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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司法鉴定与认证认可

实验室认可/资质认定

  • 为提升司法鉴定的质量,增强司法鉴定公信力和权威性,司法部、认监委决定,自08年10月1日,从事或者拟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以下简称“三大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参加并依法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
    认证认可是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重要手段。司法鉴定机构根据认证认可的要求,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对影响鉴定质量的所有因素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有效控制和管理,使所有鉴定活动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全面提升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从而确保司法鉴定“行为公正、程序规范、方法科学、数据准确、结论可靠”,为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技术保障和专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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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名

    第3楼2009/09/03

    那当前是不是所有可以进行司法鉴定的实验室都已经完成了认可?另外,如果不是认可实验室,是否可以拒绝公安部门的指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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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静

    第4楼2009/09/03

    http://www.cnca.gov.cn/cnca/zwxx/xwdt/zxtz/43081.shtml
    去年试点工作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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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智慧的弟弟

    第5楼2009/09/03

    这种规定早就应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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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28

    第6楼2009/11/23

    这将是一个比较长的过程,关键在法院。如果法院一夜之间不再采用没有CNAS标志的鉴定材料,也许在第二天,大家都回去忙着搞认可。
    长期以来,三大类司法鉴定的权威性比较突出,鉴定机构的权威性和鉴定人得权威性处于比较突出的地位。同样得检验结果,会在这两个权威性之间取得平衡。公安司法鉴定的行政化管理和社会上的司法鉴定对鉴定人的依赖,使得实验室认可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也使得实验室认可被寄予了可能是太多的对于公平正义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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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angjs6008

    第7楼2009/12/06

    认可是自愿行为,但是我们国家确以一张之令要求司法鉴定部门全部通过认可或资质认定,这既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国情,因为很多司法鉴定的方法都不是标准,没有同一标准。法院不可能一夜之间就不采用没有CNAS标识的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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