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评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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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评价服务相关的厂商

  • 法昂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初。两年来,公司在兼顾与欧洲第三方工业实验室合作的水检测分析业务的同时,专注于气体分析仪器设备的代理与销售。目前,法昂环境代理多个品牌的进口烟气分析仪,为国内用户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完善的售后保证体系。烟气分析仪国外厂商以欧洲为主,都通过的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至少都有几十年的历史,专业从事烟气分析仪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广泛应用于工业烟气、垃圾焚烧废气等气体的监测分析,分为便携与在线两种,可根据客户需求和实际工况,配电化学(定电位)和非分散红外NDIR等类型传感器。 所售产品都通过了德国的TUV认证,取得了中国的CPA认证,并满足美国EPA标准要求,产品质量可靠,性价比高,为全球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和尖端分析技术。 在中国所售的烟气分析仪已经覆盖多个领域,涉及高校和科研院所、环保监测站、钢厂、电厂、锅炉、石油石化、冶金、天然气、易燃易爆危险品、沼气分析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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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金达清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是一家由深圳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和六位具有环境学科高学历的自然人股东共同创办,注册在清华科技园的高新技术企业。金达清创以清华的科研实力为依托,具有强大的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致力于环境污染和控制、环境检测和监测,集中向环境安全综合监管领域提供先进高端的技术、自动在线监测系统集成及运营维护、信息化管理及决策支持系统建设,直至环境安全整体解决方案。 公司集产品开发、销售、技术服务为一体,研发技术领域包括:现场快速检测的生物传感器(电化学免疫传感器、光学免疫 传感器)技术;快速筛查特性污染物(有毒物质、生物毒素、病源微生物)的ELISA试剂盒技术;用于环境安全预警和监控的综合生物效应(生物急性毒性)评价的在线检测技术;实验室检测技术以及手持式快速检测技术;基于分子生物学原理的特定病源微生物快速诊断技术;卫生学安全风险评价和预警技术;基于光学/光谱技术的环境检测系列技术;重金属检测/监测系列技术;微电极系列产品及应用平台;集成3G技术的区域环境质量综合监管系统的建设和运营方案等。 公司本着诚信、创新的原则,以技术创新为基础,以高端人才为依托,不断打造环境控制、检测和监测新系统的开发、集成 、应用及服务,以推动行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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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雷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安全评价、核电子学与核技术应用开发以及环境监测仪器与辐射防护器材销售的科技公司,其中辐射防护领域中以国内多家研究院为合作单位,合作开发辐射防护产品及相关防护工程项目。我们的产品有环境工程材料、放射性吸附器、放射性操作工具、测氡仪、多功能辐射污染仪、γ辐射巡测仪、χγ辐射剂量率仪、χγ个人剂量仪、气溶胶采样器、实验室分析测量设备(低本底αβ测量仪、γ谱仪),放射性吸附材料,移动式去污小车。产品主要销售给环境保护部门、检测公司、核电站辐射防护科、环保工程公司。我们本着科技领先、创新发展、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经营设计理念,优良的工程品质和贴心的售后服务,已成功承接多项辐射环境实验室建设设计、改造、施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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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评价服务相关的仪器

  • 北京中教金源科技有限公司是以实验仪器研发和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注册于北京国际企业孵化中心(IBI)、中关村科技园丰台园科创中心,实资注册1200万元。中教金源主要致力于催化剂评价装置、高温高压反应釜、催化剂原位红外、气相色谱仪的设计、生产、销售、服务,实现催化剂制备和表征的整体解决方案,全方位服务科研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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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壤生态环境测试及分析评价系统设备  品牌:风途 型号:FT-Q800  土壤生态环境测试及分析评价系统设备特点:  1.该款为全项目土壤肥料养分检测仪的升级款,喷塑钢板外壳设计,坚固耐用,配套成套附件及成品药剂。  2.微电脑控制,数字化线路、程序化设计,液晶显示,交直流两用,可野外流动测试。  3.分辨率:0.001,触摸式按键,内置高档热敏打印机,可打印测试结果。  4.可检测土壤及化肥、有机肥(含叶面肥、水溶肥、喷施肥等)、植株中的速效氮、速效磷、有效钾、全氮、全磷、全钾、有机质、酸碱度,钙、镁、硫、铁、锰、硼、锌、铜、氯、硅、钼等各种中微量元素以及铅、铬、镉、汞、砷、镍、铝、氟、钛、硒等各种重金属含量。  5.采用高亮LED灯光源、双拨轮滤光式处理技术,保证光源波长稳定, 硅半导体作为信号接收系统,寿命长达10万小时级别。光源稳定,重现性好,准确度高。  6.比色槽部分采用单通道设计,无机械位移及磨损,光路测试定位精确,保证测定结果精度。  7.配套专家施肥系统数据,可对百余种农业、果树、经济作物目标产量科学计算推荐施肥量。  一、功能多、测试项目齐全:  1、土壤养分:铵态氮、硝态氮、速效磷、速效钾、有机质、全氮、pH值、水份、碱解氮等九项 中微量元素:钙、镁、硫、铁、锰、硼、锌、铜、氯、硅、钼等。  2、肥料养分:单质化肥中的氮、磷、钾 复(混)合肥及尿素中的铵态氮、硝态氮、磷、钾、缩二脲 有机肥中速效氮、速效磷、速效钾、全氮、全磷、全钾、有机质,各种腐植酸、微量元素(钙、镁、硫、铁、锰、硼、锌、铜、氯、硅、钼)等。  3、植株养分:植株中的氮素、磷素、钾素 硝酸盐、亚硝酸盐 钙、镁、硫、铁、锰、硼、锌、铜、氯、硅、钼等项。  4、烟叶养分:全氮、全磷、全钾、还原糖、水溶性总糖、硼、锰、铁、铜、钙、镁等20项。  5、土壤、肥料重金属:铅、铬、镉、砷、汞、镍、铝、氟、钛、硒等近十种重金属。  6、食品(水果、蔬菜等):硝酸盐、亚硝酸盐、重金属(铅、铬、镉、砷、汞、镍、铝、氟、钛、硒)等项。  7、水质:铵态氮、硝酸盐、亚硝酸盐、磷、钾、硬度、PH、铁、铜、锰、锌、硼、氯、硫、硅、钼等。  二、仪器技术指标:  1.电源:交流 220±22V 直流 12V+5V(可用车载电源也可选择仪器内置锂电池)  2.功率: ≤5W  3.量程及分辨率:0.001-9999  4.重复性误差: ≤0.05%(0.0005,重铬酸钾溶液)  5.仪器稳定性:三十分钟内漂移小于0.2%(0.002,透光度测量)。仪器开机预热5分钟后,十分钟内显示数字无漂移(透光度测量),三十分钟内数字漂移不超过0.2%(透光度测量)、0.001(吸光度测量)。  6.线性误差: ≤0.2%(0.002,硫酸铜检测)  7.灵敏度:红光≥4.5 ×10-5 蓝光≥3.17×10-3 绿光≥2.35×10-3 橙光≥2.13×10-3  8.波长范围 :红光:680±2nm 蓝光:420±2nm 绿光:510±2nm 橙光:590±10nm  9.PH值(酸碱度): (1)测试范围:1~14 (2)精度:0.01 (3)误差:±0.1  10.含盐量(电导):(1)测试范围:0.01%~1.00% (2)相对误差:±5%  11.土壤水分技术参数水分单位:﹪(g/100g) 含水率测试范围:0-100﹪ 误差小于0.5%  12.土壤中速效N、P、K三种养分一次性同时浸提测定、科学指导施肥量(农业部速测行业标准起草者)  13.肥料中氮(N)、磷(P)、钾(K)等养分同时、快速、准确检测  14.测试速度:测一个土样(N、P、K)≤30分钟(含前处理时间,不需用户提供任何附件)  15.同时测8个土样≤1小时(含前处理时间)  16.数据打印:内置新型一键式热敏打印机  17.预留232数据接口,可与电脑相连进行数据传输。  三、测试速度:  测一个土壤样品(N、P、K)≤30分钟,同时检测三个土壤样品(N、P、K)≤40分钟   测试一个肥料样(N、P、K)≤50分钟,同时检测三个肥料样品(N、P、K)≤1.5小时。  四、测试误差:  土壤误差≤5% 肥料单项误差≤0.5%,氮磷钾三项误差≤1%。  五、产品仪器特点:  功能全:测试项目国内外最全(各类药剂均可选购)。  配套齐全:该仪器集药、器、仪为一体,携带方便,相当于一个小型实验室。适于农业服务部门或农资经销商、肥料厂商测土施肥和鉴别肥料真假。  操作简便、速度快捷,成品药剂开瓶即用,无须配置。  六、售后服务:  仪器整机质保五年,终身免费维修服务,免费邮寄仪器、免费培训。  终身免费提供土肥等农业相关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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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价格仅供参考,我司配置有很多种,根据实际需求确认后方可确定实际价格,有需要请联系客服,谢谢! 生态环境大数据,是反映生态环境状况,污染物来源、构成及排放主体,公众环境诉求等方面的数据集合,是预测环境质量变化、评价污染治理效果、解决紧迫环境问题的科学基础。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大数据的发展和应用,对于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绿色环保产业发展,优化社会治理结构,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用数据支撑决策,有助于紧迫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如PM2.5源解析发现,夜间卡车排放是北京凌晨二氧化硫浓度升高的原因,通过加强管理取得明显成效。通过区域性工业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分析与预测,可以支撑各级地方政府年度区域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制订和减排任务的分解,从而为区域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多部门联动奠定基础。 环境大数据服务的应用,将对我国的环保问责乃至终身责任追究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对于环境污染执法,环保部门亟待一份可靠的数据支撑。 监测是数据的主要来源,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资源环境监测发展迅速,监测手段和工具不断进步。监测行业应运而生,各式各样的污染源监测设备的推出,为环保行业提供助力,然而,污染源种类繁多,从大气到土壤,再到水质,导致监测设备也是各式各样,环保部门若将这些设备一一建立起来,无疑对其管理以及设备运维造成巨大的压力,这将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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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评价服务相关的资讯

  • 第一批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评价结果出炉
    p style=" TEXT-ALIGN: left"   2015年1月30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中“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的相关精神,引导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业健康发展,规范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评价工作,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印发了《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指南(试行)》及其配套文件。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近日,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公示了第一批通过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的单位,其中包括水、气自动监控单位12家,水质自动监控单位2家,大气自动监控单位1家。按照等价划分,通过水质自动监控一级、二级评价的各7家,通过大气自动监控一级、二级评价的分别为7家和6家,其中包括聚光科技、雪迪龙、怡文环境等企业。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2015年第一批通过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单位的公示 /strong /p p   根据《关于印发& lt 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指南(试行)& gt 的通知》(中环协〔2015〕3号)精神,现对2015年第一批通过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的单位(见附件)予以公示7天。如有疑义,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材料与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联系。 /p p   联系人:张纯 /p p   电 话:010-51555007 /p p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扣钟北里甲4楼中国环保产业协会(100037) /p p   电子邮箱:caepiyunying@163.com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2015年7月30日 /p p   附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2015年第一批通过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单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QQ截图20150803092806.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08/insimg/2966182e-2192-49be-9178-08a1c4f7838f.jpg" / /p
  • 《金华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为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进一步提升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改革试点工作的函》(浙环函〔2020〕2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金华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金华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引导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改革试点工作的函》等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总则(一)本办法所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系指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根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监测数据、结果和报告,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监测机构以外的专业检测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环境信用评价程序,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行为信息进行综合信用评价、评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手段。(二)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其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以及严重失信机构名单的认定和管理等。在我市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业务,但未到金华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与当地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动对接,申请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二、组织机构及职责(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负责统筹全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的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工作专班设在浙江省金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试点日常工作的协调、调研、联络和技术支撑等工作。(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金华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通过浙江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组织开展全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通过官网、公众号、媒体等渠道发布评价结果和严重失信名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三)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的工作。协助收集、确认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违法违规信息,协助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复核,协助对严重失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名单信息的审核。(四)鼓励行业协会树立并弘扬“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行业文化,引导监测机构诚信服务,制定行业自律公约、服务指南等自律规范,签订服务质量承诺,推动开展诚信经营。三、评价指标与信用等级(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主要按照监测能力、业务管理、经营管理、加分项和诚信记录五大类评价指标进行综合累计评分。《金华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发布。(二)根据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分结果,90分(含)以上为A级(优秀,以绿色表示)、80(含)-90分为B级(良好,以蓝色表示)、70(含)-80分为C级(中等,以黄色表示)、60(含)-70分为D级(较差,以红色表示)、60分以下为E级(差,以黑色表示)五个等级。(三)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严重失信名单,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依法依规予以认定。(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直接列入E级:1.不参与或不配合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的;2.信息平台登记、备案、更新和上传的信息存在严重失实、重大遗漏且拒绝整改的;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信用评价等级的。4.受到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五)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严重失信名单的拟定、告知、公示、签发、修复、移出、归集、上报及异议处理程序,根据《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四、评价程序(一)信息归集1.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按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在管理平台上及时录入相关信息。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对录入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2.通过现场监督检查、履行监管职责等方式获取的,以及由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公众或媒体提供且经核实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行为信息,由获取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归集纳入管理平台,作为相应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的基础依据。(二)等级评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各参评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分情况,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汇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信用等级评分情况进行审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各个参评机构的环境信用等级。(三)复核处理1.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对信用等级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2.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收到社会监测机构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若复核中发现情况比较复杂,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协助做好复核受理工作。3.复核确认评价结果有误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更正。(四)违规报送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实时将查实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相关违规行为等信息,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汇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管理平台上予以公示,接受监督。(五)动态管理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次年信用评定等级公布后,前一年的环境信用评定等级自然失效。(六)行政救济1.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认定1年后,被列入单位认为其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整改到位,环境和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可以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移出申请。2.作出认定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不良信息主体提交的完整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核对;如需现场审核的,对申请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审核。经审核已经整改到位,环境和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拟移出的严重失信名单信息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公示结束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移出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3.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若发生本办法规定的任何一种严重失信情形,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和核实后,撤销该机构原有的信用等级结果,直接列入严重失信机构名单。五、评价结果应用(一)分类监管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并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对于信用优良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减少抽查频次;对于信用警示、严重失信的社会监测机构,应该增加抽查频次。(二)守信激励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B级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1.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机构诚信评价结果的运用,应将环境信用等级列入招标加分项;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的有关表彰奖励活动中给予加分;3.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三)失信惩戒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E级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四)联合惩戒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与信用管理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推进联合惩戒,推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的应用,促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能主动改善环境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环境信用。六、技术保障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将开展环境信用评价所需的技术培训、信息归集与整理、质量抽查、能力评估、信用等级分值计算等相关工作,委托相关技术支撑单位具体实施。七、附则本办法由金华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环保产业协会开展环境自动监控系统运维能力评价
    随着国家对环境的重视,我国环境监测网络也在不断完善,如我国338市1436监测点已全部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因此环境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市场也在不断扩张,那么各公司提供的运维服务如何?如何引导此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日前发布了《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指南(试行)》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指南(试行)》的通知   中环协〔20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中&ldquo 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rdquo 的相关精神,引导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业健康发展,规范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评价工作,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制定了《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指南(试行)》及其配套文件(相关文件可登录http://www.caepi.org.cn/进行查询下载),现予印发,自2015年1月29日起施行。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2015年1月29日   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中关于&ldquo 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rdquo 的精神,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水平,引导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提出了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以下简称专项评价)遵循的原则和工作内容,供各相关方采用。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是指从事环境质量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条专项评价是针对会员单位开展的、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第三方评价活动,是按照统一的指标和程序,对相关单位提供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的能力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企事业单位采用。   第四条专项评价包括自动监控(水)和自动监控(气)两类,每类分为一级和二级两个级别。   第五条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专项评价实行统一管理,会同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统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现场运行人员培训教材,组织考试并核发考试合格证书。各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本地区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评价条件和指标   第七条申请专项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   (二)具有与其运行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检测能力、专业人员配备和运行实践   (三)从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的主要现场运行人员,应参加专业化的培训与考试,经考试合格,并接受继续教育。   第八条申请专项评价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四)运行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五)检测能力的证明   (六)各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主要现场运行人员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申请单位与上述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   (七)运行服务业绩实例,包括委托运行合同、用户意见、比对监测报告,以及所有运行项目的清单   (八)上一年度本单位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九)能够证明申请单位运行服务能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专项评价的内容,包括运行质量管理、检测能力、运行专业人员和运行实践四个方面。具体评价指标见《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指标》。   第十条评价方式:根据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按照评价程序,对专项评价指标进行评价,得出评价结果,确定申请单位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级别。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应将申报材料递交单位登记地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进行初审,符合各级评价指标要求的,签署意见后提交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不符合评价指标要求的,将原因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各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递交的申报材料组织型式审查。对通过型式审查的单位,安排专家审查 对未通过型式审查的单位,将名单及原因告知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第十三条专家审查分为技术审查和现场核查两个步骤。   技术审查重点是根据申报材料,按照评价指标给出建议的评价结果。对建议的评价结果为一级和二级的单位安排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重点是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保持情况,以及运行项目(从运行服务业绩中随机抽取)现场的运行情况。   现场核查应成立现场核查组,邀请技术专家及相关方参与,并形成现场核查报告。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应将专家审查未达到一级和二级评价指标要求的单位及原因告知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第十四条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评价结果为一级或二级的单位在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进行公示,核发证书 对未达到一级或二级评价指标的单位,将名单及原因告知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第四章证书   第十五条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证书采用统一样式、统一编号,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册登记或者事业单位登记地址   (二)运行服务能力类别与级别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五)发证单位名称和印章。   第十六条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七条持证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地址等事项,需要变更证书的,向原发证单位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证书变更申请表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原发证单位授予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证书   (四)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还应提供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运行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   第五章证书有效性保持   第十八条通常情况下,对持证单位从首次颁发证书之日起,进行年度审查。年度审查的重点是确认持证单位持续符合证书中的运行服务类别和级别要求,以及持证期间运行项目的情况。   第十九条持证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所提供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填写《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情况年度报告表》,提交给本单位登记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第二十条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总体负责专项评价的年度审查,根据情况可委托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对所在地登记的持证单位进行年度审查。必要时,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可根据持证单位上一年的运行服务情况,抽查部分持证单位的运行项目现场,最终根据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情况年度报告表和现场抽查情况对持证单位做出年审结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持证单位应向发证单位提交自律承诺书,在运行期间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保证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遵守运行合同约定。   第二十二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一经核实,发证单位可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公开通报或取消证书资格。   (一)不按照要求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二)在取得证书和年审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证书的   (四)因持证单位原因造成所承担的自动监控系统出现重大事故的   (五)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六)持证单位分立、合并,技术人员、现场运行人员等影响运行服务能力的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取消证书资格的单位,自证书资格取消之日起,发证单位两年内不接受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将设置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开持证单位证书保持等相关情况,提供公众投诉和监督平台。   第六章评价收费   第二十四条专项评价工作不向申请单位收取评价费。评价所需的专家评审、证书制作、申报系统开发维护费用由发证单位支出。现场核查产生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专项评价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指南的规定,保证专项评价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一致性和完整性 严格执行自律机制,设立并公布投诉渠道,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的质询和监督,认真对待和处理能力评价过程中的投诉和反馈信息。   第二十六条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和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参与专项评价的相关工作人员和专家应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有义务为申请单位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随意修改申请单位评价级别,不得纵容申请单位提供虚假信息。对在专项评价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将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专项评价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申请单位在申请专项评价过程中,不得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贿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对已获得证书的,取消其证书并予以公告,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申请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申请专项评价的单位,经过专项评价获得证书后,应信守承诺并接受发证单位和社会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指南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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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资质,运营资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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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4/201704071503_01_3221435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4/201704071503_01_3221435_3.jpg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办理:能力评价按照污染治理设施特征分类进行,包括生活污水处理、工业废水处理、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处理、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有机废物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处理处置七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的评价按照运行服务能力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  (二)具有与其运行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污染物检测能力、专业人员配备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三)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的主要现场运行人员,应参加专业化的培训与考试,经考试合格,并接受继续教育。第八条 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申请表(见附件1);(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三)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证书复印件;(四)运行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五)检测条件和能力的证明;我司代理申报资质电话13005265375(微信同号)(六)各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主要现场运行人员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申请单位与上述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七)运行服务业绩实例,包括运行项目简介、委托运行合同、用户意见、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委托运行合同期间设施运行效果监测报告;(八)上一年度本单位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九)能够证明申请单位运行服务能力的其他材料。技术人员:具备不少于2名与运行专业类别相适应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从事本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运行人员:具备不少于10名与运行专业类别相适应的、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人员考试合格证书的现场运行人员。广州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资质,运营资质怎么办?广州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资质,运营资质办理大致情况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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