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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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相关的厂商

  • 国家饲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2000年6月经国家科技部批准成立,我国饲料行业唯一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北京龙科方舟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是国家饲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的平台,是一家专业从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工程化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集成与转移、行业技术培训与咨询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北京市科委认定的“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饲料安全是保障动物性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相关检测技术是保证饲料安全的重要手段,因此,在开展饲料工程化技术开发的同时,公司也一直关注饲料中毒素、畜禽水产品药物残留及非法添加物等相关检测技术的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欢迎访问公司官网:http://www.nferc.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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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州诚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集食品添加剂、医药原料、化工原料、饲料添加剂、甜味剂、增稠剂、乳化剂、护色剂、被膜剂、水分保持剂、着色剂、等产品为一体生产,研发,配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许多不同的领域方面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先后被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创优定点跟踪监督优秀单位,产品质量信得过单位。并通过了GB/t1900-iso9000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体系认证。公司拥有独立的仓储,研发,销售,售后服务团队。自2001年10月29日成立至今,分别成立各地分公司13家,专业技术人员21人,工程师6人,总工程师3人,仓储总金额6.3亿元,为食品添加剂的销售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基础。我们计划将在中国地区发展50家分公司,直至走向世界。公司的产品畅销国内外市场。我们特别注意产品的质量,绝大多数产品的纯度超过99%%,一些产品的纯度在99.5%%以上,从而在世界范围内享有良的好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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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安拉维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集生产技术的研发,食品化工原料辅料(添加剂)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于一体的专业运营商。西安拉维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着本着务实创新,以质量求生存,信誉求发展的宗旨,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的服务。我们公司的口号是“每天进步一点点”积极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让每个员工每天都在提高自己,完善自己,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给客户提高更好的产品和服务。我们的企业价值是“为员工创造幸福、为客户创造价值”,让我们一起携手共筑美好明天。热诚欢迎各界朋友参观、考察、洽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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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相关的仪器

  • 胍基乙酸作用用途 胍基乙酸价格 饲料级胍基乙酸西安拉维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您提供优质胍基乙酸 电话胍基乙酸产品名称:胍基乙酸别名:乙酸胍;胍乙酸CAS No 352-97-6外观:白色或为微黄色结晶性粉末,或片状结晶。胍基乙酸应用用途:胍基乙酸用作饲料添加剂、有机合成中间体。1、改善动物体型:磷酸肌酸仅在肌肉、神经组织中大量存在,脂肪组织中含量甚微,故可以促使能量向肌肉组织中转移,对瘦肉型猪的体型改善尤为显著,背宽、臀部满结实。2、促进畜禽鱼虾生长:胍基乙酸是肌酸的前体物,性能稳定,吸收率高,能促使能量更多的分配到肌肉组织的合成。畜禽的增重提高7%以上,鱼虾增长率提高8%。猪在50-100kg的阶段使用胍基乙酸,降低肉料比0.2,生长育肥提前7-10天出栏,每头猪节约饲料15kg以上。3、产品稳定使用安全:胍基乙酸最终以肌氨酸酐形式被动物机体代谢出体外,机体内无残留,有效克服了瘦肉精等很多违禁药物的毒副作用,安全性好。4、清除自由基、改善肉色:补充肌酸能减少线粒体的自由基产生,并且获得更好的肉色和肌肉品质,加速肌肉中的ATP的合成,减少动物在运输、转群等热应激反应。5、提高种猪繁殖性能:为生殖腺提供充足能量,增强精液中的精子数量与精子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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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添加剂检测仪 400-860-5168转4365
    食品添加剂检测仪为集成化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分析设备,广泛应用于食药监局、卫生部门、高教院校、科研院所、农业部门、养殖场、屠宰场、食品肉产品深加工企业、检验检疫部门等单位使用。应用范围:食品添加剂检测仪可现场快速检测非食用化学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抗生素类残留、激素类残留、毒素类残留、化学类残留等200多项目的快速定性定量检测。如甲醛、二氧化硫、吊白块、过氧化氢、亚硝酸盐、蛋白质、蜂蜜果糖和葡萄糖、蜂蜜中蔗糖、过氧化值、酸价、白酒中的杂醇油、铅、汞砷、锡、镉、硼砂、苯甲酸钠、甜蜜素、木耳中硫酸镁、芝麻油纯度、油脂丙二醛、溴酸钾、余氯、谷氨酸钠、挥发性盐基氮、山梨酸、糖精钠、饮料中维C、酱油氨基酸态氮、肉制品酸价、水中氰化物、水发产品中组胺、蜂蜜定粉酶、蜂蜜酸度、罗丹明B、三聚氰胺、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四环素类、硝基呋喃类、磺胺类、沙星类、氯霉素、孔雀石绿磺胺类等快速检测。检测项目: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双氧水、亚硝酸盐、硝酸盐、苯甲酸钠、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硫酸镁有毒有害物质:甲醛、吊白块、硼砂、过氧化苯甲酰、溴酸钾、罗丹明B、三聚氰胺、苏丹红果蔬中:农药残留,病害肉诊断:组胺、挥发性盐基氮、肉制品酸价、水发产品中组胺重金属含量:铅、镉、铬、汞、砷、锡、镍、铝。食用油脂检测:过氧化值、酸价、油脂丙二醛。瘦肉精激素类(兽药):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己烯雌酚等抗生素残留类(兽药):四环素类、硝基呋喃类、磺胺类、沙星类、磺胺类、喹诺酮类水产品安全类:孔雀石绿、氯霉素、呋喃妥因代谢、呋喃西林代谢、呋喃它酮代谢、呋喃唑酮代谢真菌毒素类:食用油、粮食及饲料中黄曲霉毒素B1、奶中黄曲霉毒素M1、呕吐毒素、玉米赤霉烯酮、赭曲霉毒素A等水酒饮品分析:乳品及牛奶中蛋白质,酒中甲醇、乙醇、杂醇油,蜂蜜中果糖和葡萄糖、蔗糖、淀粉酶、酸度,水中氰化物、余氯,饮料中维C调味品成分:食醋的总酸、酱油的总酸、芝麻油纯度、谷氨酸钠、酱油氨基酸态氮、食盐中亚铁氰化钾、食盐中碘食用色素类:红色色素(胭脂红、苋菜红)、黄色色素(柠檬黄、日落黄)、蓝色色素(亮蓝)动物疫病类:猪蓝耳病毒、猪瘟病毒、猪伪狂犬病毒、猪伪狂犬病毒gE蛋白、猪口蹄疫3ABC蛋白、猪口蹄疫病毒IgG、猪细小病毒、鸡禽流感产品性能:安卓智能操作系统,采用更加高效和人性化操作,仪器可连接网线或wifi、快速上传数据,可以插入手机流量卡,具有GPRS远传功能。仪器带有监管平台。可将检测数据上传到监管平台,利用平台进行数据监测与数据统计。一体化主机,包含食品安全检测模块、多通道农药残留检测模块、胶体金免疫层析检测模块。一体化便携式快检设备,满足现场及流动检测使用需求,能够在同一软件下实现所有检测项目的检测,并可通过同一窗口直观显示检测结果。胶体金模块检测方式:轨道式自动传输扫描,检测完成后自动退出试纸。CT线自动识别,无需手动调整。仪器具有品类多种类样品菜单库,可灵活选择检测样品,不同的检测通道可同时检测不同的样品项目。样品处理简单省力,整体操作快速、安全、便捷。具有语音播报功能,更加高用户操作体验。仪器具有自身保护功能,可设置用户名及密码,防止非工作人员操作等。高灵敏度,高检测精度,高重复性精度,扫描式高精度光学传感器。内置强大的数据库,可在仪器上直接选择样品名称、检测指标、送检单位等信息,也可在仪器上直接编辑录入样品名称、检测指标、送检单位等信息并保存进样品数据库。仪器具有重新校准、锁定、恢复出厂设置功能。支持U盘存储。 结果判定线可修改,对照值标定值可保存,断电不丢失数据。兼容市场上所有的胶体金卡,使用耗材不受限制,极大增强用户使用体验。主要参数:1、主控芯片采用32位处理器,运转速度更快,稳定性强。2、显示方式:7英寸液晶触摸屏显示,人性化中文操作界面,读数直观、简单。3、直流12V供电,可连接车载电源。4、6个检测通道 单波长冷光源,每个通道均配置410、520、590、630nm波长光源,标配先进的光路切换装置, 光路切换功能可实现最多64波长,并且所有检测项目可实现所有通道同时检测。5、光源亮度自动调节与校准6、脉冲式恒流驱动,避免连续发光引起光衰和温漂。7、内置国家限量标准,可继续更新。8、可设置密码登录9、不间断进样,连续检测,样本编号自动累加。10、检测项目可扩充。11、检测结果可批量打印,批量上传。12、检测结果为Excel表格,连接电脑即可拷贝。13、检测结果存储容量20万条14、支持Wifi网络,数据可局域网和互联网数据上传,检测结果直接传至食品安全监管平台。进行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及大数据分析处理,检测区域食品安全长短期动态,达到食品安全问题预估、预警15、高速热敏打印机,检测完成可自动打印检测报告。16、标准USB接口,免驱动安装。17、固件可升级技术参数:1、农 残: 检出下限:抑制率 5% ,检测范围:抑制率(0~100)%2、甲 醛: 检出下限:1mg/kg ,检测范围:(0~100) mg/kg3、亚硝酸盐: 检出下限:1mg/kg ,检测范围:(0~100) mg/kg4、二氧化硫: 检出下限:1mg/kg 5mg/kg ,检测范围:(0~100) mg/kg (0~500) mg/kg5、吊 白 块: 检出下限:5 mg/kg ,检测范围:(0~500) mg/kg6、蛋 白 质: 检出下限:0.5% ,检测范围:(0~50)%7、硼 砂: 检出下限:5 mg/kg ,检测范围:(0~100) mg/kg8、双 氧 水: 检出下限:5 mg/kg 10 mg/kg 100 mg/kg ,检测范围:(0~500) mg/kg (0~1000) mg/kg (0~10000) mg/kg9、硝 酸 盐: 检出下限:10 mg/kg 40 mg/kg ,检测范围:(0~1000) mg/kg (0~4000) mg/kg10、重金属铅: 检出下限:0.5 mg/kg 0.2 mg/L ,检测范围:(0~50) mg/kg (0~20) 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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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乳化油添加剂均质乳化机一、食用乳化油 食用乳化油是采用油脂乳化新技术,以精炼植物油、或者动物油,乳化剂(吐温)防腐剂,蒸馏水等为原料,经过高速混合,使油脂形成微小颗粒均匀地分布在水中形成一种稳定的油水相膏体。主要应用于面点、速冻食品、方便食品、糕点、含乳(代乳)饮料、沙拉酱、以及熟肉制品等的加工;用于糖果、巧克力、饼干等食品中,也可作为润滑剂和护手剂使用。1、补充乳品、饮料、冷食等产品中脂肪的含量、增加营养;2、可增强奶质感、去除异味,具有很强的增白效应;3、可提高奶粉、豆奶粉奶白度及口感,4、增强糕点的美观度、使面粉组织细腻,5、防止面食及糕点老化,延长保质期。 二、乳化油添加剂乳化工艺食品添加剂均质乳化机具有非常高的剪切速度和剪切力,粒径约为0.2-2微米可以确保高速分散乳化的稳定性。该设备可以适用于各种分散乳化工艺,也可用于生产包括对乳状液,悬浮液和胶体的均质混合。高剪切分散乳化机由定/转子系统生的剪切力使得溶质转移速度增加,从而使单一分子和宏观分子媒介的分解加速。微纳米材料的湿法研磨分散,是SID希德公司主打的应用方向,通过研制出集成式的剪切分散(可真空)一体均质乳化机,针对各类食品添加剂推出的各类工作刀头能够满足很多特性的材料乳化与分散,温度、真空度、时间、乳化分散力度都是可控的,真正实现了智能化操控。以下是相关参数,实验室及中试均有相关的型号可供选择: (洽谈:)三、乳化工艺过程将添加剂物料搅拌均匀后倒入乳化机的料斗内,打开乳化机将转速调整至一定速度,物料从出料口出料后算乳化1遍,这样重复进行3遍,及可得到需要的乳化效果。四、食用乳化油复配添加剂高剪切乳化机参数 型号功率(kW)转速(rpm)流量范围(m3/h)(H2O)SDH3/1007.5120000-8SDH3/12011100000-12SDH3/1401575000-18SDH3/1652250000-22SDH3/2003729000-30SDH3/2205514700-40SDH3/2407514700-55SDH3/2609014700-65SDH3/30011014700-80SDH3/36013214700-100SDH3/38016014700-120SDH3/42020014700-155注* 表中流量范围是指介质为“水”时测定的数据,表中所列型号的出口压力≤0.15MPa;* 如采用循环工艺,建议与间歇式高剪切分散乳化机配合使用;* 如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腐蚀等特殊工况时,须提供详细准确的参数;* 对流动性较差的介质,建议在入口处选用流量相匹配的泵输送,输送泵的压力≤0.3MPa;* 本表数据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正确参数以提供的实物为准。食品乳化油添加剂均质乳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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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相关的资讯

  • 国务院发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09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审定和登记  第七条 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 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说明该新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并提供该饲料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申请资料交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由养殖、饲料加工、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化工合成、生物技术、质量标准、环境保护、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采取评审会议的形式,评审会议应当有9名以上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专家参加,根据需要也可以邀请1至2名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专家以外的专家参加,参加评审的专家对评审事项具有表决权。评审会议应当形成评审意见和会议纪要,并由参加评审的专家审核签字 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对评审资料保密,存在回避事由的,应当主动回避。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申请资料之日起9个月内出具评审结果并提交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但是,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决定由申请人进行相关试验的,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评审时间可以延长3个月。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评审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决定 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应当同时按照职责权限公布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监测期为5年。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处于监测期的,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但超过3年不投入生产的除外。  生产企业应当收集处于监测期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稳定性及其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等信息,并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组织跟踪监测,证实其存在安全问题的,应当撤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   (二)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和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   (三)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还应当说明该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并提供该饲料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程序组织评审,并决定是否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首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已经使用且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申请登记。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将样品交由指定的机构进行复核检测 复核检测合格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进口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禁止进口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十三条 国家对已经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含有新化合物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核发证书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定或者登记 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形外,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三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四条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后应当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将决定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申请设立其他饲料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 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第十六条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发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七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  饲料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第十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条 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饲料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养殖者的饲料可以使用罐装车运输。罐装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并随罐装车附具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签。  易燃或者其他特殊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说明,并注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或者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标准等。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第二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二)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四条 向中国出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包装应当符合中国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并附具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签。  向中国出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检验检疫的要求,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并对其包装和标签进行核查。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入境。  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销售。  第二十五条 养殖者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的,应当符合饲料添加剂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的要求,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养殖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指导养殖者安全、合理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二十七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被证实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或者环境有害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禁用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  养殖者发现其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供货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第三十条 禁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但是,饲料中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可以对所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加以说明。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发布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预警信息。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第四十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第四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第四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第四十五条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七条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饲料原料,是指来源于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加工制作饲料但不属于饲料添加剂的饲用物质。  (二)单一饲料,是指来源于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饲料产品生产的饲料。  (三)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类)或者两种(类)以上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四)浓缩饲料,是指主要由蛋白质、矿物质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五)配合饲料,是指根据养殖动物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六)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七)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是指为补充饲料营养成分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饲料级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非蛋白氮等。  (八)一般饲料添加剂,是指为保证或者改善饲料品质、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九)药物饲料添加剂,是指为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合物质。  (十)许可证明文件,是指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第五十条 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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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nt=&][size=16px][color=#333333]点击链接查看更多:[url]https://www.woyaoce.cn/service/info-37839.html[/url]服务背景[/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font=宋体][/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size=16px][font=&][color=#333333]饲料,是所有人饲养的动物的食物的总称,比较狭义地一般饲料主要指的是农业或牧业饲养的动物的食物。饲料(Feed)包括大豆、[/color][/font]豆粕[font=&][color=#333333]、玉米、鱼粉、[/color][/font]氨基酸[font=&][color=#333333]、杂粕、[/color][/font]乳清粉[font=&][color=#333333]、油脂、[/color][/font]肉骨粉[font=&][color=#333333]、谷物、[/color][/font]饲料添加剂[font=&][color=#333333]等十余个品种的饲料原料。[/color][/font][/size][font=&][size=16px][color=#333333]检测内容[/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国联质检有经验丰富的化工检测工程师,提供饲料添加剂检测服务,快速定位产品问题,帮助企业节省生产成本提供针对产品验收、产品质控、产品研发的专项服务,满足用户生产运作过程的流畅性,降低运营风险,控制生产成本的需求,国联质检遵循快速、高效、及时的操作流程,用真诚服务态度让客户满意!检测范围:补充营养类饲料添加剂维生素B1(盐酸硫胺)、维生素B2(核黄素),促生长剂类饲料添加剂氯化胆碱、D-泛酸钙,代谢调节剂类饲料添加剂 DL-α-生育酚乙酸酯(粉)、加工及保存剂类饲料添加剂 富马酸、丙酸等部分检测项目:鉴别试验、含量、旋光值、感光黄素、干燥失重、灼烧残渣、铅、砷氯化胆碱、pH、乙二醇含量、总游离胺、灰分、重金属(以pb计)、干燥失重、细度、六次甲基四胺鉴别试验鉴别试验、D-泛酸钙含量(以干基计)、钙含量、氮含量、比旋度、重金属、干燥失重、甲醇感官检验、鉴别试验、比旋度、含量、折光率、吸收系数、酸度、生育酚、重金属(以Pb计)、总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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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nt=&][size=16px][color=#333333]点击链接查看更多:[url]https://www.woyaoce.cn/service/info-8163.html[/url]服务背景[/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font=宋体]饲料安全是动物性食品的重要环节。 饲料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种类繁多,成分复杂,毒性大小不一,危害程度不等。[/font][font=&][size=16px][color=#333333]检测内容[/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font=宋体]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自成立十年以来已经服务了数百家的饲料企业。 帮助各饲料企业在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方面进行安全质量品质管控。我们可根据客户委托提供各种饲料原料及添加剂的检测服务,并郑重承诺常规理化项目如蛋白含量等3天出报告,其它项目5个工作日出报告。[/font][list][*][color=#e36c09]常规检测项目 [/color][/list][table=1173][tr][td=1,1,48][align=center][font=宋体][color=#0c0c0c]产品[/color][/font][/align][/td][td=1,1,122][align=center][font=宋体][color=#0c0c0c]检测类别[/color][/font][/align][/td][td=1,1,564][align=center][font=宋体][color=#0c0c0c]检测项目[/color][/font][/align][/td][/tr][tr][td=1,1,48] [/td][td=1,1,122][font=微软雅黑][color=#0c0c0c]常规营养成分[/color][/font][/td][td=1,1,564][font=微软雅黑][color=#0c0c0c]粗蛋白、粗脂肪、粗纤维、水分、灰分、钙、磷、水溶性氯化物、维生素、氨基酸、脂肪酸、牛磺酸等;[/color][/font][/td][/tr][tr][td=1,9,48][align=center][font=微软雅黑][color=#0c0c0c]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color][/font][/align][/td][td=1,1,122][align=center][font=微软雅黑][color=#0c0c0c]重金属及微量元素[/color][/font][/align][/td][td=1,1,564][font=微软雅黑][color=#0c0c0c]铅、砷、汞、镉、铬;铜、铁、锰、锌、硒、钠、镁、钾等;[/color][/font][/td][/tr][tr][td=1,1,122][align=center][font=微软雅黑][color=#0c0c0c]营养成分[/color][/font][/align][/td][td=1,1,564][font=微软雅黑][color=#0c0c0c]微量元素 铁、铜、锰、镁、钾、钙、钠等,氨基酸、L-赖氨酸、维生素、烟酸、叶酸、泛酸、叶黄素、脂肪酸等;[/color][/font][/td][/tr][tr][td=1,1,122][align=center][font=微软雅黑][color=#0c0c0c]真菌毒素[/color][/font][/align][/td][td=1,1,564][font=微软雅黑][color=#0c0c0c][/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黄曲霉毒素B[sub]1[/sub]、赭曲霉毒素A、玉米赤霉烯酮、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T-2毒素、伏马毒素(B[sub]1[/sub]+B[sub]2[/sub])等;[/font][/td][/tr][tr][td=1,1,122][align=center][font=微软雅黑][color=#0c0c0c]微生物[/color][/font][/align][/td][td=1,1,564][font=微软雅黑][color=#0c0c0c]细菌、霉菌、酵母菌、大肠杆菌、沙门氏菌等;[/color][/font][/td][/tr][tr][td=1,1,122][align=center][font=微软雅黑][color=#0c0c0c]农药残留[/color][/font][/align][/td][td=1,1,564][font=微软雅黑][color=#0c0c0c][/color][/font]六六六、滴滴涕、有机磷类、除虫菊酯类等;[font=微软雅黑][color=#0c0c0c][/color][/font][/td][/tr][tr][td=1,1,122][align=center][font=微软雅黑][color=#0c0c0c]兽药残留[/color][/font][/align][/td][td=1,1,564][font=微软雅黑][color=#0c0c0c]硝基喃类、磺胺类、氟喹诺酮类、四环素类、β- 受体激动剂等;[/color][/font][/td][/tr][tr][td][font=微软雅黑][color=#0c0c0c]添加剂[/color][/font][/td][td]防腐剂、酸化剂、抗氧化剂、酶制剂产品(蛋白酶、脂肪酶、植酸酶、木聚糖酶、β- 葡聚糖酶、β- 甘露霉糖等);[/td][/tr][tr][td][font=微软雅黑][color=#0c0c0c]违法/禁止添加物[/color][/font][/td][td]瘦肉精项目(莱克多巴胺、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等)、三聚氰胺、苏丹红染料等;[/td][/tr][tr][td=1,1,122][align=center][font=微软雅黑][color=#0c0c0c]形式检验[/color][/font][/align][/td][td=1,1,564][font=微软雅黑][color=#0c0c0c]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复合预混料、微量元素预混料、维生素预混料、动物源性蛋白质饲料等;[/color][/font][/td][/tr][/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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