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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篡改食品生产日期如何处罚

  • 去年冬天
    2009/02/09
  • 私聊

食品安全/营养与健康

  • 2008年8月24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发现XX商贸有限公司在其冷库内,正在篡改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雪糕的生产日期。把该产品的生产日期(2008年3月21日)用松香水涂掉后用热打码机打印上新的生产日期(2008年8月21日);执法人员现场查封已涂改的雪糕50箱(1箱×50支),货值金额1050元;未涂改的食品256箱。同时查封用于涂改日期的松香水3瓶、Fr-900型封口机1台、热印打码机1台。

    该县局案审会审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时,一致认为,该公司伪造、篡改食品生产日期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性质恶劣,应当予以处罚,但在处罚幅度和法律条款的适用上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公司未真实标注生产日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给予货值金额30%以下的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公司是销售公司,不是生产厂家,其违法行为是在流通环节中发生的,应当移交给工商部门;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公司的篡改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依据该《规定》第六条作责令停止销售,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第四种意见认为,该公司仅篡改一部分雪糕的生产日期,违法行为是应其他销售者的要求,只篡改一部分,且尚未销售,没有对消费者造成一定的危害,按《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处以货值金额2倍的处罚幅度是否适当。

    案审会经过反复讨论,认为对该公司篡改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应适用《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六条之规定给予该公司以下行政处罚:一是责令停止销售,二是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

    笔者认为,从执法主体上说,质监部门在流通领域按照国务院职能划分,仍有执法权。对在流通领域中发现的标准、计量、强制性产品认证、商品条形码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同时,还应充分利用辖区打假责任制优势,加大巡查力度,对一些生产企业、一些销售企业的仓储进行从严监管,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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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hengjun

    第1楼2009/02/09

    两倍好象太少了,按照假冒伪劣查处才是对的!
    过期产品更换日期属于将不可食用品当成食用品,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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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鸟飞翔

    第2楼2009/02/09

    简直就是蓄意谋杀……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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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ahadoudou

    第3楼2009/02/09

    要是你说了算,那就好了

    tonyding 发表:简直就是蓄意谋杀……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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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hemistryren

    第4楼2009/02/10

    应该严加惩罚.性质太恶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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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鸟飞翔

    第5楼2009/02/10

    造假的人要关起来,把他改过日期的产品全收集起来,让他吃完才放出去

    chemistryren 发表:应该严加惩罚.性质太恶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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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oland2008

    第6楼2009/02/10

    篡改生产日期的确该严惩,但还有一种行为,就是提前打生产日期,如2009-2-10生产的产品,打上2009-5-10,这种造假行为一样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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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y200609

    第7楼2009/02/10

    如果处罚力度不够,再出现象三聚氢胺类似情况就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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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穿越时空

    第8楼2009/02/10

    就是,两倍太少了.

    chengjun 发表:两倍好象太少了,按照假冒伪劣查处才是对的!
    过期产品更换日期属于将不可食用品当成食用品,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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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穿越时空

    第9楼2009/02/10

    可以定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好象可以是死刑.

    chemistryren 发表:应该严加惩罚.性质太恶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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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hengjun

    第10楼2009/02/12

    好象还没达到犯罪的程度吧,最多也只是犯罪未遂啊!

    fscmj 发表:可以定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好象可以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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