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EUP
开蒙乐学
第1楼2008/11/01
“有香味的泡泡枪”这个例子中,泡泡属于特殊容器中的配制品,而泡泡中的香味又属于“有意释放的物质”,个人不敢苟同。有意释放,是针对物品中的化学物质而言的;既然,泡泡属于配制品,则其中是否会有东西释放出来,对于判断注册已不重要了,因为其中的成分只要吨位超过1吨/年,就有进行注册的义务。不知楼主怎么看?
jeewah
第2楼2008/11/03
如果是泡泡枪(物品)中香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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