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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食品卫生标准编写中应注意的问题

  • 【四季风】
    2008/09/23
  • 私聊

国家标准GB

  • 食品卫生标准编写中应注意的问题
    韩玉莲 张志强 陈瑶君
    分类号:G255.54;R15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4—8456(2000)01—0018—04▲
      标准是一种特定形式的技术文件,为了便于编写、审查和使用,各国对标准的编写都有一套基本规定,也就是说有统一的编写方法。但不同类别、系列的标准编写方法不完全一致,我国的食品卫生标准编写是按照GB/T 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达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和预防医科院标准处1997年3月编写的《标准编写及审批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要求编写。由于各标准起草人不是长期从事标准制定工作,往往难以理解、掌握全部的有关标准编写的内容。因此,近两年审查的标准稿件(包括送审稿,报批稿)虽较以前有一定改进,但对照GB/T 1.1—1993和《指南》的要求,仍存在不少值得注意的问题,其中除标准正文中的问题外,其余部分由于重视不够,问题也很多。为了提高标准编写质量,对近两年送审、报批的稿件中所出现的不符合GB/T 1.1—1993和《指南》要求的、带有普遍性的四个方面的问题,分述如下。
    1 关于封面内容的设置与编写
      标准的封面包括标准的等级、法律属性、标准编号以及报批单位和实施日期等,封面出现错误会直接影响标准的实施。
    1.1 标准等级 根据我国标准化法规定,食品卫生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因此,在标准的封面应以中文大号字体写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并且在标准封面右上角写上“GB”或“WS”(以特大号字体)的代号,但在送审或报批的稿件中,不少稿件的右上角均未标出“GB”或“WS”的标志。
    1.2 标准法律属性与年代号 食品卫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食品分类卫生标准及企业生产良好卫生规范是强制性标准,其代号为“GB”或“WS”,食品卫生标准检验方法(理化部分)是推荐性标准,其代号为“GB/T”或“WS/T ”。 对于标准年代号,以前规定只写四位数字的后两位,如GB ××××—94,现在改为四位数字全部写出,如GB ××××—1994
    1.3 标准分类 按要求,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封面的左上角应写明国际标准分类号(ICS)和食品卫生标准分类号 (如C53)。
    1.4 标准汉语名称 根据GB/T 1.1—1993的规定,国家标准的封面标准名称由汉语名称和英文名称构成,汉语名称在上,英文名称在下。在标准名称的确定上,不同专业标准(产品,实验方法)有其本身的确定方法。标准名称要简练不宜过长,而且表达主题要准确。对于实验方法标准的名称,应采用下列一种表述:“实验方法”或“.......的测定”。应避免“检验方法”,“......的测定方法”,“对......的实验”。
    1.5 标准英文名称 在英文名称的编写上,容易出现译文不准确,英文字母错,甚至用词和语法上的错误。建议参考国际上的相应用法,一定不能出现用词,特别是语法上的错误。按照GB/T 1.1—1993的要求,食品卫生标准的英文名称,仅名称的第一个词的第一个字母大写,其余一律小写。
    1.6 采用国际标准程度 在采用国际标准时,标准封面的右上角应标出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其编写应采用上下两行双重编号的表示方法,如:等同采用:
         GB ××××—××××
     idt   ISO ××××:××××
    等效采用: GB ××××—××××
      eqv  ISO ××××:××××
    非等效采用:GB ××××—××××
      neq  ISO ××××:××××
    1.7 标准发布单位的编写 食品卫生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其发布单位均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8 标准封面规格 目前送审或报批的标准文本,其规格大小不一,按规定,无论是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应一律电脑排版,A4纸打印,同一标准必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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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楼2008/09/23

    2 关于标准目次的要求
      标准“目次”的设定,并没有硬性规定。是否设立“目次”,要根据标准本身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来讲,标准内容较多(标准内容在16页以上),不设“目次”显得难于看清概述内容,或标准结构复杂,难于了解标准中的主要内容时,可以考虑设立“目次”。除此之外,不必设立“目次”。食品卫生标准因内容少一般不设“目次”。
    3 关于标准前言的叙述
      每个标准都应有前言。它的作用是为了给使用者对本标准有个全面、概括的认识,为进一步使用该标准提供依据。但在审查中发现,有关标准前言的叙述,可谓规范性差,问题较多。主要是没有搞清前言的内容及作用。经常出现的问题是:(1)前言中设置了多余的内容,例如:大谈标准的重要意义和介绍标准的立项情况或编制过程,这些明显不属于标准前言的内容,而应是标准编制说明的内容;(2)把标准对比的若干具体指标列入前言,相当于标准编制说明中的国内外对比资料,显得前言过细,过杂;(3)前言内容前后顺序不规范,没按规定顺序编写。
      对于食品卫生标准前言的组成,按照GB/T 1.1—1993的规定分为两大部分,即专用部分和基本部分。其编写内容与顺序如下。
    3.1 专用部分
      指明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采用程度和版本;说明对国际导则或其他类似标准、规范等文件的采用情况。
      指出与采用对象的主要技术差异及简单理由。
      与前版(被修订标准)的重要技术内容的变化情况的说明。
      与其他标准或其他文件的关系的说明。
      对涉及面广、贯彻实施有一定难度的标准在实施过渡期的要求;新标准导致废止或代替其他标准文件的全部或一部分的说明。
      对标准中出现的附录及其性质的说明,即指明是标准的附录还是提示的附录。
    3.2 基本部分
      标准的提出部门,一律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标准的技术归口单位,应写“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
      标准的起草单位,通常一个标准应由一个单位负责起草,若有两个以上的单位起草时,应指明负责起草单位和参加起草单位。原则上,这些单位要与下达计划项目的单位一致。
      主要起草人,指标准及附件的执笔人,而非审查人员。一般不超过5人,重大综合性标准不超过7人。
      对修订或复审的标准,应指明该标准首次发布及历次修订或复审确认的年、月。新制定标准不写首次发布。
    4 关于标准正文内容的设置与编写
    4.1 标准的首页
      标准首页是标准正文的开头部分,应力求准确。
      在标准的首页有两条线,这两条线把首页分成了上、中、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即上边部分)包括标准的级别、标准中英文名称、标准编号、采标程度、代替关系等。审查中发现,这部分的编写问题不多,比较规范。但对“代替”、标准名称与封面相一致等方面,还有个别送审稿、报批稿仍存在编写不当的现象。应该作到:标准名称(含英文名称)与封面名称一致;对同级标准,如属修订,应在标准号下写明“代替”字样及代替的原标准号。
      第二部分(即两条实线所夹的部分)包括的内容因标准的不同而不同,但第一章和第二章的名称一般情况下都是相同的(即第一章为范围,第二章为引用标准),从第三章起,则会因为标准的不同,章的名称、内容各不相同。
      第三部分(即最下边部分)为标准的批准机构、批准日期,标准的实施日期。首页底横线下的批准部门,食品卫生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都应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4.2 标准范围
      标准范围的编写与以往发布的标准规定不一样,分为两段叙述,作为正文的第一章。即
      本标准规定了.......。
      本标准适用于......., 也适用于.......。(或 本标准适用于......., 不适用于.......。)
      目前存在的问题有两方面,一是没有把本标准规定内容叙述完整,表述不够准确;二是把标准范围变成了标准名称的简单重复,没有讲清适用范围是在哪方面。按GB/T 1.1或《指南》编写标准的规定,在第一段要讲述本标准规定的主要内容,也可以理解为列出本标准各章的标题。在第二段表述的内容应是标准名称的延伸、补充,标准的适用对象,针对性要强。
    4.3 引用标准
      在引用标准这章中,有一段国际上通用的概括性导语,意在强调所引用标准在时间及内容上的有效性,此段不可省略,只能照写。正确的导语如下:“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在导语之后,应写引用了那些标准。在引用标准上,有下面若干问题值得注意。
    4.3.1 引用标准漏项或多项的情况比较多。有些标准在正文中引用了某一标准,但在引用标准中没有被列入。反之,某一标准在引用标准一览表中被列入,但在标准后面正文的叙述中并没有出现这个标准,前后不对应。
    4.3.2 被引用的标准中只写标准代号和序号,而没有年代号。按照GB/T 1.1—1993规定,引用标准中标准要写明标准编号、年代号(一律为4位数如1998)。
    4.3.3 被引用标准的排列顺序应当为:先国家标准、后行业标准(或专业标准)。同一等级标准,应按标准号数字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列,不能颠倒。
    4.3.4 标准名称要写出标准中文全称,标准名称后括号内容不能漏掉。
    4.3.5 当连续引用几个标准时,应把这几个标准的每个标准号及标准名称具体列出,不能只写GB/T5009.11~5009.15—1996。
    4.3.6 在标准的卫生要求等正文中,出现全部引用前面的引用标准时,则只写出标准号,不写年代号。若部分引用,则要写出标准号、年代号及引用处,因修改后的版本次序可能有变更。
      如:6 检验方法
        6.1 理化指标
        6.1.1 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1.2 总酸
          按GB/T 5009.39—1996中2.4规定的方法测定。
    4.4 标准术语、定义及分类的表述
      标准用的术语与日常使用的术语不同,它是在特定范围内使用的科学技术术语。但在每一个标准中并非是非列不可的,没有术语可不列这一章。可是有的标准在术语一章里只有一句话:“本标准中的术语按GB ××××的规定”,其后并无术语。这样硬列一章完全没有必要。为了将标准中使用的某些术语阐明清楚必须用定义或分类来表述时,可采用下面用语: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另起一行具体描述)
    4.5 标准的表格
      标准的表格是标准内容的一种重要表达形式,具有简单、直观的特点。但因表述的内容不同,表的形式变化很大。根据GB/T 1.1—1993的规定,在表的使用方面,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4.5.1 标准只有一个表格时,也应表明“表1”,两个以上表格时应从阿拉伯数字1开始编,即表1,表2,.......,连续编下去。
    4.5.2 表格的两端需用竖线封住,表格的长度应与二条实线的长度一致。
    4.5.3 表格中应有项目名称及指标。量的单位mg/kg 或g/100g不加括号;小于等于号(≤)和大于等于号(≥)一律写于项目一栏,而具体的限量值或数值则写在指标一栏,例如:
    3 卫生要求
    3.1 理化指标
    表1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铅(以Pb计),mg/kg     ≤    0.5
    砷(以As计), mg/kg     ≤    0.3
    3.2 微生物指标
    表2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100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致病菌    不得检出
    4.5.4 表注注文应放在表内,即使是表的脚注也要放在表内。
    4.6 符号(代号)和计量单位
      根据GB/T 1.1—1993和《指南》的要求,标准中使用的物理量符号 (代号) 、计量单位符号应符合GB3102.1~3102.13有关物理量的单位和符号 (代号) 标准。标准中一律采用法定计量单位。但在送审或上报的标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符号不统一,计量单位使用非法定单位。
    4.7 检验方法标准 正文的设置与编写请按GB/T 1.4—1988规定编写,本文不再详述。
    4.8 附录
      附录包括标准的附录和提示的附录,标准的附录是标准的“技术要素”有关内容的补充,属于标准正文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相当于补充件。提示的附录不是标准的技术要素的组成部分,相当于参考件。附录的正确编写应该是另起一页后如下写。
    GB ××××—××××
    附录 A
    (标准的附录)
    附录名称
    ××××(具体内容)
    ××××■
    作者单位:韩玉莲(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北京 100021)
         张志强(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北京 100021)
         陈瑶君(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北京 10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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