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因子物联网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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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因子物联网云平台相关的厂商

  • 天津采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的生态环境仪器供应商和技术服务商,致力于生态、气象、农业、林业等多个科学研究领域。公司集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和系统集成为一体,深入了解用户需求,为用户提供专业的技术解决方案、产品和服务;同时可供应德国Scintec公司、美国Campbell公司、美国R.M.YOUNG公司、德国PRG公司、美国Hydroinnova公司等多个国外知名厂商的产品,满足不同用户的应用需求。我们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不断进行自我创新科技创新,为广大用户提供更优质的技术、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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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云传物联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创新型技术企业,是深圳市环境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依托单位,是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云传物获得了CMA认证和CNAS认可证书。公司通过了“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多年来,云传物联依托超前创新和聚焦战略,立足资本优势,向着集团化、国际化不断迈进。业务涵盖生态环境监测装备、运维服务、社会化检测、环境大数据分析及决策支持服务、VOCs治理以及民用净化多个领域;产品遍布国内除港澳台外所有省份和地区,主导产品占有率在30%以上。当前,云传物联正致力于实施两大战略性项目。一个是基于“环保+物联网”和“大数据”的先进理念,通过自主创新,率先在业内推出的领先国内外的环境污染防治网格化精准监控及决策支持系统,它采用全新的微型化、小型化产品组合监测技术,通过科学合理的“组合布点”,组成“群体式”协同监测网络和专业性的“数据校准体系”,达到环境监测网络全覆盖,是对传统大气监测、水质监测理念的创新实践。另一个是在产业集群区域VOCs第三方治理新模式,实现了废气、废水污染减排、溶剂回收增效、环保产业发展的多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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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晶灿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专业环保公司,科技推动社会前进,环保让绿色更和谐,因此公司本着以科技环保概念为宗旨,以光催化氧化技术为主导,积极与国内外知名科研机构一起,主要致力于更节能、更高效、更适用的环保产品。经过几年共同研发,不断完善,开发出了一系列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新型实用、高效节能的环保产品:(专利号:ZL 2009 2 0171772.6),主要应用于废臭气体、污水、室内空气等领域的治理及服务,这些年公司在对各类废气、臭气、尾气及室内空气治理的实际净化效果中积累了丰富的应用经验,并取得了显著的应用效果,公司将继续尽心尽力的为新老客户服务,为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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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因子物联网云平台相关的仪器

  • 生态环境监测平台系统框架智易时代环保网格化管理系统共包含一个基础模块和六个子系统组成。其中一个基础模块包括15个功能模块:监测点管理、GIS模块、重点污染源管理、生态红线监督管理、核辐射源管理、气象数据管理、统计报表订制、数据审核监管、综合告警管理、解析预报管理、行政区划管理、用户管理、角色管理、运维管理、系统管理等;六个子系统包括:环保门户、运维子系统、环保应急预案评估系统、大数据平台子系统、污染源追踪定位分析子系统、环境改善评估系统。研发基础生态环境监测平台基于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环境应急指挥系统,环境移动系统上融合了物联网技术、云技术、3S技术、多网融合等多种技术方案,通过实时采集污染源、环境质量、生态、环境风险等信息,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全覆盖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推动环境资源高效、精准的传递及海量数据资源中心和统一服务的支撑平台建设,重视资源的整合优化,实现动态应用平台的组建和应用,以更精细动态的方式实现环境管理和决策的智慧,从而构建“感知测量更透彻、互联互通更可靠、智能应用更深入”的智慧环保物联网体系,实现环境保护的智慧化。建设目标根据环保行业实际需求设计的从前端环境数据采集到后端存储、分析、应用为一体的整套设计方案,在前端方面接入或部署各类相关参数环境数据在线监测仪,监测项目包括大气空气质量、噪声、污水、地表水、企业在线数据等环境数据,叠加视频信号经传输系统实时发送至环保云空间,形成环境大数据中心,根据管理业务的需要对数据进行有效的统计与分析,实现对环境信息的分析、发布、查询和事件管理功能,数据根据权限提供给相关部门或个人查看共享;具体目标体现在以下几方面:ü “更快捷”的感知影响城市环境、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实时指标;ü “更全面”感知污染排放、环境污染、应急事故的变化过程;ü “更有效”判断环境监察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执行状态和效果;ü “更智慧”决策重点区域环境管理问题平台功能简介监测点位GIS地图在线显示带有GPS模块的监测仪器,可以直接向平台开放的接口发送定位信息,对接成功并审核完成后,即可在GIS地图上显示。当GPS无法定位、定位不准或站点坐标移动后,用户也可以在系统中上传监测仪器经纬度和站点相关信息。站点名称在初始配置或站点配动时可以进行更改。地图效果:矢量、卫星、三维。站点数据实时状态查看用户上传点位成功,按照环境部门标准格式发送数据协议后,系统即可自动解析数据格式生成数据面板,可以按照不同需求配置需要显示的监测因子,显示时间段分为实时状态值、最近一小时值、最近24小时值等。环境远程视频实时监控监测现场可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通过窗口视图直观了解监测站点的周边情况和污染物实时排放数据,以保证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当数据异常提醒之后,可以通过回传影像资料判断现场情况(需人工进行),当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时,同样可以根据影像资料来判定事故详情预警通知系统生成数据后,可按照用户需求设置预警模式(提醒方式:短信、邮件)。数据报表定制用户数据收集达到系统最低要求数量后,后台即可启用数据归类功能,自动计算小时值、日、周、旬、月、年均值等,生成对应报表供用户下载查看。数据生成支持折线图、柱状图、饼状图、在线文档等多种形式,导出打印时支持选用JPG图片、PDF、EXCEL、WORD文档多种格式。污染物来源分析收集点位数据后,平台对各项污染物统计值进行计算分析,初步建立点位污染源模型(当前采用方法为首要污染物比重饼状图解析),如果监测点位条件允许,能够实现现场采样,则可以更加精确的进行污染物对比分析,通过各时间段污染物比重模型结合地区现状来分析具体污染源和现场实际情况,并提供针对性治理方案。环境数据动态云图展示根据环境数据的变化制作地区热力图以及云图应急预案管理基于GIS地图信息建立环境预案管理体系,根据不同用户开放不同编制权限,预案录入时候系统根据运行规则自动命名,并生成固定格式编码,便于快速检索。系统运行中,面对突发状况时,可根据数据模型提供预案,为环境管理部门提供相应参考。远程维护配置环保监测点位需要大面积覆盖,同时需要满足便携性、移动性、实用性的需求,因此目前数据网络传输基本通过GPRS传输,接入公网进行。监测站点发生故障或数据连接异常时,可通过Internet远程访问确定是否需要前往维护,节约人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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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智易时代生态环境网络监测平台介绍ZWIN-AQM-PLAT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智慧环保等概念和技术的提出和开发,新一代智慧化、科技化信息技术正在为社会主义发展展开新的篇章。而物联网作为智慧的载体,以综合的感知,可靠快速的传输,高效智能的数据处理特征实现环境污染信息数据采集,以生态环境网络监测平台为环境保护智慧化建设提供有效保障和展示领域。将智慧监管平台纳入到智慧环保的发展蓝图中,在社会发展中逐渐担负起不可替代的角色,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支撑环境的监督、保护、改善和防治。平台基于“一张图”的综合监管平台建设,运用地理信息、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提升环境保护、管理与服务的信息化水平,全面构建感知测量更透彻、互联互通更可靠、智能应用更深入的智慧环保物联网体系,实现环境保护的智慧化。平台以一张环境要素全景图对监控因子、监控数据进行立体、可视化驾驶舱模式展示。 整套平台依托对前端各监测设备数据信息的采集分析,可以建立立体监控网络,对机动车、水环境、气环境、土环境、噪声、视频、生态环境等进行全面监控,通过对数据进行有效的统计与分析,实现对环境信息的分析、发布、查询和事件管理功能,建成天地空监测监控一体化智能监控管理。智易时代生态环境网络监测平台支持通过地图显示监测区域的环境质量,在线反映环境空气质量中各项参数的数值变化。同时,系统具备自动报警功能,超过标准规格的空气数据会及时反馈给用户,以便让用户了解到空气的质量状况,及时做好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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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虽然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化系统众多,但多数为业务条线系统或配发性质系统,这些系统往往对应某一具体业务场景,缺乏全局的、宏观的、综合的数据分析和决策应用,无法满足领导层的宏观决策需求。以生态环境监管业务需求为核心,开展环境质量、工业污染源、移动污染源、污染物等数据的关联分析和综合研判,多维度多层次全方位深层次分析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和发展态势,识别区域生态环境污染特征、污染来源和主要成因,实现空间上、时间上污染过程尺度的精细化描述和溯源解析,形成科学结论,支撑区域生态环境监管的科学决策和精准施策。 产品功能 PRODUCT FUNCTION 1.空气质量综合分析将国省控监测数据、大气网格化监测数据、视频监控数据、互联网空气监测数据等各类环境空气数据纳入平台,对区域和单站分析,对空气质量和污染物分析,对现状和趋势分析,对当前和目标分析,多维度多层次分析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变化状况,厘清空气污染特征。2.水环境综合分析基于区域河湖治理保护需求,对区域水环境综合分析,解决水质环境数据应用需求。接入河流断面、饮用水源地、湖库监测数据、地下水数据、入河排污口数据等,分析区域水环境的现状、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以及变化趋势,为源头治水、责任治水、重点治水提供数据支撑。3.污染源综合分析全局考量排污企业监测监管业务,整合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手工监测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用电监测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将排污企业产治污全过程监测信息和日常监管信息全部纳入平台,推进排污企业监测信息集成与数据分析,对排污企业综合评估,整体把握区域内排污企业分布、排污水平和排污趋势,聚焦“重点关注”企业,精准支撑污染防治攻坚,实现排污企业的差别化、精准化和精细化管理。4.移动源综合分析建立车辆档案,重点关注不合格车辆,持续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不达标管控,对切实抓好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支持。 5.土壤环境综合分析通过对土壤环境质量常规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精准把握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并对土壤污染地块的治理与分析情况进行分析,整体了解土地污染治理修复情况;同时,建立土壤污染企业重点监管清单,从全局上对污染源行业进行整体调控,以实现对土壤环境的精细化监管。6.危固废综合分析从总体上分析区域内危固废现状,对固废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研判,从时空、行业、种类各个维度深入剖析,为提升固废环境监管能力提供支持,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提供依据。7.环境执法分析支持建立执法台账,构建执法正面清单,对重点企业实现高效管控。综合分析区域执法情况,切实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重要支撑保障作用。8.环境信访分析建立环境信访台账,从信访工作总体处理情况、信访量、信访类型、信访渠道、信访区域、信访污染源类型等方面分析研判,构建信访重点关注企业名单,找出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为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将群众诉求的矛盾焦点转化为生态环境的工作重点提供有力支持,促进信访投诉举报件整体办理水平的提升。 9.环境应急分析全面分析区域环境应急现状,梳理摸清区域内环境风险源底数,环境应急能力,进一步加强环境应急准备能力,提升环境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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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因子物联网云平台相关的资讯

  • 国内首个生态环境物联网与大数据应用技术科研创新平台落户先河
    p   先河环保“环境监测仪器系统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经河北省发改委批复成功更名为“生态环境物联网与大数据应用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 /p p   2013年,先河环保获批承建“环境监测仪器系统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重点研究常规大气监测仪器系统、常规水质监测仪器系统等技术,如PM2.5/PM10/PM1/TSP大气颗粒物监测仪、重金属检测仪(水质分析)、总磷测定仪、TOC测定仪、总有机碳测定仪、水质分析仪、多参数水质分析仪、氨氮测定仪、COD测定仪、COD快速测定仪、化学耗氧量、CO、SO2、HCL、NOX、空气检测仪、在线自动监测系统、TVOC、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仪、臭氧分析仪、CO2分析仪、CO分析仪、烟气监测、烟气分析仪、灰霾监测系统等。 /p p   7年来,依托“环境监测仪器系统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先河环保汇聚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汲取世界先进技术,致力于水环境、大气环境监测仪器研发与试验,搭建中试和工程实验技术平台,建设网格化监测系统试验与校准中心、生态物联网与大数据应用中心。 /p p   “生态环境物联网与大数据应用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将融合生态环境物联感知网技术、大数据应用技术和生态环境信息化技术等前沿技术,为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精准提供“硬核”科技支撑, 助力各级政府、企业精准施策。 /p p    /p p br/ /p
  • 聚光科技成为阿里云Link城市物联网平台首批授牌合作伙伴
    【导语】坐落在杭州西南的西湖新十景之一云栖竹径,“五云山上五云祥,云栖坞里云栖晾,云栖竹径生天雨,天雨淅沥落云栖。”由阿里巴巴集团主办的一年一度的全球云计算TOP级峰会“云栖大会”的永久举办地正是在这个极具灵性之所。  2017年10月11日,2017杭州云栖大会如期开幕。10月12日,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受邀参加云栖大会-阿里云IoT智能城市合作伙伴峰会,成为阿里云Link城市物联网平台首批授牌合作伙伴。聚光科技环境安全事业部总经理孙越应邀参加授牌仪式。授牌仪式现场 聚光科技环境安全事业部总经理孙越参与授牌仪式  今年云栖大会的主题是“飞天?智能”,内容上设置了19个板块,涵盖了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多个科技领域。本次加入首批阿里云Link城市物联网平台合作伙伴的企业共有20余家,象征着阿里云Link城市物联网平台第一次以品牌化的形式,整合行业生态,打通合作伙伴之间的协作联系,开放资源,共享物联网环境下给企业与行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聚光科技作为“绿色智慧城市”领域典型的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在生态环境智能监测、智慧管理、环境治理领域已有多年沉淀,致力于打造生态环境“测、管、治”一体化协同联动平台,构建环保大数据,做政府的一站式“环保管家”。  阿里与聚光科技双方成为合作伙伴,将在环保物联网领域开展技术合作,利用阿里IoT平台提升聚光科技物联网产品开发能力,包含物联网设备开发、数据开发、应用开发等,赋能聚光科技城市生态环保大数据建设。此外,双方将建立优势资源共享的业务合作和市场推广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探索和引领“绿色智慧城市”建设。  【后记】聚光科技智慧环保主营业务:覆盖环保咨询规划、环境监测、环境信息化、环境治理、第三方检测与运营维护等,客户群覆盖部、省、市县、园区、企业多级和环保、交通、水利、水务、市政、安监、电力等多行业,同时也在积极拓展国际市场,争做绿色“一带一路”引领者。
  • 智慧环境|生态环境闭环场景服务平台
    美境360是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美境数字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推出的基于大脑驱动的生态环境闭环场景服务平台,面向环境监管责任部门,以云平台大数据分析与人工智能为支撑,以目标与问题为导向,以精细化的典型场景为核心,实现晾晒、留痕、PK、盯防、盘点的情景,用互联网化的信息社交途径,促进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和业务协同。美境360是数据和环境管理目标之间的管道和容器,帮助用户使用自己的数据,形成自己的管理闭环,解决环保最-后一公里的问题。01面向政府数据全景服务基于全域数据积累和快速监测服务能力提升,涵盖实时监控、预警预报、精准溯源、应急响应、措施评估、科学治理等丰富的业务功能,快速响应政府全场景式数据分析场景需要。02数据分析多元化实时监控数据多种污染物的浓度水平和分布规律,通过环保云平台和大数据计算挖掘,分析区域空气污染的主要成因和来源,并为预测预警、溯源及靶向治理等环保决策提供精准的大数据支持。03精细化场景支撑搭建精细、易用执行环境,目标迭代化,网格精细化,强化过程、结果可视化和敏捷调度支撑,责任落地,彻底打通执行阻碍,提升组织效能。04满足多级多角色用户使用平台可提供满足多级(如:市、县、乡镇等各级用户)多角色(领导指挥组、监控调度组、巡查组、处置组、督察督办组、专家组)用户对空气质量监督管理的应用需求,并可根据不同用户设置相应区域/站点的权限。05界面友好、使用方便平台提供多种展示模式(看板模式、列表模式、地图模式),提供多种研判工具(污染热点区域、站点保障、特征分析、关联分析),提供多种分析报告(调度报告、例行报告、专题报告),将用户最关心的信息全方位、逐层深入展示,方便用户快速查看空气质量信息和污染特征信息。06多种终端,满足多种应用场景所需整个系统包含了微信小程序、APP、SaaS管理平台,可实现多种应用场景需要。微信小程序在传统微信群的基础上做了功能的延伸和扩展,用户将日常巡查工作、污染事件、专项行动都上报到小程序中来,系统在记录和展示工作内容的同时,跟踪污染事件的处置闭环,能将工作量按照时间、部门、区域等维度进行统计,横纵向比较每个部门的工作执行情况,还能将环保工作的业务数据和保障站点的监测数据结合起来进行大数据分析,评估环保措施的执行效果,为更精准的管控服务提供数据支撑。目标达成分析周期例行调度监测预警响应式调度日常巡查、督查绩效考核评估 FPI聚光科技深耕智慧环境领域,积极打造数据共享的资源平台,以数字化思维、方法、技术助力生态环境数字化、智能化,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建设美丽中国贡献聚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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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世界环境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经厅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2011年1月31日发布的《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同步予以废止。[align=right]云南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5月14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align=center][b]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b][/align]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主体责任,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的建设、运行、使用和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污染源,特指依法确定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指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设施)(以下统称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实现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实时、远程监控的信息系统。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指安装在排污单位污染源现场,用于直接或间接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器设备,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数据采集传输仪、水质参数、烟气参数的监测设备,以及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排放口、自动监控站房等关键位置安装的工况参数、用水用电用能、视频探头监控等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表和传感器设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指通过通信传输网络获取排污单位现场端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等设备。自动监测数据,指排污单位安装使用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数据及标记的内容。标记分为自动标记和人工标记,自动标记是指具备自动标记功能的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控系统企业服务端,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自动生成相应标记内容的操作,人工标记是指排污单位授权的责任人人工判断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和数据传输联网状况,并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服务端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填报相应标记内容的操作。第二章 职能职责第四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制定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维护及监督管理等有关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并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第五条 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及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持续做好“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排查系统”的排查工作,确定依法依证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名单,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告知相关排污单位依法履行的法定义务。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明确机构、专人负责对辖区内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监管,及时调查核实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推送的督办信息。第六条 排污单位承担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联网等工作,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及时核实和如实反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推送的电子告知和督办信息。第七条 承担自动监测设备售后、运行维护、检验检测等工作的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不得实施或参与实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第八条 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以及有关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第三章 安装使用第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履行自行监测法律义务。排污单位申请暂缓或免予安装使用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动监测设备,或者申请免予联网的,应当及时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安装、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联网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排污单位在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二)应当选用符合国家相关环境监测标准、计量器具管理要求的监测设备,并确保设备选型合理。(三)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数据采集传输及存储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布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四)自动监测设备应当实现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稳定联网,自动监测数据即时有效传输率和补全有效传输率应达到95%及以上。第十条 排污单位按规定实施污染物浓度或排放量自动监测的,自动监控站房、排放口等关键位置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经核实现场运行条件或技术水平不具备污染物浓度自动监测可行性的,应当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排放口等关键位置安装的工况参数、用水用电用能、视频探头监控等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间接监控设备。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联网时限要求:(一)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3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联网。(二)新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水、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应于名录公开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联网。(三)上述期满后未排放污染物的,自排放污染物之日起2个月内应当完成安装、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联网。第十二条 自动监测设备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单台CEMS标记为“调试”的时段,不超过168小时;废水污染物分析仪标记为“调试”的时段,不超过72小时;数据采集传输仪标记为“调试”的时段,不超过24小时。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要求在国家监控平台和省级监控平台录入污染源和自动监测设备有关信息,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等资料应当归档并完整保存。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行运维或委托生态环境服务机构运维自动监测设备。从事运维的机构应当具备与运维任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备品备件、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环境。从事运维的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通过相应的培训教育和能力确认/考核等活动。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发布的技术规范组织运维人员定期开展巡查、维护、校准、比对等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工作,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每日12时前应当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完成前一日自动监测数据的标记,完成标记即为审核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鼓励排污单位优先进行自动标记,提高标记准确度,减少人工标记工作量。自动监测数据同时存在自动标记和人工标记时,以人工标记为准。因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护、调试等特定运行状况或者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启停机、故障等非正常运行工况,导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相关标准等异常情况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对产生自动监测数据的相应时段进行标记。标记则视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异常情况。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发现传输数据异常或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检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检修期间,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手工监测频次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停运、移动、改变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测设备确需拆除、停运、移动或者改变的,须提前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之后方可实施。严禁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经过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第二十条 鼓励优先将实现自动监测设备有效数据稳定联网的排污单位,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第二十一条 判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是否超过限值,以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证等有关规定为判定标准。排污单位依据有关要求对自动监测的修约补遗、替代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标记非正常工况期间,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正常的,监测的污染物排放量计入排放总量。第二十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生产者、销售者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公示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及其产品名录,并上报生态环境部。运维服务及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将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机构和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排污单位通过自动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获取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量、有关生态环境荣誉或者评级的,由原核定削减量或者授予荣誉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予以撤销。排污单位通过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骗取各种优惠、减免、补贴、豁免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适时通报相关部门。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四)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五)未按照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六)未按照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第二十五条 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云南省环境保护厅2011年1月31日发布的《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告第1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通知

    州、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经厅党组(扩大)会议审议同意,现将《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予以印发,2021年11月发布的《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同步予以废止。[align=right]云南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2月2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align=center][b]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b][/align][align=center][b]云南省生态环境厅[/b][/align][align=center][b]二〇二四年二月[/b][/align]目 录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2.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为3.建设单位自行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行为4.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行为5.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的行为6.环境影响后评价中的违法行为7.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行为8.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竣工环保验收或者竣工环保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9.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行为10.竣工环保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为11.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行为(二)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行为(三)违反现场检查规定的行为(四)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五)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1.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为2.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为3.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4.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5.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行为6.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行为7.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8.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的行为9.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行为10.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行为11.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行为12.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行为13.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行为14.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15.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16.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行为17.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18.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行为19.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行为20.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21.未密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行为2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23.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行为24.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行为25.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26.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行为27.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采取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未配备净化装置的行为28.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行为29.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行为30.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行为31.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行为(七)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1.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为2.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3.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行为4.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行为5.在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行为6.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行为7.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行为8.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行为9.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行为10.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行为1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行为12.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行为13.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行为14.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为15.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行为16.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行为17.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行为18.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行为19.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单位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行为20.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单位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行为21.向环境排放尾矿水,未按照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标志的行为(八)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1.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行为2.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行为3.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行为4.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行为5.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行为6.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行为7.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8.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行为9.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10.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11.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为12.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行为13.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14.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行为15.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行为16.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17.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18.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19.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20.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行为21.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行为22.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行为23.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24.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行为25.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行为26.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行为27.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代为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费用的行为28.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为29.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为30.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行为3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不按规定重新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换证的行为32.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或者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服役期届满后,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33.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为34.危险废物收集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或者未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置,被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35.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行为36.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行为37.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行为38.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行为39.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行为40.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行为4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行为4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43.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被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44.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行为45.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行为46.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被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47.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被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48.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被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49.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被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50.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被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5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被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52.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行为53.未按规定办理重新登记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行为54.将未经国务院生态环境部门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化学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行为55.未办理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信息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办理备案的新化学物质等行为56.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行为57.危险废物出口者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逾期不改正的行为58.危险废物出口者未按规定填写转移单据或未按规定运行转移单据或未按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转移单据的行为59.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的行为60.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6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行为6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报送信息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行为6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行为64.伪造、变造、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等行为6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不按照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或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行为66.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行为67.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行为68.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要求,或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或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行为69.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记录有关情况的行为70.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行为71.任何个人或者未列入名录的单位未获得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行为(九)违反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部门的行为2.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行为4.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5.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行为6.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行为7.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行为8.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行为9.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行为10.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行为11.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12.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行为13.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行为14.土壤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未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部门的行为15.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行为16.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行为17.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行为18.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行为19.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行为20.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行为2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22.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23.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十)违反辐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1.无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行为2.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行为3.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行为4.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行为5.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行为6.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行为7.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8.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9.不按照规定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10.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行为11.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行为12.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贮存、处置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行为13.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行为14.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15.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行为16.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被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17.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行为18.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行为19.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20.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21.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被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22.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23.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被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24.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被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25.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26.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27.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28.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29.造成辐射事故的行为30.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31.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如实记录的行为32.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行为33.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行为34.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备案,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35.未按照规定对托运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的行为36.将经监测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放射性物品交付托运的行为37.出具虚假辐射监测报告的行为38.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行为(十一)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1.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的行为2.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行为3.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的行为4.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行为5.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行为6.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行为7.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行为8.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的行为9.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噪声的行为(十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1.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行为2.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行为3.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为4.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单位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为5.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单位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或者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为6.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用途、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为7.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行为8.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的单位未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行为9.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作为10.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行为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五、云南省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统计表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全省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行为。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一步细化、量化,制定实施细则。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则对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政府规章处罚条款作出细化、量化规定。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在细化、量化规定制发后15日内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省生态环境厅在制发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后15日内报生态环境部备案。第三条【基本原则】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单行条例、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二)合理原则。应当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三)过罚相当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向当事人告知裁量所基于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类似的情况应当给予大致相同的处罚。第四条【裁量方式和金额计算】本规则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违法情节设定若干裁量因子,并确定各项裁量因子的分值,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设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采用裁量模型函数公式计算。(一)裁量方式1.综合考虑生态环境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确定个性基准、共性基准、修正基准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数值。个性基准因子数值中,1代表轻微,2代表一般,3代表较重,4代表严重,5代表特别严重。共性基准因子数值1—5代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从轻微到严重的不同程度。修正基准因子数值-2—2代表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补救措施等可予从轻或者从重的不同情形。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数值0.1—1代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所处的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的敏感程度。2.对照相关项的子个性基准与子共性基准,叠加出总个性基准与总共性基准的数值;将总个性基准与总共性基准代入裁量模型函数公式,计算得出与违法行为情节、后果相匹配的处罚金额。3.根据修正基准数值,对处罚金额在限定范围内进行修正,得出修正处罚金额。修正后的裁量处罚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裁量范围。4.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是基于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综合考虑生态环境结构、功能、质量等因素确定的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对不同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中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分类行政处罚的裁量因子。(二)裁量处罚金额计算1.总公式X=N+(M-N)×〔(A-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X:裁量处罚金额M:法定处罚上限N:法定处罚下限A:裁量系数B:修正系数C: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A-1)/4〕值区间为[0,1](0.5+B)值区间为[0,1]2.裁量系数计算A=50%×首要因子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数值的平均数首要因子等级数值为个性裁量因子、共性裁量因子所有裁量等级中最大的一个。如评级为(5,5,4,4,3),则首要因子等级为5,其他裁量因子数值平均数为(5+4+4+3)/4。3.修正系数计算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50%4.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确定C值参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确定,区间为[0.1,1]。5.裁量处罚金额修正后的裁量处罚金额超出法定裁量范围的,按法定上限处罚。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第五条【不适用裁量因子的特殊情形】本规则的某些裁量因子在办理具体行政处罚案件中不适用或在执法调查中确实无法收集相关裁量因子情节证据的,在裁量时可不适用该裁量因素及裁量因子,但应在案件调查报告中注明。第六条【裁量计算器】省生态环境厅将开发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供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参考使用。第七条【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一)两年内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等涉气环境违法行为的。(三)对九大高原湖泊造成水质污染、水生态环境破坏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四)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或者对举报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五)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六)环境违法行为引发集访(5人以上)等重大群体性事件,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曝光报道等不良社会反响的。(七)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对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案件,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增加20%以内的处罚。从重处罚后的实际处罚金额应以相应处罚幅度最高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第八条【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第九条【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二)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责令改正文书送达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办理环评审批,排污许可手续已办理,配套环保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调试运行一年内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间未超过1个月,企业自行实行关停或者经责令改正后3个月内按要求完成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的。(四)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水污染物日均值、大气污染物小时均值未超标的。(五)除第一类污染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涉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及列入《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的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含色度)、大气污染物(不含恶臭、林格曼烟气黑度)仅有一项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且超标幅度不超过10%,次日完成整改的。(六)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厂区内临时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发生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情形的。(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生态破坏,首次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八)违法行为轻微,主动要求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且一次磋商成功并签署赔偿协议,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态度积极的。第十条【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生态破坏或者环境污染的。(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其不具备主观过错的。(三)符合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云环通〔2022〕158号)情形的。(四)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第十一条【相关制度】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执行以下制度:(一)查处分离制度。将生态环境执法的调查、审核、决定、执行等职能进行相对分离,使执法权力分段行使,执法人员相互监督,建立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二)执法回避制度。执法人员与其所管理事项或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处理的,不得参与相关案件的调查和处理。(三)执法公示制度。强化事前、事后公开,向社会主动公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政执法决定等信息。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立案、调查、审查、决定、执行程序以及执法时间、地点、对象、事实、结果等做出详细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符合《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规定的情形,以及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严格法制审核。(六)案卷评查制度。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对下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将案卷质量作为衡量执法水平的重要依据。(七)执法统计制度。对本机构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进行全面、及时、准确的统计,认真分析执法统计信息,加强对信息的分析处理,注重分析成果的应用。(八)裁量案例制度。按照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针对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确定一批裁量权尺度把握适当的典型案例,为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提供参照。第十二条【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的全过程适用】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适用于办理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各阶段。(一)调查取证阶段。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以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为指导,全面调取有关违法行为和情节的证据;在提交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时,不仅要附有违法行为的定性证据,还应根据裁量因子提供有关定量证据。因客观情况未能调取到裁量权基准表中部分裁量因素的情节和证据,应在案件调查报告中注明,计算处罚金额时不考虑该项裁量因素。(二)案件审查阶段。案件审查过程中,案件审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裁量权规则和使用裁量基准,对具体案件的处罚额度提出合理的裁量建议。(三)告知和听证阶段。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有关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时,一并告知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依据,及其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时对裁量权适用提出异议的,应当对异议情况进行核查,对合理的意见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四)决定阶段。生态环境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依据和理由,以及对当事人关于裁量的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理由。对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五项情形的重大案件,应当经集体审议裁量情况后确定处罚金额,书面记录审议结果,并随案卷归档。对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不予处罚的案件,应当在案卷中附具理由。第十三条【责任追究】生态环境部门不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第十四条【术语含义及认定】本规则有关术语的含义及认定:“两年内未受到过其他处罚”等处罚记录信息中的“两年内”是指以当次行为发生之日为起算点往前追溯两年。“微大中小型企业”参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认定,如有更新,按最新版本认定。“排污超标状况”存在多个污染因子超标的,以超标倍数最高的污染因子进行等级裁量;“小时烟气流量”以超标当日在线小时烟气流量最高值认定;“废水日排放量”以超标当日在线污水排放量认定。“突发环境事件分级”以《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中的“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认定;“辐射事故等级”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十条进行认定。如有更新,按最新版本认定。本基准中的“以上”含本数,“不足”“以下”“以内”不含本数。第十五条【解释权】本规则由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施行日期】本规则自2024年3月10日起施行,原《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2/27/144046441514921.doc]云环规〔2024〕1号[/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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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斯恩OSEN-Z噪声环境监测传感器 其他环境监测仪配件的产品介绍: 为响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条例,严格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防治噪声污染,以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奥斯恩特研发出了环境噪声在线监测系统,全天候24小时实时对环境噪声进行监测,加大力度预防噪声给人们带来更大的危害。 奥斯恩OSEN-Z环境噪声在线监测系统,符合2级声级计标准,通过物联网技术与现场端仪器仪表进行互联互通,完成对环境噪声数据实时采集,并对采集数据统计分析,计算噪声值,是一种简易型的户外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它由户外监测箱、噪声传感器、数据采集统计分析软件、GPRS无线传输模块、服务器云平台软件、微信客户端等部分组成。计测量范围大、功能强稳定性好。应用广泛适用于城市环境噪声自动监测、噪声污染源(如施工场地、厂界、道路车辆等)在线监测,噪声数据自动采集、传输它具有全天候监测、无需人值守等特点。 其采用了先进的数字检波技术,具有可靠性高、稳定性好、动态范围宽、无需量程转换等优点。可广泛应用于各种机器、 车辆、船舶、电器等工业噪声测量、也可用于环境噪声、劳动保护、工业卫生的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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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简介空气负离子监测仪使用国际先进的筒电容技术进行负离子测量。采用了独特气流缓冲技术,气流稳定,离子流捕捉可靠,其测量稳定性在行业内中独树一帜。不仅工艺精湛、外壳小巧、简单易用,而且一致性好、可靠性高、适用性强,能方便对大气离子进行专业的分析与研究,也能对矿石、负离子粉等物体击发的负离子数量进行精确测量。实现了优异的三个“最”特性:最准(精度)、最稳(稳定性)、最低(价格)。产品特点1、筒电容空气收集器,先进的负压除尘结构,不仅具有很强的稳定性,而且可保证长时间在恶劣环境中运行。2、筒电容空气收集器先天具有优良的静电屏蔽功能,能较好地克服静电对测量的不利影响。3、独创的气流缓冲技术及离心气动结构,避免了螺旋式气流对测量所造成的影响。4、采用特制绝缘材料,超强抗潮能力,保证在高湿环境下不结霜、不结露,工作正常。5、内置先进的放大电路,可高灵敏地探测负离子数量。6、具有自动工作模式,无需人工处理,上电即自动工作,连续测量。空气负离子监测仪技术参数供电方式DC12V-24V量程范围0~5000、0~50000 、0~500000(个/ cm3)可选输出方式电流:4~20mA 、电压:0~5V、RS485采样数率50个 /秒仪器线长标配:2.5米(可定制)误差±15%平均功耗1.7W迁移率1(cm2/S*V)分辨率1个离子/cm3检测参数 负离子 产品适用范围生态公园,湿地公园,瀑布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负离子研究院等。MODBUS-RTU通讯协议一、串口说明:如下图所示:格式数据位 8位停止位 1或2位校验位 无波特率 9600 两次通信间隔至少1000ms以上 二、通讯格式(1)写入设备地址发送: 00 10 Adress CRC (5个字节)返回: 00 10 CRC (4个字节)说明: 1.读写地址命令的地址位必须是00。 2. Adress为1个字节,范围为0-255.例如:发送00 10 01 BD C0返回00 10 00 7C(2)读取设备地址发送: 00 20 CRC (4个字节)返回: 00 20 Adress CRC (5个字节)说明: Adress为1个字节,范围为0-255例如:发送 00 20 00 68返回 00 20 01 A9 C0 (3)读取实时数据发送:Adress 03 00 00 00 01 XX XX代码功能定义备注Adress站号(地址)03功能码00 00起始地址00 01读取点数XX XXCRC校验码,前低后高返回:Adress 03 02 XX XX XX XX说明:代码功能定义备注Adress站号(地址)03功能码02读单元字节XX XX数据(前高后低)十六进制XX XXCRC校验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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