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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兽药安全使用

  • 尐虎ル)ㄣ灬
    2008/05/10
  • 私聊

兽药/抗生素检测

  • 日期:2007-01-26 作者: 来源:广播教育中心

    1.主持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畜产品的质量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普遍关注,而直接为畜牧业发展起保障作用的兽药,逐渐成为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因素。因此,生产出合格的兽药并指导基层兽医工作者和广大农牧民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兽药,是关系到保证畜产品质量和维护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环节。请问,在兽药使用中,购买兽药应注意哪些问题?

    吴:这个问题非常好,也很专业!为了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农业部近几年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规章,发布了《兽药停药期规定》、《食用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和《兽药在食品中残留的最高限量》等等。其目的就是要指导广大基层兽医和养殖户更加科学、标准、安全地使用兽药,力求让广大用户自觉规范用药行为,为市场提供绿色安全的畜禽产品,让消费者放心。所以在兽药使用中,购买兽药应注意以下问题:

    1)选择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正规企业生产的产品;

    2)选择目前已经通过兽药GMP验收的兽药厂并且有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

    3)选择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兽药产品质量通报中合格产品;

    4)选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兽药国家标准的产品;

    5)参照广告选择兽药时,必须选择有省、部审核的广告批准文号产品;

    6)选择质量信得过企业的产品;

    7)不能购买(使用)农业部规定的违、禁药品。特别要注意:不能选购没有企业名称、没有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的“三无”产品,治疗用药应注意夸大疗效或疗效不确切的药品,如:……一针灵、……王、……霸之类;预防用药应注意类新城疫、新城疫多价等不确切标明预防疾病名称的非法产品。

    2.主持人:那么应如何具体选择保证质量的兽药产品?

    吴:主要应注意以下方面:

    1)首先要注意看产品,有无正规的企业名称、标签说明书、产品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或有效期等;

    2)购买(使用时)看产品外包装是否破损、脏乱;

    3)选购注射剂应选清亮透明,没有沉淀或混浊者。选购片剂应选完整无损、光滑成形的产品;

    4)对症下药选产品,不可滥用、乱用药品;

    5)必须有兽医指导或开出处方,按方购买。

    3.主持人:发现兽药违规、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置?

    吴:发现假劣兽药将主要依据以下几条进行处置:

    1. 兽药主管者是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颁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来处理。

    2. 发现兽药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县以上兽医行政部门投诉(反映),县以上兽医行政部门将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严厉打击制假、造假、销假行为。

    3. 必要时使用者可以送样到省兽药监察所、直至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进行委托检验,或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仲裁,因用药发生事故还应追究经济赔偿,直至法律责任。

    4.兽用生物防疫制品,在防疫中出现畜禽死亡事故应及时停止用药,向当地兽医行政部门反映,立即采取措施,避免事态扩大,应尽快通知厂方对药品进行复检,查明原因,依法处理,对违法经营者要向相关部门投诉,受理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处置。

    4.主持人:常言道是药三分毒,药物的不良反应有哪些?有什么区别?

    吴:药物作用是指药物与机体组织间的初始作用,实际上常与药物作用所引起机体在功能和形态上改变的效应相通用。药物作用有如下类型:

    局部作用和吸收作用;

    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

    选择作用和普遍细胞作用;

    治疗作用与不良反应。

    药物的不良反应有:

    1)副作用。指在药物治疗剂量下出现的与治疗目的无关的作用。

    2)毒性反应。药物对机体造成的损害作用,表现为引起机体生理、生化机能和结构的病理变化。它可分为急性毒性(应用药物后立即发生的毒性反应)与慢性毒性(应用药物后经长期蓄积后逐渐产生的毒性反应)作用。

    3)过敏反应。常用剂量或低于常用剂量时所发生的特殊反应。根据发生机制不同大致可以分为特异质反应(属遗传性生化缺陷病,由遗传因素而引起)和变态反应(是机体接触致敏药物后,细胞与抗原发生反应并被合成的抗体所致敏)。

    5.主持人:治疗用兽药分哪几类,使用中应注意些什么?

    吴:治疗用兽药分为抗寄生虫药、抗微生物药、作用于神经、消化、呼吸系统及组织代谢药。使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抗寄生虫药

    寄生虫病给养殖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不仅可引起畜禽死亡,而且还严重影响动物生长,造成肉、蛋、奶、毛、革等畜产品质量下降,数量减少,造成养殖业效益下降,甚至亏损,是养殖业的隐性杀手。一些人畜共患的寄生虫病,还直接威胁人类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畜禽的寄生虫病多属混合感染,因此应选广谱、高效、安全的药物。应根据不同动物和其感染寄生虫的种类选择适合的剂型和投药途径。要注意动物的年龄、性别、体质、病情及饲养管理条件等,了解用药史,在制订驱虫计划时,做到定期更换或交替使用不同类型的抗寄生虫药,以减少耐药虫株的出现。在实施全群驱虫时,先进行小群试验,以确保疗效,用药剂量严格按说明要求操作,严禁超剂量用药;驱虫后要集中处理好动物的排泄物,防止病原扩散。驱虫药要妥善保管,避免儿童接触,以免误食;使用人员也要注意防护。

    2)抗微生物药

    抗微生物药根据其来源和作用对象可分为抗生素、磺胺药及其增效剂、喹诺酮、抗真菌药、抗病毒药和其他抗菌药。

    对动物的发病原因及发病过程必须有足够的认识,才能做出正确诊断,才能有的放矢用好药。有条件时进行药敏试验,根据病情选用药效可靠、安全、方便、价廉易得的药物制剂,做到不乱用或滥用药物。根据药物的作用和对动物的药动学特点,制定给药方案与剂量。对治疗过程作详细的用药计划,观察将会出现的药效和毒副作用,随时调整用药方案。除有确实的协同作用的联合用药外,尽量避免使用多种药物或固定剂量的联合用药,应根据动物病情需要去调整药物与剂量。用药先治标,后治本,达到标本兼治。归纳起来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 正确诊断动物疾病,有的放矢用药;

    ② 用药要有明确指征,针对患畜具体病况,反对滥用药物,尤其反对滥用抗生素;

    ③ 了解药物安全知识;

    ④ 掌握药物疗效与不良反应;

    ⑤ 避免使用多种药物或固定剂量的联合用药;

    ⑥正确处理对因治疗与对症治疗的关系,“治病必求其本,急则治其标,缓则治其本”。

    3)用于神经、消化、呼吸及组织代谢药

    助消化有稀盐酸、胃蛋白酶、胰酶、淀粉酶等;胃药有苦味健胃药、芳香性健胃药、盐类健胃药等。作用于神经系统的药有咖啡因、盐酸氯丙嗪、水合氯醛、安定及溴化物盐、苯巴比妥(钠)及硫酸镁等。

    如咖啡因对大脑皮层特别敏感,小剂量能使动物精神活泼,活动能力增强。大剂量则能兴奋呼吸中枢、血管运动中枢和迷走神经中枢,使呼吸加深、加快,内脏血管收缩,血压升高,心率减慢。还能直接作用于心脏和血管。还有轻度的利尿作用。过量或过频使用咖啡因,易发生惊厥,大家畜心动过速或心律不齐。

    中枢兴奋药的作用强度随着剂量增大,其作用部位也随之扩大,可引起中枢神经系统各个部位广泛兴奋,导致惊厥。严重的惊厥可因能量耗竭而转入抑制,此时,若再用中枢兴奋药来对抗,会由于中枢过度抑制而致死。对循环衰竭导致的呼吸功能减弱,中枢兴奋药能加重脑细胞缺氧,应慎用。

    盐酸氯丙嗪,孰称冬眠灵,对中枢神经系统、植物神经和内分泌均有一定的作用。主要抑制大脑,使动物安静、嗜眠。

    4)维生素与矿物质饲料添加剂

    饲料药物添加剂是指为预防动物疾病和促进动物生长、提高饲料转化率的需要,将兽药与适当的载体混合制成的剂型。

    根据农业部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通知中规定,下列32种预混剂产品可以作饲料药物添加剂;

    二硝托胺、马杜霉素铵、尼卡巴嗪、尼卡巴嗪-乙氧酰胺苯甲酯、甲基盐霉素-尼卡巴嗪、甲基盐霉素、拉沙洛西钠、氢溴酸常山酮、盐酸氯苯胍等。

    下列24种预混剂产品不可以作饲料药物添加剂;

    磺胺喹沙啉-二甲嘧啶、越霉素A、地美硝唑、磷酸泰乐菌素、硫酸安普霉素、盐酸林可霉素、赛地卡霉素、伊维菌素、氯羟吡啶、硫酸新霉素、甲砜霉素及噁喹酸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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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楼2008/05/10

    6.主持人:兽用生物制品在生产、储藏、使用、运输中应注意那些问题?

    吴: 生产中:生物制品的生产区、检验区和其它区域均应有适当的隔离设施。

    在生产区内及靠近生产区的地方,严禁饲养非生产用及非试验用的家畜及家禽。严防犬、猫、飞禽、鼠类等进入工作场所。

    成品、半成品和生产用的实验动物、原材料应分区管理。生产用的冷库、冰箱严禁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制造、检验或试验研究用动物的粪便,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污水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后方可排放。

    所有感染疫病死亡的动物,应全部化制或焚毁;注射强毒耐过的动物,试验结束后须宰杀、高温处理。

    在储藏、运输和使用兽用生物制品时应注意:

    1)经营、使用单位必须有相应的冷藏设备,指定专人负责,按各制品的要求条件严加管理,每天检查、记录贮存温度。

    2)各种不同的制品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志。对已到失效期的制品应及时清除销毁。

    3)运送生物制品应采用最快的运输方法尽量缩短运输时间。

    4)凡要求2~8℃贮存的灭活疫苗、诊断液及血清等,宜在同样温度下运送,严冬季节须采取防冻措施。炎夏季节应采用降温设备。

    5)凡须低温贮存的活疫苗,应按照制品要求的温度进行包装和运输。

    6)凡包装不合格、批号不清、不符合运输要求的生物制品不能使用。

    7)使用生物制品时,应严格按照说明书和标签上的各项规定,不得任意改变,并应进行详细登记,注明其名称、批号、使用方法和剂量等。

    8)接种活疫苗前1周和接种后10天,不得饲喂或注射任何抗菌类药物。

    9)各种活疫苗应按各制品规定的稀释液稀释后使用。活疫苗作饮水免疫时,不得使用含消毒剂的水;忌用对微生物活性有危害的容器作饮水免疫。

    7.主持人:微生态制剂在使用中应注意那些问题?

    吴: 应用微生态制剂时应注意:

    1)要了解微生态制剂中所含菌种的种类和特性,根据不同的动物种类有针对性地选用。

    2)预防效果好于治疗效果,应长时间连续饲喂。

    3)注意与抗生素连用时的拮抗作用,如蜡样芽孢杆菌对磺胺类药物敏感,不宜同用。

    4)微生态制剂不能耐高温、高压,运输、贮存和使用时必须注意。
    8.主持人:兽药标签与说明书中规定的“用法与用量”能更改吗?

    吴: 兽药使用中的“用法与用量”,是在保证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规定的,一般不允许更改。根据疾病治疗的需要,有经验的兽医师可以慎重更改。但是,一旦出了用药事故,还要根据兽药典中的“用法与用量”来仲裁。

    第三部分 兽药管理

    1.主持人:关于兽药的管理问题,请问:兽药是如何进行管理的,管理的范畴包括那些?

    吴:兽药管理是通过执行《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农业部的相关配套规章来进行的。管理机构是全国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都应当遵守本条例。也就是说: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都在管理范畴之内。

    1)兽药研制(新兽药):

    研制新兽药应在环境、条件适宜的场所进行,有相应的仪器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有安全措施,管理规范,也就是实验室应达到《兽药GLP》条件。



    2)生产兽药应具备以下条件: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兽药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也就是要达到《兽药GMP》):

    ① 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② 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③ 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④ 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⑤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3)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也就是要达到《兽药GSP》):

    ①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②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③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④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4.主持人:开办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吴: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办兽药生产企业需要申领《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每种兽药,都必须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禁止生产假、劣兽药。

    开办兽药经营企业需要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禁止销售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同时,也禁止使用者使用假、劣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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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楼2008/05/10

    5.主持人:什么是假、劣兽药呢?

    吴:《条例》第四十六条至四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1)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2)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1)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1)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2)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3)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4)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药的。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做出决定。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6.主持人:新研制的兽药是如何进行生产,转化成商品的?

    吴:新研制的兽药要进行生产,转化成商品,首先要进行注册。

    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发布了第44号令,公布了《兽药注册办法》。该办法总则中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兽药注册工作,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负责新兽药和进口兽药注册资料的审评工作。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农业部制定的其他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注册的复合检验工作。

    注册时,研制者(或企业)须向农业部提出注册申请,并按照《兽药注册资料要求》提交全套相关资料,资料必须完整、规范,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否则,不予受理。具体各项资料要求包括:《兽用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中兽药、天然药物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兽医诊断制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兽用消毒剂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兽药变更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进口兽药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等。详细情况请查阅2004年12月22日农业部发布的第442号公告。

    以上各种兽药产品的研制者申请注册后,资料符合要求者,农业部予以受理,并由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审评办)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审评专家对注册产品的生产规程、质量标准和标签、说明书等进行审评,审评时必须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符合审评程序。申请注册产品经初审基本符合要求时,按照产品的不同分类,必要时由农业部行文通知申请者提供1-3批产品,到指定的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复合检验。检验机构将检验结果报告上报农业部和审评办,审评办再组织复审。最后由审评办起草报告,将审评意见、结论、检验报告和原始资料等上报农业部。农业部根据审评意见、结论等资料进行审核、批准。并将批准后的注册产品的质量标准等文件,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者(企业)。申请者取得注册产品质量标准等批准文件后,可向农业部申请兽药产品生产批准文号。取得了批准文号,企业就可以将注册产品成批生产,变为商品。

    7.主持人:批准文号是怎么回事?

    吴:兽药批准文号是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特定的兽药生产企业按照兽药法定标准、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生产某一兽药产品的法律许可凭证,具有专一性,不允许随意改变或多产品共用一个批准文号。也不允许将产品文号转让给别的生产企业。2004年11月4日农业部发布的第45号令规定: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编制格式为:

    兽药类别简称+年号+企业所在地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序号+企业序号+兽药品种编号。

    兽药添字 (χχχχ) χχ χχχ χχχχ

    (兽药生字) 品种编号

    (兽药字) 企业序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序号

    年号

    内容包括:

    我国对新研制的兽药原料药品及其制剂(包括天然药物中提取的及合成的新发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和兽用生物制品;

    我国研制的国外未批准生产、仅有文献报道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和兽用生物制品;

    我国研制的国外巳生产,但未列入国家药典、兽药典或国家法定标准的原料及其制剂;

    我国己批准的兽用生物制品使用的菌(毒、虫)种和生产工艺有根本改进的制品等,发放批准文号。详细情况见农业部发布的第45号令(《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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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楼2008/05/10

    8.主持人:进口兽药是如何管理的?

    吴:国家对进口兽药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凡外国企业生产的兽药首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销售的,必须先申请注册,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未经注册的兽药,不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分装、使用和进行商业性宣传。

    进口兽药分装文号是指进口兽药(兽用生物制品除外)在国内进行分装所取得的批准文号。

    进口兽药在我国进行分装,由进行分装的兽药生产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有关资料;

    中外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和商标使用授权书(副本);

    兽药的质量标准(原文及中文译本);

    该兽药的使用说明书(原文及中文译本);

    包装、标签样稿;

    三批样品及检验报告单。

    进口兽药检验由农业部指定口岸兽药监察所,即:北京市兽药监察所、天津市兽药监察所、上海市兽药饲料监察所、广东省兽药监察所、江苏省兽药监察所、辽宁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及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报验、核准。

    非指定口岸兽药监察所不得检验进口兽药。

    特需兽药如何进口?

    凡属生产紧急需要并且是自用的以及科学研究、试验中所需的特需兽药但又未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品种,进口单位必须向农业部申报,经审查批准发给《进口兽药许可证》。地方所属单位进口,须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同意。

    详细情况见农业部发布的第45号令和农业部发布的第442号公告。

    9.主持人:在兽药管理上国家还有那些其他措施?

    吴: 在兽药的管理上,国家一直非常重视。近几年国家领导人、农业部领导、直接主管部门——农业部兽医局,在对兽药质量、安全,特别是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中都做过许多重要批示,制定了一系列的重要政策、法规与行政规章,并采取了必不可少的行政配套措施。国务院新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为我国兽药管理奠定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配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除了前面提到的农业部发布了《兽药注册办法》、《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兽药停药期规定》、《食用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和《兽药在食品中残留的最高限量》等行政规章外,农业部还分别于2001-02年发布了《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2号令)、《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1号令、兽药GMP),以及兽药质量标准、生产规程和其他相关公告,规范了全国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特别是在全国兽药生产企业推行《兽药GMP》,对提高兽药质量,从源头上抓好质量管理,意义非常重大。此外,国家每年还在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市场监督管理,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行为方面做了大量的努力和工作。尽管国家和全行业广大干部、职工做出了许多努力,也取得了重大成绩,但是兽药质量还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农业部计划在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中,对所有地方标准进行清理,继续制定二十多项《兽药管理条例》的配套行政规章,如:《兽药GLP》、《兽药GCP》《兽药GSP》等。从而为兽药的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做出更大努力,为畜牧养殖业发展、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做出贡献!

    10.主持人:听众朋友们,今天吴老师主要介绍了兽药基础知识、兽药安全使用技术和兽药管理方面的情况。听众朋友们,我们下次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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