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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穿越REACH迷宫

REACH/EUP

  •   迄今欧盟规模最大、影响最广泛也最深远的一次技术贸易壁垒正式启动
      “如果遵照欧盟REACH法规,通过欧盟的进口商和制造商申请注册出口的化工品,那产权如何界定?岂不成了‘我买鞭炮,别人来放?’”;“那动辄几百万、几千万欧元的数据收集和注册费用,像我们这样的中小企业如何消受?”

      带着不满情绪和种种质疑,浙江省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郭斌总经理向浙江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下设的中国REACH研究中心发出了求助讯号。

      “REACH”是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zation of Chemicals英文词头的组合缩写形式,中文译作《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制度》。从1998年欧盟环境理事会在英国小城切斯特召开、筹划提出新的化学品政策草案的非正式会议算起,这部法规经过八年时间的争论与完善,终于瓜熟蒂落,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

      根据REACH,对于目前在欧盟市场上出现的3万余种化学物质,如果生产或进口每年超过1吨时,必须强制注册。化学品为几乎所有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提供着原料和制品,这一法规的生效,意味着欧盟不仅对其市场上的化工产品、还将对下游的纺织、轻工、机电等产品中的化学品实施统一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王力舟向《财经》记者分析REACH法规时认为,现在还不能夸大、武断地像媒体宣传的那样,认为这是中国“入世”以来遭遇的最大的贸易壁垒,但可以肯定的是,“这是迄今欧盟规模最大、影响最广泛也最为深远的一次技术贸易壁垒。”

      无数据就无市场

      REACH是建立在注册基础上的一部法规,注册这一环节也最为直接地体现了该部法律的壁垒作用。

      根据REACH,对每个每年生产量或进口量等于或大于1吨的物质,除法规规定不适用或可豁免的,每个制造商或进口商都有义务向欧盟化学品管理局进行注册,须按照法规规定的要求提交与该化学物质相关的全部数据和资料,并且注册人还得对其所提交的数据资料按规定及时更新。这就意味着,凡是要进入欧盟的化学品及下游产品中的化学物质都必须经过注册,未经注册的化学物质不得生产、不得使用、不得进入欧盟市场。

      由注册引出的一个巨大问题就是高额的注册费用。欧盟方面还得等到今年6月21日在德国召开了REACH研讨会后,才能出台关于预注册、注册和数据共享的具体费用措施。

      但据有关机构的初步估测,对每一个化学物质进行必要解析试验需花费约8.5万欧元,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化学物质的第一级测试需花费25万欧元,二级测试则需约32万欧元。

      像浙江化学品进出口公司这样一家每年向欧盟出口200多种化工品的中小型企业,按照这样的注册费用标准,则需花费逾千万欧元的注册费用,而这家公司年营业收入只有四五千万美元,注册费绝对是一笔不可想象的天文数字。

      叫苦不迭的不仅仅是中国企业,美国和日本也纷纷抱怨该法规“是一部精心制作的技术贸易壁垒”。日本纺织化学品生产商声称,他们可能因为承担不起化学品的评估等费用而导致亏本并终止生产。美国认为,REACH对化学品严苛的管理模式,将冲击美对欧化学品贸易,因此,自始至终坚持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干预、竭力阻挠。就在欧盟内部,许多中小企业也普遍担忧可能因为支付不起庞大的注册费用,而有被大企业吞并的可能。

      除了高额费用,REACH引发的一个核心问题是,非欧盟出口企业的注册需要通过欧盟国家内的化工品制造商和进口商进行注册。这就意味着要向同业竞争对手提供足够的背景和信息,对于想要在商业竞争异常激烈的社会中站稳脚跟的诸多企业来说,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是必须坚守的隘口。

      REACH的出台,背后是欧盟化学工业的创新力和竞争力明显下降的事实,虽然从表面上看,REACH是一项环保法规,具有利他、利于全人类的一面,可也无法掩盖其利己的一面。

      复旦大学欧洲问题研究中心副教授陆志安对《财经》记者分析,技术贸易壁垒,特别是“绿色技术贸易壁垒”,是欧盟近年来贸易政策中最有特色的内容。“由于其站在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的道义高度而得到了欧盟内部的支持,因此,相比其他贸易壁垒,更具有隐蔽性和牢固性的特点。”

      近年来,欧盟几乎每年都会出台一项新的环保指令(Directive)。2005年8月13日《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WEEE指令)正式实施;2006年7月1日,禁止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产品含有铅、汞、镉、六价镉、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等六种有害物质的RoHS指令又相继生效;今年8月,对产品从设计、生产、维护到回收和处理及最终淘汰都提出环保要求的《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EUP指令)也将付诸实施。

      此次生效的REACH,取代的是欧盟现有的40项化学品法令,从而整齐划一地把对所有化学品的管理建立在统一的法规基础上。正因为综合了之前所有化学品法令的内容,2006年12月18日,欧盟理事会最终审议通过的REACH,可以说是一部身形庞大、内容复杂的法律。以A4纸为规格,足足长达849页,其中有131条说明、正文141条、附录1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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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名

    第1楼2007/12/23

    浙江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疫检验技术中心、中国REACH研究中心李聪主任认为,该项法律涉及法律、化学、安全、环保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对于目前还未能与国际接轨的国内化学品行业而言,首先就是一道巨大的知识屏障。“但REACH也不是铜墙铁壁,至多是一个迷宫,在这个迷宫的每一个拐点,穿越者完全有可能通过借助外部信息,迅速、顺利、低成本地穿行,而这种穿行需要企业自身发挥积极主动性。”

      中国企业如何接招

      REACH法规采取的举证倒置原则改变了先行制度中由政府举证的做法,转为由产业部门举证。这意味着,不仅化学物质的制造商或进口商,整个供应链中的所有参与者都有责任来保证安全使用化学品。

      换句话说,化学品安全评价及风险管理的主体落在了企业身上而不是政府,企业成了应对REACH的主体。

      “不仅仅是REACH,中国‘入世’以后,应对任何一种技术壁垒的主体都应该是企业自身,而不应该只是等待政府扶植。”王力舟说。

      就在REACH生效之时,中国染料行业35家企业联名上书,建议国家帮助企业应对REACH的严峻挑战。但王力舟指出,政府部门做得再怎么细,也不能面面俱到地解决企业自身所有的问题;政府所能做的,就是通过较早就开展法规研究工作的优势,来指导、帮助、引导企业渡过难关。“就像医院里开的广谱杀菌药,这药再广谱,也不是所有的病症都能医治的。”

      目前国内许多企业还存在侥幸心理,认为REACH可能由于内容庞杂而无法真正付诸实施。陆志安副教授则认为,欧盟的法律制度一旦出台,其执行是相当严格的,如果不予执行,由此遭到损失的企业和成员国则有权状告欧盟。

      因此,REACH作为欧盟在化学品管理领域的基本法,将长期有效。况且目前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也在逐渐吸取REACH的经验统一国内的化学品管理法,即便绕开了欧盟,如果化学品出口管理还始终不能与国际接轨,化学品出口也会在其他国家遭到阻碍。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化学品安全研究室主任陈会明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指出,不管是那些焦虑不安的企业还是那些尚未醒悟的企业,当务之急就是要把握从2008年6月到2008年12月这段预注册时期。

      根据REACH法规,参加预注册的企业可以享受到3年、6年、11年不等的注册过渡期,企业只要提供化学品分子式等很有限的资料,就可以参加预注册。在此期间,进出口都可照常进行,原有的市场份额、业务的连续性都不会受到破坏,同时,还可从容不迫地准备注册材料。

      此外,通过预注册,可以在REACH生效同日成立的欧盟化学品管理局的主导下,组成物质信息交流论坛,出口相同化学物质的企业可以进行联合注册,分摊注册费用,从而大大减轻企业负担。

      对于许多中国企业担心的通过欧盟国家内同业竞争的制造商和进口商注册,有可能引发的产权难以界定和商业秘密泄露的问题。

      李聪认为,还可以通过寻找非欧盟的制造商指定的在欧盟境内的“惟一代表”来规避风险。这是因为,根据REACH法规,可以向欧盟化学品管理局提交注册申请的除了欧盟国家内化学品的制造商和进口商,非欧盟制造商也可以通过指定“惟一代表”的方式来进行注册。“惟一代表”可以是与非欧盟制造商有资金纽带关系的子公司,抑或欧盟境内的别国公司。

      目前,许多国内的REACH研究机构,诸如中国REACH研究中心和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都在积极寻求同欧盟内具有法律专业优势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建立方便国内企业注册的机构。

      这样的机构和国内企业没有同业竞争关系,从而可以打消国内企业担心泄露商业秘密的疑虑。

      距离预注册时期还有一年时间,国内企业还有太多的“家庭作业”要完成。早在1967年,当时的欧共体即制订了第一部欧盟化学品指令67/548/EEC。几十年来,欧盟内部许多化工企业在各项化学品管理法规下,逐渐对许多高危化学物质完成了注册,积累了许多材料和经验,而中国到目前为止,这方面还是一片空白。

      王力舟建议,国内企业应该积极同其欧盟贸易伙伴取得联系,获得最为直接可靠的信息;或是积极主动地从行业协会那里获得信息、了解法规的具体细节,厘清自己的出口产品属于何种类型,按照出口化学品、配制品、物品的不同形式,去准备相应的注册材料。简言之,预做联系,寻求代理,剖析产品,分清阶段,尽早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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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疯子哥〓

    第2楼2007/12/23

    其实说到底还是贸易歧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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