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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想检测环氧化合物,如环氧丙烷、环氧氯丙烷。现在的方法是不测定原型,因为原型的样品保存时间短,想通过环氧化合物开环反应,如与溴化氢反应,通过查相关资料,初步判断环氧丙烷与溴化氢反应后的产物是2-溴-1-丙醇和1-溴-2丙醇,但又查不到是否有这两种化合物,环氧氯丙烷与溴化氢反应后会生成什么呢?有哪位老师知道呢?
根据环保部31号令《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 第十六条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 (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据国家环保总局消息,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今日宣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将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潘岳表示,该《办法》将强制环保部门和污染企业向全社会公开重要环境信息,为公众参与污染减排工作提供平台。 据了解,这是继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政府部门发布的第一部有关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也是第一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综合性部门规章。 潘岳介绍说,中国现有的环境法规中虽有“信息公开”的原则,但对谁公开,不公开怎么办等等,一直缺乏可操作性规定,给公众参与造成了巨大障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操作性。第一是明确了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办法》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公开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等十七类政府环境信息(具体条款见附件);强制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公开四大类环境信息,并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鼓励一般污染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 第二是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办法》要求环保部门必须在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便民的方式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公众获取信息申请作出答复。属于强制性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企业名单后30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