机”抽检。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乳制品、肉制品、饮料、酒类、食用农产品等31大类(详见附件1、2)。对于粮食加工品、食用油、乳制品、饮料、葡萄酒、饼干、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等品种,安排抽检一定数量的网购食品和进口食品。结合日常监管、专项整治和舆情监测等情况,对反映较突出的问题进行专项抽检。 [*]2.抽检时间和频次。每月对全部已获配方注册且在售的国产和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抽检,每季度对应季食用农产品、网络食品以及进口食品进行抽检,全年对总局抽检食品生产企业名单的产品进行抽检,在元旦、春节、元宵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传统节假日前,对节令性食品进行抽检。此外,结合具体情况开展专项抽检。 [*]3.抽检区域、环节和场所。主要在全国流通环节购买抽检样品。抽样场所以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大型商场等为主,网购食品以大型网络平台为主。 (二) 省(区、市)局任务。 省(区、市)局抽检48.9万批次。其中总局专项转移支付22.6万批次,各省(区、市)局匹配26.3万批次。 [*] 1.抽检对象。主要为本省(区、市)所有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在产食品生产企业和大型餐饮企业。加强对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省域内大型批发市场的抽检,加大对餐饮企业食品原材料的抽检,重点跟踪抽检不合格企业、品种和项目。包括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粮食加工品、食用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蜂产品、餐饮食品等32大类(详见附件1)。食用农产品的抽检要突出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等项目(详见附件2)。 总局专项转移支付部分原则上抽取本省(区、市)生产的食品,省(区、市)局匹配部分可在本地流通环节抽检一定比例的外省产品。 [*] 2.抽检时间和频次。原则上要全年均衡完成抽检任务。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采样量。节令性食品要在节前开展抽检工作。 要加大对高风险食品的抽检频次。原则上按照高风险食品品种1∶3、较高风险食品品种1∶1进行任务匹配,各省(区、市)局可根据当地食品安全状况和特色食品进行适当调整,调整任务量不超过匹配任务总量的30%。同时要增加对以往检出不合格产品食品生产企业的抽检频次,对于连续2次检出不合格产品的,属地监管部门要对相关企业进行约谈。 [*] 3.抽检区域、环节和场所。抽样地点应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省会城市、地级市、县、乡和行政村。抽检的样品主要在流通环节购买。流通环节未抽到的样品,可在生产环节抽取。流通环节采样应涵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不同业态。餐饮环节采样重点为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等。 (三) 市、县局任务。 全国各市、县局的食用农产品抽检总量83万批次。各市县具体任务分配由各省(区、市)局根据当地常住人口数量、日常监管情况等进行确定。 [*] 1.抽检对象。市、县局的抽检品种应尽量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抽检项目结合实际监管需要确定,应覆盖问题多发的重点项目。适当加大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的抽检力度。 [*] 2.抽检时间和频次。市局应根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数量和季节特点等按比例确定抽样频次和数量,原则上覆盖每户入场销售者。县局应每周抽检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 [*] 3.抽检场所。市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抽检,县局要对行政区域内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单位进行抽检。 [b]四、工作要求[/b]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抽检工作,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抽检工作,要确保工作的延续性和人员的稳定性。要尽快组织力量根据本计划认真细化抽检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年度任务有序推进,按时完成。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督促指导,对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全过程进行考核,确保抽检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规范抽检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双随机”要求,随机确定抽检机构、随机确定被抽检对象。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或遴选等方式确定承检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对承检机构的检查与考核。抽样人员和承检机构要在抽检工作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承检机构开展工作,在样品采集、运输等方面提供必要帮助;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规范要求报送抽检数据。总局本级、转移支付任务及省(区、市)局匹配任务抽检数据报送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市、县局食用农产品抽检数据报送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食用农产品直报模块。各承检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并抄送总局。 (三)依法核查处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当及时送达不合格报告,启动核查处置工作。不合格报告表明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24小时内启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及时报告核查处置工作进展,总局本级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应当按时限逐批次向总局书面报告并与“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内容保持一致。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移交。 (四)依法依规公布信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全面落实“一公开”,及时公布产品抽检信息。省(区、市)局要按照总局要求严格审核并每周公布本行政区域抽检结果信息。其中,产品合格信息可通过数据平台为公众提供查询服务,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及所在省份、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等,并需注明该产品合格信息仅指本次抽检标称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和所检项目;不合格产品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布,除以上信息外,还包括标称产品商标、被抽样单位名称与地址、不合格项目及结果和承检机构等。食用农产品抽检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公布包括被抽样单位名称(集中交易市场应包括开办者和销售者)、产品名称、进货来源、标称生产企业或产地、生产日期等。对不合格产品要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解读。省(区、市)局要每月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上个月食品安全抽检情况和结果分析,总局定期汇总公布全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 (五)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随意更改监督抽检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监督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监督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六)其他事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编制情况,争取专项经费保障抽检工作的顺利实施。各计划单列市的食品安全抽检任务既可由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下达,也可由本市市场监管部门下达。要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热点舆情事件应对处置、案件查办等实际需要,及时组织应急、执法抽检等工作。各省(区、市)局应于2019年2月18日前将省级食品安全抽检计划或实施方案报送至总局。 [*] 总局根据情况可对年度抽检计划进行调整。[/list]
[table=100%][tr][td]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监督抽检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范》包括总则、计划和方案、抽样、检验、监督管理和附则共六章,明确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范围、原则等,并规定了监督抽检计划和方案的制定,实施过程中抽样、检验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规范》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风险通报、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结果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和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监督抽检实行抽、检分离制度,抽样任务主要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承检机构应当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并由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遴选和公告。[/td][/tr][tr][td][/td][/tr][tr][td][/td][/tr][tr][td]【相关链接】[/td][/tr][tr][td][/td][/tr][tr][td][url=http://news.sda.gov.cn/WS01/CL0055/52933.html]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的通知[/url]原文连接:http://news.sda.gov.cn/WS01/CL0050/52955.html[/td][/tr][/table]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现将《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按时报送监督抽检结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b]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b] 为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发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url=http://www.foodmate.net/news/guonei/2009/02/133105.html][color=#0000ff]食品安全法[/color][/url]》、《[url=http://www.foodmate.net/law/shipin/142697.html][color=#0000ff]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color][/url]》、《[url=http://www.foodmate.net/law/shipin/158651.html][color=#0000ff]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color][/url]》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财政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公共卫生专项基金的通知》(财社〔2009〕189号),制定本计划。 一、抽检内容 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品种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高风险食品和餐饮具,为各省必须抽检的品种;第二部分是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原料,为限选抽检品种,各省可以从中选择5个品种开展抽检;第三部分为自选抽检品种,各省可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选择6个品种及相匹配的检验项目开展抽检。抽检频次根据各品种的时令性和季节特点有所不同,每次抽检涉及品种的抽检数量不少于100件/品种;抽检场所应尽量覆盖各种类型的餐饮服务单位,以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为抽检重点。具体安排见附件1。 二、总体要求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地要结合本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特点,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本省(区、市)监督抽检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10年4月30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监督抽检工作,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落实工作责任,完成计划任务。 (二)各抽样单位应严格按照食品抽样程序和准则购买样品,各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食品检验工作规范》(见附件3)开展检验工作,根据需要编写操作手册。各地应加强对参与抽检工作实施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并落实责任制度,确保各项工作符合法规要求,程序合法有效,结果准确可靠。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 (三)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准确汇总各季度监督抽检信息,包括附件4至附件6的电子版和纸质文件、不合格产品公布情况等,并分别于2010年6月15日、9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将二、三、四季度汇总信息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11月30日前上报全年汇总信息,并按照附件7的要求报送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总结报告。 (四)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各检验机构,要加强对抽检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落实工作经费。中央补助地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各地应严格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和中央补助地方专项经费的管理要求,加强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不定期组织对各地抽检工作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各地抽检工作的重点。 三、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国家局食品安全监管司监测评价处 联 系 人:孙建平 联系电话:010-88330549 传 真:010-88370947 邮 箱:[email=sunjp@sda.gov.cn][color=#0066cc]sunjp@sda.gov.cn[/color][/email] 附件:1.[url=http://www.sda.gov.cn/gsyjs10132/f1.rar][color=#0000ff][b]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表[/b][/color][/url] 2.[url=http://www.sda.gov.cn/gsyjs10132/f2.rar][color=#0000ff][b]项目检测方法对照表[/b][/color][/url] 3.[url=http://www.sda.gov.cn/gsyjs10132/f3.rar][color=#0000ff][b]食品检验工作规范[/b][/color][/url] 4.[url=http://www.sda.gov.cn/gsyjs10132/f4.rar][color=#0000ff][b]样品信息登记表[/b][/color][/url] 5.[url=http://www.sda.gov.cn/gsyjs10132/f5.rar][color=#0000ff][b]样品检验结果汇总表[/b][/color][/url] 6.[url=http://www.sda.gov.cn/gsyjs10132/f6.rar][color=#0000ff][b]不合格产品信息表[/b][/color][/url] 7.[url=http://www.sda.gov.cn/gsyjs10132/f7.rar][color=#0000ff][b]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总结报告框架[/b][/color][/ur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