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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课堂】实验室建筑设计标准(二)

实验室建设

  • 第5章 安全和防护  
    5.1 一般规定  
    第5.1.1条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卫生、辐射防护、环境保护法规和规定。  
    第5.1.2条 科学实验建筑底层的门、窗宜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第5.1.3条 放射性物质贮存场所,应设置防盗门、防盗窗及报警装置等设施。  
    第5.1.4条 对限制人员进入的实验区或室应在其明显部位或门上设置警告装置或标志。对放射源的贮存室除应设置警告装置或标志外,还应设有防火、防盗及报警装置等设施。   

    5.2
    防火与疏散  
    第5.2.1条 科学实验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5.2.1.1条 有贵重仪器设备的实验室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  
    第5.2.1.2条 由一个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两个。  
    第5.2.1.3条 易发生火灾、爆炸、化学品伤害等事故的实验室的门宜向疏散方向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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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楼2010/07/08

    5.3 防化学危害  
    第5.3.1条 凡进行对人体有害气体、蒸汽、气味、烟雾、挥发物质等实验工作的实验室,应设置通风柜。  
    第5.3.2条 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3.7条的规定。  
    第5.3.3条 含汞的实验室应设置特制的通风柜。该类实验室的地面、楼面、墙面、顶棚、实验台、门、窗等均应采用不开裂、不吸附、不渗漏的材料,并应设有集汞槽、沟、瓶等设施。地面、楼面应有不小于1%的坡度,地沟、地漏应具有收集散失汞的功能,室内下部应设排风口。
    第5.3.4条 凡经常使用强酸、强碱、有化学品烧伤危险的实验室,在出口就近处宜设置应急喷淋器及应急眼睛冲洗器。  
    第5.3.5条 必须存放少量日常使用的化学危险品的实验室,应设置24h持续通风的专用化学品贮存柜或通风柜。  
    第5.3.6条 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处理及处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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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楼2010/07/08

    5.4 防生物危害  
    第5.4.1条 按现行有害微生物及病毒的4等分类(见附录A),防生物危害实验室相应分为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生物安全3级实验室、生物安全2级实验室及生物安全1级实验室。  


    第5.4.2条 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  
    第5.4.2.1条 4级实验室用于从事高度危害性微生物及病毒实验,宜设计成独立建筑物。需与其它实验用房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必须有明确分区及隔离。  
    第5.4.2.2条 实验室内必须维持负压,向室外排风必须经特殊过滤。  
    第5.4.2.3条 必须为工作人员出入提供以下流程的房间:过渡间家庭服室淋浴间实验服室实验室。从过渡间至实验室应维持依次递降20~30Pa的压差。  
    第5.4.2.4条 必须为实验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出入提供消毒设施。  
    第5.4.2.5条 实验室内必须配备Ⅱ级及Ⅲ级生物安全柜及双门高压蒸汽消毒锅。  
    第5.4.2.6条 实验室内应减少突出的建筑构配件及明露管线。  
    第5.4.2.7条 实验室的地面、墙面、顶棚、观察窗及管道穿洞必须严格密封。  
    第5.4.2.8条 实验室内不应采用固定式实验台及其它固定设施。  
    第5.4.2.9条 实验室不得开设外窗。
    第5.4.2.10条 实验室出入口处必须设置洗手盆并应采用光电式龙头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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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楼2010/07/08

    第5.4.2.11条 实验区入口处必须设置危害性标志、安全告示及工作状况标志灯。    

    第5.4.3条 生物安全3级实验室  
    第5.4.3.1条 3级实验室用于从事中度危害性微生物及病毒实验,可与其它科研用房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其与公共区或其它用房之间必须设过渡间。  
    第5.4.3.2条 实验室内必须维持负压。从公共区或其它用房至实验室应维持依次递降10~20Pa的压差,向室外排风必须经特殊过滤。  
    第5.4.3.3条 应为实验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出入提供消毒设施。  
    第5.4.3.4条 实验室内必须配备Ⅱ级生物安全柜及双门高压蒸汽消毒锅。  
    第5.4.3.5条 实验室内应减少突出的建筑构配件及明露管线。  实验室内应减少突出的建筑构配件及明露管线。  
    第5.4.3.6条 实验室的地面、墙面、顶棚、窗及管道穿洞必须严格密封。  
    第5.4.3.7条 实验室内不应采用固定式实验台及其它固定设施。  
    第5.4.3.8条 实验室出入口处必须设置洗手盆并应采用光电式龙头开关。  
    第5.4.3.9条 实验区入口处必须设置危害性标志、安全告示及工作状况标志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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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楼2010/07/08

    第5.4.4条 生物安全2级实验室  
    第5.4.4.1条 2级实验室用于从事低度危害性微生物及病毒实验,实验室区内宜配备Ⅰ级或Ⅱ级生物安全柜及消毒锅。  
    第5.4.4.2条 实验室的地面、墙面应便于清洗。  
    第5.4.4.3条 实验室内不宜采用固定式实验台及其他固定设施。  
    第5.4.4.4条 实验室内应设洗手盆。  
    第5.4.5条 生物安全Ⅰ级实验室用于从事微度危害性微生物及病毒实验,其设计要求与生物安全2级实验室基本相同,但可不配备生物安全柜及消毒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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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楼2010/07/08

    第6章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  
    6.1 一般规定  
    第6.1.1条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计除应按现行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6.1.2条 防火、防烟和排烟设计除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6.1.3条 空气净化设计应符合现行的《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的规定。   
    6.2 采暖  
    第6.2.1条 采暖地区通用实验室的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为18~20℃。  
    第6.2.2条 采暖系统宜按南北朝向分开环路设置。  
    第6.2.3条 采暖系统的散热器宜按每个自然开间的采暖热负荷进行设置。  
    第6.2.4条 采暖系统的散热器其散热量宜有调节的可能性,但布置在更衣间、淋浴间以及热媒有冻结危险场所的散热器除外。  
    第6.2.5条 采暖系统应在每个环路回水干管末端和每根立管上设带短管的阀门。立管的阀门和泄水用的带短管阀门不宜安装在地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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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楼2010/07/08

    6.3 通风   
    第6.3.1条 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的通用实验室,其送排风系统也应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   
    第6.3.2条 每个排风装置宜设独立的排风系统。同一个实验室内的所有排风装置宜合用一个排风系统。   
    第6.3.3条 通风柜柜口面风速值宜按表6.3.3确定。通风柜柜口面风速值 
    第6.3.3条
    通风柜柜口面风速值宜按表6.3.3确定。



    第6.3.4条 工作时间连续使用排风系统的实验室应设置送风系统,送风量宜为排风量的70%,并应根据工艺要求对送风进行空气净化处理。对于采暖地区,冬季应对送风进行加热。送风气流不应破坏实验室排风装置的正常工作。间歇使用排风系统且排风量大于每小时两次换气的实验室,应设置有组织的自然进风。对于采暖地区,冬季应由建筑物的采暖系统补充加热进风的耗热量。   
    第6.3.5条 排风系统的排风装置、风管、阀门、附件和风机等的材质应依系统所排除的有害物的种类确定。当按防腐或其它要求必须采用难燃烧材料或可燃烧材料制作风管时,只可在本实验室范围内敷设该种风管。当必须穿越其它房间时,用难燃烧材料或可燃烧材料制作的通过式风管应沿其全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套管或防护结构。不得利用建筑物的可燃烧和难燃烧结构直接作为风管侧壁。当排除易于冷凝的气体时,不得利用建筑结构作为风管侧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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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楼2010/07/08

    第6.3.6条 排风机宜设置在建筑物(不含排风机房)之外。排除有害气体的排风机不得设置在送风机室内。   
    第6.3.7条 送排风机的进出口应设置长度为0.15~0.30m的用难燃烧材料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柔性接头,接头部分不得加刷涂料。  
    第6.3.8条 排风系统宜在排风机吸入侧的管段上设置消声装置,排风机应设减振装置。   
    第6.3.9条 排风系统宜设防倒灌装置。   
    第6.3.10条 排风机房应有通风措施。通风量不应小于每小时一次换气。   
    第6.3.11条 排风系统排出的有害物浓度超过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允许排放标准时,应采取净化措施。   
    第6.3.12条 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排风系统宜设置热回收装置。   
    第6.3.13条 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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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楼2010/07/08

    6.4 空气调节和制冷   
    第6.4.1条 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高于或等于22℃地区的通用实验室,当利用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卫生要求时,可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第6.4.2条 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高于或等于28℃地区的通用实验室,宜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第6.4.3条 通用实验室的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为:温度26~28℃,相对湿度小于65%。   
    第6.4.4条 专用实验室的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第6.4.5条 需要设置空气调节的实验室应集中布置。室内温湿度基数、使用班次和消声要求等相近的实验室宜相邻布置。   
    第6.4.6条 在不影响科学实验工作的条件下,宜采取局部工艺措施或局部区域的空气调节替代全室性的空气调节。   
    第6.4.7条 空气调节宜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设置。   
    第6.4.8条 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的通用实验室,其空气调节系统也应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   
    第6.4.9条 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为实验室的改造和发展提供灵活性。   
    第6.4.10条 当科学实验工作需要空气调节系统长期连续运转时,空气调节系统宜设置备用设备。   
    第6.4.11条 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消声和减振装置。   
    第6.4.12条 空气调节系统的隔热结构和消声结构不得采用可燃烧材料制作。   
    第6.4.13条 制冷方式的选择和制冷装置的设置场所应根据热源、电源、水源以及空气调节所需制冷量、冷水温度和工艺需求与特点等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6.4.14条 制冷机房的平面与空间和制冷系统管路的输送能力应为科学实验建筑的改建和扩建提供一定的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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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楼2010/07/08

    第7章 气体管道  
    7.1 一般规定   
    第7.1.1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压力不大于0.8MPa的氢气、氧气、氮气、煤气、压缩空气和真空等实验室内气体管道设计。   
    第7.1.2条 气体管道设计除应按现行的《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氧气站设计规范》、《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7.1.3条 氢气、氧气和煤气管道以及引入实验室的各种气体管道支管宜明敷。当管道井、管道技术层内敷设有氢气、氧气和煤气管道时,应有换气次数为每小时1~3次的通风措施。   
    第7.1.4条 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的通用实验室,各种气体管道也应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   


    第7.1.5条 穿过实验室墙体或楼板的气体管道应敷在预埋套管内,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管道与套管之间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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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楼2010/07/08

    第7.1.6条 氢气、氧气管道的末端和最高点宜 设放空管。放空管应高出层顶2m以上,并应设在防雷保护区内。氢气管道上还应设取样口和吹扫口。放空管、取样口和吹扫口的位置应能满足管道内气体吹扫置换的要求。   
    第7.1.7条 氢气、氧气管道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有接地要求的气体管道其接地和跨接措施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7.1.8条 管道敷设要求   
    第7.1.8.1条 输送干燥气体的管道宜水平安装,输送潮湿气体的管道应有不小于0.3%的坡度,坡向冷凝液体收集器。   
    第7.1.8.2条 氧气管道与其它气体管道可同架敷设,其间距不得小于0.25m,氧气管道应处于除氢气管道外的其它气体管道之上。   
    第7.1.8.3条 氢气管道与其它可燃气体管道平行敷设时,其间距不应小于0.50m;交叉敷设时,其间距不应小于0.25m。分层敷设时,氢气管道应位于上方。   
    第7.1.8.4条 室内氢气管道不应敷设在地沟内或直接埋地,不得穿过不使用氢气的房间。   
    第7.1.8.5条 气体管道不得和电缆、导电线路同架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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