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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人大代表黄细花:环保法不能成为"豆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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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5日上午,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谈及环保问题时,温家宝总理一句“让我们的祖国山更绿,水更清,天更蓝”的动情话语引爆了全场的热烈掌声。环境保护这个无法回避的话题,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中国正变得越来越重要。如何寻求绿色的经济增长?如何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丰收”?如何看待这几年呈现愈演愈烈态势的“环保风暴”呢?3月6日晚7点,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黄细花做客检察日报正义网,以自己从事十多年环保工作的经历,发出了“绝不能让环保法成为‘豆腐法’”的呼声。

    直言不喜欢“环保风暴”这个词

    从2005年开始,“环保风暴”这个名词开始进入国人视野。自此,力度一年胜过一年的环保执法行动取得了明显的成绩。“2005年以来,环保执法部门力度一年比一年大,查处的案件也一年比一年多,效果也一年比一年好。”黄细花代表以惠州为例加以说明:2005年,惠州环保执法处罚金额100多万元,案件40多宗;2006年,惠州环保执法处罚金额达到400多万元,环保案件达200多宗;2007年,惠州环保执法处罚金额超过800万元,处理案件500多宗。

    “正是由于全国各级政府部门、环保执法部门的共同努力,去年两个主要污染物的指标首次出现了双下降的好情况。”黄细花代表表示,自己不喜欢“环保风暴”这个词,让人感觉环保工作会像风暴一样快速过去,环保工作更重要的还是要形成一种机制,要注重在法律法规上完善,光靠几个“风暴”解决不了问题,事后风暴式的补救是治标,出台预防措施、遏制各种污染的产生才是治本之策。“治本之策的关键是法律。”她说。
    环保法律“年久失修”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先后起草了200多部法律,其中环保和资源方面的法律达20多部,占了十分之一。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正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

    黄细花代表介绍说,国家立法部门先后出台了9部环保方面的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等。“这些法律的出台,对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着整个国家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环保法律的滞后性和缺乏系统性日益凸显出来,特别是《环境保护法》从1979年试行到现在没有修改过。作为一般基本法,长期不予修改,其他法律再怎么修改都是比较难到位的。”对于环保法律的修改,她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一是提升《环境保护法》的档次,让它成为基本法;二是把《环境保护法》现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目的更改为维护人体健康;三是将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整合成一部污染防治法,将各个职能部门进行整合,形成防污合力;四是要赋予环保部门的防污强制权。

    三个担忧和20多份议案建议

    2008年是政府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的关键一年。在3月5日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总理所谈及的第四项工作就是加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力度。其中,温总理提到了务必完成任务的十个措施。

    “总理的这番讲述非常详细,非常全面,可操作性很强,我把它描述成这样一句话:‘为环保工作描绘了一个蓝图,为污染治理、污染减排开了一个药方子’。”黄细花代表对此感到欢欣鼓舞。但在高兴的同时,她也表达了对今后环保工作的担忧:“首先,人人都说环保工作重要,但遇到实际问题的时候,环保问题又被一些政府官员、企业主甚至一般老百姓忘到脑后了。其次,环保工作有时面临的地区利益难以平衡。最后,绿色环保GDP概念尚未真正深入一些政府官员的心中。”

    从2003年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以来的6年中,黄细花代表先后提交了20多份有关环保方面的议案和建议。“正是上述担心,才让我时刻意识到环保问题的重要,我会继续为环保问题鼓与呼,绝不能让水越来越黑。”她坚定地说。
    +关注 私聊
  • chy813

    第1楼2008/03/08

    针对公众关注的生态环保话题,昨天,全国人大代表,惠州市环保局副局长黄细花提出建议,应以江河流域为单元,探索建立跨省(区)、市协调的生态补偿机制和污染追责机制。

      黄细花建议,流域覆及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应从地方财政总支出中安排不低于1%的资金建立流域生态建设与管护基金,建立流域共建共管机制。

      同时,按照“污染者付费”、“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建立流域的生态补偿机制,明确责任和补偿办法。一是上游污染影响了下游,上游应对下游给予补偿,并承担治理和恢复已污染河流的责任;二是上游地区为保护水资源作出了牺牲,下游要从财力上支持上游地区的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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