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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电池式家电是否需要考虑No.1275/2008的相关能效参数要求

REACH/EUP

  • 相关待机或关机模式下的能耗即将正式实施(2010.01.07),但仍有许多定义没有厘清。在其附件一中提到了body care的一些产品,比如电池式剃须刀,从法规本身定义来讲,因为其并不依赖主电源的供给而工作,是否可以说明该类产品并不需要考虑待机模式的能耗要求,即尽管该类产品在附件所示的产品清单中,但由于不符合待机产品的基本定义,而不在法规约束范围之内。

    另外一个问题是可以并用电池以及外部电源的设备,如笔记本电脑等,是否需要考虑待机模式的能耗呢?因为可以选择电池或者外部电源的供电模式,当选择外部电源供电模式的时候,其需要依赖主电源的供应才能维持其工作状态,因此算是待机能耗法规下第二类产品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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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名

    第1楼2009/09/16

    个人愚见:
    1,电池式产品并不需要考虑待机能耗的法规要求,因为并不在当前的法规范围之内。
    2,可以轮换使用电池及外部电源的设备,需要考虑待机功耗的要求,其测试在连接有外部电源的情况下进行。同时需要考虑法规No.279/2009中针对外部电源的特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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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eewah

    第2楼2009/09/18

    根据定义,只有产品输入端接在主电源上时,才可以算待机/关机模式,需要遵守指令.如果可以接外部电源并自带电池的,应该需要遵守指令,但测试时应该在连接主电源条件下测试;如果只有电池供电的产品,应该不需要遵守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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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名

    第3楼2009/09/23

    但如果是两用的呢,比如笔记本好了,由于其电路同时可以提供充电功能,其低压变电装置一直处在运作状态,如何评估这个阶段的能耗(电池持续充满后,或者将电池自电路中移除)?按照定义,此阶段应该属于关机模式下的能耗(不开机)!

    jeewah 发表:根据定义,只有产品输入端接在主电源上时,才可以算待机/关机模式,需要遵守指令.如果可以接外部电源并自带电池的,应该需要遵守指令,但测试时应该在连接主电源条件下测试;如果只有电池供电的产品,应该不需要遵守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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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eewah

    第4楼2009/11/02

    指令中关于工作模式:‘active mode(s)’ means a condition in which the equipment is connected to the mains power source and at least one of the main function(s) providing the intended service of the equipment has been activated.
    可否理解,充电模式也是主要的工作模式之一,即笔记本仅仅充电时,是可以看作工作模式的.

    独立化学人(lotus_sum) 发表:但如果是两用的呢,比如笔记本好了,由于其电路同时可以提供充电功能,其低压变电装置一直处在运作状态,如何评估这个阶段的能耗(电池持续充满后,或者将电池自电路中移除)?按照定义,此阶段应该属于关机模式下的能耗(不开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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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eewah

    第5楼2009/11/02

    对于笔记本,我们是这么处理的:将笔记本与其外部电源分开考虑,笔记本需要做关机/待机,外部电源需要按外部电源要求;
    笔记本的工作状态为使用状态\充电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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