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na_chang
第3楼2009/04/28
照明设备受强制环保设计规定约束
欧盟《官方公报》于2009年3月24日刊登第244/2009号及第245/2009号欧委会规例。这两套规例对各类照明设备实施环保规定,是欧委会根据第2005/32/EC号指令(耗能产品指令/EuP)采纳的新实施细则。
第245/2009号规例就不带集成式镇流器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以及能运作此类照明设备的镇流器和灯具,订立环保设计规定,符合该等规定的产品方可投放市场。这些设备即使被整合至其它耗能产品中,仍受该等规定约束。
新例附件一列出可获豁免的灯具,例如并非「白色光源」的灯具、属于「指示光源」的灯具、用于一般照明用途以外的灯具,以及嵌入其它并非提供一般照明功能产品的灯具。附件二提供有关用语的释义。
关于受第245/2009号规例管制的照明产品环保设计规定,载于附件三,其中包括单端及双端荧光灯的最低能源效益值、荧光灯的照明时数、产品数据规定等。
第245/2009号规例亦提供各类照明产品,包括办公室及街道照明的「指标基准」。最佳表现产品的指针基准以及现时市面可见的技术,载于附件五、六及七。
第245/2009号规例将于《官方公报》刊载后20天,即2009年4月13日生效。关于荧光灯镇流器能源效益规定的第2000/55/EC号指令,将于新例生效1年后被废除。第245/2009号规例内容载于以下网址: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9:076:0017:0044:EN:PDF
同样于2009年3月24日公布的第244/2009号规例,订立非指示性家用灯具的新环保设计要求。这些灯具即使被销售作非家庭用途,又或被整合至其它产品中,依然受这些细则约束。规例为特殊用途灯具另外列出产品数据规定。
第244/2009号规例第1条列出可获豁免的灯具。有关术语及用语的释义载于第2条。更进一步的技术性释义载于附件一。
非指示性家用灯具的环保设计规定载于附件二。每项环保设计规定将按照6个阶段实施,各阶段提供1年或更长的实施期。第244/2009号规例同样于2009年4月13日生效,其内容载于以下网址: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9:076:0003:0016:EN:PDF
受上述规例管制的照明产品,将须通过合格评核程序,详情载于第2005/32/EC号大纲指令(耗能产品指令)第8条。生产商或其授权代表把产品推出市场前,必须确保已为设备进行合格评核,确定符合所有适用规定。该程序须是耗能产品指令附件四列出的内部设计控制系统,或是耗能产品指令附件五列出的管理制度。在内部设计控制系统下,生产商或其授权代表须编制技术文件,及申明产品符合有关环保设计规定。在管理制度下,生产商须申明其产品符合管理制度的多项环境元素。
耗能产品指令内容载于以下网址: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ONSLEG:2005L0032:20080321:EN:PDF
- 参考数据来源:香港贸发网 2009-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