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月
第1楼2009/11/21
4、教育与工作经历
审核员至少应接受过完整的中等教育,或具有同等学历。 审核员应具备必要的工作经历,这些工作经历应有助于增进下列部分或全部方面的技能和理解。
a)环境科学与技术; b)设施运行中的技术因素与环境因素; c)环境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有关要求; d)可用作审核比较依据的环境管理体系与标准; e)审核程序、过程与技术。 仅接受过中等教育或有同等学历的审核员应具有至少五年的有关工作经历。如果该员圆满地完成了正式的“中等后”全日制或业余教育,且其修业内容部分或全部覆盖上述范围,则可缩减以上要求的工作年限,但缩减的时间不得超过学习上述有关内容的时间,同时不得超过一年。 有学位的审核员应具有至少四年的工作经历。如果该员圆满地完成了正式的“中等后”全日制或业余教育,且其修业内容部分或全部覆盖上述范围,则可缩减以上要求的工作年限,但缩减的时间不得超过学习上述有关内容的时间,同时不得超过两年。
5、审核员培训
除上述要求外,审核员还须接受正规培训和在岗培训,以取得从事审核的能力。这些培训可由审核员所在的组织提供,也可由外部组织提供。 应采取适宜的作法来证实通过培训所获得的能力。附录A中提供了这方面的示例。 5.1正规培训 正规培训应针对 a)环境科学与技术; b)设施运行中的技术因素与环境因素; c)环境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有关要求; d)可用作审核比较依据的环境管理体系与标准; e)审核程序、过程与技术。 如能通过认可的考试或有关专业资格鉴定证实其从业能力,上述方面的部分或全部培训要求可予豁免。 5.2在岗培训 审核员应接受总共相当于二十个工作日从事环境审核的在岗培训,参加至少四次环境审核。这一培训应当是在审核组长的监督与指导下对环境审核全过程的参与。在岗培训期须在三个连续年内完成方为有效。
6、教育、工作经历和培训的客观凭证
审核员须持有教育、工作经历和培训的客观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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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楼2009/11/21
7、个人素质与能力
审核员应具备(但不仅限于)以下个人素质与能力: a)清晰地陈述概念和意见的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 b)有效开展环境审核工作所需的人际交往能力,如交际能力、应变能力、倾听能力等; c)履行审核员职责所需的保持充分独立性与客观性的能力; d)有效开展环境审核工作所需的个人组织能力; e)根据客观证据做出正确判断的能力; f)对开展环境审核的国家和地区的习俗、文化的敏感及反应能力。
8、审核组长
审核组长应是一个满足下列条件的审核员,他表现出对保证有效管理与领导环境审核所需的个人素质与技能有透彻理解并能加以应用,此外,他还应满足下列附加要求:
——补充参加总工作天数为十五天的全过程环境审核,其中须包含至少至少三次完整的环境审核,同时至少有一次是在审核组长的监督与指导下担任见习组长。 ——或通过面谈、观察、调查和(或)评定等方式,考察他在质量保证程序下推行的环境审核活动,以证实他在审核工作方面的素质与技能或其他方面的能力。 以上对审核组长的附加要求须在三个连续年内满足方为有效。
9、能力的保持
审该员应通过确保下列方面知识的时效以保持其能力: a)有关的环境科学与技术; b)设施运行中的技术因素与环境因素; c)环境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有关要求; d)可用作审核比较依据的环境管理体系与有关标准; e)审核程序、过程与技术。
10、职业诫律
审核员应遵守GB/T 24010中规定的职业诫律与有关的道德规范。
11、语言
如果一个审核员不能在履行职责时运用所需的语言有效地进行交流,而又没有得到相应的语言帮助,则不得参加该项审核工作。必要时,应为其配备有所需语言能力的人员帮助沟通,后者应不受可能影响审核进程的压力所支配。
附加说明:
本标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ISO14012:1996《环境审核指南 环境审核员资格要求》。 本标准有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提出,有全国环境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冶金部信息标准研究院、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械国家认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