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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gn=center][size=4][b]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b][/size] 卫妇发[1995]第5号颁布日期:19950613 实施日期:19951001颁布单位:卫生部、 国内贸易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 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轻工总会[/align] 第一条 为保护婴儿身心健康,促进母乳喂养,根据《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的人员(下称生产者、销售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母乳代用品,系指以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市场上以婴儿为对象销售的或以其它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它乳及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奶瓶和奶嘴。 第四条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母乳代用品销售、进口的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国内贸易等部门及轻工总会,根据本办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等进行管理。 第五条 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婴幼儿食品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为保护儿童健康,支持母乳喂养,规范母乳代用品销售行为,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对母乳代用品市场的监督,促进经营者及有关方面严格遵守《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以下简称《守则》)和我国《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继2007年、2008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全国30个省会城市开展对母乳代用品销售行为的监测之后,2009年再次联合有关消协对北京、重庆、沈阳、南京、武汉、成都、西安、太原、郑州、福州、南昌、海口、南宁、昆明、银川等15个城市母乳代用品市场的销售行为进行了监测。本次监测共组织监督员280名,主要对商业零售场所、医疗保健机构、产品宣传(户外广告、媒体广告、卖场宣传材料等)、产品包装标签等进行了监测,共计收集违规证据1872份。
介绍:[table][tr][td][/td][/tr][/table]《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是一九八一年第三十四届世界卫生大会以一百一十八比一票的绝对优势通过的。当时我国卫生部部长钱信忠率团出席大会并投了赞成票。《守则》意在通过母乳代用品销售活动的严格管理,抵销其对母乳喂养的干扰作用,以提倡、促进和保护母乳喂养。 母乳代用品包括婴儿配方奶即各种婴儿奶粉,也包括其他喂哺婴儿的奶制品,米麦粉、饮料、菜汁等,还包括人工喂养用的奶瓶及奶嘴。《守则》有以下十条重要内容:[color=#f10b00]一、禁止对公众进行母乳代用品奶瓶及奶嘴的广告宣传。二、禁止向母亲免费提供乳品样品。三、禁止在卫生保健机构中使用这些产品。四、禁止公司向母亲推销这些产品。五、禁止向卫生保健工作者赠送礼品或样品。六、禁止以文字或图画等形式宣传人工喂养,包括在产品标签上印婴儿的图片。七、向卫生保健工作者提供的资料必须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八、有关人工喂养的所有资料包括产品标签,都应该说明母乳喂养的优点及人工喂养的代价与危害。九、不适当的产品,如加糖炼乳,不应推销给婴儿。十、既使国家无相关法律,制造商及推销者也均应遵守《守则》之规定。[/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