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ltiger
第3楼2007/10/25
农业部的
农业部关于开展200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政府,农业系统承担例行监测任务的各有关质检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在200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的基础上,2007年我部决定继续组织对全国37城市蔬菜中农药残留、36城市畜禽产品中瘦肉精和22城市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等污染的例行监测工作,并制定了具体的监测方案及监测行为规范(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是依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要求,也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手段。各地要高度重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抽样检测等方面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各受检城市农业、畜牧兽医、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监测方案的规定和要求,提供本地具体受检单位的名单和地点,明确配合抽检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确保例行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承检机构要客观公正,确保工作质量。承担例行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科学、公正地做好抽样和监测工作。抽检所需差旅等费用从我部划拨的专项经费中列支。要主动与有关省市农业主管厅(局、委、办)沟通和协调,取得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请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质检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加强对承担例行监测任务质检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例行监测工作质量。我部也将加强对各承担任务质检机构的监督和检查,一旦发现有违反抽检工作要求、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将依法处理。
三、各受检单位要积极配合。各生产基地、生猪屠宰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等受检单位,要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的大局出发,积极配合抽样工作。拒绝抽样的,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为了便于工作联系,请各受检城市农业、畜牧兽医、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市协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的具体联系机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于2007年1月20日前告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质量监督处。
realtiger
第4楼2007/10/25
供参考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报送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农产品整治工作联系方式和进展情况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及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要求,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产品整治组(简称全国农产品整治组)由农业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参加。农产品整治组办公室设在农业部,专项整治期间集中办公,统一组织实施和部署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推进整治工作,加强沟通联络,实现整体联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负责人和联系人
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协调机构,明确责任人和联系人,负责与全国农产品整治组联系。请你单位将负责人和联系人名单于8月31日中午前报全国农产品整治组(见附件1)。
二、建立周报制度
各省牵头单位从即日起,每周二中午12点前,将本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地市级以上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周检测情况报全国农产品整治组(见附件4、附件5和附件6)。重大情况,随时报送。本次报送今年以来的情况,以后报每周发生的情况。
三、近期组织报送以下情况
请各地于8月31日中午12:00前,报送以下情况:
(一)开展专项整治情况。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定整治方案,部署整治工作,以及专项整治取得的主要成效等。包括截至目前为止,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整治情况;本省监测蔬菜、畜禽、水产品农药兽药残留平均合格率情况;本省开展对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的整治情况。
(二)本省地市级以上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展质量安全监测情况。今年以来,本省(区、市)地市级以上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数量、农业部门已开展监测批发市场数量、监测合格率等情况(详见附件2、附件3)。
sharkwein
第5楼2007/10/27
国家从1999年开始提出食品安全计划,制定了“食品安全行动计划”,2002年农业部开始推广例行监测制度、市场准入制度,2004年全国各省开始推广例行监测制度,全国形成了国家、省、市、重点县和部分乡镇的农药残留监控网络,但是参与的部门较多,各地不统一。
2005年国务院在政府职能分配工作会议中重新界定了工商、检验检疫、农业等部门在食品安全中的职责:农业负责农产品源头生产和初步加工、工商负责市场、检验检疫(技术监督)负责生产领域的食品安全,从而初步形成了农药残留监控的体系。
2006年,农业部牵头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农药残留的监控和各级政府的法律责任。
因此,目前国内对食品安全农药残留检测的数量是非常可观的,重点大中城市、县区的主要农贸市场、超市、生产基地都在监控当中。监控使用快速检测和试验检测相结合,不定期向社会通报监测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