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线 2009/09/21
法规司8月12日回复: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09年第61号),《禁止在食品中使用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产品的监督管理规定》(国质检执[2002]183号)已于2009年6月15日废止。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已被卫生部列为非食用物质,详见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8]3号)。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等有关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核桃 2009/08/29
[em09501]找了半天,网上还真没有说明
阳线
第8楼2009/09/21
法规司8月12日回复: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09年第61号),《禁止在食品中使用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产品的监督管理规定》(国质检执[2002]183号)已于2009年6月15日废止。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已被卫生部列为非食用物质,详见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8]3号)。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等有关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