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字长了容易引起注意
第1楼2010/06/05
收缴率低成当下难题
今年8月,国家审计署发布了过去5年渤海污染治理情况的审计报告,其中提到较为突出的问题是,排污单位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征缴不足。据不完全统计,沿渤海地区13个城市少征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5.78亿元,占应征额的15%。其中,主管部门和代收单位违规减免2.95亿元,缴费单位欠缴2.83亿元。10月底,“三湖三河”治理的审计报告也提及,相关9省区市少征、欠缴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21.43亿元。
在今天举行的排污收费工作会议上,环保部副部长张力军说,排污费收缴率低的问题已经成为审计部门关注的问题,环保部门必须高度警醒。
张力军认为,过去30年,排污收费制度对调动企业治污积极性,以及积累治污资金功不可没,但是,目前这项制度也存在诸多不协调的因素。
在他看来,最突出的问题是对排污费认识存在误区。比如,有的环保部门把排污收费工作当做筹资工具而不是执法手段,用收了多少钱来评判排污收费工作的好坏。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只注重GDP的增长,为了招商引资,用减免排污费“做人情”,在一些地方划定“无费区”、设“企业宁静日”,搞“减半征收”、“减免征收”等土政策。环保部门因为顾忌当地政府的压力,过多考虑企业的承受力,觉得排污收费工作不好出政绩,还容易得罪人,也不愿下力气真抓实干。
除了征收力度不够外,收费标准偏低也是导致收缴率低的原因。张力军说,只有排污费征收标准高于污染治理成本,才能起到刺激污染治理、补偿环境损害的作用。但2003年的那轮改革中,由于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和排污收费制度改革的平稳过渡,有关部门坚持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目标值减半执行,所以时至今日,全国还在执行这种大打折扣的征收标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排污收费标准低于治理成本的问题,造成企业宁可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治污的尴尬局面。
在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的孔志峰博士看来,造成排污费收缴率低的原因还应该包括基层环保部门能力不足等。
哪个制度更优
在张力军看来,排污费收缴率低,不能真实反映污染治理成本、不能有效补偿环境损失、不能充分调动治污减排积极性,应该有所调整。这样的观点也被支持排污费改成环境税的专家所引用。
据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孔志峰博士介绍,目前国内支持排污费改环境税的主流专家看法,是费改税可以扩大征收对象,而且能提高排污费率,使排污企业付出更高的环境成本。另外,可以把环境税设立为中央地方共享的税种,中央通过财政体制结算,从地方征收的税种中取得一定的收入。
自从有关部门提出环境税的概念后,业界就一直有争论,环境税和排污费,究竟哪个更能刺激企业治污?如果要改革,是全部改费为税,还是实行税费并存的双轨制?
孔志峰认为,实际上,环境税和环境税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其实我国早就有环境税收政策。如:以消费税名义出台的“燃油附加税”就可以看做是一种环境税,因为它起到的作用就是增加使用者的成本;再有,增值税中的一些减免条款,实际上也体现了环保的理念。这些环境税收,可以称为“融入型”的环境税。而单独设立一个环境税,则仅仅是整个环境税收中的一个“独立型”的税收政策。所以,从广义的角度来说,我国已经有了环境税。现在有些专家提出的环境税,实际上专指设立一个新的环境税税种。
但现在有些专家提出的环境税概念,是专门辟出一个新的税种。
孔志峰认为,要在短期内全面推行费改税有一系列技术障碍。首先排污收费的费率难以直接转换为税收的税率。孔志峰说,在我国,各地征收排污费使用的费率是不一样的。征收的费率不仅与环保部门的征收能力有关,还与地方政府的关注度、企业的认识、以及环保部门的监测能力直接相关。环保监测能力强的,政府投入多的,可能就收得好一些。而税收的征收能力主要取决于税收部门的能力建设,两者难以直接转换。
再者,污染排放要与税基联系起来也有很大的难度。比如,企业污染的排放状况不是恒定的,会根据原料和管理的状况变化,而排污收费的费基是采取抽样调查法确定的,适用于政府性收费的计算方案,却不适合税收制度。
另外,从理论上看,税收与政府性收费最大的区别是,税收强调“中性”原则,收费更加强调“调控”,收费的资金基本用于形成专项资金,而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作为预算分配。如果费改税,会丧失排污费目前作为国家调控环保资金的作用。
还有专家认为,在过去几年的发展中,排污费还承载了更多的职能,特别是已经被用做环境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在对上市公司的环境审查中,已经把是否足额缴纳排污费作为重要指标之一。另外,在未来将要推广的排污权交易或碳交易中,排污费制度都是重要的制度基础。一些专家认为,是否用环境税取代排污费还有待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