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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8px][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各位专家老师好,作为一名新人近来在设备租赁合同[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CMA、CNAS扩项)[/font]方面遇到问题,恳请不吝赐教:一、CMA、CNAS对租赁设备的要求1. [/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租用仪器设备的管理应纳入本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2[/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 [/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本检验检测机构可全权支配使用,即:租用的仪器设备由本检验检测机构的为人员操作、维护、检定或校准,并对使用环境和贮存条件进行控制。[/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3. [/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租用设备的使用权。[/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4. [/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同一设备不允许在同一时期被不同检验检测机构共同租赁和资质认定。以上要求在租赁合同中怎么体现?[/font][/size][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size=18px]二、租赁时间是2年还是6年(CMA、CNAS同时拥有)?烦请有过此项经历的同仁指教或有设备租赁合同模板发我学习。谢谢。[/size][/font]
在实验室管理运行所依据的标准(通用要求)中,对使用非本机构设备和租赁设备有着明确的要求。实际运行当中,也时常会出现使用非本机构设备和租赁设备的情况,有必要弄清楚两者之间的区别。首先,讨论一下使用非本机构设备。非本机构设备,是指在检验检测过程中临时使用一些非自有或客户的设备,这种设备并不是自有设备。有些机构对使用非本机构设备持有怀疑。在RB/T 214-2017 4.4.1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使用非本机构的设施和设备时,应确保满足本标准要求。”那既然标准中对使用非本机构设备有要求,说明是可以使用这类设备的。比如,由于业务量激增或者设备出现故障,有可能会临时借用同行的设备;在现场采样或监测时,可能会用到客户的设备或设施等。那么,使用非本机构设备应满足什么要求?RB/T 214-2017规定“应确保满足本标准要求。”也就是说,只要满足本标准对设备设施使用要求,就可以使用非本机构的设备或设施。哪些设备满足本标准要求?只要是通过资质认定机构的设备应该都是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设备。注意,并非需要满足本机构管理体系的要求。其次,讨论一下租赁设备的情况。租赁设备,是指支付租金使用其他人的设备。机构对使用租赁设备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没有疑问。市场上已经有一些闲置的设备,机构为了降低成本,可以采用租赁的方式。在RB/T 214-2017 4.4.1中对租赁设备提出了4条要求。即“a) 租用仪器设备的管理应纳入本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b) 本检验检测机构可全权支配使用,即:租用的仪器设备由本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操作、维护、检定或校准,并对使用环境和贮存条件进行控制;c) 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租用设备的使用权;d) 同一台设备不允许在同一时期被不同检验检测机构共同租赁和资质认定。”第三,使用非本机构设备和租赁设备有什么区别?本机构设备和租赁设备有着本质区别,租赁设备纳入了本机构管理体系,除所有权之外的使用权、支配权归本机构,完全由本机构管理和控制,相当于是自己的设备。非本机构设备,产权不属于本机构,甚至管理权和使用权也不属于本机构,更没有纳入本机构管理体系。所以,使用非本机构设备会有较大的风险,。对实验室设备配备和使用做出较为灵活的规定,并非降低了对设备的要求,机构应结合自身的实际,在不同情况下如何对设备进行管理和控制做出详细规定,以不影响数据结果的质量为前提。
各位朋友: 最近公司打算租赁一批场地、设备用于检验检测项目, 但有一些法规方面的问题需要大家参考:(1)在最新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已经删除了对“实验室使用永久控制以外的设备,仅限价格昂贵、使用频率低等设备”的类似描述;是否意味着资质认定已经不限制企业租赁或借用设备了?如果我们使用租赁或借用设备,有租赁借用期限(如必须超过5年/10年),租借比例(如自有比例超过50%)等限制吗?(2)目前CNAS目前要求,关键检测设备应为自有设备,有永久的控制权和使用权,是不是意味着主检设备必须是自己的产权? 自有设备有比例限制吗?(3)租赁新的实验室场所,这个场所在另外一个城市(例如公司在上海,租赁地在昆山),这个时候如何申请资质认定?是向昆山申请扩项还是向上海质监局申请?(4)异地租赁的场所,是算作公司的不同实验场所,还是应注册为独立的分公司?独立的子公司? 如果都可以,几种不同办法的异同点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