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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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 《各国药用辅料标准对比手册》(数字版)1.0版由国家药典委员会主编,科迈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面向国内外发行(ISBN 978-7-89980-613-5)。作为信息化时代的国家药品标准的实现形式和集大成者,《各国药用辅料标准对比手册》(数字版)作为全数字化中英文对照出版物,旨在为海内外广大用户系统使用及研究世界各主要国家药典所收载的药用辅料标准提供数字化支撑平台。各国药用辅料标准对比手册各国药用辅料标准对比系统 《各国药用辅料标准对比手册》(数字版)软件是专为国家药品标准所开发的专业综合数据服务平台,其由数字药品标准阅读系统、药品标准对比系统、药品标准查询系统,以及国家药品标准结构化数据库系统等4部分组成。软件的整体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美观大方、功能丰富、操作简便,支持面向海内外的广大药品行业用户的数字药品标准阅读、智能对比、查询等丰富功能。 药品标准正文浏览窗口依托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药品标准数字引擎,实现了对国家药品标准的浏览、中英文对比、多国药典收载品种智能对比、检索、本地化语言,以及各类图谱数据显示等综合阅读功能。在与药典印刷版保持内容与排版高度统一、美观大方的基础上,药品标准数字引擎为用户提供更好的交互式阅读体验,并为专业用户全面、深入地掌握及使用国家药品标准提供技术支撑平台。 该药品标准比对系统的主要功能包括但不仅限于: ● 药品标准的智能对比; ● 药品标准的摘要对比 ● 药典中英文版本切换 ● 自定义药典对比 ● 自定义品种对比 ● 各国辅料标准统计功能,等各国药典药用辅料标准对比系统界面数据库检索软件提供对数据库所收载的品种的高级检索服务,并提供关键词智能提示功能。 ● 检索范围 选项包括全部药典、中国药 2010年版、中国药典2015年版、美国药典第38版、欧洲药典8.5版,以及日本药局方第16版等。 ● 检索类别 选项包括品种中文名、英文名和CAS号等。 ● 关键词 关键词的智能输入功能将对您输入的关键词进行辅助提示。 ● 搜索结果 搜索结果将以列表的显示进行摘要显示。单击任意品种的超链接,则可显示对应的品种正文。 数据库检索功能示例用户界面功能介绍 软件的图形用户界面由各论显示窗口、目录窗口、检索窗口、“药用辅料标准”工具栏、“高级对比”工具栏、“检索”工具栏、“用户设置”工具栏、“书签”工具栏等8部分组成。 用户可通过“用户设置”工具栏中所提供的选项,对软件及数据呈现方式进行自定义设定。 ● 选择用户界面语言 ● 更改品种索引方式 ● 设置目录显示级别 ● 软件介绍及版权说明 ● 软件在线更新功能简介 ● 自定义书签的设置 ● 介绍及功能演示视频软件自动在线更新功能各国药用辅料标准比对(简化版)比对演示视频各国药用辅料标准对比手册收载品种统计科迈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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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评价公司是专业从事环保咨询(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验收、环境规划、污染场地调查、污染源普查及动态更新、环境风险评估、饮用水水源地划分、环境监理等),污染治理技术及产品开发,环保管家服务、环境检测的公司。随着公司业务的扩展,项目数量越来越多,通过人工管理的方式工作效率越来越慢,且质量也无法把控,各部门协同效率低,企业需要借助信息化手段进来重新规范管理,把控项目流转进程。通过环评项目系统的实施,规范环评项目管理流程,促进项目管理工作信息化,将业务流程与数据有效的串接,覆盖项目生命周期,优化协调各方面资源、提高协同工作效率,降低运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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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SI-156听诊器弹力检测仪- 听诊器拉力试验仪 听诊器耳环弹力测试仪GB11237-TL听诊器耳环弹力测试仪采用7寸(120×90)单彩液晶触控显示屏,中文菜单显示。公称规格、分类、设定载荷、打印、测试、上行、下行、时间、标定。由键盘控制液晶显示屏上的菜单,自动加载张力,自动记录数据,实时显示张力和峰值力数据,自动输出数据报告,机载打印十次测试报告。 GB11237-TL听诊器耳环弹力测试仪 完全符合 “GB11237-89”规定。 拉力测试范围: 0—10N,误差不大于±0.01N,分辩率0.01N 拉力设定范围:0.01N~10N,误差不大于±0.01N 试验时间:1~99S任意设定,误差不大于±1S 拉力加载速度:60mm/min。打印方式:打印10次测试平均值数据及其总平均值和偏差值。净重:10.5kg 外形尺寸:400×290×275(mm) 上海程斯智能科技自成立以来就致力于纺织类色牢度,刮擦,透气性,磨耗,燃烧,汗渍,物性,拒水性,防水,皮革,等测试标准推广,涵括测试仪器、实验消耗品,及专业测试标准、测试方法手册。主要经营的产品包括:颜色及色彩评价、显微及法政检验、床垫测试仪器、地毯测试仪器、玩具测试仪、湿度测量控制系统、土壤温湿度计附件、纺织及服装、透气性测试仪、单向耐磨仪、皮革及鞋材测试仪、过滤材料测试仪、交通工具类测试仪、 耐候及老化测试仪、高加速老化测试系统、烘箱环境设备、轻工及包装材料测试仪、电子电器测试仪、光化光谱及其它测试仪。致力于提供材料测试方面的实验室整体解决方案,并为质量检测机。全面负责中国大陆及亚太地区的销售及售后服务,维修中心,有专业的培训和设备维护工程师,在测试领域的雄厚实力和丰富的经验,为各个领域的客户提供了切合实际的检测需求的检测设备和测试解决方案,包括实验室设计、仪器配置、标准培训、实验室认证以及售后服务。 感谢您咨询我司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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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手册相关的方案

  • X光无损检测及超声波无损检测应用手册
    X光无损检测及超声波无损检测应用手册 X光和超声波成像是两个非常有益的工具,用于无损检测电子组件产品的质量。这两种技术都提供了关于组件完整性的不同方面的信息。
  • 尺寸排阻色谱手册
    塑料,聚合物,树脂等高分子材料,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并且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随着生产高分子材料的石油化工产业的不断发展,相继开发和生产出具有新的结构和特殊功能的高分子材料。作为评价和表征这些高分子分子量的方法,尺寸排阻色谱法(SEC)现在已经被广泛使用。由于分离机理简单,SEC法能够很容易得到分子量和分子量分布的结果,但是在实际测试中想获得正确的测定结果也是需要很多经验和技巧.尤其是采用SEC进行高分子的品质管理时,必须要精确考察每个参数,从而确定正确的洗脱条件。 本手册将系统介绍SEC的基本原理,测定方法,到如何优化洗脱条件,并配合实际的实验数据来进行介绍和说明。如果本手册能够给您的研究和工作带来帮助,我们将荣幸之至。-目录-1.前言2.高分子的物性和分子量,分子量分布3.平均分子量,分子量分布的测定方法4.SEC测定分子量5.色谱柱的选择方法6.洗脱溶剂7.样品浓度和进样量8.超高分子的SEC测定9.高温SEC-附录-附录1.有机相SEC典型样品和溶剂的对应关系附录2.水相SEC典型样品和溶剂的对应关系附录3.SEC使用的主要溶剂的物性表附录4.各类聚合物的色谱图
  • TSQ三重四极杆质谱简明应用手册--食品安全检测
    手册包括22个食品安全检测中常见检测方法,涉及农药残留分析包括400多种农药残留检测方法、苯并咪唑类抗菌剂、苯甲酰脲类农药检测方法、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检测方法、有机磷类农药检测方法等;兽药残留分析包括β- 受体激动剂、常见抗生素类药物、激素类药物、抗球虫病类药物、抗蠕虫病类药物等;还包括生物毒素分析。每个检测方法均包含液相方法、质谱方法及详细的SRM条件,可作为参考资料辅助食品安全检测方法的开发。此外,这本手册还包括使用增强定量数据关联二级扫描(QED-MS/MS)的功能进行目标危险物筛查时的应用实例。

环评手册相关的论坛

  • 质量手册换版问题

    2018年11月份按照214换版了质量手册并下发宣贯。 2018年12月份补充要求颁布,5月份实施。质量手册是否还需要换版还是修订。质量手册的总页数改变了。

环评手册相关的耗材

  • Difco & BBL培养基技术手册
  • Seta 配件:颜色评级手册 | 16200-0
    产品特点:Colour Rating Booklet ASTM - 16200-0订货号:16200-0METHODS ASTM D2276ASTM D2276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particulate contaminant in aviation fuel by line samplingColour rating booklet for use with the SSAFCON Sampler (16160-2).
  • 大赛璐多糖衍生物正相手性柱CHIRALCEL OD-H/CHIRALCEL OD
    大赛璐多糖衍生物正相手性柱CHIRALCEL OD-H/CHIRALCEL ODCHIRALCEL OD-3 产品概况 固定相为表面涂敷了手性多聚物(直链淀粉或纤维素衍生物)的球形硅胶。由于是物理涂敷,必须注意流动相的选择。分析柱和半制备柱内装填有3&mu m,5&mu m或10&mu m的手性填料。装有3&mu m填料的色谱柱(-3系列)比装有5&mu m填料的传统色谱柱,柱效更高分辨率更好。装有5&mu m填料的色谱柱(-H系列)比装有10&mu m填料的传统色谱柱,柱效更高分辨率更好。涂敷型固定相所用的流动相一般为正己烷/异丙醇混合物,或者正庚烷/异丙醇的混合物。其中几种柱子也能使用乙醇、甲醇和乙腈纯极性溶剂作为流动相,流动相的使用要注意以下几点: ------不同流动相之间的切换需要用异丙醇作为过渡 ------如果使用纯的极性溶剂作为流动相,最好一直使用极性流动相 若分离碱性或者酸性化合物,需要在流动相加入少量添加剂。请查阅手性柱的《使用手册》,以确定添加剂的种类和溶剂相容性。下列溶剂绝对不能用做流动相或者用来溶解样品,因为它们会不可逆的破坏手性固定相:DMF、DMSO、二氧六环、甲苯、THF、氯仿、二氯甲烷、丙酮、乙酸乙酯。 CHIRALCEL OD-H/CHIRALCEL ODCHIRALCEL OD-3仅次于AD-H的、具有高通用性柱。特别适用于分离&beta -受体阻断药、类固醇的分类,例如可以分离心得舒、氨酰心安、美托洛尔、心得安、心得平、心得静等。

环评手册相关的资料

环评手册相关的资讯

  • 宝英科技全新产品手册系列焕新上线,软实力与产品品质齐头并进,共创新高度
    上海宝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近日焕新其元素分析仪与水泥熟料生产线气体监测分析仪系列的产品手册,以更贴近产品特性和更专业的形象亮相市场。这一举措不仅提升了产品宣传效果,更是宝英科技在软实力方面取得的新突破。元素产品系列气体分析仪系列产品宝英科技的产品系列,凭借其高精度、高稳定性,已成为行业的佼佼者。元素分析仪为各行业提供准确、可靠的分析数据,而气体监测分析仪则实时监控水泥熟料生产线的气体排放,助力企业提升效率、节能减排。此次手册更新是宝英科技品牌建设的重要一步,彰显了公司的专业实力和创新能力。未来,宝英科技将继续秉持“专业、创新、高效”的理念,为市场带来更多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树立行业新标杆。
  • 《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编制手册》发布
    p   8月16日,清洁空气联盟在北京发布《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编制手册》。该手册结合国际和国内的先进经验,拟为中国各城市提供一个第三方的参考文件,助力各地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的编制和空气质量达标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 br/ /p p   2017年是大气十条实施的收官之年,许多地方都把环保工作重点放在了大气十条的考核上。随着政策的落实,公众对清洁空气的期待也在提升,“何时能实现空气质量达标,让蓝天能保持下去”已成为了社会各界的关注重点,而这需要建立一个长效的空气质量达标管理的机制。 /p p   此次发布的手册由清洁空气创新中心组织编制,并得到了来自美国环保署、加州空气资源管理局、环保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北京环科院、深圳环科院等机构的多位国内外专家的支持。能源基金会(中国)资助了该手册的编制。 /p p   “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意味着我国环境管理将发生从粗放式过度到精细化、科学化的重要转变,而空气质量达标规划是关于管理机制的变革,也是其中最关键的一环。”清洁空气创新中心主任解洪兴表示。 /p p   他说,空气质量达标规划是以空气质量达标为管理目标,应用科学手段开展城市空气质量管理,设计并评估空气质量改善措施以实现持续达标的一个规划管理模式。通过达标规划,可以使空气质量达标作为一个明确的长期限制指标,对城市的能源发展、交通发展、产业布局做出前置约束,使城市空气质量得到持续改善。 /p p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大气环境首席科学家柴发合在发布会上说,“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编制手册是推行达标规划管理很好的工具,这个手册有一个突破,把政府在编制规划的作用、各个部门的角色讲的很清晰。” /p p   事实上,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管理在欧美已经成功实施多年。在经过洛杉矶烟雾事件、伦敦烟雾事件之后,美国和英国分别从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和1995年英国《环境法》开始,建立空气质量达标管理机制,实现了空气质量改善与经济发展的“双赢”。国际经验表明,达标规划对空气质量的改善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 /p p   与单纯的末端污染治理不同,空气质量达标规划是通过能源结构、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全面统筹提高效率等根本措施来实现空气质量达标的,因此还能带来很好的温室气体协同减排效应。根据2016年清洁空气联盟与清华大学、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发布的报告表明,如果京津冀地区的空气质量在2030年实现总体达标,将会带来巨大的温室气体减排效应。据初步测算,二氧化碳减排可达210万吨左右,同比2013年下降19%,大约相当于778万棵成年树一年吸收的二氧化碳量。 /p p   能源基金会中国环境项目主任赵立建认为:“空气质量达标规划要求城市以空气质量达标为目标进行规划,会使城市更加认识到源头治理、结构调整的重要性,而这些长效措施一般也能带来更好的温室气体协同减排效果。” /p p   2016年,中国开始实施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其中明确要求,“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新大气法的实施在中国开启了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管理的新篇章。目前,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武汉、厦门、宜昌、荆州等城市已经开展了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工作。然而,达标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合作,现已开展的达标规划大都是科研课题的模式,而把达标规划作为一项环保管理工作系统开展,目前尚没有相关的工具和指南。 /p p   “我们的环境管理现在非常需要一个自下而上的模式,开展精细化管理”,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姜克隽研究员指出,“中国在环境改善方面做出更多的承诺和努力可能不但不会影响经济,而是会拉动产业、推动经济更加健康、持续的发展”。 /p p   据悉,《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编制手册》是首个由第三方发布的,支持各城市编制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的工具。该手册是对达标规划编制的框架性和系统性的支撑文件,不仅包括了达标规划编制的具体方法和步骤,还包括了一系列相关工具的介绍及使用,如基于PDCA管理体系的空气质量管理十项原则、汇集国内外清洁空气治理百余项措施的清洁空气措施库等。 /p p   山西省环境规划院大气所所长罗锦洪表示:“山西对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的工作非常重视,也很希望能够有个系统的指导工具,来帮助达标规划的编制”。 /p p   “编制这个手册,就是想帮助有需求的城市,将达标规划工作更加全面的、系统的、科学的开展起来。”解洪兴表示。 /p p br/ /p
  • 建设单位可自行环评 环评监测市场迎新变化
    p   近日,全国人大正式发布修正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此次对环评法的修订主要针对建设项目的环评规定。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建设单位既可以委托技术单位进行环评,也可以自行开展环评。也就是说,环评监测未来面对的客户不仅包括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单位,也可能是建设单位。 /p p   但环境影响评价毕竟是一项系统性的技术工作,建设单位如果自行开展环评需要有相对应的技术人员,一般建设单位可能会存在技术实力不足的情况,仍会倾向于选择专业的技术单位。而某些大型集团,如果长期开展项目的话,可能会组建自己的环评团队,甚至开设环评分公司。 /p p   无论如何修改,环评的监管会越来越严,环评监测的要求也肯定会越来越严格,修炼扎实的内功才是监测单位立足之本。 /p p   新环评法全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strong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目  录 /strong /p p   第一章 总  则 /p p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p p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p p   第四章 法律责任 /p p   第五章 附  则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一章 总  则 /strong /p p   第一条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p p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p p   第三条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p p   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p p   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p p   第六条 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p p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strong /p p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p p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p p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p p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p p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p p   第九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p p   第十条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p p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p p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p p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p p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p p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p p   第十二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 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p p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p p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p p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p p   第十四条 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p p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p p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p p   第十五条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 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strong /p p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p p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p p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p p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p p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p p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p p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p p   (一)建设项目概况 /p p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p p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p p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p p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p p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p p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p p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p p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p p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p p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p p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p p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p p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 /p p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p p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p p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p p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p p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p p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p p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p p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p p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p p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p p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p p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p p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p p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p p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p p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p p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p p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p p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p p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p p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p p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p p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p p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四章 法 律 责 任 /strong /p p   第二十九条 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p p   第三十条 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p p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p p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p p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p p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p p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p p   第三十三条 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p p   第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五章 附  则 /strong /p p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p p   第三十六条 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 /p p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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