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乐 2010/08/04
【文号】国质检执(2002)18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禁止在食品中使用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产品的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分类号】405005200239 【标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禁止在食品中使用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产品的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颁布日期】2002/07/09 【实施日期】2002/10/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技术监督综合管理类 【文号】国质检执(2002)183号
消咳喘 2010/08/04
NY 5188-2002无公害食品 粉丝 规定不得添加
灰米奇 2010/08/04
卫法监发[2001]139号网络未见有! [color=#d40a00]土豆:所以才跪求啊,各位大侠有没有电子版本的,传真件啊啥的发给我啊??[/color]
无名 2010/08/05
[url]http://sifaku.com/Law/za8b939ef0zc.html[/url] 好像并没有提到具体的吊白块的控制要求: [size=6][b]卫生部关于卫生系统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通知[/b][/size] 卫法监发〔2001〕第139号 2001年5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部管医院,部机关各司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和5月9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打假联合行动第二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全国卫生系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部署的卫生领域整治重点工作,努力营造一个令广大人民群众满意,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健全规范的卫生秩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部署,我部成立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一)卫生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殷大奎(卫生部副部长) 成员:赵同刚(法监司司长) 吴明江(医政司司长) 齐小秋(疾控司司长) 李长明(基妇司司长) 郁德水(监察局局长) 姚晓曦(办公厅副主任) 孙塑伦(中医药局医政司司长) 尤 红(办公厅新闻办主任)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 办公室主任:赵同刚(兼) 副主任:刘金峰(医政司副司长) 何昌龄(法监司助理巡视员) (三)举报电话:010—68792879 举报电子信箱:jubao@chsi.moh.gov.cn 二、卫生系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部署,今年要紧紧抓住直接危害人民切身利益、社会反映强烈、群众可参与程序高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卫生部确立了以食品、化妆品、一次性输液(注射)器、非法行医和非法单采血浆等为重点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内容,具体部署按照《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在全国卫生系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附件1)及《全国卫生系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安排》(附件2)执行。现就有关问题具体安排如下: (一)食品打假专项斗争 食品被列为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重点打击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之首,食品领域的制假售假,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深受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关注。卫生部、质检总局会同工商总局、国家经贸委、农业部等部门,决定5一11月在全国开展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具体部署详见《全国食品打假专项整治活动方案》(附件3)。 (二)一次性输液(注射)器的重点整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一次性输液(注射)器作为整治重点。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特别是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私人诊所购进、使用、销毁一次性输液(注射)器的监督管理。对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输液(注射)器后不毁形,或者使用劣质的一次性输液(注射)器,以及从非法渠道购进一次性输液(注射)器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除了要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外,还要对查处不力的有关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具体部署详见《卫生部关于加强对一次性输液器临床使用管理督查的通知》(卫医发[2001]123号)。 (三)打击非法行医、非法医疗广告等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1]122号)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集中组织力量,进行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专项治理工作,使医疗服务市场在比较短的时间内有一个根本性的好转,让人民群众看病放心。 (四)打击非法采集供应血液血浆的行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前一阶段清理整顿非法采供血浆血液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单采血浆站专项治理行动。各地要立即停止审批新的单采血浆站,对现有的单采血浆站进行重新审核登记。对不具备条件、管理混乱的,频繁采浆、超量采浆问题严重的,单采血浆站与血站混设的,不得核准登记,并收回《单采血浆许可证》。要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原料血浆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我部制定的文件要求,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当地整顿和规范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把卫生系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的精神,按照部有关文件的具体要求,部署卫生系统整顿和规范工作。要对打假联合行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进一步推动打假联合行动向纵深发展。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做到组织落实,人员到位,责任明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大对执法工作经费、人员和技术的投入,配备必要的工具和设备,保障整顿和规范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全面落实,重点突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卫生部确定的工作重点制订好本地区的整顿方案,精心组织,全面落实。既要集中力量,积极主动出击,又要主动协商,协调好各方面力量,各司其职,各负其职,密切合作,形成合力。要突出重点,集中力量,加大查处大案要案的力度,大张旗鼓地处理一批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犯罪集团和首恶分子,重点突破一批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的非法加工和使用劣质一次性输液(注射)器的案件,坚决惩处一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血浆的违法犯罪分子,严肃处理一批骗人钱财、伤人害命的非法行医分子,对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也要一查到底,决不放过。 (三)畅通信息,加强督查。要加大对重大案件查处的督办工作。今年下半年,卫生部将组成督查组,对重点案件、重点地区进行督促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要对本地区的重点案件加强督察,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督办案件的查处情况要及时报告卫生部,确保整顿工作落到实处,打假联合行动打出实效。 四、为便于及时沟通、交流信息,统筹、协调各地的整顿工作,各省级卫生厅局应指定1~2名整顿工作联络员,负责与卫生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请于5月25日前将整顿和规范工作计划、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卫生部(联系人:李国新 史根生,联系电话:010—68792577 68792879)。 附件:(略)
abcdefghijkl123 2010/08/10
这个文我们也有的啊
快乐
第5楼2010/08/04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去年以来,一些地区有些违法分子仍然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违禁使用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从源头上堵住非食品原料吊白块流入食品企业,现将总局《禁止在食品中使用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产品的监督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贯彻实施,并及时向有关吊白块生产、分装、经销、使用企业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宣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对吊白块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目前吊白块生产企业主要有4家,注册生产地和厂名分别是江苏省无锡市大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淮北美园化工公司、湖南省中成化工有限公司和山东省淄博齐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安徽、湖南、山东4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立即组织向本省吊白块生产企业宣传本规定,使企业明确责任、切实执行;要摸清生产企业产品的销售对象,于8月20日前报总局执法督查司。执法督查司将根据生产企业产品销售对象的情况,专门通知有关地方局加强对分装、经销、使用者宣传本规定,做到无一疏漏。
自10月1日起,各地要按照本规定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吊白块生产、分装、经销、使用者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吊白块包装、标识违法行为。必要时检查产量、销售及使用档案的备案情况,严厉查处把吊白块销售给食品加工企业的违法行。
二、严厉打击违法使用行为
近年来违禁在食品中使用吊白块比较严重的华东、华南、西南地区及河南、河北、山西等省,要以宣传贯彻本规定为契机,结合当地实际,组织查处行动。要抓住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不搞拉网式检查。一要重点检查辖区内既无生产、加工条件,又无证无照的非法加工、制作面粉、米粉、粉丝、腐竹等食品及白糖大包装换小包装的小企业、个体作坊;二要重点检查以往查处过的有违禁使用吊白块行为的食品加工企业,严防违法活动反弹。凡在生产、加工现场发现吊白块包装物、标识及实物的,一定要按照本规定要求严肃处理,并追查吊白块来源,向上级局报告,做到件件有交待。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于11月组织对销售米粉、粉丝、腐竹等食品是否含有吊白块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关于食品中吊白块的检测方法,各地可按推荐方法进行检测。
四、要加强沟通配合
对省内跨地区的案件,查出地要及时报告省局,由省局协调;跨省的案件,案件查出地应主动与相关地方局协调,可报总局执法督查司协调。要积极发动群众举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各地将组织宣传贯彻情况、企业执行情况及有关查处情况于2002年12月初报送总局执法督查司,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快乐
第6楼2010/08/04
附件一:禁止在食品中使用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产品的监督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产品质量及其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杜绝吊白块掺入食品和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吊白块是纺织和橡胶工业原料,食用含有吊白块的食品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各吊白块生产者、经销者、使用者一定要加强管理,严格规章制度,确保按国家有关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吊白块产品。
二、吊白块生产者应当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备案。吊白块分装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经营和使用吊白块,并向当地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备案。
三、吊白块生产者要加强对生产、储运和出厂销售吊白块的管理,应当做到:
(一)对出厂销售吊白块产品必须以醒目方式在产品包装或其标识上标注"禁止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警示说明,并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的规定要求。
(二)建立产量档案制度,当年产量档案应至少保留3年备查。
(三)建立销售档案制度,当年销售档案应至少保留3年备查。销售档案应当真实载明购方身份,登记购方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及购买数量、购买用途等详细资料,并由购买者签字确认。
(四)不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销售其产品。
(五)向经销者、用户宣传吊白块不得用于食品加工。
四、吊白块分装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条(一)、(三)、(四)、(五)款要求对所分装产品负责,明示警示说明,建立销售档案备查,确保所分装产品不售给食品生产者加工者。
五、吊白块经销者在销售、仓储、运输环节应将吊白块与其他产品分类存放、管理,不得任意更改其标识、标记,确保所分装产品不售给食品生产加工者,同时应建立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所要求的销售档案备查制度。
六、吊白块使用者应当确保所购进产品按常规使用,并建立使用档案,登记购进数量、使用数量和使用用途,确保所购入吊白块产品不流入食品生产加工。当年使用档案应至少保留3年备查。
七、禁止生产、分装、销售无包装和包装标识不符合本规定的吊白块产品。违者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处理。未在产品包装或其标识中标明"禁止用于生产加工食品!"警示说明的,按照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处理。
八、任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不得在生产加工食品过程中使用吊白块,或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和增加色度、韧性、保质期等为由向食品中添加吊白块。违反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九、对吊白块生产者、分装者、经销者、使用者违反本规定要求致使吊白块掺入食品和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故意违反本规定要求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理。
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生产、加工、销售食品中违禁使用吊白块案件时,可以对吊白块生产者、分装者、经销者、使用者按照本规定要求建立起的吊白块生产、销售、使用档案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十一、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
无名
第8楼2010/08/05
http://sifaku.com/Law/za8b939ef0zc.html
好像并没有提到具体的吊白块的控制要求:
卫生部关于卫生系统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1〕第139号
2001年5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部管医院,部机关各司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和5月9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打假联合行动第二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全国卫生系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部署的卫生领域整治重点工作,努力营造一个令广大人民群众满意,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健全规范的卫生秩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部署,我部成立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一)卫生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殷大奎(卫生部副部长)
成员:赵同刚(法监司司长)
吴明江(医政司司长)
齐小秋(疾控司司长)
李长明(基妇司司长)
郁德水(监察局局长)
姚晓曦(办公厅副主任)
孙塑伦(中医药局医政司司长)
尤 红(办公厅新闻办主任)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
办公室主任:赵同刚(兼)
副主任:刘金峰(医政司副司长)
何昌龄(法监司助理巡视员)
(三)举报电话:010—68792879
举报电子信箱:jubao@chsi.moh.gov.cn
二、卫生系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部署,今年要紧紧抓住直接危害人民切身利益、社会反映强烈、群众可参与程序高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卫生部确立了以食品、化妆品、一次性输液(注射)器、非法行医和非法单采血浆等为重点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内容,具体部署按照《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在全国卫生系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附件1)及《全国卫生系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安排》(附件2)执行。现就有关问题具体安排如下:
(一)食品打假专项斗争
食品被列为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重点打击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之首,食品领域的制假售假,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深受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关注。卫生部、质检总局会同工商总局、国家经贸委、农业部等部门,决定5一11月在全国开展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具体部署详见《全国食品打假专项整治活动方案》(附件3)。
(二)一次性输液(注射)器的重点整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一次性输液(注射)器作为整治重点。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特别是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私人诊所购进、使用、销毁一次性输液(注射)器的监督管理。对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输液(注射)器后不毁形,或者使用劣质的一次性输液(注射)器,以及从非法渠道购进一次性输液(注射)器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除了要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外,还要对查处不力的有关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具体部署详见《卫生部关于加强对一次性输液器临床使用管理督查的通知》(卫医发[2001]123号)。
(三)打击非法行医、非法医疗广告等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1]122号)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集中组织力量,进行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专项治理工作,使医疗服务市场在比较短的时间内有一个根本性的好转,让人民群众看病放心。
(四)打击非法采集供应血液血浆的行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前一阶段清理整顿非法采供血浆血液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单采血浆站专项治理行动。各地要立即停止审批新的单采血浆站,对现有的单采血浆站进行重新审核登记。对不具备条件、管理混乱的,频繁采浆、超量采浆问题严重的,单采血浆站与血站混设的,不得核准登记,并收回《单采血浆许可证》。要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原料血浆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我部制定的文件要求,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当地整顿和规范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把卫生系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的精神,按照部有关文件的具体要求,部署卫生系统整顿和规范工作。要对打假联合行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进一步推动打假联合行动向纵深发展。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做到组织落实,人员到位,责任明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大对执法工作经费、人员和技术的投入,配备必要的工具和设备,保障整顿和规范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全面落实,重点突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卫生部确定的工作重点制订好本地区的整顿方案,精心组织,全面落实。既要集中力量,积极主动出击,又要主动协商,协调好各方面力量,各司其职,各负其职,密切合作,形成合力。要突出重点,集中力量,加大查处大案要案的力度,大张旗鼓地处理一批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犯罪集团和首恶分子,重点突破一批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的非法加工和使用劣质一次性输液(注射)器的案件,坚决惩处一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血浆的违法犯罪分子,严肃处理一批骗人钱财、伤人害命的非法行医分子,对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也要一查到底,决不放过。
(三)畅通信息,加强督查。要加大对重大案件查处的督办工作。今年下半年,卫生部将组成督查组,对重点案件、重点地区进行督促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要对本地区的重点案件加强督察,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督办案件的查处情况要及时报告卫生部,确保整顿工作落到实处,打假联合行动打出实效。
四、为便于及时沟通、交流信息,统筹、协调各地的整顿工作,各省级卫生厅局应指定1~2名整顿工作联络员,负责与卫生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请于5月25日前将整顿和规范工作计划、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卫生部(联系人:李国新 史根生,联系电话:010—68792577 68792879)。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