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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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标准相关的仪器

  • 大气环境质量具体解决方案如下, 详情点击 大气重金属监测解决方案 大气复合污染(灰霾)监测解决方智能化大气质量监测解决方案 区域立体监测解决方案温室气体监测系统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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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概述  ETMS-200-ZG是一款基于传感器法的有毒有害多气体监测仪。监侧仪可同时监测多种有机/无机因子气体(例如VOCs、硫化氢、氨气等),具有工作温度宽,气体传感器配置灵活、人机交互简便等特点。该在钱检测仪适用于化工园区及其周边地区的大气突发性环境事件风险物质监测。产品特点  基于传感器法,可实现对多数机/无机因子气体定性定量监侧  支持恶臭气体的恶臭因子OU值测量计算  采用精细过滤、恒流采样、自动清洗以及伴热等预处理技术,保证传感器有效运行具有开机及运行故障自诊断功能  监侧数据以GPRS无钱通讯方式传输,无需铺设通讯线  气体探测器支持拔插式更换、维护简便  系统防爆设计、集体小、安装简单  可集成气象五参数监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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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气监测仪专用大气环境监测模块-深圳市纽福斯科技 多合一大气环境监测智能模块 (配合客户通过CEP认证) 认证保证,不过退款 响应国家号召,极力打造洁净空气环境,让我们的呼吸不在困难,国家批文建立城镇网格化微型环境监测站。我司历经一年时间研发试验,研发生产第四代智能网格化微型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模块,公司供应大气智能监测模块,网格化微型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环境配套产品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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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标准相关的方案

大气环境标准相关的论坛

  • 【原创】中国环境标准在线查询(全文下载)

    [url=http://db.verychem.net/huanjbiaoz/index.htm] 点击进入中国环境标准在线查询(全文下载)[/url]其中包括:水环境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共 5 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共 21 条相关监测规范、方法标准(水)共 145 条 大气环境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共 3 条大气固定源污染物排放标准共 8 条相关监测规范、方法标准(大气)共 101 条 固废污染控制标准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共 28 条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共 3 条 危险废物鉴别方法标准 共 14 条固废其他标准共 18 条 移动源排放标准 汽车污染排放标准共 14 条摩托车排放标准共 6 条农用车排放标准共 3 条机动船排放标准 共 1 条相关标准 共 5 条 环境噪声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共 2 条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共 5 条环境噪声监测标准共 8 条环境噪声基础标准共 1 条 土壤环境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共 1 条土壤相关标准共 10 条 放射性环境标准 放射性环境标准共 21 条电磁辐射标准共 1 条 相关监测方法标准 共 36 条 生态保护标准 生态保护标准共 9 条 环境基础标准基础标准共 22 条 其它环境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共 16 条清洁生产标准共 3 条环境标志产品共 22 条其它标准 共 30 条

  • 大气环境保护标准分享

    一、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标准名称标准编号发布时间实施时间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GB/T 27630-20112011-10-272012-3-1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 2002-11-192003-3-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 1996-1-181996-10-1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 1998-4-301998-10-1

  • HJ2.2-201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发布

    [align=center][b][color=red]生态环境部公告[/color][/b][/align][align=center]公告 2018年 第24号[b]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b][/align]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大气污染,促进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改善,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2.2-2018)。  该标准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www.mep.gov.cn)查询。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废止。  特此公告。[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18年7月30日[/align]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标准研究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7月31日印发

大气环境标准相关的耗材

  • 环保检测标准气
    产品名称: 环保监测用标准气体其他名称: 环保检测标气/环保检测气体产品名称: 环保监测用标准气体包装说明: 1升、2升、4升、8升铝合金钢瓶;40升碳钢瓶代表产品及用途: S02 5~10000ppm/N2 大气环境监测 氮氧化物系列:主要包括 NO,NO2,组分浓度范围从5ppm-百分量级 H2S 系列:1-50 ppm,50-2000ppm,2000ppm-百分量级 氨系列:1-50ppm,50-2000ppm,2000ppm-百分量级 苯系物标准气:苯、甲苯、邻、间、对二甲苯、乙苯、苯乙烯、异丙苯,但是对苯系物中含有苯乙烯、异丙苯的标准气生产出效果不是太好。应用行业:第三方环境运营公司,环境检测站等注意事项: 瓶装气体产品为高压充装气体,使用时应经减压降压后方可使用。包装的气瓶上均有使用的年限,凡到期的气瓶必须送往有部门进行安全检验,方能继续使用。每瓶气体在使用到尾气时,应保留瓶内余压在0.5MPa,最小不得低于0.25MPa余压,应将瓶阀关闭,以保证气体质量和使用安全。瓶装气体产品在运输储存、使用时都应分类堆放,严禁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堆放在一起,不准靠近明火和热源,应做到勿近火、勿沾油腊、勿爆晒、勿重抛、勿撞击,严禁在气瓶身上进行引弧或电弧,严禁野蛮装卸。
  • 环保监测标准气
    产品名称: 环保监测用标准气体其他名称: 环保检测标气/环保检测气体产品名称: 环保监测用标准气体包装说明: 1升、2升、4升、8升铝合金钢瓶;40升碳钢瓶代表产品及用途: S02 5~10000ppm/N2 大气环境监测 氮氧化物系列:主要包括 NO,NO2,组分浓度范围从5ppm-百分量级 H2S 系列:1-50 ppm,50-2000ppm,2000ppm-百分量级 氨系列:1-50ppm,50-2000ppm,2000ppm-百分量级 苯系物标准气:苯、甲苯、邻、间、对二甲苯、乙苯、苯乙烯、异丙苯,但是对苯系物中含有苯乙烯、异丙苯的标准气生产出效果不是太好。应用行业:第三方环境运营公司,环境检测站等注意事项: 瓶装气体产品为高压充装气体,使用时应经减压降压后方可使用。包装的气瓶上均有使用的年限,凡到期的气瓶必须送往有部门进行安全检验,方能继续使用。每瓶气体在使用到尾气时,应保留瓶内余压在0.5MPa,最小不得低于0.25MPa余压,应将瓶阀关闭,以保证气体质量和使用安全。瓶装气体产品在运输储存、使用时都应分类堆放,严禁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堆放在一起,不准靠近明火和热源,应做到勿近火、勿沾油腊、勿爆晒、勿重抛、勿撞击,严禁在气瓶身上进行引弧或电弧,严禁野蛮装卸。
  • STD50环境空气浓度标准气体
    ↗详情可点上方右侧联系我们获得更详细参数及报价STD50环境空气浓度标准气体天霁STD50环境空气浓度标准气体用于环境空气中ODS、HFCs等组分的在线监测与离线分析。标气以洁净背景大气为底气,包含背景环境大气浓度下的约50种组分。标气经天霁环境空气监测技术实验室多轮标定,每一瓶均附带独立的标定证书,浓度可溯源至AGAGE国 际监测网络和中国计量院ODS标准物质,具有国际可比性。环境空气中ODS与含氟温室气体的浓度在万亿份之一(ppt)水平,因此必须使用同等浓度水平且稳定性优良的标准气 体才能实现目标物种的高精度高准确性定量分析。这一浓度较常规VOC等污染物低3~6个数量级,因此用于VOC分析的标气 、气瓶、配气系统与配气标定方法均无法直接用于环境空气中ODS与含氟温室气体的分析。天霁团队与复旦大学、中国计量 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等单位以及AGAGE专家合作,共同建立了ODS与含氟温室气体分析专用环境空气浓度标准气 体的配制、标校、溯源体系,可为ODS与含氟温室气体的在线监测和离线分析提供稳定优质、具有国际可比性的高精度标气序列。专用气瓶 传统标气瓶用于环境空气浓度标气时,部分物种浓度会发生漂移。为此,天霁团队与复旦大学、浙江埃泰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开发了专用高压环境空气浓度标气气瓶。专用气瓶瓶体采用304不锈钢材质,内壁经多种钝化工艺处理,已通过长时间稳定性测试。气瓶内壁及气瓶外观配气系统 天霁团队自研了SP900环境空气浓度标气配气系统,目前已分别安装在北京密云和长江河口湿地生态系统科技部国家野外站,可为STD50标气提供洁净可靠的底气。 配气系统标校及溯源天霁团队自建了完善的标气标校体系,每一瓶标气均在天霁环境空气监测技术实验室完成多轮标定 ,确保各物种浓度准确稳定且可追溯。所有STD50标准气体均可溯源至先进的全球大气实验网(AGAGE)国际权威标准和中国计量院ODS标准物质。标定证书和溯源证书

大气环境标准相关的资料

大气环境标准相关的资讯

  • 生态环境部公开征集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部各直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  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体系,根据《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国环规法规〔2020〕4号)和中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部将通过公开征集、自愿申报、择优评审的方式,确定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计划项目(见附件1)的承担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科研、管理工作背景和技术能力,熟悉国家生态环境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独立的银行账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与相关行业有直接利益关系。  (三)申报单位须在申报前确定协作事宜,明确协作单位的名称、分工和协作经费比例等事项。协作单位数量不得超过5家,协作经费分配应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规定。  (四)同一法人单位不得有2个及以上团队申报同一项目。同一单位(生态环境部所属正司级单位以二级单位计)不得既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又作为其他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也不能同时作为2家及以上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  (五)申报书中列出的申报人员不得同时申报3项及以上的项目。承担2项及以上在研项目(含标准实施评估项目,已通过司务会审议项目不计在内)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牵头申报新项目。承担或参与5项及以上在研项目(含标准实施评估项目,已通过司务会审议项目不计在内)的人员,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行政审查有明确暂缓或暂停等工作要求的项目除外。  (六)拟任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承担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开拓创新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过去三年没有标准工作不良记录。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视为无效申请,不纳入评审。  二、申报材料要求  2024年9月13日前,请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电子件发送到联系人邮箱,纸质文件(一式两份)邮寄至联系人地址,不接受当面报送材料。电子邮件标题和邮寄材料信封请注明“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项目申报”,申报表电子件的文件名统一为“项目序号-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名称”。  三、承担单位评审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委托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组织进行资格初审和专家会议评审,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会议评审时间初步定于2024年9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申报单位提前准备10—15分钟汇报演示材料,内容包括对申报项目的理解、拟采取的技术路线、已开展的相关工作、标准制修订及相关研究工作经验、申报单位基础和人员能力、项目负责人情况、协作单位分工、经费安排等。  根据评审结果,若某项目所有申报单位均不能达到承担该项目的要求,该项目撤销。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谭玉菲、李聪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北苑大羊坊8号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邮编:100012  电话:(010)84924935  邮箱:tanyf@craes.org.cn  附件:  1.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计划项目  2.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项目申报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9月5日  (此件社会公开)
  • 生态环境部正在征集2024年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部各直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体系,根据《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国环规法规〔2020〕4号)和中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部将通过公开征集、自愿申报、择优评审的方式,确定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计划项目(见附件1)的承担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申报单位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科研、管理工作背景和技术能力,熟悉国家生态环境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申报单位应具备独立的银行账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与相关行业有直接利益关系。(三)申报单位须在申报前确定协作事宜,明确协作单位的名称、分工和协作经费比例等事项。协作单位数量不得超过5家,协作经费分配应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四)同一法人单位不得有2个及以上团队申报同一项目。同一单位(生态环境部所属正司级单位以二级单位计)不得既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又作为其他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也不能同时作为2家及以上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五)申报书中列出的申报人员不得同时申报3项及以上的项目。承担2项及以上在研项目(含标准实施评估项目,已通过司务会审议项目不计在内)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牵头申报新项目。承担或参与5项及以上在研项目(含标准实施评估项目,已通过司务会审议项目不计在内)的人员,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行政审查有明确暂缓或暂停等工作要求的项目除外。(六)拟任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承担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开拓创新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过去三年没有标准工作不良记录。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视为无效申请,不纳入评审。二、申报材料要求2024年9月13日前,请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电子件发送到联系人邮箱,纸质文件(一式两份)邮寄至联系人地址,不接受当面报送材料。电子邮件标题和邮寄材料信封请注明“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项目申报”,申报表电子件的文件名统一为“项目序号-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名称”。三、承担单位评审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委托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组织进行资格初审和专家会议评审,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会议评审时间初步定于2024年9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申报单位提前准备10—15分钟汇报演示材料,内容包括对申报项目的理解、拟采取的技术路线、已开展的相关工作、标准制修订及相关研究工作经验、申报单位基础和人员能力、项目负责人情况、协作单位分工、经费安排等。根据评审结果,若某项目所有申报单位均不能达到承担该项目的要求,该项目撤销。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谭玉菲、李聪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北苑大羊坊8号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邮编:100012电话:(010)84924935邮箱:tanyf@craes.org.cn附件:1.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计划项目2.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项目申报表
  • 《重点行业移动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等两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发布
    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加强重点行业移动源管理,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体系,规范机械排放远程监控技术,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重点行业移动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远程监控技术规范》批准发布,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一、重点行业移动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HJ 1321—2023) 本标准规定了重点行业企业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监管系统建设及核查技术等要求,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适用于在开展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等工作时,需要加强移动源管理的重点行业企业和矿山、码头等重点用车单位,其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执行。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远程监控技术规范(HJ 1322—2023)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远程监控的一般要求,车载终端和企业平台的功能、性能和安全性要求,以及测试方法和数据传输的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济南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厦门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中心、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远程监控的一般要求,车载终端和企业平台的功能、性能和安全性要求,以及测试方法和数据传输的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本标准适用于满足 HJ 1014—2020 第四阶段额定净功率 37 kW 及以上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的远程在线监控联网。附:1、重点行业移动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HJ 1321—2023).pdf2、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远程监控技术规范(HJ 1322—2023).pdf

大气环境标准相关的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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