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dy-jason
第1楼2007/11/06
二、欧盟包装指令的基本内容简介
关于包装与包装废物的指令1994/62EC 有二个主要的目标:一是保护环境,二是确保欧盟内部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为此目的,该指令采取了一些措施,这些措施首先旨在防止包装废物的产生,其次着眼于通过再利用、再处理和其他的各种回收利用方式来减少对这些废物的最终处理量。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防止。依《指令》第 4条、第5条的相关规定,各成员国应确保在从该指令生效之日起三年内规定只有符合《指令》及其附件要求的包装才能投放市场的要求,建立一个合理的包装再利用系统,所述“再利用”是指包装基于同样的目的循环使用,如再次充装),以及鼓励采取其他的包括国家行动计划在内的符合《指令》目标的预防性措施。
回收利用和再处理。再处理指通过生产加工使废物原材料能用于原来的目的或用于包括有机体循环(如堆肥、沼气等)在内的其他目的,但不包括用于产生能源。回收利用包括再处理,但还包括1975指令附件二(B)所列的所有!= 种利用方式。在这方面,《指令》确定了严格的比率要求,依第6条规定,在从《指令》必须在成员国内开始实施之日(即1996 年6 月30日)起的5年内,包装废物总量的25%至45%.必须被回收利用,包含在包装废物中的包装材料总量的50%至60%被再处理,并且每一种包装材料的回收率不得低于15%。由于希腊、爱尔兰和葡萄牙的特殊地理环境,《指令》规定这些成员延至2005年12月31日达到上述目标,在相同期间仅要求回收利用总量的25%。在第一个五年期满前6个月,依照委员会的建议,理事会应以合格多数票决定下一个五年期应达的目标,以后各个五年依此办理。
返回、收集与回收处理系统。依《指令》第7条,各成员国有义务依一定的标准建立国内的对消费者或其它的最终使用者使用过的包装与包装废物进行返回、收集和再利用或回收利用的系统。
建立标记和标识系统。依指令第8条,在《指令》生效之日起二年内,理事会应就包装的标记系统做出决定,并在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建立为方便标识与分类的编号与字母缩写系统。要求产品应有适当的标记,该标记应清晰可见,能在包括包装被打开的情况下仍具有相当的耐久性,包装上也应指明所使用的包装材料的性质,此为标识和分类所需要的。建立在欧盟内部市场允许自由流通的包装基本要求,推广涉及此类要求的标准,并对包装中重金属的集中水平专门做出规定。
信息系统与应向包装使用者披露的信息。各成员国应依统一的数据格式与内容向委员会和成员国提供为实现《指令》目标所要求的信息,以便监控。从《指令》开始生效之日起2年内,成员应要求向包装的使用者(特别包括消费者)提供诸如能否返回、收集与回收及他们在其中的作用、现有包装标记的含义、包装与包装废物管理的组成因素等信息。
!经济手段。《指令》要求成员国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来推动其目标的实现,其中特别要依据共同体的环境政策来采取一些措施,特别是“谁污染谁付费原则”。
报告义务。报告建立在前述委员会决定的问卷基础上,全面反映成员投入市场的包装量,已再利用、再回收利用与再处理量等情况。
此外,《指令》要求各成员在其依据1975年指令建立的国内废物管理规划中设立专章制定包装与包装废物管理规划,要求委员会根据相关的程序对一些诸如医疗设备和医药产品的初级包装、小包装和豪华包装等特殊问题确定技术措施。该指令还设立了一个由各成员代表组成的专门委员会。
2004 年2月11 日,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公布了修正的包装指令,该指令一共四条,其主要部分在第一条,其他三条属于行政或技术条款。该修正的包装指令对《指令》有多处修正,主要有:
进一步澄清了包装的概念。对具有包装的作用同时又具有其他功能的项目(如糖盒、CD盒上的包装薄膜等)、现场包装项目(如纸质或塑料包装袋、一次性餐茶具等)、包装的组成部分和辅助部分(如标签、包装上的装订钉等)一般也视为相应产品的包装。
在涉及防止包装与包装废物方面,规定成员国应要求生产者在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减少包装与包装废物对环境影响之前不得上市。
为2004 年以后一段期间确定了更高的回收利用和再处理比率。在2008年12 月31 日以前,最少60%的包装废物必须被回收利用或被焚烧以用于能量回收,11?至H>?的包装废物将得到再处理,对包装中的玻璃、纸或纸板、金属、塑料、木材再处理率分别应达到60%、60%、50%、22.5%和15%。对希腊、爱尔兰和葡萄牙也做出了特别的规定。在包装使用者信息方面,修正的包装指令要求成员国推动消费者信息与意识运动。
在涉及需要采取特别措施的问题方面,修正的包装指令增加了委员会应就惰性包装材料、微量投入欧盟市场包装做出特别的规定要求。
此外,该指令还就一些组织与程序规则做了一些修正,并要求成员国在2005年8月18 日之前将该指令转化为国内法加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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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欧盟包装指令评述
综合分析上述与包装有关的几个指令,结合欧共体(欧盟)的包装法实践,可以看出欧盟包装法制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注意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和经济政策的平衡在所述指令中都在序言和重要的条款中明确其目标是实现在提高环境保护水平的同时,维持内部市场的有效运作,防止有关包装规则产生对贸易形成障碍,或扭曲和限制在欧盟市场内的竞争的影响。特别对成员国采取较指令更高的标准时,要求不得对内部市场产生扭曲作用,不得妨碍其他成员国对指令的遵守,并须通报欧共体(欧盟)委员会,由委员会加以确认。在欧盟法院2004 年10月就2001 年欧盟委员会提交的就德国立法中所提出的“可再充配额”和“包装回收处理要求”起诉所做的裁决中,认定其采取的鼓励回收的措施不合理,阻碍了商品的自由流通,违背了《指令》目标和《欧盟条约》第28条关于商品自由流通的规定,这一裁决体现了这种经济政策与环境政策相协调的精神。
注重多方的参预,实时进行立法,实施状态监控
如其所要求建立的收回、收集体系,就需要广大的市场经营者、消费者和相关机构的广泛参与,特别强调消费者在其中的关键地位,政府也要广泛地进行知识普及和宣传,动员各界积极参与并调整他们的行为。《指令》第2条要求在采取防止措施时,如通过制定国家计划或类似行动来实现,应与包装材料提供商、生产商、转换商、包装者与使用者、进口商等各方进行协商,收集和充分利用他们的原创性做法。各成员国应定期报告执行情况,委员会也要定期提供综合报告并提出建议。
将原则要求与具体要求结合起来,逐步实现立法目标
典型的体现是指令中包含的具体的回收利用比率,有许多已具体到某些具体化的包装或包装材料,每五年修订一次,以后以立法方式实施。这样的具体规定还有一些,如对需要标准化的项目和应属包装的项目的详细列举等,正是由于这些具体要求的明确性和易实现性,才能使立法深远的目标得以成为现实。
建立专门机构与充分利用现有机构相结合
在相关的指令中,欧共体(或欧盟)的各机构均有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还专门设立了一个由各成员国代表组成的委员会。依《指令》第21条设立的这个委员会及其程序,该委员会在包装法立法与决策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欧共体(欧盟)委员会代表为主席的该专门委员会协助欧共体(欧盟)委员会工作,对依专门委员会意见提出的措施,欧共体(欧盟)委员会应予采纳;如果欧共体(欧盟)采取的措施非依该专门委员会意见提出,则必须经理事会依合格多数做出决定。
强调标准化,技术规范在包装法中的作用显著
要求制定和采用相关标准的规则随处可见。从包装的标记与标识系统标准、成员报告的内容与数据库结构标准、包装能够上市须满足的实质要求标准,到《指令》第10条要求欧共体(欧盟)委员会推动建立的包括包装“生命周期分析”方法、包装中重金属与其它危害物质测量与确认等8 项标准,无不体现出技术规范在包装法体系中的重要性,这也是包装法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