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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关于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新旧标准的使用

  • jianqiangx
    2008/08/19
  • 私聊

国家标准GB

  •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简称钢筋)现执行的标准为GB1499.2-2007,规定于2008年3月1日起实施,但我们在现场抽查时,有一部分钢筋是2007年生产,标识仍为老标准即GB1499-1988的规定的标识,我们抽检的产品应该按新标准检测还是按老标准检测,因为两个标准有些规定不一样,使其检测数据对应的标准值也不一样,最终倒置的结论不一样.
    哪位大师能给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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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郁闷的巴乔

    第1楼2008/08/19

    既然新的标准出来了,就应该按新的标准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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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阳线

    第2楼2008/08/19

    标准是有时效的,GB 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于2008-03-01实施,代替GB 1499-1998。
    在此之前,从1999-04-01至2008-03-29,GB 1499-1998《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都是有效的。
    该批产品生产于2007年,按照GB 1499-1998组织生产和检验是正确的,所以只要检验结果符合GB 1499-1998,就应判定为合格品。
    中国的立法、立规与世界各主要国家一样,有一条原则是“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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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阳线

    第3楼2008/08/19

    楼主写的GB1499-1988是个笔误,应该是GB 1499-1998,再前面的版本是GB 1499-1991。
    GB 1499-199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1992-03-01实施,2001-04-01废止;
    GB 1499-1998《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1999-04-01实施,代替GB 1499-1991,2008-03-01废止;
    GB 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2008-03-01实施,代替GB 1499-1998,按《标准化法实施细则》规定,有效期5年。
    在GB 1499-1998生效后,GB 1499-1991旧标准还有两年过渡期。

    xiaoqianyun 发表: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简称钢筋)现执行的标准为GB1499.2-2007,规定于2008年3月1日起实施,但我们在现场抽查时,有一部分钢筋是2007年生产,标识仍为老标准即GB1499-1988的规定的标识,我们抽检的产品应该按新标准检测还是按老标准检测,因为两个标准有些规定不一样,使其检测数据对应的标准值也不一样,最终倒置的结论不一样.
    哪位大师能给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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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ianqiangx

    第4楼2008/08/20

    “不溯及既往”怎样理解。谢谢指教。

    hzsunmoon 发表:标准是有时效的,GB 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于2008-03-01实施,代替GB 1499-1998。
    在此之前,从1999-04-01至2008-03-29,GB 1499-1998《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都是有效的。
    该批产品生产于2007年,按照GB 1499-1998组织生产和检验是正确的,所以只要检验结果符合GB 1499-1998,就应判定为合格品。
    中国的立法、立规与世界各主要国家一样,有一条原则是“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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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阳线

    第5楼2008/08/20

    法学专家对此有专业的解释,以下是网摘:
    “‘法不溯及既往’是国际上通行的立法原则。其主要原因是:第一,法具有引导作用(也称指引作用),即为人们提供一个既定行为模式,引导人们依法实施自已的行为。而新法在没有颁布前,无法给人们提供一个既定行为模式,起不到引导作用,所以新法对以前的行为不能具有溯及力。第二,法具有预测作用,即行为人能够预先估计自已行为的法律后果。而新法在颁布前,无法起到预测作用,如果新法具有溯及力,就等于以今天的规定要求昨天的行为,用事后创设出来的规定惩罚以前的行为,这是不公正、不合理的,不符合法治精神。”

    xiaoqianyun 发表:“不溯及既往”怎样理解。谢谢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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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ianqiangx

    第6楼2008/08/20

    谢谢了,明白了.

    hzsunmoon 发表:法学专家对此有专业的解释,以下是网摘:
    “‘法不溯及既往’是国际上通行的立法原则。其主要原因是:第一,法具有引导作用(也称指引作用),即为人们提供一个既定行为模式,引导人们依法实施自已的行为。而新法在没有颁布前,无法给人们提供一个既定行为模式,起不到引导作用,所以新法对以前的行为不能具有溯及力。第二,法具有预测作用,即行为人能够预先估计自已行为的法律后果。而新法在颁布前,无法起到预测作用,如果新法具有溯及力,就等于以今天的规定要求昨天的行为,用事后创设出来的规定惩罚以前的行为,这是不公正、不合理的,不符合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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