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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CPSC 16CFR1303

RoHS/WEEE指令

  • 分享一个法规,美国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关于产品油漆和涂层中禁用铅的法规
    16CFR1303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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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ukou801028

    第1楼2008/01/28

    最好是中文的!!!!英文的难度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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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lex

    第2楼2008/01/30

    感谢分享
    俺是见英死...还期待高人翻译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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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ianquer

    第3楼2008/02/14

    CPSC 是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英文缩写,
    16CFR 1303 部分的大致要求是:容易跟人体接触的涂料中的铅的含量不得超过600PPM ,测试方法与RoHS指令测铅含量的测试方法相同,如果测试机构要价高了,肯定是被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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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edy-jason

    第7楼2008/05/21

    美国联邦法规与玩具有关的中文内容如下:

    1、1303部分:关于含铅油漆和某些含有铅油漆消费品的禁令条款

    1) 在1303部分,消费品产品安全委员会根据消费品安全条例(CPSA)15U.S.C.2057,2058第8.9章公布,供消费者使用的油漆和类似的涂层材料含铅或铅化合物(以金属铅计)不得超过总的不挥发油漆重量或干漆层重量的0.06%,否则则为危险品,禁止使用。下列消费品被宣布为禁止使用的危险品。

    a) 用于儿童使用的,含有“含铅油漆”的玩具和其它制品;

    b) 供消费者使用的,含有“含铅油漆”的家俱制品。

    2) 本禁令适用于(a)段所述的1978年2月27日后制造的产品,这些产品称为“消费品”,该术语已在SPSA第3(a)(1)中作了定义。法规包括上文述及的习惯为销售、使用、消费或家庭内外,学校、娱乐场等供消费者观赏的产品和分发的消费品。摩托车、轮船所用的油漆,不包括在本禁令的范围内,因为它们超出了“消费品”的定义。除了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产品外,本禁令还适用于售后被消费者使用的产品,如用于住宅、学校、医院、公园、运动场、公共建筑或其它消费者可能直接接触油漆表面的区域。

    3) 根据(1)发现儿童触及的油漆、涂层含铅量超过0.06%,则有铅中毒的极大的危险。

    boozoo 发表:感谢分享
    俺是见英死...还期待高人翻译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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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edy-jason

    第8楼2008/05/21

    2、1500部分:对危险物质和危险品管理及执行的法规:

    2.1 1500.44 鉴别极易燃或易燃固体物质的方法

    1) 样品制备

    a) 颗粒、粉未和糊状的样品:把样品放入一个平底的矩形金属舟中,舟的尺寸为152.4mm×25.4mm,深6.35mm。

    b) 硬质或软质固体:测量样品尺寸,用金属环形架,夹子、环或其它装置,将样品固定,使其长轴水平放置,使样品最大表面积自然暴露。

    2) 步骤:把制备好的样品置于无气流处,该处能在每次试验后进行通风和清洁。试验时,样品温度应保持在20℃~30℃之间。取一根直径不小于25.4mm的还在燃烧的蜡烛,使火焰与试验样品的长轴方向的端部表面接触5秒,或者一直到燃烧为止,然后移去蜡烛,用秒表测定样品的点燃后的自燃时间。

    计时时间不超过60秒,然后用二氧化碳或其他类似的非破坏性灭火剂将其熄灭。测量燃烧区的尺寸,并计算出沿长轴方向的燃烧速度。



    2.2 1500.48部分:供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或其它物品的锐利尖端测试技术要求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在本部分重点规定了,对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和用品上的可触及锐利尖端进行初步测定的技术要求。测定这些玩具和用品在正常使用和滥用(不含有咬啮试验)时,其锐利尖端是否存在产生如联邦危险物质法规(15U.S.C1216(s))所述的刺伤、划破的人为伤害。具体的测试方法是用图3锐尖测试仪对可触及尖端进行测试,其指示灯不亮,说明被测试样品的端部通过测试,否则说明被样品的端部不能通过测试,认为是可触及锐利尖端。



    2.3 1500.49部分:供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或其它物品的锐利边缘测试技术要求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在此部分重点规定了,对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和用品上的可触及锐利边缘进行初步测定的技术要求。测定这些玩具和用品在正常使用和滥用(不含有咬啮试验)时,其锐利边缘是否存在产生如联邦危险物质法规(15U.S.C1216(s))所述的潜在的刺伤或划破的危险。具体的测试方法是用图2锐边测试仪对可触及边缘进行测试,如其芯轴上包裹的聚四氟乙烯带被边缘割破超过50%,说明被测试样品的边缘未通过测试,认为是可触及锐利边缘,相反说明被样品的边缘通过测试。



    2.4 1500.51部分:供1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和其它物品正常使用和滥用模拟试验方法

    本节所述的试验方法适用于1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和其它物品正常使用及可预见的使用、损坏或滥用后的情况。具体为进行下列测试后不得产生小零件、锐利尖端、锐利边缘等危害,具体试验有:

    1) 撞击试验;

    2) 咬啮试验;

    3) 弯曲试验;

    4) 抗扭试验;

    5) 抗拉试验;

    6) 压缩试验。



    2.5 1500.52部分:供年龄18个月以上、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和其它物品正常使用和滥用模拟试验方法

    本节所述的试验方法适用于18个月以上至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和其它物品正常使用及可预见方式的使用、损坏或滥用后的情况。具体是进行下列测试后不得产生小零件、锐利尖端、锐利边缘等危害,具体试验有:

    1) 撞击试验;

    2) 咬啮试验;

    3) 弯曲试验;

    4) 抗扭试验;

    5) 抗拉试验;

    6) 压缩试验。



    2.6 1500.53部分:供年龄36个月以上、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和其它物品正常使用和滥用模拟试验方法

    本节所述的试验方法适用于36个月以上至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和其它物品正常使用及可预见方式的使用、损坏或滥用后的情况。具体是进行下列测试后不得产生锐利尖端、锐利边缘等危害,具体试验有:

    1) 撞击试验;

    2) 咬啮试验;

    3) 弯曲试验;

    4) 抗扭试验;

    5) 抗拉试验;

    6) 压缩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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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edy-jason

    第9楼2008/05/21

    3、1501部分: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或其它物品是否因小部件而使儿童发生窒息、吸入、咽入危险的鉴别方法

    本节中将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且其内所含小零件可能会造成儿童窒息、吸出、咽入危险的任何玩具或其它物品列为禁止使用的危险物品。这些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挤压玩具、磨牙器;有栏杆的儿童小床上的训练器械;有栏杆的儿童小床上的活动物品;用于附在儿童小床、轻便婴儿车、供婴儿爬着玩的携带式围栏婴儿车上的其它弹跳玩具或物品;拖拉玩具;敲击玩具;积木的堆叠玩具;浴缸、浅水池和堆沙玩具;摇木马和固定马或类似玩具;韵律和音乐铃和旋转木马;玩偶匣;填塞、长毛绒和植绒动物或其它形象玩具;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学前玩具、游戏机和智力玩具;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乘骑玩具;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幼儿家俱物品如:带有栏杆的儿童小车、供婴儿在里面爬着玩的围栏、婴儿蹦床和步行车、轻便婴儿车和其它车辆;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娃娃,如婴儿娃娃、布娃娃和豆袋娃娃;供3 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汽车、卡车和其它车辆。另外,这些物品包括供3 岁以下儿童使用和销售的所有其它玩具或物品。

    测试要求是当正常使用和滥用试验(不包括咬啮试验)而从试验样品上脱落的部件和小零件应分别放入小斜筒。如果这种部件或小零件可在不施加外部压力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向放入小斜筒内,则该物品不符合本试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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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edy-jason

    第10楼2008/05/21

    4、1610部分:服装织物的易燃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布料织物和其它用于服装织物的易燃性测试方法;建立了三个易燃性等级以及各等级的相应指标。明确指出具有何种燃烧特性的织物不宜于服装制品(包括玩具制品),应拒绝使用。

    易燃性等级与划分准则:

    1) 毛绒纺织物易燃性等级划分:

    a) 等级1,若规定的火焰在纺织品表面蔓延时间大于7秒,为一般易燃性;

    b) 等级2,若规定的火焰在纺织品表面蔓延时间大于4-7秒,为中等易燃性;

    c) 等级3,若规定的火焰在纺织品表面蔓延时间小于4秒,为快速剧烈易燃性。

    玩具上所使用的纺织材料的易燃性能只允许为一般易燃性材料。

    2) 非毛绒纺织物易燃性等级划分:

    a) 等级1,若规定的火焰在纺织品表面蔓延时间大于3.5秒,为一般易燃性;

    b) 等级2,若规定的火焰在纺织品表面蔓延时间小于3.5秒,为快速剧烈易燃性;


    我们现在在做的一款产品就有要求符合CFR1303,这个产品是家具上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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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af

    第11楼2008/05/22

    谢谢楼主的资料,本人是新手,工作上正急需此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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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轻风

    第12楼2008/05/22

    因为是涂层,所以取样比较困难,限制只有600比1000低,所以收费会比ROHS稍高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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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nshao

    第13楼2008/09/23

    §1303.1 范围与应用
    (a) 在本1303部分中,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宣布,凡是供消费者使用的,含有铅或铅化合物的油漆和类似的表面修饰剂,其铅含量(按金属铅计算)超过油漆不挥发物总含量的重量或干漆膜(以下将油漆和类似的表面修饰剂简称为“含铅漆”)重量的百分之0.06 者,均为被禁止的危险产品,其依据为消费品安全法(CPSA)第8和第9章,15 U.S.C. 2057, 2058。(该委员会的裁定见1145.1和1145.2部分,其依据为消费品安全法(CPSA)第30章,根据消费品安全法控制含铅漆和某些含有这种油漆的消费品,这是符合公众利益的)。以下消费品也被宣布为被禁止的危险产品:
    (1) 带有“含铅漆”的玩具及其他供儿童使用的物品。
    (2) 带有”含铅漆”供消费者使用的家具物品。
    (b) 这项禁令适用于本节 (a) 款中所述范畴的,在1978年2月27日之后制造的产品,这在消费品安全法第 3 (a) (1) 节中被定义为术语“消费品”。因此,上述的那些通常为出售给,或使用于一个家庭或其周围环境、学校、康乐场所、或其它方面的消费者使用、消费、或观赏而生产或销售的产品,都被该法规所涵盖。用于汽车及轮船的油漆和涂料不包括在该禁令范围之内,因为它们在法定的“消费品” 定义之外。除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那些产品之外,该禁令还适用于那些在其出售之后被消费者使用或欣赏的产品,诸如那些使用于住宅、学校、医院、公园、运动场、及公共建筑物或其他消费者会直接接触到其油漆表面的地方。
    (c) 该委员会已颁布该禁令,因为它已发现 (1) 存在一种过度的儿童铅中毒的危险,它与儿童有机会接触的铅含量超过百分之0.06的油漆和涂料有关,以及 (2) 在消费品安全法 (CPSA) 范畴内没有能够充分保障公众免受这方面风险的可行的消费品安全标准。
    §1303.2 定义
    (a) 在消费品安全法 (15 U.S.C. 2052) 第3节中的定义适用于本1303部分。
    (b) 对本部分来说:
    (1) 油漆和其他类似的表面涂料 是指那种涂于金属、木材、石头、纸张、皮革、布料、塑胶制品、或其他表面时会变成一层固态薄膜的,带有或不带细碎着色剂磁悬粉的流体、半液体、或其他材料。这一术语不包括印刷油墨或那些实际上成为其基底一部分的材料,如一个塑料制品中的颜料,或那些粘结到基底的材料,如电镀层或陶瓷釉。
    (2) 含铅漆 是指含有铅或铅化合物的油漆或其他类似的表面涂料,其铅含量(按金属铅计算)超过油漆不挥发物总含量的重量或干漆膜重量的百分之0.06。
    (3) 供儿童使用的玩具和其他物品 是指那些打算托付给,或供儿童使用的玩具和其他物品。这将不包括所有那些儿童可能有机会接触到的,只因为它们存在于一个家庭中的物品。
    (4) 家具物品 是指那些可移动的物品:(i) 用于支承人或物的; (ii) 其他功能性或装饰性的家具物品,包括,但不仅限于,诸如床、书柜、椅子、箱子、桌子、梳妆台、办公桌、钢琴、落地式电视支架、和沙发等产品。术语“家具物品”并不包括诸如炉灶、冰箱、洗碗机、洗衣机和烘干机、空调机、加湿器、减湿器等电器;诸如浴室固定设备、内置橱柜、枝形吊灯架、窗户和门等固定物件;或那些家居用品,如遮阳窗帘、软百叶窗、或壁挂和帐帘。
    §1303.3豁免
    (a) 列于本节 (b) 段中的产品种类是本1303部分所规定的禁令的豁免范围,规定:
    (1) 这些产品在它们的标记主显示板上应带有,除了任何可能另有要求的标记之外,信号字词“警告”(除一些必需的其他信号词之外)和以下声明:“含有铅。如果食用或咀嚼,此种漆的干膜可能是有害的”。
    (2) (i) 这些产品还在它们的标记上带有下列附加的声明或其实用的等效指示:并不适用于玩具及其他儿童的物品、家具、或那些可能被儿童拥有或使用的任何住所或设施的内表面。
    并不适用于住宅功能组件的外表面,如窗台、门廊、楼梯、或栏杆等儿童通常可能接触到的地方。
    放置于儿童不能触及的地方。
    (ii) 如果前款 (a) (2) (i) 所要求的声明被设置于一块不同于主显示板的标记板上,则本节(a) (1) 款要求设置于主显示板上的声明标记应包含以下附加声明:“见_(酌情插入‘侧面’或‘背面’)显示板上的其他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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