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挥发性残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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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挥发性残渣相关的耗材

  • 安捷伦DB-UI 8270D专用半挥发性化合物分析柱
    DB-UI 8270D 半挥发性化合物分析色谱柱.针对EPA 方法8270D 和其他法规规定的GC/MS 分析半挥发性化合物而设计.专用半挥发性化合物测试,确保柱与柱之间痕量分析卓越性能.特别适合于2,4-二硝基苯酚的分析.超高惰性,低流失
  • 122-9732-DB-UI 8270D专用半挥发性化合物分析柱
    DB-UI 8270D 半挥发性化合物分析色谱柱.针对EPA 方法8270D 和其他法规规定的GC/MS 分析半挥发性化合物而设计.专用半挥发性化合物测试,确保柱与柱之间痕量分析卓越性能.特别适合于2,4-二硝基苯酚的分析.超高惰性,低流失
  • DB-UI 8270D 半挥发性化合物分析色谱柱
    产品信息:DB-UI 8270D 半挥发性化合物分析色谱柱* 针对EPA 方法8270D 和其他法规规定的GC/MS 分析半挥发性化合物而设计* 专用半挥发性化合物测试,确保柱与柱之间痕量分析卓越性能* 特别适合于2,4-二硝基苯酚的分析* 超高惰性,低流失订货信息:DB-UI 8270D 半挥发性化合物分析色谱柱内径 (mm)长度 (m)膜厚 (μm)温度范围 (°C)7 英寸柱架0.18200.36-60 到 325/350121-9723 -60 到 325/350621-9723,6/包*0.25300.25-60 到 325/350122-9732 -60 到 325/350622-9732,6/包*0.5-60 到 325/350122-9736

不挥发性残渣相关的仪器

  • 1、产品简介ZR-3925型环境空气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器是专用于采集空气氟化物、重金属、SVOCs的采样器,同时可以采集大气颗粒物(TSP、PM10、PM2.5)。适用于环保、卫生、劳动、安监、军事、科研、教育等部门的气溶胶常规监测。 2、技术特点优异的防护功能设计整机防水、防尘、防碰撞性能优异 ,可在雨、雪、扬尘、重度霾天气正常工作;采用具有气路阻塞、低流量保护功能的进口采样泵控制器;采样过程中断电数据自动保护,来电后继续采样; 满足多功能采样需求满足玻璃纤维滤膜、PUF\吸附树脂的VOC采样罐 (VOC);乙酸硝酸纤维素膜(氟化物);过氯乙烯膜(重金属)、PTFE (聚四氟乙烯)及石英滤膜采样要求;选用不同的采样头,可实现对TSP/PM10/PM2.5/氟化物/空气重金属/SVOC/SVOCs的采集;其中,空气氟化物采样头及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头为标配;采用进口大流量、高负压、长寿命(不间断运行时间>2万小时)无刷采样泵,流量50L/min时,负载能力>20kPa; 优异的人机交互体验采用5寸彩色触摸屏,人机交互界面友好,操作更简便;支持USB数据导出,内置大容量数据存储器,具备瞬时数据存储功能;存档文件格式有TXT和CSV两种格式;可选配打印功能模块; 自动控制,监测数据更精确采用高精度、耐腐蚀、耐高湿电子流量计,保证了高可靠性及采样体积高精确度;采用进口压力传感器,自动测量大气压力和温度,自动计算标况体积;可定时采样、间隔采样、24小时连续采样。 3、执行标准HJ 93-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18-2011 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HJ 646-201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56-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 657-2013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91-2014 环境空气 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HJ 902-2017 环境空气 多氯联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68-2017 环境空气 酞酸酯类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 955-2018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374-2007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JJG 943-2011 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检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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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HS-10A(12位)自动顶空进样器 AHS-10A自动顶空进样器是北京北分三谱仪器有限责任公司自主研制生产的12位样品前处理设备,完全满足一般药检、环保等实验室的日常分析需求,是一款可从任何非挥发性基质中直接高效提取挥发性有机物进样到气相色谱仪的理想工具,AHS-10A自动顶空进样器的关键部件采用进口部件,以保证仪器整体性能稳定卓越。 技术参数 ●顶空瓶加热范围:室温~200℃,以增量1℃任设; ●进样阀及定量环加热范围:室温~200℃,以增量1℃任设; ●样品传输管路加热范围:室温~200℃,以增量1℃任设; ●温度控制精度: ±0.5℃ ; ●温度控制梯度: ±0.5℃; ●进样阀定量管体积:1mL (可选配0.5mL、 3mL); ●顶空瓶规格:20 mL(可选配10 mL); ●加热瓶工位:12位; ●进样结果RSD≤1.5%(40PPM乙醇水溶液,N=6) ●反吹清洗流量:0~500ml/min (连续可调); ●同步启动色谱数据处理工作站。 ●仪器有效尺寸:长×宽×高= 200×360×420mm3; ●仪器重量:约18kg。 主要特点 ▲5寸彩色触屏,界面友好,清晰简洁,无需花太多精力即可上手,方便使用者快速操作; ▲人性化结构设计,样品位前置,坐着即可操作仪器; ▲采用本公司新研制的电动自动六通阀+定量环配合,正压取样,灵敏度高、定量精确; ▲均布的样品加热位,使不同瓶位间的温度梯度更小,提高分析结果的稳定性; ▲进样阀、定量环管及样品传输管路可控制温度,避免样品在传输中冷凝; ▲取样管路和进样阀带反吹功能,防止交叉污染 ; ▲具有10种方法供编辑、存储和随时调用,实现了快速启动与分析 ▲可同步启动GC、色谱数据处理工作站; ▲顶空瓶、进样系统和取样(进样)传送管,三路均加热控温; ▲超温掉温断电保护,使用安全; ▲进样针头可自由更换,方便连接国内外各种型号的气相色谱仪; 原理及应用领域 AHS-10A自动顶空进样器其原理是将待测样品置于一密闭的容器中,通过加热升温使待测样品中挥发性组分从样品基体中挥发出来,在气-液(或气-固)两相中达到平衡,直接抽取上部气体进行色谱分析,从而检测样品中可挥发性组分的成分和含量。目前国内外顶空进样气相色谱分析的应用领域和实例有以下几大类: ⑴ 石油化工:高聚物单体涂料等,可挥发性有机物; ⑵ 环境科学:饮用水可挥发性卤代烃和工业污水中有机有毒挥发物; ⑶ 卫生、防疫:医疗用品消毒熏蒸残留分析; ⑷ 食品行业:色酒、醋、酱油的质量控制、包装材料中乙醛残留量、浸出油中6#溶剂残留量; ⑸ 香料香精:啤酒、茶叶中的香味分析; ⑹ 药品的质检:药品中有机残留溶剂; ⑺ 法医化学:血和尿液中的乙醇、酮、醛的测定; ⑻ 塑料工业:聚合物中的乙醛分析 ⑼ 工业质量控制:消毒剂中的过氧乙烯 ⑽ 其他: 如:土壤中可挥发性有机物等; 附:顶空进样器执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842-2009 2、GB3838-2002生活饮用水及饮水水源工业废水《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200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国家标准 3、GB/T 17130-1997 水质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行业标准-环保,关于顶空-气相色谱法和气相色谱-质谱法的标准 4、HJ 736-201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5、HJ 642-2013 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质谱法 6、HJ 643-2013 固体废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质谱法 行业标准-烟草,关于顶空-气相色谱法和气相色谱-质谱法的标准 7、YC/T 207-2014 烟用纸张中溶剂残留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行业标准-商品检验,关于顶空-气相色谱法和气相色谱-质谱法的标准 8、SN/T 4068-2014 食品接触材料 再生纤维素薄膜材料 涂层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 顶-气相色谱/质谱法 9、SN/T 3616-2013 木质材料中有机挥发物的检测方法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10、TCVN 7873-2008 水.苯含量的测定.顶空和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关于顶空-气相色谱法和气相色谱-质谱法的标准 11、HJ 714-2014 固体废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12、HJ 810-2016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13、HJ 643—2013 固体废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2—2013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14、《中国药典》2015年版 第三部 顶空气相色谱法 15、《中国药典》2015年版 第四部 药用辅料P522页顶空气相色谱法 16、HJ 895-2017 水质 甲醇和丙酮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17、HJ 741-201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等等顶空气相色谱法  北京北分三谱仪器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分析仪器生产厂家。主要生产:气相色谱仪、顶空进样器、热解析仪、解析管老化仪、数字皂膜流量计、氢气发生器、空气发生器、氮气发生器等产品。公司拥有一批长期从事色谱仪开发及分析应用、维修经验丰富的工程师,在色谱类仪器的维护、维修、和调试等方面的技术力量雄厚。近年来,我们已为国内知名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生产企业及检验检测机构提供了大量的分析仪器和设备及完整的系统解决方案。正是因为高品质的产品、专业的应用及完善的售前售后服务,我们赢得了广大用户的支持与信赖,具有良好的声誉。 北京北分三谱仪器有限责任公司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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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oack挥发性测试仪 400-860-5168转1965
    Noack挥发性测试仪一种快速、精确的测量润滑油挥发性的方法 Noack挥发性试验装置是一种快速和精确的方法,可用于确定润滑油(特别是发动机机油)的蒸发损失。 关于Noack挥发性测试仪样品称重并在封闭的坩埚中加热1小时。电子控制器确保真空不断保持在-2mbar,从而使蒸发的样品从坩埚中去除。 测试完成后,样品被冷却并再次称重。差异以百分比报告,并表示Noack方法的蒸发损失。 l 方法A:温浴控制在250°Cl 方法B:样品控制在245.2°C 技术规范测量参数l 温度:°C/°Fl 测量范围:+0°C至+320°Cl 测试范围:225°C至+275°Cl 分辨率:0.01°Cl 准确性:±0.1°Cl 可重复性/再现性:按照标准方法或更好温度测量l PT100,A类操作范围l 环境温度:35°Cl 相对湿度:80%压差l 压差:20mmH20(自动)l 准确性:1%真空泵l 配备卡尔雷兹阀和进口滤清器,以清除产品残留物l 电子控制系统在测试期间保持-2mbarl 低压电源尺寸和重量l 40x45x45cm(宽x深x高)),22kg电源l 220V+15%/50至60Hz(或)115V+15%/60Hz 测试标准l ASTMD5800:用Noack法润滑油蒸发损失的标准试验方法。IP42:润滑油(特别是发动机油)蒸发损失的测定。 程序 A 使用 Noack 蒸发测试仪设备。 程序 B 使用自动化的非Wood金属 Noack 蒸发装置。功能l 集成触摸屏面板电脑:8英寸,TFT/LCD,高分辨率显示屏l 自动校准:显示每个温度探头的记录、记录和点校准历史l 真空泵的自动控制。l 蒸发损失的自动计算l 不使用有毒的Wood的金属。l 过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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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insimg/8cb1dcc2-f18b-4b7d-a06b-e2f79b45c463.jpg" title=" QQ截图20180130093806.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第 119 号 /p p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月1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省长:吴政隆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1月22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p p   第一条 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和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p p   本办法所称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工业生产、有机化学品储运装卸、建筑施工、洗染、机动车维修、农药喷洒等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排放的、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p p   第三条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控制、综合治理、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重点防治工业源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强化生活源、农业源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p p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和有计划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并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p p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信息。 /p p   发展改革(能源)、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进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p p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港口)、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p p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推进洗染、机动车维修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p p   第七条 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和监督检查情况。 /p p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知识、有关法律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倡导消费和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 /p p   第九条 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参与和监督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并积极参与相关标准制定、技术研究和治理,开展咨询、评估和技术推广等活动。 /p p   第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料和产品,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相应的限值标准。 /p p   第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控制的挥发性有机物名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针对性措施,减少重点控制的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量、使用量和排放量。 /p p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制定地方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p p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不足部分,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p p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p p   第十四条 对超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达到国家和省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新增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p p   第十五条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义务,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标准以及防治技术指南,采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经营管理,确保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 /p p   第十六条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应当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进行 禁止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 /p p   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相关批复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种类、浓度以及排放量。 /p p   第十七条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监测机构对其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进行监测,记录、保存监测数据,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p p   监测数据应当真实、可靠,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p p   第十八条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并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开相关数据和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p p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单位名录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p p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配备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设备和人员,监督检查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和治理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超标单位名单。 /p p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不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治。 /p p   第二十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和信用管理时,应当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状况纳入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p p   第二十一条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设计、安装和有效运行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或者净化设施 固体废物、废水、废气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气应当收集和处理 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装卸,禁止敞口和露天放置。 /p p   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p p   第二十二条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p p   第二十三条 加油站、储油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油气排放检测,并向社会公开油气排放检测报告。 /p p   第二十四条 使用财政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和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用建筑,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 /p p   第二十五条 医院、学校和幼托机构等公共场所的环境敏感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 /p p   第二十六条 洗染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对列入淘汰目录的干洗设备进行淘汰,使用密闭式干洗设备。 /p p   干洗剂、染色剂应当密闭储存,废弃物残渣、废溶剂残渣应当密封存放和回收处理。 /p p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相关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的涂料。 /p p   喷涂、烘干作业应当在装有废气处理或者收集装置的密闭车间内进行 禁止露天喷涂、烘干作业。 /p p   第二十八条 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非有机溶剂型农药等产品推广应用,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p p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和服务等活动中产生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泄露、逸散,影响周边居民生活、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经仪器测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超过限值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p p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p
  • GB/T 5750实操直播 | 嗅味物质、农残及半挥发性有机物检测
    继《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征求意见稿配套的检测标准《GB/T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为帮助广大实验室同行更好地应对,睿科集团将于2022年4月7日举办“新版GB/T 5750征求意见稿 嗅味物质、农残及半挥发性有机物检测实操”专题网络讲堂。直播时间 2022年4月7日(周四)14:00 直播内容✓理论介绍:新版GB/T 5750征求意见稿详解及检测技术✓标准背景解读及检测方法简述✓自动化前处理解决方案如何应用实操课程✓水中嗅味物质、农残及半挥发性有机物检测实操✓检测前处理仪器实操流程✓注意事项及问题排查
  • 环保部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测定等2项环保国标
    近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在其网站发布公告,发布“《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详情如下:   关于发布《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等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4-2013)   二、环境空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45-2013)。   以上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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