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字长了容易引起注意
第1楼2010/11/09
相关阅读
专家呼吁土壤污染专门立法 建议公开土壤污染信息
立法组专家王树义:土壤污染亟需专门立法
思路“以治为主,谁污染谁治理”,建议“公开土壤污染信息”
2005年,长三角等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的情况,曾见诸报端,并引发舆论普遍关注和争议。
受环境保护部委托《土壤污染防治法(专家组草案)》的研究和准备工作从2006年开始,同年,耗资几十亿元的全国土壤污染普查启动。
历时五年,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和普查结果均已告一段落。今年7月9日,重金属污染防治部际联席会议在京召开,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在这个会上宣布,由环境保护部牵头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0-2015年)》编制工作已基本完成,将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虽然这个规划还未正式公开亮相,但已引起诸多猜想和期待。
我们分别采访了两位和重金属防治规划、相关立法有关的参与者,他们的急迫为我们披露严峻的现实。
采写:南都记者 杨传敏
王树义:《土壤污染防治法(专家组草案)》立法组组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土壤是接受重金属污染的最终载体,也是最难修复的环节。王树义所在的专家组思路几经调整,最终确定了以“治”为重点,“防治兼顾”的立法方向。
王树义搬出了五大本厚厚的土壤污染法的研究资料,他说这是在过去的五年里,专家组的研究成果。其中光是研究外国土壤相关法律的研究资料汇编就有两大本几千页。其中草案里一些相关内容,也借鉴了国外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方法。
土壤污染形势严峻,必须立法制定一个专门针对土壤的法律很迫切
南都:你在参与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专家组草案时,也研究过中国土壤污染的特点,你认为主要是什么呢?
王树义:土壤污染问题在日益显现,中国的土壤污染面积在逐年增加,还没得到有效控制。中国的土壤问题,已经成为了重要的环境问题之一。过去我们说,环境问题里面有水、气、噪声、固体废弃物问题,没有提到土壤。陕西凤翔的血铅事件,酿成了群体性事件,让问题一下子就暴露了,但其实土壤污染不是今天才有的,它已经存在很久。
南都:现在这部法律进入到一个什么阶段?
王树义:从专家稿到经过人大审议,最后成为中国的法律,至少还有两年。
南都:但是肯定会出来?
王树义:这部法律,按照目前的情况,我们巴不得明年就出来。
南都:这部法律的草案研究是基于一个什么样的背景,为什么会在2006年提出来呢?
王树义:我们做这个专家组草案,是受环境保护部委托,因为那个时候土壤重金属污染的问题已经比较严重了。环保部门认为,加强土壤污染的法治非常重要。中国没有专门的针对土壤污染的法律。中国土壤污染的严峻状况,决定了必须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
南都:有没有已经存在的规范土壤保护的法律呢?为什么不起作用?
王树义:涉及到的相关法律其实很多,有环境保护法、宪法、土地管理法,还有水污染防治法、化学品管理条例,等等,有些法律法规有条款涉及到了这个问题,但是不成系统,而且基本的法律规范是缺失的。
南都:你指的缺失的最基本的法律规范是什么?
王树义:缺少土壤污染普查,土地的风险评估,土壤受到污染后的整治恢复,到整治的主体和恢复责任。具体地说,包括土壤污染的日常监测、规划制度、功能区划制度、特殊土壤保护区、设置土壤整治区、建立修复制度,还有受到污染土地的再利用制度。这些制度在现行的法律法规里是找不到的,也是最欠缺的。正是为了弥补这个缺陷,我主张不是在原来的诸多法律法规基础上修改,而是制定一个专门针对土壤的法律。
思路慢慢调整为“以治为主”折衷办法:治污的成本要加在地价里
南都:解决土壤问题的思路按照你们的设想是不是这样:首先是把本底摸清楚,然后对重点地区管制,对一些地方进行修复。
王树义:基本顺序是这样。中国18亿亩耕地红线不能破。受没受污染,程度怎么样?这个我可以说,整个国土都摸清楚了。全国上下统一行动,花了五年时间,工作基本结束。
我们这个土壤污染防治法专家稿就是和中国重金属污染普查同时启动。我们研究了日本、德国、法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土壤法。
南都:在这些有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国家和地区,土壤污染信息是公开的吗?
王树义:是的,公开是为了告知参与经济活动的人,哪个是他的使用者,让社会监督,还有让下一个使用人要注意这个状况,如果使用人不治理好,土壤就砸在你手里。这当然和土地流转规则捆绑在一起。在中国我们也想了一个折衷的办法,如果一个农药厂破产了,怎么办,国家来治理,最后的成本加在地价里。
南都:我听说这个土壤污染防治法要“以治为主”,是基于什么考虑?
王树义:我们这几年也是慢慢地调整,最开始是土壤法,土壤保护法,土壤环境保护法,土壤整治法,土壤修复法,看似简单的名称变化,但有很大的差别,体现了我们思考的过程。
这部法律最初考虑只解决已经受到污染的土地的整治问题,有一个原因,土壤污染太严重了。这是一种思路,比如台湾地区就叫《地下水和土壤污染整治法》,这个法把整治的主体、技术采纳。